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及案例学习(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 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 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 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法及案例学习(一)
杨巧 专利事务部 2017-9-27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 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 一商品或服务上的。 从商标构成来说,包括文字、图 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 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除商品和服务商标外,还包括以下类型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 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 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 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 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 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 商标。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 “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 守。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 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 体商标申请注册。(一般由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或授权申请)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 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 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 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 定的标志。(同2001版第十六条)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 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 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同2001版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 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 请,不予公告。(同2001版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 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2001版第三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同2001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ps,第十、十一、十二条为不予注册的几类商标类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 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同2001版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 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2001版第十三条第一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2001版第十三条第二款, ps: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 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一款同2001版第十五条)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 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 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 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 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 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 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 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 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 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 类) ;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 咨询(第39类),商业管理咨询(第35类),金融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以电子 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 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 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 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 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 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 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菲丝博克公司从2006年至今共申请256件商标,其中文字商标包括以下16个商标:
• 系争商标为第8943982号“脸谱FACEBOOK 及脸谱图形”商标,由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自然人刘亚南于2010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 指定使用在扳手(手工具)、打孔器(手 工具)、切割工具(手工具)等第8类商 品上。2011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对系争商标通过 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商标分类和尼斯协定
我国自1923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商品分类表。到二十世纪五十年 代,世界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一些国家认为,各国 使用各自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到国 外注册带来了麻烦,不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这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 关认为,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尼 斯协定。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 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 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我国于1994年8月9日 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 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 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 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 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 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 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