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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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

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自来水生产、供应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太原治水的措施

太原治水的措施

太原治水的措施

引言

随着经济和人口的不断增长,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环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太原作为山西省的省会城市,也面临着治理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挑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太原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治水,以保护水资源和改善水环境。

水资源管理

太原市在水资源管理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来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首先,太原市积极推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提倡居民和企业节水意识的培养。通过在居民区建设雨水收集系统、加强水源保护区域的管理等方式,减少水资源的浪费。另外,太原市还加强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河道整治

太原市还对城市内的河道进行了整治,以改善水环境和水质。首先,太原市加大了对河道的清淤力度,清理河道中的淤泥和垃圾。其次,太原市加强了河道的绿化和景观建设,打造了一系列的城市公园和沿河步道,增强了市民对河道的保护意识。同时,太原市还加强了对河道污染的监管,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减少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保护河道的水质。

水生态修复

为了保护水生态环境,太原市还进行了水生态修复工程。太原市在城市周边修建了湿地公园,恢复和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提高了水生态的稳定性。太原市还加大了水体的生态治理力度,通过修建人工湖泊和湿地,增加水生物的栖息地。此外,太原市还扩大了水生态保护区域,实施湿地保护和水源涵养,提高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水质的优良性。

灾害防治

太原市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防治水灾和水土流失。首先,太原市加强了对山区的防洪工程建设,修建了大坝和水库来调节水流。其次,太原市加大了对山区的植被恢复和土壤保持的力度,以减少水土流失的风险。另外,太原市还提升了应急管理和抢险救援的能力,加强了对水灾的监测和预警系统。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7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75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正文: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3日

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太原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系统事故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太原市城区及呼延水厂上游水源地发生突发事件,使城市集中式公共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供水水质、水量的应急处置。构成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有: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放射性物质等严重污染;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地震、塌陷、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战争、投毒、破坏或恐怖活动等。

太原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

太原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

摘要:本文基于太原市城市供水现状,从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水量、供水设施以及安全予警机制和供水服务创新等多方面论述了太原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水源水质安全予警

水对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生态系统是至关重要的,水资源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承载力资源,是国家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珍惜水资源及合理利用水资源已成为全世界倡导的主题之一。城市供水系统是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如何建立和提高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是当今社会的主要课题之一,对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I前言

太原市是山西省省会,是全省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的中心,是以冶金、机械、能源、化工为支柱的重工业城市,是山西能源重化工基地的中心。市区建成区面积为170余平方公里,2000年总人口为308.75万人,其中市区人口185.12万人,是全国百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之一。在“十

一五”-2020年规划期内,太原市城市发展目标为: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紧紧围绕建成中西部经济强市、生态园林城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太原市初步建成以能源重化工为基础的高科技、大流通、多功能和开放型的现代化城市。

太原市属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由于地处我国内陆,太原市地表水资源匮乏, 2003年引黄工程建成运行以前,主要依靠地下水资源。城市供水任务主要由太原市自来水公司承担。长期以来,城市供水体系存在以下严重问题:

1.地下水资源多年超量开采

据历史数据统计资料,2003年引黄工程建成运行以前,太原市城市地下水可开采量为64.52万m3/日,而实际开采量却达87.9万m3/日。由于多年超量开采现象严重,加之管理不善,致使地下水水位普遍、连续、急剧地下降,造成抽水下降漏斗面积不断扩大,城市地面严重下沉,不仅使水文地质条件恶化,且危及城市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资源节能管理

【发布部门】山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0.01.18

【实施日期】2000.01.18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3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26日)修改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0年元月18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8日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

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12.20

•【字号】并政发〔2016〕80号

•【施行日期】2016.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城市

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并政发〔2016〕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太原市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压、水量,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求,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原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6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53号)以及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住宅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民用住宅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包括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水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8]2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发[2008]2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6.13

施行日期2008.06.13

文号并政发[2008]20号

主题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发〔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实施方案

太原市是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城市之一。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需水量急剧增长,自备水源井持续大量开采,导致我市地下水位不断下降,出现水质污染、地面沉降等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

为有效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实现循环经济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引黄工程效益,根据省政府2007年8月3日第108次和12月13日第115次常务会议精神及有关法规,市政府决定继续关闭用水单位自备水源井。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先地表、后地下”调控原则,扩大引黄工程供水量,保护和涵养地下水资源,恢复水生态环境,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关于山西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

关于山西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

【法规标题】山西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0-4-2

【实施时间】2010-5-1

【正文】

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2009年12月24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城市污水处理

第四章设施维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利用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循环利用和建设、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市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排水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经营城市排水设施。支持相关新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使用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排水专项规划。

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82年10月29日山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1994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决定修正,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管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重要的流域、泉域设立的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依法行使

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

效益,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太原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6年8月30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及再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本市优先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和其它用水。对各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分类定价。严格限制高耗水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管理,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约用水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六条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城市用水总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时,为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用水单位采取限制用水和调整计划用水指标的措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

(2017—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

(2017—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太原市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晋政发〔2015〕59号)、《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并政发〔2015〕47号),推进我市未达标地表水水体按期达到省政府下达的《太原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水质目标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太原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太原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确定的我市地表水环境控制断面14个(国家考核断面3个,省考核断面6个,市考核断面5个)。考核基准年(2014年)已稳定达到水质考核要求的断面6个,分别为娄烦县汾河水库出口断面(国家考核断面)、娄烦县汾河李八沟断面(省考核断面)、尖草坪区汾河二库出水区(市考核断面)、尖草坪区汾河上兰断面(国家考核断面)、迎泽区汾河迎泽桥断面(市考核断面)、古交市天池河上雁门村断面(市考核断面);达不到或不能稳定达到水质考核要求的断面8个,分别为古交市汾河寨上水文站(市考核断面)、古交市汾河扫石桥断面(省考核断面)、小店区汾河小店桥断面(省考核断面)、清徐县汾河温南社断面(国家考核断面)、清徐县汾河韩武村断面(省考核断面)、尖草坪区杨兴河河底村断面(省考核断面)、清徐县白石南河美锦桥断面(省考核断面)、晋源区晋阳湖湖中心区(市考核断面)。

太原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doc

太原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doc

太原市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的构建

摘要:基于太原市城市供水现状,从城市供水水源、水质、水量、供水设施、安全预警机制和供水服务创新等方面,探讨了太原市城市供水保障体系的构建。关键词:城市供水安全保障体系,水质安全预警水对人们的生活和健康以及生态系统至关重要。水资源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承载能力资源,是国家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珍惜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已经成为全世界提倡的主题之一。城市供水系统是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如何建立和完善供水保障体系是当今社会的主要课题之一。推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前言

太原是山西省的省会。它是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的中心。它是一座重工业城市,以冶金+机械+能源+化工为支柱。它是山西能源和化工基地的中心。城市建成区面积170多平方公里,XXXX总人口308 .75万,其中185 .12万在市区,是全国人口超过100万的特大城市之一。在-XXXX规划期内,太原城市发展目标是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着力建设中西部经济强市、生态园林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初步把太原建设成为以能源和重化工业为基础的高科技现代化城市、大流通、多功能开放。

太原是全国严重缺水的城市之一。由于太原地处我国内陆,地表水资源匮乏,在XXXX引黄工程建成投产前,主要依靠地下水资源。城市供水主要由太原供水公司承担。长期以来,城市供水系统存在以下严

重问题:

1 .多年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

据历史资料统计,在XXXX引黄工程建成投产前,太原市地下水可开采量为64 .52万m3/天,而实际可开采量为87 .9万m3/天。由于多年的严重超采和管理不善,地下水位普遍、连续、急剧下降,导致抽水漏斗区不断扩大,城市地表严重下沉,不仅恶化了水文地质条件,也危及城市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

理的意见的通知

正文: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

(市建管委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

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保护,保障城市供水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我市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任务

(一)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并立户注册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居民家庭住户,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用水管理办法,即一户家庭在户外住宅公共部位集中统一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供水企业直接查表,按户计量收费。

(二)今后,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给水工程系统“一户一表”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规范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用5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对我市城市现有50万户住宅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山西省城市供水与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供水与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2000年1月18日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源,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保护供水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规划、水和地质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并将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水、环境保护、地质矿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非法开采水资源、浪费水和污染水质的行为向当地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水工程

第八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并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5〕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并政办发〔2015〕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正文: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水资源科学开发、节约利用、高效配置、有效保护,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太原经济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为重点、用水计划管理和过程监控为手段、健全责任考核制度为保障,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入河污染物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效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治水,注重发挥各类水资源综合效益,协调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合理调配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源;坚持依法管水,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发挥“三条红线”的硬约束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安全和环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城市供水管理相关部门、供水企业以及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城市供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供水应保证公众的平等权益,不得存在任何歧视行为;

2. 安全稳定原则:供水应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供水水质稳定;

3. 环境友好原则:供水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4. 经济节约原则:供水应合理利用资源,控制成本,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供水设施建设

第四条城市供水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供水设施的安全可靠,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

第五条市级供水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供水设施建设的监督和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对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六条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加强设施的定期检修和保养,确保供水正常运行。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

第七条市级供水管理部门应制定水资源开辟利用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供水资源,确保城市供水的持续稳定。

第八条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采取措施节约用水,防止对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第九条应合理用水,不得滥用水资源,遵守供水企业的用水管理规定。

第四章供水质量管理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卫生标准,提供安全、清洁的饮用水。

第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应正确使用自来水,不得私接私拉水源,遵守用水卫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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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供水管

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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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404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8-16

【生效日期】1999-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太原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5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单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加压、储存,再向水站或者用户提供用水。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合理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它用水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各区的城市供水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水利、地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

管理工作。市自来水公司是负责自来水生产、供应和管理城市供水设施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

第六条第六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企业应当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列入成本,用于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提高城市供水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水水源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公布。

第九条第九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污水或者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

(二)使用剧毒或者高残留农药;

(三)倾倒、或者存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它有害废弃物;(四)人工养殖或者放养家禽、家畜;

(五)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动物;

(六)破坏护岸林和水源保护植被;

(七)爆破、开山采石、烧制石灰;

(八)危害水质和影响水量的其它行为。

第十条第十条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可能污染城市供水水源的工程。

严重污染水源的企业,须限期治理或者搬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凿井取水;对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公共水源开采量的自备水源井,应当限量取水,直至关闭。

第三章供水工程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规定权限,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以国家投资为主,并鼓励社会、企业和外商参与投资。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当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挖掘现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潜力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更新改造和新建供水设施,提高城市综合供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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