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及案例学习(一)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篇一:商标侵权案例分析商标侵权案例分析本文基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广东美的电器股份诉张世浩损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4号)内容分析商标侵权的案件要点。
一、本案的原告和被告是:原告:广东美的电器股份。
被告:张世浩。
被告:中山市瑞谷电器(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缺席判决)。
二、原告的诉讼恳求为:1.两被告立即停顿进犯原告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被告张世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3.被告瑞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80000元。
三、庭审中认可的证据包括:原告证据:证据1.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在第11类商品中拥有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证据2.公证书及公证保全的产品实物,拟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证据3.公证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对三项证据无异议,都被法院认定。
被告证据:货清单、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法院予以认定。
第1722445号商标注册证因其注册人为黄洪有,与两被告都无关联。
黄洪有既非被告张世浩,又非被告瑞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士水。
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第8674377号商标注册证、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使用的商标标识有关,法院予以认定,中国国家强迫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
因其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认定。
四、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是:被告张世浩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瑞谷公司,且瑞谷公司曾保证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系合法注册的商标,能够正常销售。
五、争议焦点是:1、被控侵权商品是否进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两商标一样之处在于均使用了半圆图案和英文字母的组合且均包含有m、i、d、e、a字符。
不同之处在于被控侵权商标的组合顺序为半圆图形加medjia的组合,第5478888号商标的组合顺序为半圆图形加midea的组合。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习题及案例
商标法习题及案例一、选择题1. 商标的主要功能是:a) 标示商品的质量b) 区分商品的来源c) 保护商家的品牌形象d) 限制竞争者的销售2. 商标的注册有效期为:a) 10年b) 20年c) 5年d) 30年3. 商标的使用期限为:a) 10年b) 20年c) 5年d) 没有限制4. 下列哪个不符合商标注册的要求:a) 与现有商标高度相似b) 违反社会公德c) 与公众已形成的习惯相违背d) 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二、判断题1. 商标可以只在中国注册,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保护。
2. 如果商标没有注册,他人可以随意使用并进行商业活动。
3. 商标专用权可以转让给他人。
4. 商标的注册费用是一次性缴纳的,注册后无需再支付费用。
三、案例分析某公司注册了商标“Nature Fresh”用于其食品类产品。
然而,另外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相似的商标“Naturo Fresh”。
原公司对侵权行为提起了诉讼。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原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案例分析解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1. 提起诉讼:原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在诉讼中,原公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商标使用与其商标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以及侵权行为给原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2. 请求行政干预:原公司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请求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干预,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
3. 采取警告措施:原公司可以向侵权方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保留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这一做法可以起到提醒和警示的作用,促使侵权方主动停止侵权行为,避免进一步损失。
4. 寻求调解或和解:原公司也可以与侵权方协商,寻求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商讨补偿金额、停止侵权行为等问题,并签订协议保护原公司的商标权益。
总结:商标法习题及案例分析,考察了对商标法相关概念和规定的理解,以及在实际案例中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法侵权案例
商标法侵权案例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犯商标权益的法律规定。
在
实际生活中,商标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下面就介绍一起商标法侵权案例。
某日,甲公司发现其注册商标“优品”在市场上被他人擅自使用,而且该商标
的使用者还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了与甲公司相同或相近的商标。
甲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商标权益的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权。
首先,法院认定甲公司
的商标“优品”是其合法注册的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其次,法院认定被告的商标与甲公司的商标“优品”构成了相似性,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最后,法院认定被告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甲公司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一定数额
的经济损失。
此外,法院还责令被告在相应的媒体上公开道歉,恢复甲公司的商誉。
这一案例充分展示了商标法的保护力度。
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其合法权
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权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企业在注册商标时要慎之又慎,确保自己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他人侵犯。
总之,商标法侵权案例时有发生,但只要企业合法注册了商标,严格遵守商标
法规定,就能够有效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对市场的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法的严格执行,将为商标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于商标权益的侵害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惩罚。
以下将分析一起商标侵权案例。
案例概述: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欣蓝”作为其自有产品的商标,但发现已经有一家公司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商标“新蓝”。
某公司认为这是商标侵权行为,依据商标法提起了诉讼。
案例分析: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权人享有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
如果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有可能侵犯商标权人的权益。
首先,根据案例描述,某公司已经向商标局正式申请注册商标“欣蓝”,如果该商标经过审核并成功注册,那么该公司将享有商标权,拥有使用商标的独占权。
其次,商标法明确规定“同一或者近似商品”下的商标使用可能构成侵权。
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和被告公司的产品都属于同一商品范围,即存在竞争关系。
商标“欣蓝”与商标“新蓝”在字形上非常相似,只是第一个字母发生了变化,而且也有相似的发音和意义。
由此可见,商标“新蓝”与商标“欣蓝”属于近似商标。
最后,商标权人可以依据商标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某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某公司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商标权益。
如果法院认定对方使用商标侵犯了某公司的商标权,可以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某公司的经济损失。
否则,对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引起了人们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关注,并提醒了企业和个人要合法使用商标,避免误用他人的商标,以免引发商标法律纠纷。
同时,也提醒商标权人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法使用商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商标法 和特殊标志 案例
商标法和特殊标志案例商标法和特殊标志是商业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下面列举了十个与商标法和特殊标志相关的案例。
1. 苹果公司的商标案例:苹果公司的商标是一个被咬过一口的苹果图案,它成为了苹果公司的标识,被广泛应用于其产品和服务中。
这个商标在整个科技行业中非常著名,是苹果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2. 联合国的标志案例:联合国的标志是一个由世界地图和橄榄枝组成的图案,代表了国际和平与合作。
这个标志在联合国的各种活动和文件中广泛使用,是联合国的象征。
3. 可口可乐的商标案例:可口可乐的商标是一个红色的波浪线,代表了可口可乐公司的产品和品牌形象。
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著名,成为了可口可乐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4. 麦当劳的商标案例:麦当劳的商标是一个由两个金色的拱门组成的图案,代表了麦当劳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著名,是麦当劳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5. 耐克的商标案例:耐克的商标是一个由一个简单的勾号组成的图案,代表了耐克公司的产品和品牌形象。
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著名,成为了耐克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6. 宝马的商标案例:宝马的商标是一个由一个圆圈和一个内嵌的蓝色和白色图案组成的标志,代表了宝马汽车公司的产品和品牌形象。
这个商标在汽车行业中非常著名,是宝马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7. 谷歌的商标案例:谷歌的商标是一个由多种颜色组成的字母“G”组成的图案,代表了谷歌公司的产品和服务。
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著名,是谷歌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8. 阿迪达斯的商标案例:阿迪达斯的商标是一个由三条斜线组成的图案,代表了阿迪达斯公司的产品和品牌形象。
这个商标在全球范围内都非常著名,成为了阿迪达斯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9. 路虎的商标案例:路虎的商标是一个由一个跳跃的豹子组成的图案,代表了路虎汽车公司的产品和品牌形象。
这个商标在汽车行业中非常著名,是路虎公司的核心资产之一。
商标案例
知识产权案例商标案例1、案例一:“七匹狼”与“与狼共舞”商标注册纠纷案具体案件:香港益安贸易公司欲在香烟和雪茄烟及香烟和烟盒、烟灰缸上分别申请注册商标“与狼共舞及图”、“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两个商标,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已有厂家使用“七匹狼”商标及“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广告语为由,裁定不予注册。
益安贸易公司不服,与商评委对簿公堂,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两个一审判决: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两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1999年2月,香港益安公司向国家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34类香烟和雪茄烟商品上注册商标:在一方框内一狼图形及文字“与狼共舞”的组合。
同年5月,益安公司又申请在34类香烟、非贵重金属香烟盒、非贵重金属烟灰缸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一人图形、文字“与狼共舞”及英文“D.WOLVES”的组合。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福建龙岩卷烟厂于2000年11月提出异议。
2002年12月,商标局做出这两个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原因是龙岩卷烟厂自1995年至今一直在连续使用“七匹狼及狼图形”商标,经过该厂的宣传及长期使用,该商标在香烟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
“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广告词也是龙岩卷烟厂首先使用在香烟商品上的,并且该广告词也具有一定知名度。
益安公司不能抢先注册龙岩卷烟厂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益安贸易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在商评委以同样理由做出第0679号和0680号裁定之后,益安贸易公司于2004年4月将商评委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龙岩卷烟厂作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在法庭上,原告益安公司提出“与狼共舞”并不是独创性词组,龙岩卷烟厂无权独占。
为此,益安公司举例: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服装商品上也使用了“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的广告词。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给予了在先使用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人享有的权利是基于使用而产生的,这种使用行为应该是合法的。
商标法案例
(一)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区别与联系“优盘”(U盘)是什么?有人说,它是一种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有人却说,“优盘”完全不是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其专利技术产品的特定名称,是具备显著性的注册商标。
为此,在计算机行业的两家知名企业一一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备受瞩目的商标争议。
[1]2002年10月23日,华旗公司针对朗科公司注册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的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评委依法予以受理。
2003年,笔者作为具体承办人接手本案。
在通读了厚厚的案卷材料之后发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商标争议案件,本案的处理结果涉及到公共利益与个体私权之间的区隔、协调与平衡,其意义将超越个案,影响到计算机移动存储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有序竞争并关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笔者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与时间,决心把这样一个具有典型性的案件办成铁案。
正确判断“优盘”这一名称的法律性质,关键在于查清“优盘”文字在评审时的事实状态。
于是,笔者组织了多次证据交换,力图使案件事实在双方的攻防中越辩越明、最终水落石出。
双方当事人也积极配合商评委的查证工作,都提交了洋洋万言的书面陈述意见,以及数量庞大、种类繁多的证据材料,包括经过公证的网页资料、报刊杂志、产品包装实物、市场调查报告、证人证言等等。
经过长时间的准备工作,最后形成了长约16000余字的裁定书。
笔者采取了各种方式来调查、了解社会公众对于“优盘”名称的认知状况:将“优盘”文字输入互联网搜索引擎进行检索,还专门考察了北京有名的几家电子市场,随机地向身边的电脑使用者询问“优盘是什么”,结果发现,“优盘”已经被普遍使用为一种计算机移动存储产品的名称。
此外,笔者广泛阅读了国内外的知识产权论著,试图清晰、准确地界定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区别与联系,为案件审理提供理论支撑。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及案例分析
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及案例分析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它具有特定的识别功能,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商标使用的广泛性,商标侵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探讨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一、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法是对商标侵权问题进行规范的法律基础。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有以下几种形式:1. 盗用商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盗用商标。
2. 盗用商标的注册标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等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标志,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盗用商标的注册标志。
3. 盗用知名商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容易导致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与知名商标的联系混淆,构成盗用知名商标。
4. 盗用商标标识: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依法属于他人的商标标识,容易导致与他人商标的联系混淆,构成盗用商标标识。
五、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在视觉、听觉和含义上是否相似,是否存在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在商标相似性方面,从外观、形状、构成和整体效果等方面进行判断。
如果商标在整体上呈现明显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外观、形状、字母、图案等元素相似度高,那么商标相似性高。
在混淆可能性方面,考虑到商标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使用的广泛程度,以及普通消费者的注意水平等因素。
如果两个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领域内使用,存在混淆可能性,那么商标侵权成立。
六、实际案例分析以“可口可乐”和“可口可利”商标为例,这两个商标存在相似的部分,但整体上仍然具有明显的差异。
虽然“可口可乐”在市场上非常知名,但根据商标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这两个商标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再以另一个案例,某企业推出一款名为“好再来”的饮料,其商标与已注册的“好时”商标十分相似,且两者所涉及的商品领域相同。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商标相似性和混淆可能性,可以认定“好再来”商标侵权了“好时”商标。
商标权案例分析—剖析
商标权案例分析—剖析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财产,具有独一无二的标识作用,对企业的品牌形象,市场竞争力和商业利益都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保护商标权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市场地位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以具体案例为例,从法律层面来剖析商标权案例,深入探讨商标权案件中的关键问题和解决路径。
案例一:广州电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电子公司在广州地区销售电子产品,商标为“红盾”(以下简称A商标)。
在纠纷发生之前,A商标一直被该公司广泛使用,并且在市场上建立了一定的知名度。
然而,近期发现一家广东的电子公司也开始在广州地区销售电子产品,并使用了酷似A商标的商标“蓝盾”(以下简称B商标)。
盗用商标的行为使得A商标的市场地位受到了极大威胁,并且导致销售额下滑。
因此,该电子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商标权。
在案件中,关键问题是是否存在商标侵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类似度是评判商标侵权的关键标准。
商标类似度所指的是商标在视觉、听觉和含义上的相似程度,包括商标的构成要素、商标的形状、字体、颜色等。
在本案中,A商标和B商标在视觉上非常相似,只是颜色不同,且具有相似的商标含义,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可以认定B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的解决路径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
企业利用法律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维护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促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案例二:上海餐饮连锁公司商标权纠纷案上海餐饮连锁公司在成立之初注册了商标“EasyMeal”(以下简称C 商标),并在上海开了多家连锁店。
然而,最近发现一个位于深圳的餐饮公司也开始使用了“EasyMeal”商标,并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不少分店。
餐饮公司担心这将对其品牌形象和经营业绩造成严重影响,因此选择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首先,餐饮公司可以选择通过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纠纷。
当然,若协商未果,可以向知识产权局进行投诉,要求撤销对方的商标注册。
如果知识产权局的解决结果还不尽如人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使用“EasyMeal”商标,并进行赔偿。
商标法的案例
商标法的案例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的法律,其作用在于维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商标法的适用和执行经常会出现各种案例,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关于商标法的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商标侵权的案例。
某公司生产了一款名为“爱心”的洗衣液,并在产品包装上注册了商标。
后来,另一家公司也生产了一款名为“爱心”的洗衣液,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前者相似的商标。
由于两家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引发了纠纷。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混淆的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第二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第一家公司的商标权,因此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第一家公司的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商标异议的案例。
某公司申请注册了一款名为“龙之力”的商标,用于其生产的能量饮料产品。
然而,另一家公司在商标局提出了对该商标的异议,称其与其公司旗下的“龙之饮”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公众混淆。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应当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如果有他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商标局最终判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有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因此不予注册。
最后,我们来看一个关于商标使用范围的案例。
某公司注册了一款名为“星空”的商标,用于其生产的电子产品。
后来,该公司将商标授权给其他公司使用,用于生产服装产品。
然而,另一家公司在同一领域内使用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引发了纠纷。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第二家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第一家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及对商标权益的保护。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的分类
P136
按照商标的表现状态分类 • 静态商标 • 动态商标
音响商标、气味商标等 目前正在起草的第三次修订可能会提供支持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的分类
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 • 驰名商标 • 著名商标 • 知名商标 • 联合商标 • 防御商标
P137|P138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注册 – 实质条件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 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 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的分类
按照商标所有人的国籍分类 • 本国商标 • 外国商标
P139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法
1982.8.23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3.2.22 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改 2001.10.27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 同种商品
类似商品
相同商标 近似商标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
P133.
商标权 又称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 的权利。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
商标权的特征:(具有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全部特征) 1. 无形性 2. 专有性 3. 地域性 4. 时间性 5. 可复制性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知识产权培训商标法(1)
商标注册 – 实质条件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 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 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 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的典型案例
商标法的典型案例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益、促进商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法规。
在实践中,商标法的典型案例对于商标法的理解和应用有着积极的启示作用。
本文将以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商标案例为例,探讨商标法的相关问题与应对策略。
一、Gucci vs. Guess在这个案例中,Gucci(古驰)起诉Guess(嘉瑞斯)涉嫌商标侵权。
Gucci认为Guess的一个商标产品与其独特的双G商标存在相似之处,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法庭最终判定Guess存在商标侵权行为,裁定其需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个案例引发了关于商标相似度与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讨论。
在商标法中,商标相似度是评判商标侵权的重要标准之一。
这个案例提醒了企业在设计商标时要注意避免与他人商标过于相似,以防止被他人指控侵权。
二、Apple vs. SamsungApple(苹果)和Samsung(三星)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商标案例之一。
双方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多起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手机设计、技术等领域。
这些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创新之间的平衡问题的思考。
这个案例揭示了商标保护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性。
商标作为产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识,对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声誉至关重要。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企业要积极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侵权行为对企业形象和利益造成损害。
三、Google vs. McDonald'sGoogle(谷歌)和McDonald's(麦当劳)之间的商标争议也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例。
McDonald's主张“Mc”作为商标前缀的专属使用权,要求Google停止使用与其商标相似的“Mc”作为产品名称。
这个案例涉及商标权益的保护范畴以及商标之间的冲突问题。
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保护商标的独立性和识别力对于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在商标使用中要避免与他人商标造成混淆,以免引发争议和纠纷。
综上所述,商标法的典型案例提供了对商标法理解和应用的重要参考。
商标法 经典案例
商标法经典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聊聊商标法那些经典案例。
你知道“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纷争吧!那可真是一场大战啊!两家都争着说自己才是正宗的,就像两个孩子争一个心爱的玩具。
加多宝说:“我用了这么久,这品牌就是我的!”王老吉可不干了:“明明是我先有的,凭啥给你!”这争来争去,最后还闹上了法庭。
你说这商标的重要性得有多大吧!
还有那个“乔丹”案!迈克尔·乔丹多有名啊,结果有人抢先注册了和
他名字差不多的商标,这像不像有人偷偷拿走了本该属于你的宝贝?迈克尔·乔丹能不生气吗?他肯定得打官司要回来呀!这事儿闹得沸沸扬扬,大
家都在关注。
再有“新百伦”案,新百伦在中国市场做得风生水起的时候,才发现商标被别人抢注了,哎呀,这得多郁闷啊!就好像你辛苦建了一座城堡,结果发现钥匙在别人手里。
这些案例都告诉我们,商标法可不是闹着玩的!它能决定一个品牌的生死存亡呢!商标就像是企业的孩子,得好好保护着,不能让别人抢走了,不
然那得多心疼啊!咱普通消费者也要注意,别一不小心就买到了那些傍着大牌的产品。
所以啊,商标法真的太重要了!大家都得重视起来,企业要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我们消费者也要认清真正的品牌,别被那些假冒伪劣给骗了!这就是我的观点,不用我说什么总结的话了吧,道理就是这么个道理,大家都懂的!。
商标法案例教程
商标法案例教程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就来唠唠商标法的那些案例,就像听故事一样轻松愉快地学习商标法知识。
一、“真假李逵”的商标纠纷。
话说有这么一家小有名气的本地咖啡店,叫“香浓咖啡屋”,在当地已经开了好些年,招牌咖啡那是香味四溢,口碑特别好。
他们呢,一直用一个很有特色的标志,是一个咖啡杯冒着热气,周围环绕着咖啡豆的图案,大家一看到这个标志就知道是“香浓咖啡屋”。
突然有一天,在城市的另一个角落开了一家新的咖啡店,名字竟然也叫“香浓咖啡屋”,而且标志虽然和原来那家有些细微差别,但整体风格非常相似,也是咖啡杯冒热气加咖啡豆。
这可就把原来的“香浓咖啡屋”老板气坏了,这不明摆着是想蹭热度嘛。
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呢,这就涉及到商标侵权的问题。
原来的“香浓咖啡屋”的标志已经在当地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消费者看到这个标志就会和这家店的咖啡产品和服务联系起来。
新冒出来的这家店使用相似的标志,很容易让消费者混淆,以为是同一家店或者是分店之类的。
这就好比是有人冒充李逵,在江湖上招摇撞骗,真正的李逵肯定不能忍啊。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咖啡店就可以通过商标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他们可以收集证据,比如证明自己先使用这个标志,还有这个标志在当地的知名度、新咖啡店的标志与自己的相似程度以及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实际情况等等。
然后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咖啡店停止使用相似的商标,并且可能还能要求赔偿自己因为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呢。
二、商标抢注的闹剧。
再给你们讲个有趣的事儿。
有个年轻的发明家,他发明了一种超级酷炫的新型健身器材,这种器材能让健身变得特别有趣,而且效果超棒。
他给自己的这个发明取了个名字叫“活力健”,并且在小范围内开始生产和销售,但是他没有太在意商标注册这件事儿。
结果呢,有个狡猾的商人发现了这个商机。
他看到这个“活力健”健身器材很受欢迎,就赶紧去注册了“活力健”这个商标。
等发明家反应过来的时候,已经晚了。
这个商人注册了商标之后,就开始找发明家的麻烦,说他侵权,想要从发明家这里捞一笔钱,要么就是想让发明家把整个生意都交给他。
商标权案例
商标权案例最近有一起商标权案件在媒体上引起关注。
案件的当事方分别是一家经营餐饮连锁的公司A和一家新兴餐饮公司B。
公司A在全国范围内开设了多家连锁餐厅,其标志性的商标被广泛熟知。
然而,新兴公司B在经营过程中也使用了与公司A商标十分相似的商标。
公司A认为,公司B使用相似商标侵犯了其商标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B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B使用的商标与公司A商标的形状、图案等元素高度相似,在整体上给人造成混淆的误导。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B停止使用该商标,赔偿公司A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商标权的核心问题是商标的相似性以及是否存在混淆误导的可能性。
商标是企业的标志,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起到鉴别和识别的作用。
对于注册商标的企业来说,商标权是其品牌形象和经营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来进行。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定义、注册、保护和维权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商标法,只有满足特定的条件,商标才能被注册,并享有商标权的保护。
在商标权的维权过程中,需要考虑商标的相似性、使用范围、经济损失等因素。
对于案件中公司B的行为,法院认定其使用与公司A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商标的相似性是指两个商标在形状、图案、名称等方面存在相似的程度。
在此案中,公司B 的商标与公司A商标的形状、图案等元素高度相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误导,使其与公司A的餐厅产生关联和混淆。
商标权案例中也涉及到赔偿的问题。
商标侵权行为造成了原权利人的经济损失,侵权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案中,法院判决公司B对公司A进行赔偿,以弥补公司A因商标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起商标权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权的保护对于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维权等方面需要企业重视,在经营过程中合法使用商标,避免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同时,对于发现他人对自己商标权的侵犯,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典型案例
商标典型案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形象的代表,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武器。
在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案例,这些案例对于我们了解商标的保护和运用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商标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商标的运用和保护。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商标侵权案例。
某公司生产并销售一款名为“鲜果多”的果汁饮料,该公司为其产品注册了“鲜果多”商标。
后来,另一家公司也推出了一款名为“果多鲜”的果汁饮料,并在包装上使用了与“鲜果多”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
原公司认为这是商标侵权行为,遂将对方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对方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使用“果多鲜”商标,并赔偿原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其次,我们来看一则商标注册被驳回的案例。
某公司欲注册“火爆鸡排”商标,但在申请注册时被驳回。
原因是该商标与已有商标“鸡排火爆”相近,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因此不符合商标法的注册规定。
对于这一案例,公司可以重新设计商标,或者与原商标持有者进行商标授权合作,以达到商标保护和利用的目的。
再者,我们来看一则商标维权的成功案例。
某知名餐饮连锁企业的商标“鲜果多”遭到他人侵权,该企业立即采取了法律行动,通过起诉和调解等手段,最终取得了胜诉。
此案例表明企业在发现商标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维权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来看一则商标合作授权的案例。
某知名运动品牌与一家知名设计师合作,共同推出了一款名为“潮流运动”的系列运动鞋。
在这一合作中,双方商标的结合既保留了各自的品牌特色,又能够共同借助对方的品牌影响力,实现了双赢的局面。
通过以上商标典型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商标在实际运用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企业在运用和保护商标时,需要充分了解商标法律法规,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以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同时,商标合作授权也是一种有效的商标运用方式,能够实现品牌联合营销,提升品牌价值。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在商标运用和保护方面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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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和尼斯协定
我国自1923年起,先后制定公布过五个商品分类表。到二十世纪五十年 代,世界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国际间的交往更加频繁。一些国家认为,各国 使用各自的商品分类表已不能适应有关商标事务的国际联系,给商标所有人到国 外注册带来了麻烦,不利于商标事业的发展和经济发展。这些国家的商标主管机 关认为,需要有一个国际统一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分类表。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尼 斯协定。 尼斯协定是一个有多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 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南部城市尼斯签订, 1961年4月8日生效。尼斯协定的成员国目前已发展到65个。我国于1994年8月9日 加入了尼斯联盟。尼斯协定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共同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 分类体系,并保证其实施。目前,国际分类共包括45类,其中商品34类,服务项 目11类,共包含一万多个商品和服务项目。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 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 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 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 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 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同2001版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 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 请,不予公告。(同2001版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 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2001版第三十一条)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 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 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 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 定的标志。(同2001版第十六条)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分类类名及其注释所划分的行业进行分类,也可以按字母排列的分 类表中类似的服务分在一类; (2)出租业的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一类(如出租电话机,分在38 类) ;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务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 咨询(第39类),商业管理咨询(第35类),金融咨询(第36类),美容咨询(第44类)。以电子 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 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 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 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 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 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 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商品及服务分类遵循的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 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 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 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 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 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 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 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 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依据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 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 注册商标无效。(同2001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ps,第十、十一、十二条为不予注册的几类商标类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 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同2001版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 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2001版第十三条第一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同2001版第十三条第二款, ps:驰名商标跨类保护)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 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一款同2001版第十五条)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 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及案例学习(一)
杨巧 专利事务部 7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 种标志,每一个注册商标都是指定用于某 一商品或服务上的。 从商标构成来说,包括文字、图 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 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除商品和服务商标外,还包括以下类型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 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证明商标应由 某个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由其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不能使用。它是用以证明商品或服务本身出自某原产 地,或具有某种特定品质的标志。只要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这一特定的品质并与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就 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 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不是个别企业的商标,而是多个企业或个人组成的某一组织成员共同拥有和使用的 商标。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也不得转让。为适应集体商标“共有”和 “共用”的特点,它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订统一的规则,并将之公诸于众,由集体成员在公众的监督下共同遵 守。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 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 体商标申请注册。(一般由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或授权申请) 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有效期为10年,专用权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