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保险合同法定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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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处 于优 势地 位 。《 险 法》 前述 规 定看 似 有违 公 保
平. 但最 主要 的原 因在于 给与 处于 弱 势地 位 一 方以 更 多的 法律 呵 护 .实 则 是维 护 实 质 公平 的必 要 手
段。 f ) 一 投保 人的 法定 解 除权 行使 条 件
解 除合 同须 以特 定 的解 除条 件成 就 为 必要 。 以保 所 险人 还应 向相对 人解 释 解 除合 同的 原 因 《 险法 》在 合 同解 除这 一 方面 赋予 投保 人 的 保 权利 多 于要 比保 险人 得 到 的权利 。 律对 保险 人 行 法 使 解 除权 的 条件 加 以严格 规 定 。 投保 人 解除 保险 与 合 同 之任 意 性形 成鲜 明 的对 比。 投保 人 解除 保险 对 合 同几 乎 没有 什 么限 制 。 而保 险 人在 正 常情 况 下不 得 解 除保 险合 同 。除 非他 与投 保人 有 事 先约 定 . 或 者 是在 投保 人 的所 作 所 为符合 法 律 的 明文规 定 。 否 则 保险 人 解除 保险 合 同的 条件 尚未成 熟 。
外 。 险合 同成 立后 . 险人 不 得 解除 保 险合 同 。 ” 保 保
1 反如 实 告知 义 务。 投 保人 违 反如 实告 知 违 若
义务 . 论 其主 观 态 度 为故 意 还 是 过 失 。 可 能 招 不 都
致保 险 人解 除保 险合 同。 2保 险标 的 的危 险程 度 增加 。 财产 保 险合 同 在 中保 险标 的 的危 险程 度增 加 的 , 不论 投 保人 或 被保 险人是 否 已经 履 行通 知义 务 . 产生 保 险人 解 除 合 均
试 论我 国保 险合 同法定解 除 问题
差异 . 尤其在 解 除权 的分 配 、 解除 条件 等 方面
关键 词 : 国保险 合 同 法 定解 除 我

( 沈铁局校 宁 阳15 中 阳 吴君 沈 16 共 路党 ) 宪辽 0 1
中图分 类 号 : g 05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从这 些条 文看 : 保 人 的法定 解 除条 件显 然 更 为宽 投 松 。而保 险人 行使 法 定解 除权 的 条件 更 为苛刻 。
因投 保 人不 仅 在 经济 力 量 方面 无 法 与保 险 人
同或 增加 保费 的权 利 。 3违 反防 灾减 损义 务 。 保人 或 被保 险人 违 反 投 防灾减 损 义务 的 . 险人 也享 有 解 除合 同或 者 增 加 保 保 险 费的 选择 权 。 4故 意制 造 保 险事 故 。投 保 人 、 保险 人 或 受 被 益 人故 意 制造 保险 事故 的 . 险 人有 权 解除 保 险 合 保
摘要 : 险合 同法定 解除 是保 险 法 中的一 项 重要 制度 由 于保 险 合 同的 附和 性 、 幸性 等特 征 , 致 了保 险合 同法定 解 除制度 与 其他 合 同制度 相 比存 在诸 多 保 射 导

保 险合 同 法定 解除 的含 义
后. 被保 险 人 和保 险人 均 不得 解除 合 同 。” ( ) 险 人法 定解 除 权的 行使 条件 二 保
话来 概 括 . 那就 是 投 保 人 、 保 险人 或 受益 人 在 违 被 反 了某 些法 定义 务 的情 况下 . 险 人可 以解 除保 险 保 合 同。 具体说 来 , 这 些法 定 义务 的违 反 包 括 以下 对
情况 :
二 、 定解 除权 的行 使 条件 法
《 险法 》规 定 : 除本 法 另有规 定 或保 险 合 同 保 “ 另有 约定 外 . 险 合 同成 立 后 . 保 人 可 以 解 除保 保 投 险 合 同。” “ , 除本 法 另有规 定 或保 险 合 同 另有 约定
保 险人 的 法定 解 除 权 之 行使 条 件 可 以 用一 句
三、 法定 解 除权 的行 使 时 间与方 式
投 保人 的 法定 解 除权 的行使 虽 然是 “ 任意 ” , 的
保 险合 同的 法定 解 除 . 指 当事人 行使 法 律 、 是 法 规 所赋 予 的 解 除权 而 单 方将 保 险 合 同解 除 的情 形, 它不 必 经过 对 方 的 同意 , 要解 除 权 人 将 解 除 只 合 同 的意思 表示 直接 通 知对 方 。 或经 法 院或 仲 裁机 构 向对 方主 张 . 可来自 生解 除 的效 果 。 即
但 也 必须 在保 险 合 同成立 后 , 合 同效 力依 然 存在 且
的期 间 内 行使 。 投保 人 既可 以解 除保 险 合 同 的全 部 。 可 以解 除保 险 合 同的一 部 分。 也 《 保险 法》 未对 保 险人 行使 法定 解 除权 的 特定 事 由及 行 使 时间 作 出规 定 . 保 险合 同 的效 力 长 时 若 间处于 濒 于解 除而 未解 除 之不 确定 状 态 , 宏观 而 就
言 于社 会 经济 秩序 无益 , 就微 观 而言 对投 保 人 或被
保 险人 一 方 的利益 保护 也 不 利。 因此 , 笔者 认 为我
国立 法 宜增 加 关 于行 使 法 定 解 除权 的 时 间 限制 的 规定 。 由于 投保 人 解 除保 险合 同 的任意 性 . 以投 保 所

人 无需 向保 险人 陈 述其 解 除保险 合 同 的理 由 。 只 而 需 向保 险人 做 出解 除合 同 的意 思表 示 即可 。 国对 我 于保 险 人解 除合 同并未 采取 当然 解 除 主义 。 以保 所
险人 亦应 向对方 做 出解 除 之意 思表 示 。 由于保 险 人
向抗 衡 ,对于 保险 的 专业 知识 往往 也 知之 甚 少 。 在 保险 合 同法律 关 系 中处于 弱势 的地 位 。 由于 保 险合 同 多采用 格式 合 同 . 险 人作 为拟 定格 式 条 款 的一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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