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市政秘[2010]第07号 - 黑龙江建设网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可编辑修改word版)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的通知黑建安协[2010]5 号时间:2010-10-18 15:38 来源: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作者: 点击:533 次各市(行署)建设安全协会,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安全协会,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不断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水平,全面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 号),制订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办法二 O 一 O 年十月十八日抄送: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松北区建设局附件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不断提高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水平,全面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协[2008]38 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小区)(以下简称“省标准化工地(小区)”)评审是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建设安全协会组织各市(行署、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建设安全协会或有关单位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申报的标准化工地实施的一项评价。
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资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LJD-FY-2010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略2目录一、总说明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三、费用项目组成(一)直接费(二)企业管理费(三) 利润(四) 其他费用(五) 安全文明施工费(六) 规费(七) 税金四、费用标准(一)通用措施费(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1(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规费(七)税金(八)人工单价(九)工程价格风险费五、费用计算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二)定额计价六、费用计算程序(一)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1.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七、有关规定八、附录略2一、总说明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户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5.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黑建造价[2012]3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5号)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便于各地在执行中更好地体现文件实质,解决好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执行2000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和2004年颁发的《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相应部分。
其中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其中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和材料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单价在53~80元/工日之间确定。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招标时市场人工价格,人工单价可以高于80元/工日,具体标准由招标人确定。
取费基础为53元/工日。
材料风险费、机械风险费应当按照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确定。
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标准。
对超出一定范围和幅度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落做出明确约定,合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风险。
四、各类工程计算费用程序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1、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四次督查情况的通报-黑建建[2009]9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四次督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第四次督查情况的通报(黑建建[2009]94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根据《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部署,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组于10月26日至11月2日第四次对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现通报如下:一、督查的基本情况这次督导检查,各组认真听取了受检市、县对全面推进建筑业重点工作情况的汇报。
采取抽检与复检相结合的方式,共抽查75项工程,下达3份《黑龙江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执法建议书》和11份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
督查结束后,向各地反馈了意见。
从督查情况看,各市、县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建筑业工作会议精神和七个指导意见,求实创新、奋力拼搏,工作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以全省建筑业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创新监管方式、提高了服务水平。
各地市在全年工作中,整合监管力量、创新监管方式,指导服务水平有了显著提高。
一是部门联动、齐抓共管。
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实施建筑业各部门对重点工作分片包干、分兵把守、部门联动作战,分工不分家、互相配合、共同把关,工作进展顺利。
二是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如齐齐哈尔市合理简化非国有投资项目法定建设程序,对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等民生工程、重点工程采取现场办公、联席会议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保障了这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展。
三是构建信息平台,实施视频监控。
大庆市自主研发“大庆市数字监管体系”,打造建设行业审批、监管服务为一体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建筑行业管理向信息化跨越。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黑建质[2012]28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结果的通知(黑建质[2012]28号)各市(地)住建局(建委),绥芬河市、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住建局:根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鉴定工作管理的通知》(黑建质[2009]11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对已备案的鉴定机构进行了动态管理考核,对新申请备案的机构进行了备案管理考核。
根据考核结果对备案机构名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备案机构名单公布如下。
其中,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检测站、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发展中心作为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终鉴定机构。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名单二O一二年十月十日附件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备案名单序号单位名称1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2哈尔滨工业大学第二工程质量检测站3哈尔滨市建筑工程研究设计院4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技术咨询分公司5哈尔滨市工程质量咨询中心6黑龙江省龙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7哈尔滨宏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8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咨询中心9哈尔滨开发区明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0齐齐哈尔市土木建筑学会11齐齐哈尔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站12牡丹江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会13牡丹江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14佳木斯三江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5大庆市力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6大庆永基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7大庆市国峰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8鸡西市恒信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19双鸭山市建筑设计院工程技术咨询部20伊春市玉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1鹤岗市龙建工程质量鉴定中心22黑龙江省林业设计研究院23黑龙江农垦益康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2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咨询中心25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发展中心26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7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结束——。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分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分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黑建函[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0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分项检查工作的通知(黑建函[2010]9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提高全省勘察设计质量水平,省建设厅在总结2009年质量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决定在2010年在全省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分项检查。
我厅将根据工作安排在一年时间内分时段开展勘察质量专项检查、外省设计企业在我省参与设计的工程质量专项检查、施工图行政性审查及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情况专项检查及其他等专项检查。
一、勘察质量专项检查1、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勘察质量检查我厅勘察设计处和行政执法局将会同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省内及当地有关专家共同对当地在建工程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现场进行处罚。
时间安排在4月初至5月初进行。
2、检查内容:勘察报告、土工试验记录、实地检查、及野外原始记录、作业现场的钻机钻头取土等情况;勘察设计合同备案情况及勘察企业人员配备情况等。
3、钻机长、记录员、试验员的执业资格与持证上岗情况。
二、外省设计企业设计质量专项检查1、检查对象为2009年1月以来在我省辖区范围内由外省勘察设计企业完成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各地市要先统计本辖区内的此类建筑工程项目,我厅将结合所掌握的备案信息情况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
时间安排在7月初至8月初进行。
2、检查内容为工程设计质量、合同备案情况、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有无挂靠、恶意竞争行为等。
对设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单位我厅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约谈设计人员;对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单位我厅将记录在案,按有关规定处罚,禁止其继续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并上报建设部。
黑建发[2010]11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
黑建发[2010]11号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1月15日印发校对:省造价站、安全站周立人、高鹏军共印30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
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并且经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现场评价而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10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10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2010年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工程招投标活动实际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和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组织专家对2010年度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信用评价对象1、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
2、本年度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我省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二、信用评价主要内容1、招标代理机构综合资料。
2、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
3、企业的社会信誉。
三、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报材料及要求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此表可登陆黑龙江建设网 下载);2、招标代理机构需提供以下综合资料(申报的材料应全部为原件的电子扫描件、内容必须清楚否则不予认定):(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含变更记录);(2)办公场所条件(自有的提供产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或协议书);(3)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4)专职人员(含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注册人员信息要与网上注册信息一致)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劳动合同;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指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招标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5)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黑建招[2006]1号•【施行日期】200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建招[2006]1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各市(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省建设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招投标管理总站。
电话:0451-53603738。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二OO六年三月二十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稳步实施,指导和规范全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招标是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自主报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招标方式。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其他项目招标时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1.09•【字号】黑建造价函[2009]第3号•【施行日期】2009.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系列合同文本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09]第3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本(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在黑龙江省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各有关单位可通过该网站下载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本,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1、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通用条款,以网站上公布的内容为准,合同双方不得改动、增加或删减,如需改动、增加或删减,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文本应采用A4纸。
附件: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二○○九年一月九日附件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HF-2007-0201合同备案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_______本)工程名称:发包人:承包人:签定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_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___天。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6.09•【字号】黑建房字[1998]第12号•【施行日期】1998.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黑建房字[1998]12号)各行署建委、市、县房产局(处):为适应房地产市场经济需要,加强全省房地产中介市场的管理,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署、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按本《规定》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的房地产咨询、经纪人员资格考试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和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并最迟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全面开展本地区房地产咨询、经纪人员资格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实施管理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咨询、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各行署、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招
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黑建招[2010]1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5.14
【实施日期】2010.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黑建招[2010]12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根据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要求和全省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内容
(一)工程招投标监管
1、招投标法规落实情况;
2、工程招投标备案监管情况及工程招标备案资料;
3、工程量清单招标及计算机辅助评标实行情况;
4、省监管系统使用情况;
5、评标专家评标及评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黑建安[2015]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5.01.19【实施日期】2015.0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建安[2015]2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住建局(建委),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安全监督行为,现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1月19日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市(地)、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林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
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2012)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建造价[2012]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2.04.06
【实施日期】2012.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黑建造价[2012]3号)
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5号)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便于各地在执行中更好地体现文件实质,解决好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执行2000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和2004年颁发的《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相应部分。
其中人工单
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执行20。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管理的通知-黑建设[2010]22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管理的通知(黑建设[2010]22号)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为加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设计管理,保证供热计量设计质量,根据国家和省建筑有关节能方面的法规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意见》(建城[2010]14号)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均应设计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对于新建民用建筑,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范标准进行供热计量的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表达供热计量装置的设计性能、规格、型号要求,以及安装方法、位置及检修手段;且供暖设计应与其他专业配合,确保管井尺寸方便热量表的安装。
二、采用集中采暖的居住建筑,应在热力入口、住宅分户支管设热计量装置,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和热计量装置。
对于写字楼、出租商业等公共建筑,其供热、空调系统的划分在设计时应满足分区域、分楼层热计量条件,其中按楼层和出售或出租单元应设置热计量装置。
设计安装的热量表应选用黑龙江省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推广的合格产品。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供热计量方面进行专项审查。
凡设计文件未体现分户计量的,或选用未经认定产品的,均应按违反节能设计标准处理,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应将此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四、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抽查和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建建[2010]21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抽查和督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抽查和督查工作的通知(黑建建[2010]21号)有关市(地)建设局(建委):2010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我省开展了全省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和对部分地市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抽查工作。
按照《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对未抽查的地市进行抽查和督查;并对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工作。
一、抽查、检查时间及地市(一)抽查、检查时间2010年3月1日至3月7日。
(二)抽查、检查地市第一组抽查城市:哈尔滨第二组抽查城市:牡丹江第三组抽查城市:鸡西二、抽查、检查范围1、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且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20%。
2、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三、抽查、检查内容1、抽查内容与排查内容一致。
2、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贯彻落实省建设厅黑建安[2009]50号文件,在春节、两会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以及检查指导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管理进行自查自检情况以及地铁工程等本地区重点工程安全生产状况;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现场加强应急值守,完善应急预案情况以及防火、防盗等安全状况。
四、抽查、检查程序1、听取被查地市汇报;2、查看被检地市文件及资料;3、检查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
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资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LJD-FY-2010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略2目录一、总说明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三、费用项目组成(一)直接费(二)企业管理费(三) 利润(四) 其他费用(五) 安全文明施工费(六) 规费(七) 税金四、费用标准(一)通用措施费(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1(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规费(七)税金(八)人工单价(九)工程价格风险费五、费用计算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二)定额计价六、费用计算程序(一)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1.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七、有关规定八、附录略2一、总说明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户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5.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2010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2010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召开2010年度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的通知各地、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城建档案馆,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9年我省城乡规划工作,部署2010年规划工作任务,省建设厅决定在哈尔滨市召开2010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传达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2、2009年全省城乡规划工作总结及2010年工作任务部署;3、表彰全省城乡规划和城建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4、2009年度城乡规划优秀设计成果展览;5、哈尔滨市群力新区规划建设现场参观;6、城乡规划工作分组座谈。
二、会议时间、地点1、时间:2010年4月11日报到,4月12日、13日开会,会期一天半。
(12日上午开会,下午赴群力新区参观;13日上午分组讨论)2、地点:北大荒国际饭店(原农垦大厦,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75号,火车站乘7、16、21路公交车建北小区站下车,电话:*************)。
三、参会人员1、各市、县城市规划局(处、办)负责人;大兴安岭行署及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主管局长;2、甲、乙级规划设计院负责人;3、设市城市城建档案馆馆长。
四、其他1、会议统一安排食宿,住宿费用自理,与会代表需交纳会议费500元/人,司机300元/人。
2、请各单位将参会人员名单回执填好,于4月5日前报至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报名电话:*************(带传真)电子信箱:*****************附件: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会议回执(略)二O一O年三月三十日——结束——。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质[2010]8号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建质[2010]8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总局安全质量站: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要求和全省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总体部署,2010年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将加大巡查力度,为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制定了《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加强工程质量巡查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巡查内涵(一)指导思想工程质量巡查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企业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为目标,通过巡查,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机制,增强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二)巡查内涵所谓工程质量巡查,是指各级工程质量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的不定期、不预先告知的随机检查活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黑建村[2010]2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0.05.17【实施日期】2010.05.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0年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建村[2010]28号)28个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县(市、区)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财政局:现将《2010年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制定本地的2010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2010年黑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2010]63号)和省第十次党代会关于加快农村泥草房改造的部署,为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十项民生工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泥草房改造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快我省农村危房改造步伐,制定2010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目前,我省现有农村泥草房140多万户,其中危房100万户。
28个国家危房改造试点县共有农村危房29.4万户,2009年已完成改造1.52万户,目前尚有危房27.88万户。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范围重点和总体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第十届党代会提出的加快农村泥草房和危房改造工作部署,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农村住房条件为目标,以改造农村危房为重点,引导和指导广大农民建设节能省地、结构安全、经济适用住房,实现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2010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