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

合集下载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及铁路认证标志使用管理

办法

自2018年起,中国铁路行业开始强化对铁路产品的认证和管理工作。为保障铁路运输的安全可靠,铁路产品的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对于提高铁路产品的质量和可靠性至关重要。

一、认证证书的发放

1.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铁路产品认证机构负责发放铁路产品认证证书。铁路产品认证机构应经过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并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

2. 铁路产品供应商需按照铁路产品认证机构的要求,提交产品质量和性能测试报告,并经过相关认证机构的审核。

3.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过期需重新申请认证并更新证书。

4. 铁路产品认证证书的发放应公正、透明,且应充分保护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二、铁路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

1. 通过认证的铁路产品,可以在产品上使用铁路认证标志。铁路认证标志应使用统一的标志设计,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2. 铁路产品供应商在使用铁路认证标志前,必须通过相关认证机构

的审核,并申请获得使用授权。

3. 铁路产品供应商在使用铁路认证标志时,应遵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使用标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4. 铁路产品认证机构有权对使用铁路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抽查和检查。如果发现使用者不符合相关要求,认证机构有权暂停或取消其标

志的使用权。

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1. 铁路产品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系统,记录

和管理所有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

2. 铁路产品供应商在使用铁路产品认证证书和铁路认证标志时,应

按规定对证书和标志进行保管和维护,确保证书和标志的真实性和完

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标志和证书的使用管理程序
d)不得在证书无效期间使用认证证书,如在证书暂停、注销、撤销期间,不得生产、销售该证书所包括的认证产品。
4.3认证标志的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认证标志只有在产品获得CCC/CQC产品认证证书后才可加贴;对于不合格产品、已更改但未取得认证机构批准的产品和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加贴认证标志。本厂使用标志有以下两种方法:
a)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如对认证证书进行涂改、利用工厂名称变更和地址变更等手段转让或买卖认证证书等;
b)不得利用证书误导消费者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c)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在变更信息未得到认证机构确认前,不得使用证书,如企业地址搬迁后,认证机构换发新地址证书前,不得声称其认证证书有效;
5相关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6相关记录
《认证标志使用记录》
3.4质量负责人负责在本单位宣传贯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方式。
4管理程序
4.1质量负责人应在本单位宣传贯彻以下文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4.2认证证书的管理
本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必须遵源自文库下列关于认证证书的规定:
1目的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规定是指对认证机构颁发的证书和标志进行管理的规范。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 证书管理:认证机构应该建立证书管理制度,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证书应包含被认证对象的相关信息,如名称、认证范围、认证标准等,并且具备一定的防伪技术,防止伪造、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2. 标志管理:认证机构应对认证标志进行统一管理,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标志应当与证书相互匹配,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只有通过认证的企业、产品或个人才能获得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使用权应明确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并且不得擅自转让、变更或冒用。

4. 证书的公开信息:认证机构应将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开,可以通过认证机构官方网站、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公示。

5. 监督和管理:认证机构应该建立监督和管理机制,定期对获得证书和标志的企业、产品或个人进行抽查和审核,确保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内容,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文件。

第 1 页共 1 页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规则1目的

确保获证组织有效而正确地使用本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

CCC认证标志所有权属 CNCA,本机构颁发的其他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本机构。

3 认证证书的使用

获证组织可在文件、信笺、广告和有关宣传材料上影印颁发的认证证书,但不可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业务范围无关的各类业务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认证证书如有附件,则在使用时,必须连同附件一并使用;

4 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机构认证标志由认可机构批准发布,由本机构监督其在各获证组织的使用。获证组织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本机构的声誉,不应做使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认证标志仅可使用于与认证范围有关的场合,不得将其变形使用。

本机构认证标志分为:

1) 产品认证标志(产品质量/建材环保产品/节水产品/节能产品);

2) 管理体系认证标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如果获得本机构产品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产品认证标志,该标志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及相应的宣传材料上。

如果获本机构管理体系认证注册证书,获证组织可使用指定的管理体系

认证标志,可将管理体系认证标志有条件的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包装 (指最终用户不可见的包装 )上、或其它宣传材料上。但该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能到最终用户手里的)上,或用于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有关要求的情况。不可使大众误认为产品质量获得本机构的认可。

5 国家认可标志的使用

经本机构认可的获证组织可直接单独使用本机构的认证标志,也可将认证标志与国家认可标志同时使用,此时,认证标志在左,认可标志在右。国家认可标志必须和本机构认可注册号同时使用。获证组织不可单独使用认可标志,认可标志不可用在产品和产品包装上,摆放图例见附件1 获证组织不得使用IAF国际互认标志。

2023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2023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2023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一、总则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在各行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为了规范和统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信度,特制定本《2023年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二、认证证书管理

1. 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认证审核,并颁发符合要求的认证证书。

2. 认证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认证对象的名称和证书编号;

(3)认证标准的名称和版本;

(4)认证结果和有效期限;

(5)签发日期和签发人员的姓名。

三、认证标志管理

1.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审核结果,授权符合要求的认证对象使用认证标志。

2. 认证标志应具备以下特点:

(1)标志的形式和设计应简洁明了,易于识别和辨认;

(2)标志的颜色、尺寸和比例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标志应配备相应的防伪措施,以防止盗用和伪造。

四、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

1. 获得认证证书的组织应按照规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使用认证证书,并不得超范围使用或借他人之名使用。

2. 获得认证标志的组织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并不得做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3. 认证机构有权对获得认证证书和使用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监督和抽查,对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组织进行处罚。

五、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更新和注销

1. 认证证书在有效期满前,认证机构应按照相关程序对认证对象进行更新审核,并及时颁发更新的认证证书。

2. 认证证书应在有效期满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注销,并通知相关组织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

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客户必须定期接受监督审核并经审核合格此证书方继续有效。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在招/投标、证书/报告、广告/宣传品、公开出版物/网页等活动或媒介中展示认证证书或声明其认证状态,但不能用于报价单或产品上。如果获证客户在其产品包装上或产品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认证,则该声明必须包括:获证客户的标识(如品牌或名称)、获证的管理体系类型和适用标准、以及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获证客户不得将认证证书使用在与被认证的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向其客户展示的认证证书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

2、CMSC的获证客户不得使用IAF-MLA/CNAS联合标识,或单独使用IAFELA国际互认标识、CNAS认可标识,仅可以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使用CNAS/CMSC联合标识。证客户如需使用CMSC认证标识或CNAS/CMSC联合标识,在使用前应向CMSC提出申请并经CMSC书面许可后方可使用,但不得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使用CMSC认证标识、CNAS认可标识时应保证标识的完整,其图案必须按照标识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并确保标识的颜色与徽标、标识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3、认证证书、认证标识的使用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MSC对获证客户出具的证书或报告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如果获证客户因使用CMSC认证证书、认证标识引起法律诉讼,应及时通告CMSC,CMSC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获证客户申请CMSC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

认证标志及证书使用说明

H ENGCHUANG

亲爱的客户:

请您按照本使用规定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此证书只证明您的管理系统符合相应的管理标准,不证明您的产品达到任何质量标准要求,并且不承担因产品质量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认证证书和标志

一、HCRZ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1.管理系统认证证书是证明获准认证注册方的管理系统符合相对应国际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带有认证标志。可用作广告、展示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但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2•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在注册有效期内,经HCRZ年度监督审核批准合格,获证组织可于每年换证后继续使用。

3.管理体系标志是HCRZ发布的管理体系认证专用标志。

A.获证组织可以将认证标志使用在相关文件、邮政信件、出版物、名片及其它宣传材料上,

但不得用在产品上或检验报告上或任何方式作为产品合格的说明;

B.只能由获证组织在获准认证范围内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转送、出售或

借用和冒用;

C,使用时必须与获证组织单位名称放在一起,并将注册编号标于验证标志的下

方;

D.使用标志图案时必须按照以下图样的比例放大或缩小。

4.获证组织不得进行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如出现不正确宣传或误导使用证书与标志,IICRZ将向其开出不符合报告。获证组织不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HCRZ将暂停其认证资格。

问题严重时,HCRZ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

五、认证证书的更换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组织向HCRZ提出换证申请,HCRZ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确认并更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3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

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

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

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认证证书是指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

认证所获得的证明性文件。认证证书包括产品认证证书、服务认证证

书和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办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认证标志包括产

品认证标志、服务认证标志和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备

案、使用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

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志。

第二章认证证书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对认证合格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七条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需要时对产品功能、特征的描述;

(三)产品商标、制造商名称、地址;

(四)产品生产厂名称、地址;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2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2篇)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范本

一、总则

本管理规定范本是为了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授予、使用和管理,提高认证活动的信用和可信度,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活动的公正、科学、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二、定义

1. 认证证书:指由认证机构发出,证明产品、服务、体系或人员符合特定要求的书面文件。

2. 认证标志:指通过认证证书授权使用的图标、文字或标识,用于表明相关方已经获得认证。

三、认证证书管理

1. 发布认证证书的要求

1.1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进行认证评审,确认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后,方可发布认证证书。

1.2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3)认证标准名称和版本号;

(4)认证对象的描述和范围;

(5)认证证书的编号、有效期和失效条件;

(6)认证机构签发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2. 证书持有人权益和义务

2.1 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认证证书的规定,正确使用认证标志,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2 证书持有人有义务在认证周期内接受监督和审核,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文件,配合认证机构的检查和调查。

3. 证书有效期和更新

3.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认证机构应当对证书持有人进行审核和评估,确认其仍然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更新证书。

3.2 证书持有人须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认证机构递交更新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的更新费用。

4. 证书的公示和撤销

4.1 认证机构应当将所有获得认证的证书公示于其官方网站上,并提供查询服务,确保公开透明。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模版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模版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保障认证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认证证书是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和相关文件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组织或个人进行认证评定后颁发的文件,用于证明被认证组织或个人达到相关认证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授权被认证组织或个人使用的,用于识别其已取得认证证书的标志。

第四条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正、透明、便捷和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认证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颁发、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权威的认证标准和评定流程,确保认证结果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被认证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认证标准和规定,确保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合法使用。

第八条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进行管理,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审查,确保其持续有效性。

第二章认证证书管理

第九条认证证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被认证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认证证书的编号和有效期;

(四)认证标准和评定要求;

(五)认证证书的颁发日期和颁发机构;

(六)其他需要标明的内容。

第十条认证证书应当采取防伪措施,确保其真实、有效。防伪措施的具体形式和要求由认证机构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为每个认证证书建立档案,密切监控其有效期,及时进行更新和废止。

第十二条被认证组织或个人应当妥善保管认证证书,不得私自更改和伪造。

第十三条认证机构应当定期对认证证书进行复核,确保其持续有效性。

iso 证书及 标志 使用要求

iso 证书及 标志 使用要求

iso 证书及标志使用要求

(最新版)

目录

1.ISO 认证证书的概念与作用

2.ISO 认证证书上的认可标志

3.使用 ISO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要求

4.总结

正文

一、ISO 认证证书的概念与作用

ISO 认证证书是指企业经过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体系认证后,获得的一种证明其管理体系符合国际标准要求的证书。ISO 认证体系涵盖了质量、环境、安全等多个方面,可以帮助企业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ISO 认证证书上的认可标志

ISO 认证证书上常见的认可标志有 CNAS、UKAS、ANAB、IAF、IATF、IQNET 等。这些标志代表了不同的认可机构,表明证书的认可程度和权威性。其中,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是我国认证管理委员会批准和授权的国家认证机构,负责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验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证。

三、使用 ISO 认证证书及标志的要求

企业在使用 ISO 认证证书或标志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遵守认证机构的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涂抹或篡改认证证书和标志;

2.在各种宣传品上使用 ISO 认证证书或标志时,应注明认证范围、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3.确保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清晰可辨,不得使用模糊、不清晰的图像;

4.当认证证书到期后,企业应重新进行认证,并更换新的认证证书。

四、总结

ISO 认证证书和标志是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的重要证明,使用这些证书和标志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和市场认可度。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则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则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则

1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建科院)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所带的标志属于常州建科院所有,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证书、引用认证状态和使用认证标志时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2颁证

2.1按照常州建科院认证审核实施与控制程序评定合格的组织,经总经理批准,常州建科院向组织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获证组织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允许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2认证证书中说明了认证所依据的标准和(或)其它引用文件,并带有常州建科院的名称及认证徽标;如果属于获准认可范围的同时带有认可机构的认可标志。

3定义和说明

3.1认证标志:是指常州建科院颁发的以证明获证组织的产品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

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3.2认常州建科院认证标志由常州建科院徽标和客户的认证注册号组成,认证注册号位于

徽标正下方,规格和颜色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常州建科院具有唯一的认证标志,并受法律保护,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常州建科院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常州建科院标志。

认证标志式样:

注册号

认证注册号为常州建科院授予获证组织的唯一的识别代码。

4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4.1通过认证的企业应在产品本体上标注统一的产品认证标志,特殊情况不能或不易标注

认证标志的,应按认证实施规则特定要求执行。企业可根据协议在认证的产品、包装、说明书、合格证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常州建科院产品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

4.2使用标志时,不允许加施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标志必须醒目、清楚,并按比例

放大缩小。

iso 证书及 标志 使用要求

iso 证书及 标志 使用要求

iso 证书及标志使用要求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证书和标志是为了确保产品、服务和管理等方面达到国际标准的认证和标识。为了使企业或组织能够获得这些认证和标识,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

首先,获得ISO证书的企业或组织需要进行认证过程。这包括申请、评估和认证三个主要步骤。首先,企业或组织需要向认证机构进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以证明其符合ISO标准的要求。之后,认证机构将进行评估,包括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文件评审是对企业或组织的文件和记录进行审核,以确保其满足ISO标准的要求。现场评审是对企业或组织的实际运作过程进行审核,以验证其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其他管理体系是否符合ISO标准的要求。最后,如果认证机构认为企业或组织符合ISO标准的要求,将颁发ISO证书。

ISO标志是获得ISO证书后,企业或组织可以在其产品、服务或宣传资料中使用的标志。使用ISO标志需要遵守一些要求。首先,企业或组织在使用ISO标志时必须确保其获得了相应的ISO证书。其次,使用ISO标志的范围必须与其获得的证书范围一致。换句话说,如果

企业或组织获得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那么它只能在与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的产品、服务或宣传资料中使用ISO标志,而不能在与其他管理体系相关的产品、服务或宣传资料中使用ISO标志。此外,企业或组织在使用ISO标志时,应确保标志的清晰可辨认,并且不能与其他标志混淆。

ISO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ISO认证和标志的可信度和可患性。通过确保获得ISO证书的企业或组织真正符合ISO标准的要求,并限制ISO标志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可以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发生。同时,ISO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还有助于提高企业或组织的形象和信誉,增强市场竞争力。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

1.1 认证证书的使用

1.1.1获证客户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应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包括:

a)认证证书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

活动,以及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

b)获证客户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以准

确的文字描述认证证书中所承载的有关信息,如:“本组织(或企业)通

过北京大陆航星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即获证客户获得的相应

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名称或标准编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为××××”;

c)不得在任何资料中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d)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暗示或误导公众认为认

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获得HXQC的认证。

e)不得擅自更改证书内容;

f)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HXQC的声誉和(或)使认证制度声誉受损,

失去公众信任;

g)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证书;

h)获证客户应妥善保管好认证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1.1.2 若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HXQC 并接受HXQC的调查或监督检查,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使用该证书;

1.1.3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及时修改所有的广告宣传材料;

1.1.4 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应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1.1.5 认证证书被HXQC撤消或注销,获证客户应按HXQC的要求将证书交还给HXQC,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在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展示认证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

CNAS C015 –O

用于中文证书 ORGANIC CNAS C015 –O 用于英文证书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规定

1 总则

本规定明确了获得万泰有机产品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证书、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万泰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准则,明确了万泰和获证者在管理和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2 认证证书、标志和标签

2.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要求,万泰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的内容及样式并在国家认监委备案。万泰有机产品认证在作物种植、动物养殖和食品加工等全部领域已经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在万泰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上印有如下认可标志:

CNAS 认可标志仅限于万泰在其获得认可业务范围的认证证书上使用,证书持有人不使用认可标志。

2.2 国家有机产品标志和标签

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初次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证书一年内生产的有机转换产品不得使用标志。图案如下: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标志由外围圆形、中间的种子及其周围环形3部分组成:

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文字中英文结合,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利于消费者识别。中间类似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发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茁壮成长。种子图形周围圆润自如的线条,与种子图形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根植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字母“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绿色代表环保、健康,表示有机产品给人类的生态环境带来完美和协调。橘红色代表旺盛的生命力,表示有机产品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规定

为使获证组织规范地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加强对证书的管理,确保有效控制中心各类徽标、认可标志的使用,维护中心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1.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1.1证书

ISCCC获准颁发的认证证书有产品认证证书、体系认证证书、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三类,共六种证书。

1.1.1类别

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无线局域网)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信息安全认证证书、支付系统安全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如图标1所示:

图标1

体系认证证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 27001:2005)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证书(ISO/IEC 20000-1:2005)两类,其中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带有认可标志和不带认可标志两种,如图标2所示:

图标2

服务资质证书包括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一种,认证证书如图标3所示:

图标3

1.1.2范围

1.1.

2.1产品认证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只适用于无线局域网产品;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适用于《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涵盖的八大类十三种产品;产品信息安全认证证书适用于各类产品有关信息安全的认证;支付系统安全认证证书适用于支付系统产品。

1.1.

2.2体系认证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组织(例如商业企业、政府机构、非赢利组织)。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认证证书适用于:

1)为外包服务寻找竞标的组织;

2) 要求供应链中的所有服务提供商采用一致性方法的组织;

3) 对IT服务实施标杆管理的服务提供商;

4) 作为独立评估的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013年5月

前言

本文件作为音视频类设备强制性认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依据文件之一,规定了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适用于安全、EMC、性能等强制性产品认证。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如有特殊要求的,按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中的工厂涵盖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者、生产企业。

1、职责与责任

工厂应规定与保证认证要求符合性和产品一致性等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

1.1 工厂应在其管理层内指定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并有充分能力胜任: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持;

b)确保认证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并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

c)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标志的正确使用。

1.2 工厂应在组织内部指定认证联络员,负责在认证过程中与认证机构保持联系,其有责任及时跟踪、了解认证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或规定,并向组织内报告和传达。

认证联络员跟踪和了解的内容应至少包括:

a)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换版、产品认证标准换版及其他相关认证文件的发布、修订的相关要求;

b)证书有效性的跟踪结果;

c)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结果。

1.3 需建立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机制的工厂,应在其组织内任命认证技术负责人、并确保其有充分能力胜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的批准,确保变更信息准确及变更符合规定要求,并对产品的一致性负责。认证技术负责人应经认证机构考核认定。

关键件包括:关键元器件、重要部件和材料或关键元部件和材料。

2、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记录以及必

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控制。

对可能影响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和型式试验合格样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如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等)、工艺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正确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确保质量记录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4个月。

2.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获证产品的档案。档案内容至少应包括:

a)认证的相关资料和记录,如认证证书、型式试验报告、初始/年度监督工厂检查报告、产品变更/扩展批准资料、年度监督检查抽样检测报告、适用简化流程的关键件变更批准的相关记录等。这些资料和记录在证书到期后,仍需保存12个月以上;

b)工厂应保留获证产品的经销商和/或销售网点或销售信息,并按认证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c)认证产品的出入库单、台帐。

3、采购与关键件控制

3.1 采购控制

工厂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该要求应满足整机认证的规定,并与型式试验报告确认的一致。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关键件合格供应商名录。关键件应从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处购买。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

3.2 关键件的控制

3.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件的检验或验证进行控制,确保与采购控制要求一致,应保存相关的检验或验证记录。

3.2.2 工厂应选择合适的控制质量的方式,以确保入厂的关键件的质量特性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的实施记录。合适的控制质量的方式可包括:a)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工厂应确保进货时证书的有效性。

b)每批进货检验,其检验项目和要求不得低于认证机构的规定。检验应由工厂实验室或工厂委托认可机构认可的外部实验室进行。

c)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进行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注:认证机构可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工厂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工厂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适当增加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的要求。

d)工厂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3.2.2 a)、b)、c)的要求。

4、生产过程控制

4.1 工厂如有特殊工序,应进行识别并实施有效控制,控制的内容应包括操作人员的能力、工艺参数、设备和环境的适宜性、关键件使用的正确性。

注:对形成的产品是否合格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工序通常称为特殊工序。

4.2 如果特殊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应建立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使生产过程受控。

4.3 对最终产品的安全和/或电磁兼容性能(有认证要求时)造成重要影响的关键工序、结构、关键件等应能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建立和保持生产作业指南、照片、图纸或样品等加以控制,确保最终产品与认证样品一致。

5、例行检验、确认检验和现场见证/目证试验

5.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进行控制,以确保认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

5.2 工厂通常应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认证产品实施例行检验,其频次、项目、要求应不低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若后续生产工序不会对之前的检验结果造成影响,例行检验可以在生产过程中完成。应保存相关的例行检验记录。

5.3 工厂应组织实施认证产品确认检验,其检验频次、项目、要求应不低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若工厂不具备能力,确认检验应由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进行。工厂应保留确认检验记录和相关实验室的认可证明。

5.4 工厂应接受现场见证/目证试验。现场见证/目证试验的样品在工厂检验合格的认证产品中抽取,按工厂检查员指定的项目和要求,原则上由工厂检验人员利用工厂仪器设备实施,检查员现场见证。检验结果应符合认证要求。

6、检验试验的仪器设备与人员

6.1 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进货检验、例行检验设备的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要求。

确认检验由工厂完成的,其设备能力应满足认证标准的检验要求。

检验人员应能正确地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项目的要求并有效实施。

6.2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应有文件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6.3 功能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的设备应建立并保持功能检查要求。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