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1-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机构.经总行授权获准开展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的我行海外机构,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概述
▪ 编制公司章程 ▪ 审核新公司未来三年利润 ▪ 编制招股说明书和股份募集方案 ▪ 发起人购股并出具验资报告 ▪ 确定公司常年顾问 ▪ 汇总文件批文证书 ▪ 律师提出法律意见书
6.上市准备操作: ▪ 委托证券登记公司签订上市交易监管协议 ▪ 与承销商签订股票发行协议 ▪ 编制发行与上市方案与报告书及摘要 ▪ 邀请上市推荐人 ▪ 申报证交所并审定上市资格 ▪ 向证监部门取得批准文件和发行规模 ▪ 募股结束后编制发行报告和股东名册
▪ 拟定企业股份制改组方案 ▪ 取得上级机构和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 申请工商局预登记和批准文件
3.聘请财务顾问:
▪ 选择并与财务顾问签订协议 ▪ 制定上市全程方案 ▪ 选定上市顾问服务机构:
❖ 律师、审计师、会计师、评估师、证券商
▪ 与上市顾问签订协议 ▪ 取得资产管理机关资产评估的立项文件
4.发起人与顾问机构协作实施企业改组方案
❖ 限制性条件 (1)—(11)
❖ 贷款申请材料
▪ 单位资料
❖ 贷款申请报告 ❖ 营业执照和年检证明、资质证书 ❖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税务登记证明 ❖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 企业章程 ❖ 验资报告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主权益变动表及销量情况;本年度存借款及对
❖ 国外信用评级机构
❖
目前国际公认的专业准普尔和惠誉国际。
❖
1 、 穆 迪 ( M o o d y ) 公 司 的 创 始 人 是 约 翰 ·穆 迪 ,
穆迪评级和研究的对象以往主要是公司和政府债务、
机构融资证券和商业票据,最近几年开始对证券发行
主体、保险公司债务、银行贷款、衍生产品、银行存
房地产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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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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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三节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
风险管理
•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分类 • 根据风险形成的原因,可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
风险分成以下几种: • 1.市场风险 • 2.技术性风险 • 3.项目质量风险 • 4.道德风险 • 5.政策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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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可以促进储蓄业务 • 同时北京新大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旗下一项目公司获得
在菜市口进行一级土地开发项目,占地面积6.5万平米, 涉及拆迁户1200户,拆迁居民2500人,房屋1600间, 总共拆迁面积4.25万平米,预计发放拆迁款8亿元, 可以争取将拆迁款发放由银行承担,银行今年可以增 加2-3亿元个人储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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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
第二节 银行开展房地产开
发贷款业务流程
• 银行开展房地产开发类贷款的操作程序可分为受理、 调查评价、审批、发放、贷后管理五个环节。
• 一、受理 • 受理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银行的信贷
政策审查客户的资格及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 接受客户的信贷业务申请。 • (一)客户申请 • (二)资格审查 • (三)提交材料 • (四)初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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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
• 北京新大都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开发项目——北京新 大花园介绍:
• 1.项目规模:北京新大花园项目位于北京南三环刘家 窑环岛,项目总规划建筑面积为约40万平方米,其中 一期两栋楼总建筑面积为5.29万平方米,已全部售磬。 本次向银行申请开发贷款为二期工程,共两栋楼,总 建筑面积为5. 9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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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
• 3.项目资金情况分析:该项目总投资25亿元, 其中企业自筹资金16亿元,尚有9亿元资金缺 口,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该项目已取得四证, 公司累计投入9.3亿元,施工进度已完成全部 地下部分和地上一层主体结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
张家口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名单制。
对未列入名单的开发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房地产开发贷款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家口银行各分支机构。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第六条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综合用房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和宾馆(酒店)及其配套设施等商用项目建设的贷款。
(三)综合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住两用房及其配套设施等综合性用房项目建设的贷款。
第七条借款人条件。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取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办理年检手续;(三)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四)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五)评定的信用等级符合总行要求;(六)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贷款项目条件。
贷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或备案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二)土地全部价款已交清,无任何法律纠纷;(三)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且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五)项目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符合当地市场需求,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六)有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WORD专业资料.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1-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流程
房地产项目开发贷款基本流程开发贷款定义房地产开发类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屋建造、土地开发过程中所需的贷款.借款主体经房地产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贷款条件1。
必须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2.具有贷款卡,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3。
开发项目与其资质等级相符。
4.项目开发手续文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施)工许可证,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5。
项目的实际功能与规划用途相符,能有效满足当地住宅市场的需求,有良好的市场租售前景。
6.项目的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总投资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7。
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8。
项目资本金应达到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5%以上,并须在银行贷款到位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贷款所需材料一.基本材料1.。
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建设管理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2.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贷款卡;5。
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近期报表;6。
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7。
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8。
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9。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10。
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的决议或文件(原件);11.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2。
其他所需材料。
二。
贷款项目材料1。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精选范本,供参考!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藏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工程,如住宅局部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那么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那么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实用文档.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开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工程,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方法标准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工程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工程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方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工程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那么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工程,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工程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贷款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1-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各机构。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1-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项目,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关键,分行须严格按照项目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项目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行房地产开发贷款操作与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我行信贷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不包括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和棚户区改造业务。
住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写字楼、商场、酒店、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商业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贷款。
对商住两用开发项目,如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可按照住宅和商业的面积确定占比),则应纳入住房开发贷款范畴,否则纳入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管理。
-1-房地产开辟贷款的发放必需符合国家房地产发展总体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总行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符合我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政策,优选客户和工程,防范业务风险。
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业务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按照我行关于棚户区改造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辟工程封闭管理是风险管理枢纽,分行须严格依照工程封闭管理要求,加强对贷款和销售回款“两款”的管理,依照本举措要求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监控、监控销售进度、监控销售回款到我行并及时回收贷款。
不能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在我行开立回款专户并接受我行工程专户管理要求的,不得办理。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为房地产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不得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及其他用途。
第五条对经国土资源部门、扶植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辟企业,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一级分行属地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于大型优质房地产企业集团集中总部借款的,可采取项目所在地分行牵头、企业集团所在地分行参与组成行内银团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贷款形式。
这种贷款通常会用于资助开发商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和公共建筑等。
房地产开发贷款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同时也是一种非常重要的金融服务,它不仅有助于提供住房、促进城市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一、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分为以下几种:1.商业用房贷款。
这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资助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包括购物中心、办公场所、酒店等。
2.住宅开发贷款。
这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资助住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包括公寓、别墅、住宅小区等。
3.工业用房贷款。
这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资助工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包括厂房、物流中心、生产基地等。
4.公共建筑贷款。
这种贷款主要用于支持资助公共建筑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包括学校、医院、政府办公场所等。
二、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条件房地产开发贷款通常会有一定的条件与要求,例如:1.有资质。
申请者必须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经验,以保证项目的成功完成。
2.有可靠的合作伙伴。
申请者必须能够证明自己与可靠的房地产开发合作伙伴进行合作,并有相应的合作协议与证明文件。
3.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申请者必须拥有较好的信用记录,包括正常还款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4.有足够的抵押物。
申请者必须提供足够的抵押物,以保证资金安全以及贷款顺利完成。
三、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通常会比一般贷款的利率更高,这是因为房地产开发贷款的风险较高。
此外,银行会根据贷款的种类、申请者的信用记录、合作伙伴的情况、抵押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具体的贷款利率。
四、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优点1.提供资金支持。
房地产开发贷款可以为开发商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帮助他们完成相关的房地产项目,提供更多的住宅和商业用途的房屋以及公共建筑,满足市场需求。
2.促进城市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
房地产开发贷款可以促进城市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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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贷款种类
房地产开发贷款种类
(一)自实践经验上看最常见的是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房地产企业最喜欢申请的一种房地产贷款类型。
此种贷款主要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房产楼盘的时候突然出现了资金缺口的时候,临时申请的一种解决资金缺口的贷款类型。
而此种贷款最长的实现可以是两年而最高的贷款金额可以达到2亿元的巨额规模。
(二)房产企业最长使用的第二种类型物业经营性抵押贷款是房产企业在楼盘建成后期所申请的一种房地产贷款。
当一家房产企业的楼盘建成后还需要进入到宣传和营销阶段,而对企业来说往往前期耗费了大笔的资金因此房产企业在此时便可以通过物业经营权的抵押方式来申请物业经营性抵押贷款来进行后续资金的融资,而此种贷款类型最长的期限为10年而最高的期限则为2千万元。
(三)不良资产回购贷款则主要适用于一些经营状况出现问题的房产企业申请使用。
当房产企业在建成楼盘之后由于经营状况不善而造成楼盘的滞销以至于这些房产企业出现了严重的资金链问题,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便可以申请不良资产回购贷款而此种类型的最长期限为10年而最高金额为2千万元。
(四)土地开发贷款往往适用于一些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使用,由于一些大型房产项目在建设的前夕往往需要购置土地和拆迁等,因此房产企业可以申请土地开发贷款来进行前期的地产开发准备工作。
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条件
由于房地产贷款最主要的是针对于房产企业而设计的贷款类型,因此在申请条件的设定和审查上基本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条件上的要求。
最基础的要求是房产企业要在我国工商部门进行了正规的
等级注册,而此外该企业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还必须经过建筑部门
的批准并且已经获得了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等。
此外房产企业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前期的投资而要想成功申请到房地产贷款,企业在前期必须要在前期投入了项目总体规划的百分之
三十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贷款申请材料
其实从贷款的申请条件上我们便可以比较清晰地了解申请这种房地产贷款的材料要求了。
相关房产企业的具体条件无疑是第一类申
请的材料而这主要包括房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等。
银行对申请此类贷款的房产企业的第二大类的要求便是相关的财务报告,而在这个方面企业需要提供过去三年的营业收入的财务报
告以及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此外鉴于这种房地产贷款是为了开发楼盘的需要因此此种贷款的必要条件还需要提供建设部门所提供的土地开发批准书以及房产开
发证明书等。
此外鉴于这种贷款类型一般都会是大额的贷款因此最
好还需要提供相关的物资抵押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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