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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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

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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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9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

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

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3.《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62号)第二条: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行政相对人条件(适用于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新立、延续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5.已具有与申报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相应的乙级资质两年以上。

(三)变更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地质灾害防治甲级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四)遗失补证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正本或副本遗失的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0条)

(五)注销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因破产、歇业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资质单位。(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21条)

九、申请材料

(一)新立、延续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13条)。

序号资料名称纸质文档份数电子文档份数1资质审批申请表

纸质材料均为原色复印(扫描)件,装订成册提交三

套。电子文档按照报盘软件要求制作并刻盘提交

2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4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工作简历、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毕业证明

5资质审批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6业绩证明材料

7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从事5年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证明材料

8安全管理水平与质量监控体系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9技术设备清单

10不具备地质灾害监理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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