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供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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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锅炉购销合同

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签订日期:

锅炉购销

年月日

需方:江苏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供方:重庆宇迪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为明确供需双方的经济法律关系,现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 1、产品说明:燃气主机的燃气种类天然气,燃气低位热值 8500 kcal/m3,供气压力 4-6kpa。其它费用无二、产品的包装:由供方按适合产品交付的通用方式包装。三、交货:

1、交货时间:于本合同生效后 11 天;

2、交货地点: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3、接货单位:盱眙经济开发区宝联钢管有限公司;

4、运货方式:汽运;四、到货验收:

1、产品的验收时间:于需方收货的当天完成;

2、产品的验收要求:需方按规定时间检验完毕后应于参天内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供方,逾期则视为产品的数量及表面符合合同约定;

3、需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方面妥善保管货物,一方面按前款规定时间通知供方,说明产品不符合同约定之处,并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

五、产品货款的结算及要求:

1、合同签订之日,需方预付货款35000元人民币定金,(大写):叁万伍仟元整。

2、需方提锅炉前参日内,应付第二次货款 93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叁仟元整。

3、产品验收完毕后,需方应付最终剩余货款5000 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元

4、上述期限中的实际付款日均以款项到达供方账户之日为准。六、需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接收和验收货物;

2、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3、负责产品的卸货及就位;

4、经需方验收后,如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应承担妥善保管产品和通知供方的义务。七、供方责任

1、负责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产品;

2、主机质保期为产品到达工地后十二个月;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采取妥善措施减轻可能造成的损失,并于三日内通知对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否则,不能免除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九、违约责任

1、如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款,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向供方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供方有权相应延迟交货、调试日期。如需方延迟支付合同款达十五日,供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退还定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2、如因供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产品,应按合同金额每日计取千分之二的违约金。但如供方延期交付产品是因需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而顺延,则供方不视为未按期交付产品。

3、送货或代运的产品,如因需方原因不按期收取产品,则视为供方已按期交付产品,需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相关费用;如产品是由需方自提的,应按合同金额每日千分之二向供

方支付的仓储管理费。

4、需方如中途退货,应事先与供方协商,供方同意退货的,已收定金的,定金不予退还;

5、其它违约责任,按本合同的其它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十、其它约定

1、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罚金、保管费用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供需双方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项下货物和产品在需方向供方付清合同总金额前,其所有权仍属于供方所有.

3、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未尽事宜,须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传真件也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合同管辖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双方各自所在法院管辖。十二、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篇二:锅炉供货及安装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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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合字[ ] 号

锅炉供货及安装

总合同

项目名称: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锅炉供货及安装总合同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根据属下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就的锅炉供货及安装事宜与乙方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供给甲方锅炉(详见合同附件一:产品及价格清单),并负责安装。

第二条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确定

(1)、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乙方按甲方标准定价下调一定比例的定价原则向甲方提供锅炉,并由乙方负责安装和施工,并且依照甲方提供的质量技术要求分别确定价格。(2)、本合同签订后、分批合同签订前市场价格变动的,按“市价下降时,合同价格按下降比例相应下调;市价上升时,合同价格不变”的原则进行调整。分批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变动的,已经签订的分批合同的价格不变。

(3)、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型号、规格和数量,与“附件一”中所列相应内容相同的,按附件中价格执行;附件中没有列明或乙方产品更新的,双方应按上述定价原则确定价格。

2、本合同签订后,分批合同签订前,甲方可根据本条第一款的定价原则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更换成甲方所需要的乙方其他产品或乙方已更新换代的产品。甲方也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另行招标或向其他供应商订货并委托其安装,乙方对此不应有异议,但在进行同类产品的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以包供货、包运输、包安装(含安装设计)、包调试及负荷试验、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甲方验收)、包工期、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承包方式,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材料,承接锅炉的供货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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