国家奖学金助学金附件1
九江学院奖学金,助学金政策(1)
奖学金助学金
1.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
3.国家助学金:
一等:4000元/人·年;
二等:3000元/人·年;
三等:2000元/人·年;
4.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等:2000元/人·年;
二等:1200元/人·年;
三等:400元/人·年;
5.杨叔子爱莲奖学金:2000-2500元/人·年;
6.“东林慈善”助学金:2000元/人·年;1000元/人·年;
7.“旭进”助学基金:1000元/人·年;
8. 新长城大学生自强项目:2000元/人·年;
9.“动感地带”奖助学金:
奖学金:2000元/人·年,1500元/人·年,1000元/人·年;
助学金:2000元/人·年,1500元/人·年,1000元/人·年10. “陈江和育鹰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 3000元/人·年
定向奖学金 1000元/人·年
1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图书管理员、后勤部门服务人员。
国家奖学金表格填写说明
《国家奖学金》附件1、2、4、5的填写说明附件1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填写):1.本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打印,一式四份,不得修改表格式及增加页数。
表格填写须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内容或出现空白项。
2.表格需填写的栏目未注明必须手填的,用电脑打印。
字体一律使用宋体,字号为小四号或者五号。
凡下文中注明手填的,一律使用黑色水笔。
表格上报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3. 表格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
(1)“基本情况”内容中:“出生年月”用阿拉伯数字“XXXX年XX月”形式填写。
“政治面貌”处填写全称,如“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群众”,其他民主党派填写全称。
“民族”栏填写民族全称,如“蒙古族”。
“入学时间”用阿拉伯数字“XXXX年9月”形式填写。
其中,年为入学年份,月份统一填写“9月”。
“专业”填写学生本人专业全称,如“酒店管理(中美合作)”。
“学制”处,本科生填写“四年”,专科起点高职升本科生填写“两年”。
“身份证号”按照本人身份证准确填写,15位号码从最左边开始填写。
(2)“申请理由”:应当简明扼要,能够如实反映学生本人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申请人签名:”由学生本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处手写“2014年10月20日”。
4.表格中除“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外其他各项,必须由学院统一填写。
(1)表格标题中“学年”空白处请填写“2013、“2014”字样。
(即填写后为“(2013-2014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字样。
)(2)表格中,“学校:”处填写“天津商业大学”。
(3)表格中,“院系:”处填写该生所在学院全称。
(4)表格中“学习情况”位置处:“成绩排名”栏目请填写该生在年级、专业或班级的名次/总人数,选择名次比例靠前的填写。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栏目请在“否□(5)表格中“大学期间主要获奖情况”处:“日期”用阿拉伯数字“XXXX年XX月”形式填写。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政策解读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政策解读、操作流程简介(2012年4月)2007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印发,我省结合实际,省政府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制定了《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等相关管理办法。
新政策实施这几年中,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
2010年,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提高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质量,今年3月,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号),进一步规范了评审程序和上报材料。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资助工作,现对国家奖、助学金有关政策作以下解读。
一、国家奖学金(一)奖励标准每生每年8000元。
(二)申请条件经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本专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学院以及成人高校等学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具体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
(一)国家助学奖学金2002年9月国家开始实行国家奖学金制度,2002-2004年国家每年出资2亿元,定额资助约45,000名贫困生,国家奖学金分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发给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资助10,000名,资助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二等奖学金每年资助35,000名,资助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
2005年9月国家正式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国家奖学金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资助5万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年资助53.3万学生,资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2005年我校国家奖学金资助名额为350名,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为834名。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二)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金2000年,“西部开发助学工程”是经过中央批准,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联合组织实施的一项民心工程、希望工程,旨在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帮助西部地区培养人才。
该工程决定:2000-2004年,国家每年在西部12个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1100名当年考入部属和省(市、区)属重点高校的品学兼优的特困生,每人每年5000元,连续资助,所需经费从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中支出。
“西部开发助学工程”资助的学生由地方文明办组织评选产生。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校大约有99名在校学生受到资助。
评选国家奖学金的通知
通知各班班主任:我校2011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已经开始。
为做好我院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审工作,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现将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1、全院共有国家奖学金名额7名,12届毕业班以及2011级新生班不参与评审,学院其余12个班各推荐一名候选人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学院将从12名候选人中择优评选出7人,作为正式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
2、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23名,学院每个班级推荐2名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2011级新生班不参与评审)。
对于各班推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学院将严格进行资格审核,最终确定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班级推荐的没有评上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符合励志奖学金的条件,可以参评励志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名224名。
每个班按班级人数的30%进行推荐(休学、参军和在外学习的同学不计入班级人数)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人数计算方法按四舍五入),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学生的参选资格进行考核审查,并将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学院进行公示。
二、评选要求(一)、此次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各班主任应及时告知全班同学,在班级进行民主选举,并对申请的同学进行严格审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候选人产生后,各班主任将班级电子汇总表及申请人申请书(纸质、电子版均要)、申请表报送学院学生办公室,由学院进行再审,最终将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进行公示。
(二)、此次评选条件请严格参照《塔里木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塔里木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塔里木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评选。
(三)、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相关要求: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不能两两同时享受2、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向班主任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书》,由班主任组织全班同学对学生的申请资格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请各位班主任务必于2011年9月27日上午12点前将学生的《国家奖学金申请书》(纸质版、电子版均要提供1份)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3份,正反面打印)、《班级电子汇总表》(电子版1份)交至学生办公室。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及材料填写相关说明
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及材料填写相关说明第一篇: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及材料填写相关说明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及材料填写相关说明1.国家奖学金:2011版《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载电脑上填写后A4纸正反两面打印);2.国家励志奖学金:(1)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载电脑上填写后A4纸正反两面打印;3.国家助学金:(1)学生填写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下载后用碳素墨水笔填写)4、各班级和同学务必在10月8日下午下班之前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报至办公室,过期按照自动放弃处理。
5、表格填写要求:《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表格中“班级(年级或专业)同学中排名”是指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年级或专业)全体同学中排名;“班级(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是指学生的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年级或专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同学中排名。
电子表格和纸质表中“学生姓名”一列填写时字符与字符之间不应有空格,如学生姓名为张三应输入“张三”,不应输入“张三”;“公民身份证号码”一列填写时应注意将单元格格式设置为文本型;“民族”一列填写简称,如为汉族则填写“汉”;“入学年月”一列填写时应将单元格格式设置为日期型,类型为“200X年X月”,例如“2008年9月”;家庭住址精确到村。
6、国家奖学金落选的差额13人直接定为Umetal奖学金获得者第二篇: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申报材料填写说明一、基本要求1、所有需要报送的表格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模版填写。
2、表格电子稿正文用宋体12号字填写,文字材料正文用仿宋体3号字撰印。
3、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时间按上一学年填写,国家助学金的时间按本学年填写,如今年评审的是2008-2009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2009-2010年的国家助学金。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
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讨论稿)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行为,切实提高评审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和《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本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学校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组,负责全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院系要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
第三章名额分配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总人数,将名额等额分配给各院系。
不能多评,也不能少评。
第六条独立学院(除浙江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母体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四章学生申请第七条学校及院系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确保所有在校学生人人知晓国家奖助学金申请时间、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八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国家三金评定细则
西南科技大学城市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评定要求及细则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家庭经济困难生的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四川省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特制订以下细则。
一、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5、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建档贫困生;6、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国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贫困生。
二、评定标准1、国家奖学金上一学年各单科成绩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如果个别科目成绩不能达到85分的要求,参考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0%;平均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平均成绩不能达到85分,应提供该学生平均成绩的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0%。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上一学年各单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含80分),如果个别科目的成绩不能达到80分的要求,参考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5%;平均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如果平均成绩不能达到80分,应提供该学生平均成绩的年级排名,年级排名应在前15%。
2013年奖助学金评选附件1—8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
本人
民族
面貌
入学时间
照片
情况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
系
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
家庭户口
经济 情况
家庭月总收入 家庭住址
学习成绩:
A、城镇 B 、农村 人均月收入
家庭人口总数 收入来源 邮政编码
申请理由:
学校审核意见: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5-
附件 6
广西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陈海燕 225 15
15
5
2
7
9
11财管金融大班
陈曙钰 223 15
15
5
2
7
9
11特许人力大班
褚亚卓 186 13
13
4
1
6
7
11工管市营大班
徐丽 156 11
11
3
1
5
6
11会计(一)大班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刘芳琪 230 16
16
5
2
7
9
11会计(二)大班
杨霞 215 15
15
4
2
6
9
12金融国贸大班
马跃 253 17
21
6
2
9
12
10会计大班
张亚玲 265 18
18
5
2
8
11
10特许会计大班
赵慧炜 246 17
17
5
2
7
10
10财管大班
关于评定国家助、奖学金通知
关于评定年国家助、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的通知各系:现将《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资助条例》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条例”中有关国家助、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2012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院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只在3年制专科2、3年级和5年制专科4、5年级学生中评定;国家助学金在3年制专科班级和5年制专科3、4、5年级学生中评定,学院奖学金在非新生班级学生中评定。
2、助、奖学金名额分配。
系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轻工系3 17 208按照学院资助条例规定评选人数比例评选酒食系18 209机电工程系18 278信息工程系18 243设计艺术系17 219管理系19 234财经系38 4803、国家助学金将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困难程度分别评定为3个等级,其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年2000元、3000元、4000元。
4、各类奖、助学金具体完成时间:(1)国家奖学金。
由于名额较少,由符合条件的优秀学生在10月26日前直接向学生处申报,11月4日前学院资助中心完成审查、公示和学院审批工作,11月5日上报教育厅。
(2)国家励志奖学金。
各系根据划拨名额在10月30日前完成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审并上报学院资助中心;学院资助中心11月4前完成审查、公示和学院审批工作,11月5日上报教育厅。
(3) 国家助学金。
各系区根据划拨名额在11月7日前完成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初审并上报学院资助中心;学院资助中心在11月14前完成审查、公示和学院审批工作,11月15日上报教育厅。
(4)学院奖学金。
各系在11月20日前完成学院奖学金的初审工作;11月27前学院资助中心完成审查、公示和学院审批工作。
学生处二0一二年十月十七日附件1:《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资助条例》附件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3:《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4:《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四川工商职业技术学院资助条例(2010年10月修订)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1)
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学院、民族预科班: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7号)、《海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琼财教[2007]1285号)等文件规定;根据宝钢教育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何康农业教育科研基金会及吴旭等爱心单位和人士的捐赠意愿,现就做好我校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学金、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部分:奖学金、助学金种类一、奖学金种类第一部分是国家设立的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部分是海南省设立的奖学金:海南省优秀贫困大学生奖学金。
第三部分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设立的奖学金: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吴旭奖学金”;何康农业教育科研基金奖学金。
二、助学金种类第一部分是国家及省政府设立的助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部分是社会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赠设立的助学金: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吴旭助学金”;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海油大学生助学基金”。
第二部分:奖项评选时间请各学院在评审、公示后,于2018年10月9日下午4:30分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资助管理中心(108室)。
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部分:统一规定与说明一、分配指标时,对农、林、水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予以适当倾斜。
各学院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标分配详见《海南大学2018年奖学金、助学金指标明细表》(附件1)。
二、评选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学生自愿申请,学院评审,学院评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奖励资助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审批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奖、受助学生或上报相关部门。
我校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和具体要求(附件1)
附件1:我校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细则和具体要求一、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1、评定对象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奖励额度(1)国家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3、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综合测试成绩名列班级前列,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获得校一等奖学金、在省级、市级各项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优先考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细则1、评定对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奖励额度(1)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我校寒窗奖学金不可兼得。
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5)经学院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7)获得校奖学金、在省级、市级各项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者优先考虑。
三、国家助学金评定细则1、评定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
2、奖励额度(1)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一等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每人每年2500元。
(2)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申请国家助学金;3、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友爱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各项竞赛和活动;(5)团结集体、获得文明寝室称号者优先考虑;(6)经学院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四、寒窗奖学金评定细则1、评定对象全日制在校学生。
川大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文件川大学〔〕号20151关于印发《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校内各相关单位: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号)等相关规定,2007200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附件: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1. 金评选管理办法(暂行)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3.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4. 四川大学 年月日 201548-2-附件1四川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年月,中央政府出资设立了面向普通本科高20078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优秀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我校该三项奖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0720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评审机构第二条 学校成立四川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最终审核。
第三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须由校院两级成立评审委员会,实行集体评审。
第四条 四川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3- 主任,由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校关工委、教务处、社科处、科研院、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人及部分学院师生代表任成员。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党政领导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评审委员会,制定学院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或资助。
国家奖助学金附件
附件2:
《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1. 本表一式三份。
表格为一页,正反两面打印,不得增加页数。
表格填写应当字迹清晰、信息完整,不得涂改数据或出现空白项。
2. 表格中“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获奖情况”“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其他各项必须由学校有关部门填写。
“申请理由”栏的填写应当全面详实,能够如实反映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字数控制在200字左右。
用第一人称“本人”
3.表格中“实行综合考评排名:是□;否□”栏内统一在“否□”打√,成绩排名统一按班级填写,必须注明评选范围班级的总人数。
4.表格中“推荐意见”栏的填写应当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100字左右。
推荐人必须是申请学生的辅导员,其他人无权推荐。
5.表格“院(系)意见”由系党总支书记填写意见、签字并加盖系党总支公章。
不得由他人代写推荐意见或签名。
6.表格中凡需签名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手签写,表中日期暂不填写。
(2012 — 2013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校:院系:学号:
附件3: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金额:8000元/人“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全日制本、专科三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专业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同时,实行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且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专业前10%。
评选材料准备1?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2 除了“国家奖学金〞表格中200字的申请理由外,另附1000字的个人总结。
3在教务系统中导出的个人成绩表4获将情况证明评选方法:申请人学业情况*40%+申请人奖学金排名*30%+申请人所得总学分排名*30%〔同等条件下,有附加分的优先〕具体如下:1、申请人学业绩点-本专业学生的平均学业绩点=申请人学业情况。
2、申请人四个学期的奖学金排名〔平均排名〕。
3、申请人所得总学分排名。
4、附加条件包括:获奖情况〔校级以上〕、科研情况、志愿者效劳评选程序二、国家助学金贫困认定准备材料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3〕认定范围和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那么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根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于〕:〔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但不仅限于〕,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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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
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
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
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
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
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