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ppt课件
农村宅基地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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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 格土地管理的决定》重申此条款并将宅基地
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 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厨房、牲畜房、仓 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 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其他生活服务实施用 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 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 生活的庭院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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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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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宅基地制度雏形基本形成
第一,宅基地的所有权归生产队集体所有, 社员禁止出租和买卖。
第二,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农户 拥有宅基地长期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第三,实行房地分离。农户对房屋有排他性 所有权,可以买卖、租赁、抵押、典当。
第四,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的买卖和租赁 而转移。
第 五, 确 立 了 宅 基 地 的 依 法申 请 无 偿 取 得制度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沿革 与制度缺陷
崔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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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的沿革与变迁 二、农村宅基地的突出问题 三、农村宅基地制度缺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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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已建房屋、建过房屋 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 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而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 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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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1962~1981年底):宅基地归生产队集 体所有,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1962年,出台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社 员的宅基地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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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案例1. 广东省肇庆市宅基地改革试点广东省肇庆市在2017年启动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其改革方向是“公有土地入股、宅基地农户或集体入股、宅基地所有人获得相应收益”。
改革后,肇庆市五华县宅基地管理中心统一出租宅基地,把土地入股转化为集体经济收益。
农户每年缴纳租金,享受宅基地使用权。
同时,宅基地管理中心按照规定,与农户签订享受宅基地收益分配协议,确保农户获得相应的收益。
2. 江苏省南通市宅基地改革试点江苏省南通市在2016年开始试点宅基地政策改革,试点区域为如东县和海安县。
此次改革旨在解决土地流转问题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宅基地纠纷。
改革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可以流转,在流转过程中,所有权仍然归属农户。
宅基地流转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流转后由流转主承担宅基地的管理和保护责任,享受相应的政策和利益。
3. 湖南省宁乡县宅基地改革试点湖南省宁乡县在2016年将宅基地改革作为其“新市民工程”的一部分,旨在加快农村城化进程,提高农民的城镇化水平和生活品质。
改革的重点是宅基地所有权归属、流转和市场化运作。
改革后,宅基地管理改由政府负责,宅基地所有权权利由农民持有,使用权流转给市场主体。
政府按照不同地区的土地评估价格收取政府土地使用费。
流转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再次流转或由政府收回。
4. 黑龙江省肇东市宅基地改革试点黑龙江省肇东市在2015年开始试点宅基地改革,其改革目的是解决农民宅基地产权问题,确保宅基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根据改革方案,宅基地的所有权分为个人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所有宅基地可以流转,但不得抵押和转让。
集体所有宅基地既可以流转,也可以抵押和转让。
改革后,宅基地的使用权与宅基地的所有权分离,所有权的归属不会因流转而改变,保障了农民宅基地的权益。
5.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宅基地改革试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在2016年开始试点宅基地改革,其改革方向是“宅基地入股、农户享受股权收益”,改革目的是鼓励农民将宅基地入股,参与经济开发,提高股权收益。
第二章-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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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 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 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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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4、划拨土地的转让
一是报有批准权都是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 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 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是可不办理出让手续,但转让方应将所获得 的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 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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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 城市郊区土地
城市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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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
1、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
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
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 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2)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 土地使用证》
(3)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以外 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2.1 集体土地征收ppt课件
![2.1 集体土地征收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0c40fa7258fafab069dc027f.png)
(五)临时用地必须办理报批手续
(六)国企与乡业联营使用集体土地 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批准权限,经有批准权的 人民政府批准 。 经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按照国家建设用地的规定实行征收,也 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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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征收土地公告的内容: 1) 征收批准机关、文号、时间和用途; 2)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4) 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 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表情况; 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 土地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量、支付 对象和方式;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 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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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理使用征地补偿费
《土地法实施条例》规定: 土地补偿费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 青苗补偿费用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用 (九)特殊征地按特殊政策办理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国务另行规定 2.征收林地园地等,林业管理部门规定 3.征收土地发现文物、古迹、古树报主管部门处理后方可 征地 4.迁移烈士墓、华侨墓按主管部门规定处理 5.用地范围内的国防设施,经协商后方可征收。
一、征收土地的特点:
征收土地的主体是国家,土地征收具有强制性,是国家的行 政行为; 征收土地必须以土地补偿为必备条件; 被征收后的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 所有的土地。征收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征收征用的区别
宅基地的管理利用与改 革讲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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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情况
严格管控阶段阶段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要特征: 在所有权方面: 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农民取得宅基地需要通过“申请—审
查—批准”流程, 批准后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在流转方面:限制流转, 加强对宅基地管控, 对于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情况
2、互助合作运动时期(1953-1958):
从1953年开始,中国农村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在初级社阶段,农民土地所有权仍为私 有,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 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
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1956《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
1997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一户一宅 1998 年《土地管理法修订》: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建房 1999 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严禁城市居民购买
农民住宅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 2004年《关于深化改革 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一户一宅”,“制定标准”,“两个严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演变情况
完善制度阶段
宅基地立法特点:出现“准专门立法”;立法比较分散。 宅基地的性质: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城市宅基地属于国家所有。 宅基地立法的内容: ➢ 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社员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 社员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 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 宅基地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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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重大调整
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仍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 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 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明确规定,“农用地转 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
六、农村生产关系面临重大变革
新“三农”的三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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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4
3. 改革时期:宅基地权利体系的构建
第一,宅基地的归属与权利限制。 198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 地的紧急通知》,明确“分配给社员的宅基地,社 员只有使用权,既不准出租、买卖和擅自转让,也 不准在承包地和自留地上建房、葬坟、开矿、烧砖 瓦等。” 1982年《宪法》、1986年、1988年、1998年《 土地管理法》皆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四农村宅基地制度与改革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一围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五若干试点案例六农村生产关系面临重大变革五近年来的微调和发展趋势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
继承重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 的成果。 “脱衣服”和“穿衣服”(以土地换社 保)。 “农”三件(土地)换 “城”五件(保 障)。
重庆模式
城市扩展
民生发展
产业增长
住房
教育
医疗
干部学习讲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分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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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分析(上)第一篇:干部学习讲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分析(上)干部学习讲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及试点案例分析(上)周立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各位学员大家好!我是周立。
今天很高兴和大家交流一个题目“关于农村的土地征收,集体经营用地的入市,还是宅基地制度的改革”。
我会用一些试点的案例来做一些分析。
我今天主要的内容有如下的六个方面。
第一是围绕土地制度改革的一些争论展开讨论;第二是探讨当前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第三部分探讨集体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改革;第四是讨论农村宅基地制度与改革。
这三部分主要的改革讲完以后,我会提若干试点的案例。
第六部分是最后一部分,是农村生产关系面临重大的一些变革做一些讨论。
一、围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一)对现行土地制度的争论第一部分,围绕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
这些争论应该说现在在中国比较激烈。
我总结了一下大概有三个不同派别的观点。
第一个派别叫市场派。
市场派我可以举一个代表,比如说像周其仁,他是北京大学国家改革研究院执行的院长。
他近几年在土地制度上一直坚持要走市场化的道路。
他的一个言论是这样说的,说改革30多年,城乡土地制度还是一个二元的架构,城市的国有土地政府有权向市场转让,但农村的集体土地却仍然被限于自己自用,非被征用之后才可以经政府之手向市场转让,他说这是一个“半拉子”工程,这个“半拉子”工程形成了政府一手征地,一手卖地这样一个制度的“怪胎”。
资源配制的效率日趋低下,收益分配不公,日趋严重,引发社会冲突越来越难以承受。
他讲的这些现象在当前社会现实里面也常常出现,因为征地引发的纠纷与矛盾是政府特别棘手的一些问题。
所以他提出了政府的建议是收缩征地规模,扩大农地入市。
这样的话算不上一个最优的制度,但总比喂笼外虎要对头。
农村宅基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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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住房供地,政府将不再垄断。我国将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 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 ,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 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府 将不再是居住用地唯一提供者。
宅基地:就是农民在农村建房子所用的土地, 所有权: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成员所有; 三权:就是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过去的情况: 三权均属于集体所有,但由于国家对土地一直实施宏观调控,所以
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一直由政府垄断,而农村宅基地也属于建设用地范畴, 宅基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农民个人不能买、不能卖,更不能开发 建设,所以过去几十年时间里农民在宅基地上的话语权一直比较弱,而 宅基地的巨额商业价值也一直在民间沉睡。
类似的概念,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就包括了所有权、资格权、使用 权。
专家认为对宅基地的改革,主要会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1)截 止2016年,农民工数量为2.8亿人,同时,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7亿人, 且每年均在增长。外出农民工中,由于户籍和所在地分离,会导致家乡 宅基地的部分空置,也即浪费了“使用权”;2)农民工的租房比例为 62%,购房的比重不足3%,剩余通过雇主提供等其他方式解决。但农民 工的人均租房面积仅19平方米。目前的三权分置,一旦实施,可以通过 确定所有权、稳定资格权的基础上,流转使用权,带来土地供给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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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将带来哪些制度红利?
②人口流动和户籍固化的转换更加顺畅,在农地改革后再一次释放 劳动力制度红利。
农地改革的目的是提高农民劳工的积极性,宅基地改革的目的是解 放劳动力,从事效率更高的其他产业。过去人口的“伪”流动,在于不 能固化人口,用工需求的不稳定对降低企业效率。不能固化人口的原因 在于严格的户籍落户政策和潜在的宅基地权益,使得农民工不愿意放弃 农民的身份。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如果能够在稳定农民工的宅基地资格 权的情况之下、进行使用权的流转,稳定的财产性收入提高了农民工的 购买力,也提高了农民工愿意“放弃”宅基地、进城落户的动力。类比 日本1973年之后,市町村合并过程中通过征收土地让农民获得大量的财 产性收入,加快了农民工进城的速度,也带来了农民购买力的增强。同 时,经过户籍固化的农民工可以保证更稳定的企业用工需求。因此,这 次宅基地改革,将再一次释放劳动力的制度红利。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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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
①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前提是明确处分权。首先,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 对村庄用地的规划利用权,现阶段,在城镇化地区应立足未来,提倡统一规划、 集中建设,在传统农区应因地制宜,提倡统规自建、多户联建;其次,应适度强 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的权利;再次,应赋予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使用的 监督权。核心是明确收益权。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按照一 定比例分享流转收益,在征地补偿时参与收益分配。这样规定,有利于保障集体 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质性体现。
三权均属于集体所有但由于国家对土地一直实施宏观调控所以建设用地一级市场一直由政府垄断而农村宅基地也属于建设用地范畴宅基地虽然属于村集体所有但农民个人不能买不能卖更不能开发建设所以过去几十年时间里农民在宅基地上的话语权一直比较弱而宅基地的巨额商业价值也一直在民间沉睡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 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 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三权分置” 的实现形式,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
“你用地,我拿钱”。过去,宅基地是谁的,就只能归谁用,使用权就是资 格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出租。而文件出台后,使用权就灵活多了,既能转让、 还可出租、还可入股,甚至还能互换,这简直就是送钱呀!
5.宅基地三权分置将带来哪些制度红利
①宅基地的三权分置,从土地供给端,让集体土地入市。 农地的三权分置改革较为成熟,主要是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类似的概念,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就包括了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 专家认为对宅基地的改革,主要会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1)截止2016年, 农民工数量为2.8亿人,同时,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7亿人,且每年均在增长。外 出农民工中,由于户籍和所在地分离,会导致家乡宅基地的部分空置,也即浪费 了“使用权”;2)农民工的租房比例为62%,购房的比重不足3%,剩余通过雇 主提供等其他方式解决。但农民工的人均租房面积仅19平方米。目前的三权分置, 一旦实施,可以通过确定所有权、稳定资格权的基础上,流转使用权,带来土地 供给的增加。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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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商业化改革的 前提条件
统一城乡规划:
2007年《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分离的 局面的结束,走向以城乡规划合一制度,
如何贯彻?
覆盖全社会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管理的 城乡统一的土地管理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现代地籍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障碍
农村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障碍:
两类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无法对接? 违法用地,土地利用失控,耕地减少? 土地流转与农民生存成问题? 最大的障碍:现行的土地制度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只是一个政策选择问题:
是否要使农民集体所有权成为真正的私法上物权? 是否肯定农民集体所有权创设可流转的土地使用权的
五统筹:统筹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统筹城乡 产业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 筹城乡劳动就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 籍制度改革
城乡一体化与全面、协调和持续发展
胡主席: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是破解农业、农村、农民工作难题的根本 出路,是推动城乡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促 进城乡共同繁荣的根本举措,是缩小城乡 差别、实现城乡共同繁荣的根本途径 城乡一体化
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期望与现实
政策法律一直是“绿灯”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转包、出租、互换、转 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农地流转预期与现实差距
2008年8月底 农业部调研结果: 2007年,东、中、西部地区流转面积占总承包面积的比
重分别为5.9%、4.8%和5.3% 转包和出租,占总流转面积的78%
合理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土地 减少资源浪费,提供利用效率需要(资源社会化、市
场化配置) 农村和城市协调发展、融合发展的需要 实现社会公平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培训材料ppt -.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培训材料ppt -.](https://img.taocdn.com/s3/m/00f16ee5ce2f0066f4332235.png)
②凡是能够提供合法批准文件或证书 的,均按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无 上述材料的,按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和各 区(市)县现行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确 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建筑占地面积 超出面积标准的,超标准部分确认给集体 经济组织或实际使用土地的农户,土地分 类为空闲宅基地;未达到面积标准的,可 将其实际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院坝、林 盘等用地合并确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直至达到面积标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
理法》颁布之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农村 宅基地,其房屋占地面积超过面积标准, 在《土地管理法》施行后未经拆除、改建、 翻建的,按现有房屋占地面积确定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
③空闲宅基地使用权采用村民自治的方 式,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形成决议, 选取下列两种方式之一确定:
房屋所有权的农村村民必须办理原农村宅 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区(市)县国土 资源局(分局)收回、注销原《集体土地 使用证》,并办理备案性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情况十分复杂,在试点的基础上,将对 政策性文件和技术性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
4、所有权登记和发证是两个不同的环 节,目前先进行登记,在有明确规定出台 后再完成发证工作。
(二)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物权法》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宅 基地使用权并列,但就国土管理而言,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均颁发 《集体土地使用证》,并且在土地分类上, 宅基地属建设用地,故明确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
5、关于宅基地使用权
①宅基地使用权类型包括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和空闲宅基地使用权两种类型。农 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的宅基地; 空闲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点内部的空闲旧 宅基地及其他空闲土地。农村宅基地使用 权确定给农户,空闲宅基地使用权确定给 农户或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农村宅基地使 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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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1号文件第23条:稳步推进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 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 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 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六)对土地征收政策的讨论
(七)小结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 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也部署了“建立城乡 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 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 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 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 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 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保障农民公 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第一次重大调整
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全民 所有制企业、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共 同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 以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实行征用,也可以由农业 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
但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 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 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2.从土地使用权的权能看,与农用地、国有建 设用地差异较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几 乎就是“集体所有、集体使用”。
这种画地为牢式的土地资源配置,与市场配置 资源的一般规律不相适应。于是,法律又作出例外 规定,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 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 发生转移的除外”、“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 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 抵押”。
(六)小结
SUCCESS
THANK YOU
(四)扩大产权权能的改革探索
2007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 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 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 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 益”、“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 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 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 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2004年10月、2006年8月国务院先后发出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 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确立 了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补 偿安置原则;确立了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 征地农户的原则。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 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 地补偿工作”,“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 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 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第二次重大调整
1998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仍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 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 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 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00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 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明确规定,“农用地转 用的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 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 及试点案例分析(下)
周立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
目录
一、围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争论 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四、农村宅基地制度与改革 五、若干试点案例
六、农村生产关系面临重大变革
二、农村土地征收制度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特征
总体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集体所有、 集体使用”(经营性建设用地)和“集体所有、成 员使用”(宅基地)的特征。
1.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看,存在大量模糊地带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占 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兴办乡和 村集体企业占用村民小组土地,是否实行 有偿使用、使用年限是多少等,均没有明 确规定。
(五)近年来的微调和发展趋势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保障农 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 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 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 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
“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 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 机制。”——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议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农村集体建设 用地包括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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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次用地制度重大调整
近30多年来,在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制度设计上,有两次重 大调整:
第一次是1998年修订《土地管理法》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大大收窄。 第二次是2004年农用地转用的年度计划 实行指令性管理后,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 设用地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产权体系 重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符合规 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 同价”。
这至少意味着两点: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能大大拓展,可以出让、 租赁、入股,也可以抵押,不再局限于“集体所有、 集体使用”和兼并、破产、地随物走等例外情形;在 城镇规划区内,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与国 有土地使用权一样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和抵押等方 式流转,不必都要被征收为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