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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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厦府[2006]379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20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2006〕3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
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有关规定有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银行贷款模式筹集;
(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房资金。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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