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及其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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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方法论的二元对立及其超越

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传统社会学方法论面临着整体论与个体论之间、宏观与微观之间及结构与活动之间对立的困境,这种困境的对立有其深刻的哲学根源,即唯名论与唯实论之争。本文还论述了随着人们对实证主义的不断质疑,对社会学本身的不断反思与批判。

关键词:社会学方法论;二元对立;超越

社会学自孔德提出,得以建立并且发展至今,其理论与方法取向一直存在着分离与对立,以迪尔凯姆为代表的实证主义(方法论集体主义)和以韦伯为代表的理解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这两大社会学方法论传统,它们的矛盾冲突导致的二元对立主要体现在整体论与个体论之间、宏观与微观之间及结构与活动之间的对立。这三种对立中,整体论与个体论的对立是后两种对立的基础。

随着20世纪70~80年代以来欧美一批年轻社会学家的兴起,他们对实证主义的批判及消除社会学方法论二元性的主张,西方社会学界出现了许多强调多元综合的全新理论范畴。著名的有卢曼的功能结构主义、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以及布迪厄的建构结构主义理论。尽管这些理论具有不同的基本特征,但它们却基于一个共同认识,那就是试图通过对存在于社会学领域内部各种二元论式思考方式的批判,打破迄今为止相互对立的社会学理论传统,克服并超越方法论个人主义和方法论整体主义的对立并实现它们的统一。

一、二元对立的哲学基础:唯名论与唯实论

在西方哲学史上,中世纪经院哲学内部在有关“一般”(共相)与“个别”(殊相)关系的看法上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形成了“唯名论”与“唯实论”两大派别的长期对立和斗争。“唯名论否认一般的客观实在性,否认概念的客观内容,认为只有个别的事物(特殊)才是真实存在的,而一般(概念和共相)不过是人们用来表示个别的东西的名称;个别才是科学的对象,一般是逻辑的对象。”[1]唯实论则与唯名论的观点相反。唯实论认为一般先于个别事物而存在,是独立于个别事物的客观实在。一般是个别事物的本质,个别事物不过是一般派生出来的,个别情形、偶然现象,并不真实存在。

将唯实论与唯名论这对哲学范畴运用与社会领域,来解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便形成了“社会唯实论”与“社会唯名论”哲学。社会唯实论认为,尽管个人是社会学的主体,个人生活形成社会,但社会不是“个人的聚焦”,而是自成一类的,社会外在于个人,是一个由各种制度和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对个人具有强制性。它一旦形成便会产生超越个体的新的特征,这些特征反过来塑造了个体意识与个人行为。因而社会并不源于个人选择,相反,是个人选择假定了社会先在。因此,从社会唯实论哲学出发,必然认为只有从社会环境和经验事实角度,才能对社会现象作出合理解释。与之相对,社会唯名论哲学认为社会只是单纯的名称,只有个人才是真实的存在,个人先在于社会,离开个人及其行为,社会团体和社会行动也不复存

在。因此,从社会唯名论哲学出发,必然认为从个人行为和主观动机的角度,以个人为分析基点,才能对社会现象作出合理解释。

二、二元对立的具体分析

1.整体论与个体论的对立

整体论与个体论是社会学方法论研究领域的最基本的范式之一。个体论者认为个体是社会的真实本体,也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单元。在他们看来,社会不过是许多个体的集合、相加和汇总,社会整体的属性、性质、特征或状态只能从个体的属性、性质、特征或行动中得到解释,依此整体可以还原为个体。脱离了个体,“社会整体”是一个毫无意义的词语。“社会”一词的意义在于,它是一个指称个人及其行为的集合体的方便的标签或工具。社会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区别只是量的不同,没有质的差别。整体论则认为社会整体不仅仅是个体的总和,作为一个整体,它获得了一种外在于个体的结构属性,这种结构属性既不是来源于个体本身,也不是个体的属性所能解释的。社会整体与个体之间的区别不是量的不同,而是质的差异。造成这种质的差异的原因在于社会整体、社会制度或宏观社会现象具有一种超越个人的结构,这种结够在时间上超越个体有限的生命而不断延续,在空间上超越个体的有限活动范围而不断扩张。因此,社会不但不能还原为个体,相反,这种社会结构成为决定和制约个体行为的原因性力量。[2]以迪尔凯姆为代表的社会学家,坚持整体论的观点,认为社会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实体,它具有整体性、外在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社会决定个人,社会现象不能还原为个人现象,应当从社会整体出发解释社会现象,社会学的研究必须限定在社会层次上。而韦伯与之针锋相对,坚守个体论的、理解的方法论主张,认为社会只是空名,并非实体,真实存在的是个人,社会、结构、组织、制度等不过是抽象名词,社会学研究只能从个人出发。

2.结构与行动的对立

行动与结构之间的对立也是社会学研究领域的基本范式之一,以往的社会学家不是过分强调结构、系统等客观性而忽视行动或者个人;就是过分强调个人意识、体验等主观性而忽视结构、系统的客观制约性,其结果是妨碍我们把握社会中相互交织的复杂联系的逻辑。行动理论的奠基性主张来自韦伯和齐美尔,韦伯指出,社会学的研究主题应该是行动,是有意义的、由动机推动的、他人导向的行动,我们可以通过解释性理解、建立理想类型来研究它。围绕着机构如何决定和限制个人的行为,以及个人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和能动性的问题,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结构决定个人的行为,个人行为是社会系统和结构的产物。社会结构被置于首位,个体的行为和特性被弱化。而符号互动论和常人方法学则表示相反的立场,他们强调个体如何通过自身的行动去构造周围世界,在组织制度束缚下的消极被动的人变成一个具有自我控制、自觉选择的主观能动的人。正如布鲁默所言:“社会组织不过形成了一种人们在其中活动的情景,它不过为人们解释他们所处的情景提供了一套固定的符号,知识在此意义上它才能参与并影响了人们的行动,成为人们行动的一部分。”[3]

3.微观与宏观的对立

在社会学方法论领域中还存在着宏观理论与微观分析相脱节的现象,这一方面是由于整体论和个体论的影响,另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理论工具和操作方法。格兰诺维特在《弱关系的力量》中指出,当前社会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缺陷是没有以令人信服的方式把微观层次的互动与宏观层次的互动的模式联系起来。[4]默顿认为,如果每一位社会学家都奢望发展宏观理论,从中可以推演出所有次生性的理论,其结果只能是像早期的宇宙哲学一样提一些半斤八两的主张,那么,通往宏大理论的道路将被阻塞,“顽固地坚持这样的实践,只能使社会学走向四分五裂、争论不休,每块地盘都有它自己的理论体系来统管。”[5]他建议,社会学家应该集中建设“中层理论”,这样的理论既非经验研究所得出的日常总结,也不是宏大的理论范式,而是这两种立场的中和。科尔曼对社会科学领域中宏观和微观分裂的现象极其不满,认为这样的方法论和理论研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能对社会生活做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因而他试图重建社会需要的社会理论,使微观水平的行动与宏观水平的社会结构相结合。

三、超越:理论综合与范式整合

帕森斯之后,亚历山大继承实证主义传统,从新功能主义的视角对实证主义进行改造,为新功能主义奠定了他所称的后实证主义方法论基础。亚历山大指出,科学过程除了经验逻辑之外,还有一个逻辑在起作用,他称为“理论逻辑”,构建了一个从经验环境到形而上学环境的科学连续体,一定程度上既克服了形而上学的思辨性,又克服了经验主义、自然主义的片面,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辩证的实证主义方法论,从理论上把经验与形而上学、实践与理论统一起来。6

布迪厄则进一步设计出一套可以同时超越方法论整体主义与方法论个人主义,并保持其优点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布迪厄的社会学方法规则可以简单地表述为:是一个在涂尔干方法论整体主义基础之上,重新导入被其忽略掉的行动者直接体验的规则。具体而言,就是首先运用涂尔干社会学方法的首要原则——系统地摒弃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的原则——实现其“认识论断裂”,即首先将社会看作一个独立于行动者个人并且可以从外部加以把握的客观事物(客观结构)。紧接着再对这一客观主义认识实施对象化与客观化操作,并把被涂尔干所忽略的行动者的常识性认识与成见看作社会结构的一种象征补充,并将其放到客观结构与被身体化了的结构(惯习),即社会结构与心智结构的辨证关系中加以把握。[7]布迪厄社会学方法新规则的理论意义在于,它摆脱了方法论个人主义与方法论整体主义二者择一的二元论倾向,通过吸收与融合这两种表面看来相互对立的方法优点的手法,为实现社会学方法论范式的转换提供了独特视角。

社会学方法论上的二元对立困境,无疑是社会学发展的桎梏,人们在社会学研究中,无论用二元中的哪极,都有很大限制。随着人们对传统社会学的反思和批判,各种新理论得以出现。这些多元化的研究范式在对传统社会学方法论的修正完善过程中,为社会学的发展提供了另外的理解角度和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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