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6月1日施行)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目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
理工作。
二适用原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
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
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4.25
•【字号】韶府办发函〔2024〕56号
•【施行日期】2024.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
利用体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省驻韶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信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韶关市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
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市委“363”工作安排,抢抓政策机遇,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系统谋划、协同推进,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创新驱动、提质增效,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聚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升资源安全保障能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加强废弃物精细管理、有效回收、高效利用,加快构建覆盖全面、运转高效、规范有序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厚植高质量发展绿色低碳根基,奋力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走在前列。
到2026年,覆盖各领域、各环节的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基本建立,主要废弃物循环利用取得积极进展,“无废城市”建设指标体系全面达标。尾矿、冶炼渣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率达到70%左右,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2%左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40%左右,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0%左右,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65%左右。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2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6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5月1日起 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将正式实施
5月1日起一大批环保政策、标准将正式实
施
5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环保政策和行业标准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关于土壤污染:1、《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因实施或者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对经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依法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实施修复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或者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申请。3、《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印发,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鼓励涉及土壤污染责任的多个单位和个人之间就土壤污染责任承担及责任份额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委员会综合考虑各自对土壤的污染程度、责任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等因素确定责任份额。关于固废处理:4、《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单位自行管理的由单位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集中居住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5、《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4日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6、《沈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于2020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履行职责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7、《肇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肇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3月18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分类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8、《石家庄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和处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环境友好的原则,促进建筑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
第四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实施监督,确保规定的落实。
第二章垃圾分类和收集
第五条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类,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砖瓦陶瓷、木材、金属、玻璃等。
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实行分类收集,采取专门收集设施或统一容器,确保分类收集的有效进行。
第七条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收集情况,为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提供数据支持。
第三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八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优先考虑,通过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可再生资源。
第九条城市建筑垃圾中可回收的材料应进行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应经过环境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四章建筑垃圾安全处置
第十一条对于无法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采取安全处置措施,防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置应遵循相关规定,利用专业设备进行处理,确保对环境影响最小化。
第十三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设施的监督,保障建筑垃圾的安全处理和污染防控。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监督,对不按规定分类收集、未做妥善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09
•【字号】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施行日期】2021.06.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4号)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2月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市长陈少荣
2021年4月9日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依法对本市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和重大复杂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韶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14
•【字号】韶府[2008]57号
•【施行日期】2008.08.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通告
(韶府[2008]57号)
为规范我市建筑垃圾排放市场秩序,维护市容环境,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韶关市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均按本通告执行。
二、韶关市城市管理局是建筑垃圾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建设、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城市管理局实施本通告。
三、建筑垃圾排放实行许可证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四、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复函》(韶市价函〔2008〕56号)规定执行,即建筑垃圾处置费2元/立方米。
五、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须经市城管局批准设置。韶关市西联镇下湖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是目前韶关市区唯一一座经市城市管理局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六、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有防洒落、飘扬、滴漏措施,实行密闭加盖,经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发给准运证,方可从事经营。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市区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机构职责】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辖三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国土、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计、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执法部门】本条例所涉及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条【财政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宣传机制】市、区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等部门及商场、车站、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
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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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号)
《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2月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市长陈少荣
2021年4月9日
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高质量粤北生态屏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
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统筹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组织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保障措施。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XX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范围内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支持和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并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六条支持和鼓励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第七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义务。需运入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应交纳处置费。
第八条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车辆等代为消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正文:
----------------------------------------------------------------------------------------------------------------------------------------------------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3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华
二○○五年六月八日
韶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未设镇建制的独立工矿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市容和环境卫生,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户外灯饰、集贸市场、公共场所、河道水面和居住小区等构成的城市景观和环境卫生。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建设与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韶关市城市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卫生、交通、旅游、文化、民政、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3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____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____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____纳入____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
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社会公开征求
意见稿
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资源的日益枯竭,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越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规范和促进韶关市再生资源的回收管理工作,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保护环境,韶关市政府决定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制定《韶关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草案。本文将对该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推动韶关市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降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程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辖区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和管理。
3.基本原则
本办法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由政府组织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形成共同推动的局面。
(2)分类管理,循环利用。实施再生资源的分类回收和利用,加强资源的分拣、处理和加工过程,促进再生资源的高效利用。
(3)信息公开,权益保护。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信息和回收价格等进行公开,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4)强化监管,加强执法。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力度。
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管理
1.资质和准入条件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方可获得经营资质: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2)有与规模相适应的回收加工能力和设备;
(3)建立并严格执行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和处理制度;
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运输、中转、回填、倾倒、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渣土、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城市规划区(不含曲江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环保、交通运输、公安、水务、林业、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
工作。
浈江区人民政府、武江区人民政府及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及时消除建筑垃圾污染的义务。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依法核准。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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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现把《韶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近年来,随着韶关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垃圾日益成为韶关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当前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建筑垃圾排放、消纳与利用法规制度不健全,执法依据不足。二是各类建设工程、拆除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建筑垃圾分类不到位、清运不及时,亟待整治。三是建筑垃圾运输管理措施不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超载超速、沿途抛洒、偷倒乱倒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由于运输建筑垃圾车辆抛洒现象严重,造成市区多条道路扬尘污染,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不便,因道路污染引发的群众投诉明显增多,影响到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四是建筑垃圾监管部分环节缺失,执法信息共享程度不高、管控合力不强、管理效果不佳。五是已有的《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有限,调整手段简单,法律效力弱,权威性不足,不能满足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需要。六是在我市机构改革中,已将原城市综合管理局与原住建局合并,成立新的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局,原来各自的职责、权能也随之需要重新调整。2014年9月,我市成立了“市区渣土管理临时办公室”(渣土办),从公安、城管、交通、住建及浈江区、武江区政府各抽调部分工作人员,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加强对建筑工程渣土运输的管理。两年多来,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与中央对大气污染整治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急需从法规层面规范我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在当前我市大力创建“文明城市”和“粤北生态环境特别保护区”的背景下,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提高韶关城市宜居水平,增强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的权威性,制定规范建筑垃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条例》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条例》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条例》参照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住建部《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韶关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韶
关市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通知》等。
3.《条例》借鉴的外地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但不限于:《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安庆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等。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在遵循上位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韶关近年来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和做法,《条例》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处置环节、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考虑到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各环节的特点和管理的重点不尽相同,因此《条例》设置为“总则、建筑垃圾排放、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韶关地方特色。
《条例》基本内容如下:
第1—12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理机制、协调机制、处置证制度、处置证办理、收费制度等基础性内容。
第13—20条,第二章,建筑垃圾排放。规定了建筑垃圾分类、排放申请、材料审核、建设工地管理、拆除工地管理、道路施工与抢险救灾垃圾处理、装饰装修垃圾处理等事项。
第21—29条,第三章,建筑垃圾运输。规定了公司化管理、运输企业资质、运输车辆资质、运输驾驶员资格、运输企业设立申请、材料审核、车辆运输规定、施工场地出入口管理等内容。
第30—37条,第四章,建筑垃圾消纳与利用。规定了消纳利用场所建设申请、禁止消纳区域、消纳利用场所建设规范、消纳利用场所终止、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回填、鼓励措施等内容。
第38—46条,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效期、变更登记、执法联动机制、监督检查、信息共享平台、共享信息提供、代履行、信用管理等事项。
第47—65条,第六章,法律责任。本部分详细规定了非法处置责任、垃圾混同和随意倾倒、填埋责任、垃圾分类责任、建设工地责任、道路施工责任、拆除工程责任、装饰装修责任、运输车辆责任、驾驶人员责任、企业运输责任、出入口管理责任、违禁消纳责任、消纳场所责任、消纳场所擅自关闭、拒绝消纳责任、垃圾违法回填责任、变更登记责任、生态修复责任,以及公务人员责任等。
第66—67条,第七章,附则。规定了参照适用情况、实施日期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为了明确适用范围,使概念清晰明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市、镇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与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市、镇。”考虑到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和城市生活的多样化,部分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独立的工矿区也会像城市一样集中产生建筑垃圾,所以《条例》在第七章“附则”中规定:“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独立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条例》的基本原则
关于基本原则,《条例》第四条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以及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有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下移执法重心,实施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为贯彻实施中央文件精神,结合韶关市行政体制改革的实际,《条例》第五条规定:“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的指导、监督、考核与管理工作;各县、区和南雄市、乐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垃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另外,在《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等条款中均体现了条块结合、属地管理、执法重心下移的原则。
第二,关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该原则是国家近年来众多环境法律法规所确立的一项原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本《条例》予以采用。
第三,关于“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该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损害担责”原则在建筑垃圾管理中的体现,应当予以遵循。《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以及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设置,均反映了这一原则。
(三)关于建筑垃圾处置证制度
建立从排放环节到消纳利用环节体系化的处置证制度,是本《条例》的一大特色。《条例》第七条规定:“在韶关行政区域内排放建筑垃圾,应当持有《韶关市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证》;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持有《韶关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