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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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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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划线支票(Crossed Cheque)是在支票正面 划两道平行线的支票。划线支票与一般支票不同, 划线支票非由银行不得领取票款,故只能委托银 行代收票款入帐。使用划线支票的目的是为了在 支票遗失或被人冒领时,还有可能通过银行代收 的线索追回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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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一般一式两份) 一张 任何人 无保付 自己 无承兑、参加承兑、 参加付款、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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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习:
请说出下列票据的名称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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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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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票的拒付与止付
拒付原因:
空头支票 提示付款误期(我国规定为出票日起10天) 支票未到期(银行将不予理会) 背书不连续 签字不符 支票不合格 破损严重 依法奉命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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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付: 即为出票人向付款银行发出书面通知,要 求后者停止对某张已出支票付款的行为。 日内瓦票据法:禁止在提示期内止付 英国票据法:允许 我国票据法: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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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是否受提示期间限制及提示时间不同。在 这个问题上,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美国和台湾对保付支票的提示时间不作限制,即 使法律规定的付款提示期限已过,持票人仍得提 示付款。
日本支票法对此规定则很严格,认为超过提示期 限持票人就自负责任,但其提示期间为一年;汇 票的承兑,一般都受提示期间的限制。
第三章
本票和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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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本票的概念
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理解: 1)本票是一种票据 2)本票是出票人直接向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 的票据 3)本票是出票人承诺于见票时无条件付款的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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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
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 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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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对应记载项目
1、出票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出票人名 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2、收款人; 3、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未载明付款地点者, 付款银行所在地视为付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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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支票(Banker’s Cheque)是由银行 签发,并由银行付款的支票,也是银行即期汇票。 银行代顾客办理票汇汇款时,可以开立银行支票。
(6)旅行支票(Traveller’Cheque)是银行 或旅行社为旅游者发行的一种固定金额的支付工 具,是旅游者从出票机构用现金购买的一种支付 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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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与保证的区别
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保付是只适用于支票 的一种特殊的制度;而保证则适用于汇票及本票, 不适用于支票。因此,如在支票上记载“保证”, 则不生票据法上之效力。 其次,票据行为人不同。保付以付款人为限; 而保证则是除票据债务人之外任何人均得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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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付与承兑之区别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保付制度仅适用于支票;而承 兑制度则仅适用于汇票。 其次,适用的前提不同。支票的保付以持票人与付款 人之间存在资金关系或有关支票的特殊合同关系为前提, 台湾票据法规定,付款人超过出票人存款或信用契约所约 定之数额而为保付者,应科以罚款。《联合国国际支票公 约草案》第三条规定:对备付资金不足所开出的支票,其 本身仍为有效;汇票的承兑则不以存在资金关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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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出票人的效力 台湾票据法认为,支票已经保付,发票人免责,即使 保付人不付款,持票人也不得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 日本支票法规定:出票人及其他支票债务人,不因付 款保证而免其责任;即日本赋予了保付人对出票人的追索 权,并限制了提示支票的时间。美国《统一流通证券法》 规定出票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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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规定,见票即付汇票,自出票日 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 定日付款或见票后定日付款的汇票,持票人自到 期日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台湾《票据法》则规定,经承兑的汇票于到期日 或其后二日内,为付款提示,否则丧失对前手的 追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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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票的特点
(一)本票是自付证券
(二)本票以出票人为当然的主债务人
(三)本票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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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票的记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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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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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票的票据行为
1、出票 2、见票 3、本票准用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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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葛某并未按期支付款项,胡某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6月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葛某当 场出具了一张面额为15万元的现金支票,同时承 诺分五次付清余款。近日,当法官拿着这张支票 去信用社提取现金时,却被告知这是一张空头支 票,账户上没有钱。执行法官随即将葛某传唤到 法院,葛某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庭写下悔过 书,在与胡某协商后再次达成和解协议,并立即 支付了20万元,余款于年底前全部付清。根据葛 某的悔改态度,法院对其罚款3000元。
保付是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盖“保付”戳记,以表明 在支票提示时一定付款。支票一经保付,付款责任即由银行 承担。出票人、背书人都可免于追索。付款银行对支票保付 后,即将票款从出票人的帐户转入一个专户,以备付款,所 以保付支票提示时,不会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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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付支票之效力
(一)对于付款人的效力 美国和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付款人保付后,其付款 责任与汇票的承兑人同责,即付款人负有绝对付款责任; 付款人不为存款额外或信用契约所约定以外的保付,如果 违反此规定而为保付,仍然具有保付效力,只是对付款人 处以罚款但处罚不得超过支票金额。日本支票法认为保付 人的责任为偿还责任,并不生绝对付款效力,对银行的保 付也给予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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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背书人的效力 付款人在支票上保付记载后,背书人即免责, 即使付款人不付款,也不得对背书人追索。背书 人免责原因即使出卖人免责之原因,因为两者都 是被免除被追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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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持票人的效力 台湾票据法规定,支票丧失时,不得为止付通知,只能 依公示摧告程序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持票人在付款提示 期限内没有提示的,仍然可以请求付款。 保付支票虽形同支票,但毕竟非货币,保付支票最终要 兑换成货币,付款人并不因是保付支票而免除付款检察、核 对程序。因此,保付支票丧失救济应与一般支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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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 款人处实有的存款余额的,为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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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科幻惊悚片《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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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尼斯(本-阿弗莱克饰)是一名天才计算机 工程师,在某高科技公司研究先锋科学项目,因 为他从事的工作都属于顶级商业机密,所以合约 规定,一旦某个项目完成,他的记忆中有关该项 目的部分会被抹去,以确保公司机密不至泄漏。 詹尼斯不在乎自己的研究成果的专利归属, 只要领到应得的报酬便满足了,于是完成工作, 失去记忆,领取高额支票,再开始下一个新项 目……他一直以这种特殊的方式同公司合作,彼 此相安无事。 直到有一天,他在完成了一个大型项目准备 去领钱时,发现一切都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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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种类
(1)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order)是在支 票的收款人一栏,写明收款人姓名,如“限付某 甲”(Pay A Only)或“指定人”(Pay A Order),取款时 须由收款人签章,方可支取。 (2)不记名支票(Cheque payable to bearer)又 称空白支票,支票上不记载收款人姓名,只写“付来 人”(Pay bearer)。取款时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 即可支取。此项支票仅凭交付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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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行为人责任不同。支票一经保付,付款人 就成为单独的、绝对的付款义务人,出票人及背 书人均免除其责任。日本支票法则无此效力;保 证人为保证之后,则与被保证人承担相同的责任, 保证人付款后,还可以票据权利人的身份向被保 证人及其前手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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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线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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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划线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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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是指为了避免出票人 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支票的收款人或持票 人可要求银行对支票“保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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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
被罚款三千
2007年12月4日,宁波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向胡某借 款80万元,并由葛某个人经营的轴承厂对该笔借 款进行担保。一个月后,借款到期,但纸制品公 司却无力偿还,胡某一纸诉状将负有担保责任的 葛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葛某答应支付担 保借款及违约金84.8万元,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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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支票经保付后,除持票人同意,不得只对支票 金额的一部分为之;而在票据保证,保证人可以只就部分 金额为之。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 保证不能就部分份额为之) 第四,付款的效力不同。保付人付款后,支票上的票 据权利义务就消灭,不存在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问题; 而保证人付款后,只消灭部分票据权利义务,只有被保证 人的后手得以免除票据责任,持票人仍得向承兑人、被保 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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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支票(Cheque )
我国《票据法》第81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 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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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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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票据行为效力不同,支票的保付是负担行为,支 票经保付后付款人成为绝对付款义务人,从而可以使出票人 和其他票据债务人全部免责,但是日本支票法却没有此免责 效力的规定;而汇票的承兑不能产生免责效力,承兑人到期 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对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 最后,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手段不同。台湾票据法认为, 经保付的支票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性质,一旦遗 失,持票人不能挂失止付,只能依公示摧告程序申请法院作 出除权判决;而经承兑的汇票遗失后,可以为止付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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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
汇票
无条件支付 基本当事人 主债务人 出票人的责任 期限 出票份数 付款人 票据行为 命令 出票人、付款人、收 款人 承兑前:出票人 承兑后:承兑人 担保付款人承兑和付 款 即期、远期
本票
承诺 出票人、收款人 出票人 自负付款责任 即期、远期
支票
命令 出票人、付款人、收 款人 出票人 担保付款人付款 即期(见票即付) 一张 银行 有保付,无承兑、参加 承兑、参加付款
我国《票据法》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 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 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1、见票即付 2、银行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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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必要项目
1. “支票”字样; 2. 无条件支付命令; 3. 付款金额; 4. 付款人
5. 出票日期 6. 出票人名称及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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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提 示付款期限是( )。(2000年) A.自出票日起6个月 B.自出票日起1个月 C.自出票日起15日 D.自出票日起10日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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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2】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 记载事项中,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 )。 (2006年) 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