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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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

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

法办事的一种原则。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

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

行“法治”,必须以完备的“法制”为基础;另一方面,在“法治”国家中,“法制”的运行要以“法治”原则为指导。此外,两者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为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服务,都与民主相联系。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对于我国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2.区别:

(1)“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这一原则有两方面要求:一是有良法,良法的含义是:1法律完备;2法律正确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3法律体系协调、统一,无矛盾和抵触;④法律的表述准确、简洁,易于理解。二是遵法、守法、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又包含四层含义:1法律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严格依法办事;④有效的法律监督。而“法制”则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法制”至少包括三种因素,即

一个国家或地区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在实际中的运行和指导法律规范的制定和

运行的法律意识三部分。可见,从本身的含义上说,“法治”指的是一种治国原则,“法制”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二者是原则与制度的区别。

(2)产生的历史时期不同。自从有了阶级和国家后,便有了法,也就有了法制,因此“法制”是与阶级社会相伴始终的。而“法治”的出现,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产物。虽

然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概念,中国古代的韩非和商鞅等提出了“缘法而治”,但他们所说的都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3)制度基础不同。只要有阶级对立和国家存在,便有法制存在,所以“法制”不要求特别的制度基础。而“法治”则不然,它是以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为基础的,古代的西

方和古代的中国由于没有三权分立的宪政制度,所以他们讲的“法治”便不是近现代意义上

所讲的“法治”。

(4)与人治的关系不同。法治和人治是绝对排斥的,是不能共存。而法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忍受一定的人治存在。

因此,有“法制”未必有“法治”,而有“法治”则必有“法制”。在西方社会,随着自由资本主义

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法制”越来越完备,而“法治”则出现了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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