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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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

南开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中文题目: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

外文题目:Bentham’s theory on utilitarian ethnics

学号:0311234

姓名:邓潇栩

年级:2003 级

学院:哲学系

系别:哲学

专业:哲学

指导教师:王中田

完成日期:2007 年4月

摘要

功利主义伦理在西方伦理学史上是一个重要的学派。相对于康德的义务论,功利主义伦理更带有唯物主义的成分。边沁作为功利主义伦理的开创者,建立了一整套功利主义的体系。除了将自己的体系根植于人性、人的需要之上以外,他更认识到道德同社会关系以及同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联系,并且加深了这一层联系。他的功利学说涉及到立法、道德哲学、政府制度等各个领域。本文主要从苦乐原理、功利原则的内容以及后果论方面阐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理论内涵,试图指出了由于其阶级和时代局限性而造成的思想缺陷。

关键词:功利;功利主义伦理;私利;最大幸福

Abstract

In terms of the history of moral science, utilitarian ethics is an influential theory. Compared with Kant’s deontology, more materialistic factors contained in the utilitarianism. As the inaugurator of the theory of functionalist ethics, Bentham founded a utilitarian system on human being, especially human nature. He was cognizant of the relation among moral, social relation and social economic structure .His theoretical system refer to many domain, including legislation, ethic, and politics. The article gives an exposition of the ideology of utilitarian ethics of Bentham including principles of pleasure and pain, consequentialism, and principles of utility. Also it mentions its limitations for the localization because of the class and the times.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

关于边沁和功利主义

边沁最重要的理论研究成就,就是建立了功利主义哲学体系。在出版于1776年的《政府片论》中,边沁初步探讨功利主义原理并将其应用于政府理论(颇为巧合的是,就在这一年,经济学家斯密出版了他最重要的经济学著作《国富论》而历史学家吉本出版了他最重要的历史著作《罗马帝国衰亡史》);1789年,边沁出版了《道德和立法原理引论》,进一步探究了效用原理及幸福和痛苦的计算问题,构建起完善的功利主义理论体系。1823年,边沁和哲学家、经济学家詹姆斯.穆勒一起创见了“威斯敏斯特评论”,着力宣扬功利主义哲学。这份刊物后来主要由詹姆斯.穆勒的儿子约翰.斯图亚特.穆勒主编和执笔,在一定意义上,是这份刊物塑造了作为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的约翰.穆勒。边沁的功利主义观念影响了詹姆斯.穆勒,而詹姆斯.穆勒又影响了作为著名经济学家的大卫.李嘉图,所以边沁可以自吹自擂,“我是詹姆斯穆勒精神上的父亲,而詹姆斯.穆勒是大卫.李嘉图精神上的父亲,所以,李嘉图是我精神上的孙子。”

边沁还有一项经济学研究成就,那就是1787年的《为高利贷辩解》。这是一封写给亚当.斯密的长信,核心内容是对斯密提出的利率控制的思想进行批判。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对利率加以限制,目的是防止逆向选择带来的风险以及保护借贷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利益。边沁则从鼓励和保护创业投资的角度出发对限制高利贷利率的主张进行了批判。他认为利率控制将会扼杀创业投资,进而抑制任何形式投资事业。斯密的观念有些保守,尤其是其保护弱者利益的观念,按照孟德斯鸠的解释,试图控制利率以保护弱者的实际后果反而是损害了弱者的利益。边沁的观点显得有些激进,但可能比较务实;这种观念甚至有二十世纪的熊彼特企业家及创新思想的某些意味。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理论概述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理论概述

本文由xuhuangkai贡献doc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1、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边沁极力反对古典的自然法学,他认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都是一种虚构,一种猜测,一种 纯粹的逻辑幻想,资产阶级确立了自己的统治,虚构的时代已经过去,必须用现实的功利主义眼光来重新 分析考虑问题。对边沁来说,对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所谓“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纯属虚构,财产权并不 是出现在社会和法律的出现之前。相反,只有在社会中并通过法律,这种财产所有权的概念才有意义。因 此,硬说社会存在是为了保护先存在的财产权是不真实的。法律是人类创造,由人类并为人类而制订,它 们没有任何神圣或神秘之处,人们完全可以随意地制订和废除法律。 那么,什么才是最现实的呢?他认为“大自然将人类置于两位国王,即痛苦和快乐的统治之下,……凡 我们所做的、所说的,所想的,都受他们的管辖。”人类的规律就是寻觅快乐和避免痛苦,力图争取对自己 有利的东西和避免有害的东西,这是一条公理,是人们遵循的唯一原则,这就是功利,功利原则是人们判 断是非的标准,是决定取舍的标准,凡是符合功利原则的就是善,就是正确的,就应当去做。任何人的行 为都是通过盘算苦乐来进行的,政府和法律也是如此。实证主义法学家大都接受这些思想,并把它们奉为 道德和立法原则。 据此,在法学研究方法论方面,边沁极力主张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为什么要分离?边沁之所 以主张分离,一方面是因为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陈旧、零乱、反常、专横,要改变这种情况,要进行改革, 就必须认识法的性质和结构,而这要求把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分离,即把法和道德分离;第二,也是为了 避免混淆法和道德以及由这种混淆而产生的危害。边沁认为,在没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很容易出 现两种可能性:一是仅仅从一个规则违反道德标准这一事实,就断言这个规则不是一个法律规则,这将导 致无政府状态或放纵。另一可能是仅仅从一个规则合乎道德愿望这一事实,就认为它是一个法律规则,这 将导致政治上的混乱或专横。所以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必须进行分离,为此边沁把法学分为“注释的”法 学(涉及法是什么)和“评论的”法学(涉及法应当如何),并坚持要把二者分开。 在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 一个国家应如何立法?如何来认识法律呢?他指出, 立法的基础不是理性, 而是功利。即根据“避苦求乐”的原则,为最大多数人谋取最大幸福。据

边沁功利主义报告

边沁功利主义报告

边沁的功利主义

从杰里米·边沁说起,他被称为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密尔对于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这样说到:

像边沁哪种方式的运用的功利原理,确实成为把我的分散零碎的只是和信仰融合在一起的基本原理。使我对事物的概念统一起来。我有一个信条、一个学说、一种哲学和宗教,值得作为一生的重要目标。我有了一个宏伟的想法,就是那个理论将改变人类的现状。

--约翰.密尔

从边沁提出系统的功利主义直至今天,这种学说仍然活跃在今天的西方,虽然它有不足之处,这些不足之处,等下我们也可以试着稍加思考,不过,功利主义仍然风采依旧。

(一)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亦称效益主义,是道德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着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哈奇森与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原则。

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首先由英国哲学家边沁提出。他被认为的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1871年他的代表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一书在伦敦出版,功利主义的原则第一次得到了明确的表达。继边沁之后,他的学生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发展和修正。

(二)杰里米·边沁

(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边沁

边沁

這個人兩百多年前就提出了“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立法原則。這個人出生於律師世家,24歲第一次走上法庭卻因司法腐敗和效率低下就結束了自己的律師生涯,並由此走上改革法律和改革社會之路。

這個人主張法治社會中的公民應擁有“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的態度。

這個人一生致力於一個功利主義原則指導下的法典化體系,曾自薦為英國、法國、美國、俄國、波蘭、西班牙、葡萄牙等多個國家編撰法典並向“世界一切崇尚自由的國家”呼籲編撰法典。

這個人認為自己要為全人類的福利服務而終身未娶。

這個人恪守功利原理直至到彌留之際,他對守候在身邊的那位朋友說:“我感到我快要死了,我們要注意的是必須減少病苦到最小限度。不要讓任何僕人到房間裏來,要讓所有的年輕人都走開。他們看到這種情形是很難受的,他們在這裏也無濟於事。我當然不能單獨留在這裏,你得留下來看著我,而且只要你一個人看著我,這樣就可以使我們的痛苦盡可能減少到最小程度。”

這個人是誰呢?

他就是傑裏米·邊沁。

邊沁是一個為人們提供觀念的“思想者”,也是一個以理論直面現實的“改革者”。他受到了時人和後輩學人很高的讚譽。

比如自由主義思想大師密爾就認為“邊沁在理論和制度方面都是英國的創新之父”,認為他“必然要被列入人類思想大師、偉大導師和永

恆的智慧淵源中”。梅因也說:“自邊沁以來,我不知道哪一項法律的改革不曾受到他的影響”。確實是這樣的,無論在當時,還是在其身後,無論是對思想,還是對於實踐,邊沁的貢獻和所產生的影響都不應當被忘記。長久以來,邊沁已經成為西方學人們的智識淵源。我國學人對邊沁思想的引介,最早當推梁啟超先生。當年,梁啟超在《新民叢報》撰文《樂利主義泰斗邊沁之學說》介紹邊沁的思想。在文中,他認為邊沁的“樂利主義”(功利主義)學說“首尾完具,盛水不漏”,並作了一個小傳,介紹邊沁的生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班级:13思政一班姓名:何静宜学号:2013644107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或痛苦的免除,亦即利益或幸福,它不仅是个人的利益与幸福,而且是整个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他的功利主义不仅是从行为的动机强调苦乐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同时也是在行为效果(后果)意义上强调苦乐的支配作用,这实际上就是把苦乐看成在本质上就是恶与善的代名词。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形成有其自身的理论渊源。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杰里米•边沁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其内涵是:判断一个行为道德与否,不用考虑行为的动机,只要算一算行为的结果有没有为相关利益者带来大于坏处的好处,或者说,判断一个行为道德与否,只要看事情的结果是不是好处大于坏处,而不必考虑行为的过程与手段。功利主义遭到的一个批评是:对个人权利和少数人利益的忽视,把人当成实现目标的工具。

康德主义:康德认为,人类之所以有道德,是因为理性能够给自己、给人类立法,——立下道德准则。出自绝对命令去行动,就是理性为自己立法的过程。(所谓绝对命令,就是一切人(包括自己)能够普遍奉行的道德法则。如果出现了哪怕一种例外,这种法则就不是绝对命令。将人看作目的,你须要这样行动,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能把它只当做工具。)牺牲个人的权利去拯救大多数人。

康德主义和功利主义犯了同样的错误,用一种外在的、非个人的方式来处理人。

德性主义与康德主义:

孟子认为,情感是道德生长的根据,所有的道德要求都内在地包含了人类的基本情感,康德的动机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而理性是不能容纳情感的,特别是爱,喜欢,理性指向的是义务。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看到儒家对康德的一个补充。

儒家德性主义遭受的一个批评是,对于良心的偏好使得人们重视私人性的情感体验,热衷于做一个好人,而不是守规则的公民。德性主义遭受的一个批评是:不能完全适应陌生人组成的公共生活领域。功利主义遭受的一个批评是: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外在化了,这种外在性和非个人性排除了爱情和友谊这样的东西。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自由放任主义
•在经济活动中 功利主义
•应以个人的活动自由为原则,国 家应为之事,只限于保护个人活动 的自由和保护私有财产的安全,除 此之外,不应作任何干涉。按照边 沁的解释,在经济上实行自由放任, 生产上将会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将 越趋于平等,从而使幸福也达到最 大量。如果安全与平等不能两立, 就必须放弃平等,而维护私有财产 的安全。
一些细节
19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中出现的边际效用学派仍以边沁功利主义作为其理 论的出发点。英国边际效 相关书籍 用学派代表杰文斯认为经济学的目的是求以最小痛苦的代价来购买快乐,而 使幸福增至最高度;要求对快乐和痛苦进行计算, 因而把经济学叫作“快乐与痛苦的微积分学”。
在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功利主义在西方经济学中仍然发生影响。 由英国庇古奠定的福利经济学,就认为一个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满足的总 和, 社会福利则是各个人的福利的总和,各个人总是力图使自己的满足成为最大 量。
“避痛苦求快乐” “圆形监狱”
主要作品
1776年发表《政府论断片》 1789年在英国发表其杰作《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 因而闻名于世。 1811年用法文发表《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 理》和《惩罚原理》, 用英文出版在俄国时用书信体裁写成《为利息辩护》一 书。 1823年,大力支持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威斯敏斯 特评论报》出版。 晚年著作《宪法典》,生前未及完成,仅第一卷于 1830年出版。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

论边沁的功利主义

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奠基人。他一生主要从事著述和政治、法律改革活动,其著作主要有:《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政府片论》,《为高利贷辩护》和《立法议会程序》等。功利主义思想是边沁的主要特色,后人对边沁的赞誉或批判也主要源于这一思想,而对体现在其作品《政府片论》中的主权思想却鲜有论述。长期以来,学者论及这本书也只是因为认为其中首先呈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而对其中作为边沁的主权思想部分漠然视之,充其量也是简单地把这本书看成是对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的繁琐评论罢了。因此,挖掘边沁《政府片论》中的主权理论,对于进一步了解和把握边沁的思想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丰富英国乃至整个西方的主权理论体系更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在《政府片论》一书中,边沁抛弃了传统的、抽象的社会契约理论,而把整个主权学说建立在他的功利原则之上。在他看来,人类社会可以分为自然社会和政治社会,当在交往的过程中出现了服从的习惯,那么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到了政治状态中。边沁认为主权的产生在于服从习惯的出现,而人们之所以表现为对一个或一些人的服从习惯,归根结底是出于功利的考虑;人们之所以服从或不服从都是出于他们自身的利益,是出于服从所带来的利益大于不服从所导致的惩罚之间的衡量,因此功利原则是整个政治主权的基础和最终渊源。当然对于服从习惯的存在和不存在之间,以及这种服从的习惯完全到何种程度便构成政府,边沁也不得不承认它们之间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唯一的标志特征在于一些官职的出现。 这样一种建立在功利原则之上,以服从习惯为桥梁的主权者,边沁赋予了它无限的、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威。在他看来,这个机构的权威,除非受到明确的协定的限制,不能认为具有任何指定和肯定的范围。边沁之所以构建这样一种至高无上的权威,在笔者看来也是出于功利的考虑,那就是突出立法。因为主权者的主要内容就是立法,边沁试图通过确认主权者的至高无上性,从而要求法律被普遍地服从。这也是为什么在《政府片论》中,他把主权者的立法权放在最后论述,并强调最高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力是权利而不是义务。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边沁确立至高无上的主权者,赋予了他们最高的立法权,其目的到底是为了什么呢?寻找这样一个答案,我们应该参阅边沁一生的追求和他所构建的理想目标。我们都知道,边沁是一位法律改革家,但他首先是一位功利主义者。边沁最大的贡献就在于他的功利主义思想,他把人类的一切行为归结为追求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作业功利主义思维,就是在思考任何事情的时候,本能的首先第一念头反映就是“这事能给我本人带来什么好处?”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边沁曾这样说过:“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里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由于这个原理,数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何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

但是快乐与幸福真的可以用数学来精确计算出来吗?边沁是这样来论证这个原理的,他认为,道德的最高标准,无论是个个人道德还是政治道德,都是最大化公共福利,或者说是集体幸福感,或者说是权衡苦乐,让幸福最大化,即一句话“功利最大化”。他觉得,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苦乐是人们至高无上的主宰,因此任何道德体系都应该考虑到它们,怎样考虑呢?通过最大化,从而引出“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这一原则。如政府如何为多数人谋求最大幸福,用它的所有收益减去它付出的成本之后,选择一个最大的幸福,即为幸福最大化,也即功利最大化。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思想家,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

一、“功利”内涵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源远流长,其渊源可追溯到晚期希腊哲学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到了18世纪,法国百科全书派的爱尔维修发展了功利主义思想。但这些对现实社会都没有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直到19世纪,英国的边沁和密尔全面阐释了功利主义及其道德理想,并渗透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构成了19世纪以来西方现代资本主义立法和政治改革的道德依据;更为重要的是,自19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构成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生活观、一种社会的整体价值取向、一种社会伦理准则和道德规范。所以,人们通常谈论功利主义都是指19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并把边沁称之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边沁和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在我国一直是批判的对象。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一谈西方便紧张,一说功利主义就视为洪水猛兽。在我们的习惯性思维里,认为功利就是个人的世俗利益,它往往与自私自利联系在一起。其实,这是对西方现代社会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也是对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误解。要客观理解西方现代社会的功利主义生活观,得先客观理解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而要客观理解功利主义思想家们的思想,就得先理解边沁对“功利”概念的内涵界定。什么叫“功利”?边沁认为,能够

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利益、好处、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等)的事物特性叫做功利。简言之,所谓功利就是追求快乐,避免痛苦。功利主义的“功利”,至少包含了以下内容: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边沁的功利主义(全稿)

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

讲述人:吴金府

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

[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

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功利主义边沁密尔

功利主义边沁密尔

(一)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 (二)自利选择原理。
功利主义的内在结构:
(一)苦乐原理 若要知道苦乐价值的大小,从快乐和痛苦的相对值来看,有以下七个要素 涉及到:①快乐的强弱度:感受快乐的强度大小。②快乐的持久性:快乐 持续的时间长短。③快乐的确定性:感受快乐是否确实。④快乐感受在时 间上的远近。⑤快乐的增殖性: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之后,能否继续增 加快乐或痛苦,如果一种快乐发生后能继续增加当事人的快乐,这种快乐 是有增殖性的,其幸福量就大。⑥快乐的纯度: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后, 不会产生相反的感觉,比如得到一种快乐,之后不会因此而感到痛苦。⑦ 快乐的广延性:就是快乐或痛苦的影响范围,人数多少。感受快乐的人数 越多,幸福的量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二)动机与效果 唯效果论。边沁认为一个行为足否善良,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看行为实施 者的主观意志,而足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带来好的效果。只要一个行为能够 带来快乐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也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 (三) 功利原则 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可以用功利主义分析的日常案例 (成本效用分析)
捷克共和国有一个增加香烟消费税的提案,在这之前他们做了一个分析 调查,分析结果显示,如果让捷克共和国的人民吸烟,能让政府获利,虽然 吸烟会给人们造成疾病,随之会增加医疗支出,但另一方面,销售香烟则会 给政府带来Leabharlann Baidu项税收,并且因为吸烟造成的早逝同样可以给政府节约医疗支 出,减负养老金,减负老人们的住房开支,当把总成本和各项收支分别汇总 之后,得出的结果是捷克共和国的财政收入将获得一亿四千七百万的净收益。 通过这样的成本效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人们的健康和生命被用数学上的金 钱数字来精确计算了。(福特平托的案例)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Jeremy Bentham)是18世纪英国的著名法学家和哲学家,也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之一。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深远,对现代法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本文将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探讨其理论观点及对当代法学的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理论观点在于以实现最大幸福原则为最高价值标准。根据其理论观点,边沁认为法律和权力应当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创造最大的幸福和最小的痛苦。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促使社会朝着更好更幸福的方向发展。边沁主张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来达到最大化幸福的目的,这是其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有着明显的区别。自然法学更加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则,人们应当遵循这些法则来进行行为。而实证法学则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效果,侧重于对法律实践的分析和研究。与之不同的是,边沁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以幸福为最高价值标准,其主张将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维护目的定位于最大化幸福的目标。这种以最大幸福原则为核心的金标准被视作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最显著特征。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观点在当代法学领域仍然有着重要意义。其强调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引导了现代社会对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开始关注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的法律体系的建设,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观点对这一现代法治理念的倡导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在审判过程中,边沁主张以实现最大幸福为目标的法律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标准。裁判应当在最大化社会幸福的基础上,综合各方利益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决策,以此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效力。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为司法人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框架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他们更加注重社会效益的考量,更好地履行法官的职责。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Bentham)是英国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著名的功利主义哲学家和法学家。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对现代西方社会的政治、道德、法律等领域都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根植于他的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之中。功利主义认为最大化幸福感是至高无上的价值目标,道德价值、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都需要以增进幸福感为出发点。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应用到法学领域,认为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总幸福为出发点,法律规范和法律机构都需要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基础上构筑。

具体来说,边沁认为,法律规范应该是为了促进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而存在的。他主张对所有法律规范进行功利主义的分析,评估它们对社会幸福感的提高或降低的贡献,从而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废除这些规范。他同时主张,法律机构应该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法律机构的功能应该是协调社会各个利益关系,实现社会总幸福感的最大化。

除此之外,边沁还主张,法律体系应该是简单、透明和对每个人都平等适用的。他认为,复杂的法律规范和程序会给人们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成本,从而削弱社会总幸福感。他还主张,法律规范应该是对每个人都适用的,而不是根据地位、财富、权力等差异来给予不同对待。这样可以避免一部分人通过法律手段来获得不正当的优势,从而减少社会的不公平感。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他提出的法律应该以实现社会总幸福感最大化为出发点的思想,可以指导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法律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一种体现,确实应该以达成社会最大幸福为目标,这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和解决大量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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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代表的自由主义思潮

边沁的功利主义

讲述人:吴金府

讲述所参考的主要书目:

[1] 边沁,(沈叔平译).《政府片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2] 边沁,(时殷弘译). 《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

[3] 周敏凯.《十九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思想比较研究》.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 舒远招. 《系统功利主义的奠基人:杰里米·边沁》. 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5.

[5] 阎照祥. 《英国政治思想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

背景知识简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自由主义思潮

十九世纪的欧洲,盛行着各种社会思潮,其中主要包括自由主义、保守主义、激进主义、浪漫主义、实证主义、社会主义等。这些思潮在各个国家之间,甚至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都有不同的理论表现形式。而对边沁的思想和学说发生了重要影响的思潮主要就是自由主义思潮。所以,在此有必要对自由主义思潮作一个简要的概述。

自由主义本源于十九世纪初西班牙一个政党的名称,1810年西班牙议会中,主张英国式宪政主义的政党被称作自由主义的政党。1812年,这个称呼被西班牙的自由派政党所采纳政党所采纳。1822年,英国文学家拜伦、雪莱等人创办了一份以《自由主义》命名的杂志,但影响甚微。只是到了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自由主义"才开始在英国被广泛使用,而后在欧洲、北美广泛流行使用,成为一种资产阶级思想流派的代名词。然而,自由主义这一概念在历史演变中形成了诸多混乱。在几个世纪当中,其含义一直在变化,用法一直相当宽泛,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大致说来,我们还是可以从当代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论述中总结出自由主义的若干基本原则:

①自决原则:个人的生活只有在他们是自我决定的即自由选择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

②最大限度的平等自由:国家应保障每个人与他人的同等自由相容的最大的个人自由

③多元主义:由于个人确实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他们有可能作出不同的选择,简言之,存在善的观念的多样性。

④中立性:从前三项原则可以推出,国家应当保持中立并且反对完美主义。

⑤善的原则:应当公平分配资源,以使所有人都有追求其自身善的观念的公平机会。

⑥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正义或正当原则约束个人对其自身善的观念的追求。

总之,十九世纪欧洲自由主义最典型的发展是在英国,其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功利主义。而功利主义是英国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翼翅,边沁就是功利主义的公认创始人。

(本人讲述的主要思路及框架:一个核心、两个维度、三个基点、五个部分。)

一、边沁生平及重要著作(略述)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边沁出生在伦敦东城区的斯皮塔佛德的一个保守党律师家庭,他的父亲和祖父都是律师,他母亲是安多弗地方一个商人的女

儿。杰里米幼年时身体短小羸弱,秉性沉静勤勉。他3岁多一点的时候就开始学拉丁文,只要能到手的书就贪婪地阅读。幼年时曾被视为一个神童。边沁7岁时被送入威斯敏斯特学校,12岁时即在1760年入读牛津大学的女王学院,1766年,边沁进入林肯法学院,到了18岁就获得了文学硕士学位。在边沁的生命历程里,留下了卷铁浩繁的著作,其中最为著名的主要著作有:1776年发表《政府片论》;1789年发表《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 1811年发表《立法理论》。此外,在其晚年著作《宪法典》,生前未及完成,仅第一卷于1830年出版。而后,由友人和学生整理出版的著作有:《谬误集》、《审判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等。

边沁是西方伦理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提出功利主义理论的人,其重要思想集中体现在两部著作中,即《政府片论》和《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其学说由苦乐原理、功利原则和唯效果论三个理论基点构成,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其道德最高原则。

他曾说:“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要尽可能排除每一种趋于减损这种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

二、边沁功利主义形成的历史背景(简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实际上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工业革命和“改革时代”的必然产物,他几乎目睹了英国工业革命的全过程和社会的变化,边沁功利主义代表着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利益。工业革命之前,英国资产阶级中的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在经济上、政治上均占有优势地位。在工业革命中,工业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逐渐超过了土地贵族阶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仍处于无权地位,仍遭贵族阶级的欺压。经济实力对比的变化导致了政治权力的争夺和思想观念的变化。这种强烈的反差现象使他们无法容忍,从而强烈呼吁重新分配政治权力。边沁的思想学说正是集中反映了英国工业资本家在这一时期的愿望与要求。他的主要著作是在法国大革命期间与革命以后,同时也是在英国大工业发展时期写成的。功利主义正是在这种场合充当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工业资产阶级的自由权利的辩护律师。

此外,边沁对19世纪30年代英国立法是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功利主义法学使整个19世纪中英国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合理化改革的过程中。对其他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发展也产生过重大影响。他极力反对17、18世纪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的理性法观点,认为它们是虚构的;大自然将人类置于苦乐两大主宰之下,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功利原则就是一切行为都适从这两种动力的原则。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自然人和政府活动遵循的原则,也是道德和立法的原则。最好的立法是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最好的立法就在于促进社会幸福。

三、边沁功利主义形成的思想渊源(要述)

功利主义学说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我们在苏格拉底哲学、昔勒尼学派、德谟克利特的幸福论、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特别是伊壁鸠鲁的快乐论那里,可以找到功利主义思想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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