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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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初析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初析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初析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均重视保护刑事被告人的权利。

与此相反,刑事诉讼被害人的当事人权利却长期被忽略。

这种状况直到二十世纪中叶犯罪被害入学的兴起,才得到改变,各国逐渐重视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顺应国际潮流,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有了很大发展。

尽管如此,但还存在许多不足,被害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的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狭义的被害人专指公诉案件中的刑事被害人。

本文仅就公诉案件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探讨。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缺失1、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上诉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仅对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有上诉的权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而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享有上诉权,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使被害人对犯罪的追诉权受到一定限制。

造成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差异,不利于被害入完全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2、对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权限的规定不够明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犯罪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并享有对这一规定的知悉权。

但是,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仅规定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没有涉及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使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与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权限不对等、不均衡。

3、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赔偿权的缺失。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但被害人的损失往往因被告人经济困难等原因,得不到补偿或不能得到有效的补偿。

二、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构想我国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后,实现被害人权利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迫切需要。

考虑我国的国情,借鉴各国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应当进一步加强我国法律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一)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是否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争议的焦点。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之完善
( ) 立 实 施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一 确 的原则、 内容
现 状
制 度 缺 乏 规 范
我 国 《 事 诉 讼 法 》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刑 并
( ) 论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一 理 制度 缺 乏深 入研 究
就 理 论 研 究 来 看 , 方 面 , 们 对 构 一 人


我 国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制 度 的
( ) 法 上 对 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救 助 二 立
导致 社 会 对刑 事 被 害 人 的关 心 和救 助 意 识 仍 未 能 上 升到 应 有 的 高 度 ,在 社会 范 围 内 还 未 形 成 救助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氛 围 ,反 而 存 在 ~ 些 不 良风 气 , 比如对 刑 事被 害 人 投 去 歧 视 、 夷 的 目光 , 刑 事 被 害人 承 受 更 大 鄙 使 的心 理压 力 。而 站在 被 害人 的角 度 , 本身 自 我 权 益 保护 意 识 淡 薄 ,往 往 不 懂 得 主 动 寻 求 救 助 。另外 , 我 国还 存 在 的一 个 问题 是 在 参 与救 助 活 动 的 大部 分 志 愿 者 在 主 观意 识 和客 观 技 能 上存 在 不 足 ,这 严 重 制 约 了我 国刑 事 被 害人 社 会救 助 制度 的发 展 。 二 、 立 和 推 进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社 会 确 救 助 制 度 的 设 想
护 ” , 刑 事 被 害 人 的 保 护 还 没 有 上 升 上 对
试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社 会 救 助制 度 之 完 善
口 张 善 皴 彭 雪 娟
( 南大 学法 学 院 , 南 中 湖 长沙 408) 1 0 3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完善

内容提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害人参与权的改革和发展,是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突出方面。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角色,其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如何,已成为刑事诉讼发达程度的标志之一。

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应引起对被害人保护的重视,进一步完善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保障机制,以显现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在人权保障上长足进步。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地位权利保障在刑事诉讼全球化过程中,人权保障观念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确认和弘扬。

为顺应历史发展趋势,我国在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正,并大幅度提高了人权保障水平,其中把被害人确立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同时增加了被害人某些权益的保障,对国家法治文明建设起到一定推进作用。

但我国对刑事被害人的研究只是刚刚的起步,还没有建立起相当完整成熟的理论和保障体系。

因此,在保障刑事被害人地位、权益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

笔者认为,要健全刑事被害人制度,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吸取国外某些宝贵经验,全方位提高刑事被害人应有的权利,以彰显法律的正义价值。

一、国外刑事被害人制度及其价值取向犯罪被害人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半个世纪以来,在被害人权利运动的推动下,刑事被害人在世界范围内开始复兴起来,并进入一个较为成熟的发展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地位日益受到重视。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法律界上许多学者认为,在此之前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重点是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而今后应赋予被害人平等防御权,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从本质上来说,公正不应偏向于任何一方,原告和被告都不应受到过度的青睐或冷遇,诉讼双方应维持在均衡状态。

可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只充当一个过客的角色,其地位和权利是相当有限的。

直到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国际上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作为一个法律制度的价值就是在其内在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同时也体现对社会的经济性效益。

“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建立全面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加强被害人权益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完善被害人赔偿机制,提高司法保护能力,加强被害人心理疏导和帮助也是关键步骤。

这些举措有助于提升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水平,加强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

未来,还需继续努力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朝着更加公平、合理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对于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

【关键词】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赔偿机制、司法保护、心理疏导、重要性、发展方向1. 引言1.1 介绍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并不完善。

当前我国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较低,权益保护不到位,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司法保护能力有限,心理疏导和帮助不足等。

被害人常常感觉自己处于弱势地位,难以获得公正对待和及时补偿,这给被害人带来了二次伤害。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亟需完善,以确保被害人获得更好的法律保障和人道关怀。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不仅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通过改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我国刑事司法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维护被害人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1.2 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

保护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之一。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须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让他们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注。

健全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有助于提高社会公正和法治程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依法维权的积极性。

建立健全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还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制 的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而探 讨 了完善 我 国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的路 径 , 出 了完 善 我 国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 进 提
保 障机 制 的 对 策 。
关 键 词 : 事被 害人 ; 利 保 障机 制 ; 刑 权 法律 关 系 中图分 类 号 : 9 5 3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编 号 :0 66 9 2 1 ) 40 5 - D 1. A 10 — X( 0 0 0 - 00 3 0 6
本 文 所指 刑 事被 害人 权利 , 要包 括刑 事被 害 主 人受 到犯罪侵 害后在 刑事诉讼 过程 中享有 的权 利 以
及 在 消 灭 犯 罪 影 响 过 程 中享 有 的 权 利 。 而 刑 事 被 害
讼 中, 的学者认 为 , 国的被 害人在 坚持公诉 案件 有 我
公诉 指导原则 和尽量 减少其他 诉讼证 据对被害人 作
试论 我 国刑事 被害 人权 利 保障 机制 的完善
金 鑫 , 唐 锴
( 汉 市 汉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北 武汉 4 0 5 ) 武 湖 3 0 1
摘 要 : 方位 保 障 刑 事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利 , 全 既是 实现 刑 事诉 讼 的 内在 价值 和 目的 所 不 可 忽 视 的 重 要 方 面 , 也
检法 司等八部 门联 合 印发 了 《 关于 开展 刑事 被 害人 救 助工作 的 若 干 意见 》 要 求在 全 国范 围 内, , 积极 、 稳妥、 有序 地开展 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工 作 , 同年年底 ,
已有过半数 的地方在 当地党委政 法委领 导 、 调下 , 协
研 究草拟 了具 体实 施 意见 , 有些 地 方 已经 将部 分 刑 事被 害的经济救 济上 升到 地方 立法 的层 面 。 同时 , 我 国法学 理论界 也开 始有 学者 研究 “ 事被 害人 参 刑 与诉讼活 动 的心理 基础 ” 并 进一 步探 讨保 障刑 事 ②,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对策研究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对策研究

刑 事被害 人 , 是刑 事案件 中合法权 益遭受 犯罪行 为侵 害 的人, 要 实现法 律体 系 的统 ,消 除法律 体系 的 内部冲 突。 首先要 包括 自然 人 、 法人 和其 他社 会组织 ( 本文指 自然 人受 害人 ) 。刑 事 更 新法 律观念 。” 我 国诉讼立 法 和实 践中 , 在 处理 民事诉 讼程序 和 被害 人 的求偿权 是指 刑事 被害 人获得 赔偿 的权 利 。 体应 分为 两 刑事 诉 讼程序之 间 的适用 关系 时 , 的是 附带诉 讼的原则 , 墓 具 采纳 其 个方面 : ‘ 向犯 罪人请 求赔偿 的权 利 ,二 向国家寻 求补偿 的权 本理 益优 先 , 在市场 经济 体制注 重私 权保 护的背 景下 , …是 足 含足公 但 追 利。 请求 赔偿 的范 围应包 括直接 物质 损失和 精神 损害赔 偿 两方面 。 诉犯 罪与权 利保 护 应被置 于 同等重 要位置 , 。 于 民。 纷格局 刑优 的解 加强被 害人求 偿权 的保 障, 被害人 的赔 偿得到真 正落 实 , 使 不仅是 因利益 的变 迁而 受到 冲突 ,在刑 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应 当加 强民 事 对 被害 人权利 的维 护, 能保证 社会 的稳定和 秩序 , 更 促进 我 国法治 权 利 的保护 , 注重 强化 其 民事救 济功 能 。 [】 ” 其次 要对 附带 民事诉 1 社 会建 设的进 程 。然而 长久 以来 , 害人 的地 位和 权利 却~ 直处 讼 的受 案范 围和 法律救 济加 以明确 。一是将精 神 损害赔 偿纳 入附 被 于 被忽 视 的状态 。我 国 19 96修 订后 的刑 事诉 讼法 赋予 了被 害 人 带 民事诉 讼 的受案 范 围,此外 还应 当废 除现有 司法解 释对 受 案范 多项 权利 ,但 与国 际上关 于被害 人保 护 的要求 相 比还 存在 较大 差 围的限制 ,规 定提起 附 带 民事 诉讼 不受犯 罪性 质和犯 罪 范围 的限 距 , 别 是有关 被害 人求 偿权 的规 定。根据 我 国刑事 被害 人求偿 制 。矗 是 明确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法律 救 济途 径。对于被 害人 合法 财 特 二 权 保护 中存 在 的…系列 问题 , 为保 障刑事 被害人求 偿权 的 实现 , 应 产 , 当根据 民事 侵权 责任方 式 , 相应 处理 , 应 作 其中属 于侵 占国家 从 以下 儿方 面进 行 改革 。 集体 、 他人财 产权 的 , 令返还 财产 , 判 返还 财产 不足 以弥补 损失 的, 完善 我 国的刑 事附 带民事 诉讼 制度 除返还 原物 外 , 要 对不足 部分 判令被 告人 赔偿 经济 损失 。 还 我 国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立 法 的缺 陷和冲突 .导致 了法律适 用 ( ) 二 i A定刑 事 附带民 事诉 讼 的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混乱 , 制约 l 正与 效率 的实现 , 『 公 要改 变这 现状 , 须在 明确 必 精 神损 害足与 物质 损害 相对 应 的非财 产损 害,其本 质是 对公 刑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的法律性质 与特 征基础 上 . 过立 法加 以补充 、 通 民健康权 的侵 害 。从 当今 世界 立法 和 司法实 践看 ,许多 国家刑 事 修 改和完 善 。 诉讼 法都 明确 规定 开事 附带 民事诉 讼应 当包括 精 神损害 赔偿 。如 0 ( ) 一 实现 法律体 系 的统一 , 消除 法律体 系的内部 ;突 中 法 国规 定, 事 诉讼所 附 带的 民事诉 讼应 包括 作为起 诉对 象的犯 刑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对策论文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对策论文

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对策研究摘要:从二战结束到现在,被害人问题的研究己经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特别是80年代以后,国际上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扩大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是近年来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我国关于被害人问题研究已经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但是仍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刑事被害人的各项权利还有得到切实保护,特别是有关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实现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护刑事被害人,是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本文指自然人受害人)。

刑事被害人的求偿权是指刑事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

具体应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向犯罪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二是向国家寻求补偿的权利。

请求赔偿的范围应包括直接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两方面。

加强被害人求偿权的保障,使被害人的赔偿得到真正落实,不仅是对被害人权利的维护,更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促进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

然而长久以来,被害人的地位和权利却一直处于被忽视的状态。

我国1996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多项权利,但与国际上关于被害人保护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有关被害人求偿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护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为保障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实现,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革。

一、完善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法的缺陷和冲突,导致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制约了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在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性质与特征基础上,通过立法加以补充、修改和完善。

(一)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消除法律体系的内部冲突要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消除法律体系的内部冲突。

首先要更新法律观念。

”在我国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处理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诉讼程序之间的适用关系时,采纳的是附带诉讼的原则,其基本理念是公益优先,但在市场经济体制注重私权保护的背景下,追诉犯罪与权利保护应被置于同等重要位置,’刑优于民’的解纷格局因利益的变迁而受到冲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加强民事权利的保护,注重强化其民事救济功能。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

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

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完善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

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

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完善探究摘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条文的形式明确提出了保障人权的原则,这一条文旨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保护,但同时新刑诉法还通过增设刑事和解程序等制度来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但新刑诉法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更为全面、深入,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这些年以来,我国的恶性凶杀案频繁发生,从近些年的一些法院判例和新闻报道来看,发现大多数被害人及其家属最终都未获得被告人的赔偿,主要原因是这些凶犯大多没有可供执行赔偿的财产,而我国当前既无刑事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也没有完善的被害人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甚至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并且从有关案例来看,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等关于被告人是否获得人道待遇、公正的审判的情况,而被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后苦难却成了被普遍的遗忘。

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承受心灵和肉体伤痛的同时,还要承担凶犯的犯罪行为给他们带来的经济恶果,处境悲惨而无助。

2012年修订刑诉法首创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依然不利于被害人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亟需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

本文首先从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出发,明确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其次,在了解并熟悉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之后,进一步深度剖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不足之处,从实践出发,找出导致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的制度上原因。

最后,在结合国外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障的方法和措施之后,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我国当前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完善措施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一)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指刑事受害人应在刑事诉讼中充当何种角色,也就是其对诉讼进程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力。

1被害人诉讼地位的高低往往直接反映出被害人权利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受到国家重视,反映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力量对比,更反映出被害人是否完全参与到追诉犯罪人的诉讼进程中。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完善对策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权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领域。

因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作为个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显得那么渺小、无助。

他们的权利曾一度难以获得全面保障,所以后来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大家都高度关注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而作为刑事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却被人们不自觉地淡忘和忽视。

在权利保障的天平中,他们的权利被高高悬在了空中。

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可见,被害人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且居于当事人之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应该是比较高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远不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缺失刑事诉讼法既然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就应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令其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然而由于我国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部分权利的缺失,被害人难以参与到刑事诉讼去。

1.在起诉阶段的陈述意见权因缺乏配套规定难落实《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可见,听取被害人或其委托人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却没有对如何听取,采用何种方式、程序听取,不听取被害人意见会有何后果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至实践中,各个检察机关甚至同一检察机关不同检察官之间都做法不一,有的地方甚至省略了这一程序。

所以《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2.在审判阶段的诉讼参与权无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有出庭的权利,法院有通知被害人出庭的义务。

所以法院无需向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这样被害人无法了解检察机关以何种罪名起诉,案件何时开庭,无法参与进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及其完善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及其完善

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世界各国来看,世界各国注重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中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增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以及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严重匮乏,使得被害人权益保护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在制度上仍需要改善。

本文提出在刑事诉讼中从改善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增强刑事被害人程序性参与权、增加刑事被害人受援权等方面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构想。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刑事诉讼作者简介:熊亚男,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336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我国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立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理论体系也不完整,在保障刑事被害人地位、权益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缺口,而中国刑事司法的趋势科学化与文明化,目前正在探索以及进一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我国目前法制建设遇到的很大的难题,在我国刑事被害人是指人身、民主、财产权利和其它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自然人。

我认为,目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制度设计上存在的最急迫的问题有三个方面。

1.被害人难以充分有效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我国法律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权利,能够使被害人受到的损害及时得以补救,但目前来说我国公民法律素质都不高、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有限以及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对被害人行使权利人为地设置限制,使被害人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很难,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存在严重不足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必须要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也仅仅将它作为被害人的一种告知的权利,这或许会使被害人失去一次机会即要求损害赔偿的或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进而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二是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了被害人只能就物质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未规定精神赔偿排除,它的范围是明显不合理的,刑事犯罪中,被害人的精神上遭受损害是普遍存在的事实,或许其精神损害有可能超过了物质损失,但是根据目前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将不予赔偿,其是否合理已成为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之一;三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因财务损害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犯罪分子的非法占有以及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行为,未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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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但是 , 于种 种原 因 , 由 刑事 被 害人及 其 近 亲属 的利 交 给联邦 法院 的调查结 果 的报告 中, 必须 包括一 份 “ 被 益往往得 不 到有效 的保护 。 现实生活 中 , 时有发 生的涉 害人 被 害状 态 的陈述 ”即从被 害人 的角度 来陈述犯 罪 , 法涉诉 上访 事件 中 ,有 相 当一部分 是刑事案 件 中 的被 及其结果。该规定的 目的是使法院在未曾见过被害人 害人及 其 近亲属 因被犯 罪侵 害后 ,不能得 到加 害人 的 或 未曾 听取 被害人 陈述 的情况 下不 能审 判罪犯 。被害 赔偿 , 又不 能及 时获得 国家 或者来 自社会 的救济 , 从而 人状 态 的陈述可 以令法 官充分 注 意到被 害人 由于 犯罪 社 肉体和精 神 的损害 , 这样 , 法 使刑 事被 害人及其 近亲属 的生活陷入 困境甚 至绝境 。 行 为而遭受 的经 济 、 会 、 我 国刑 法 和 刑诉 法 都 规 定 了被 害人 有 获 得 赔 偿 官 就可 以综合 考虑被 告 人和被 害人 及其 家属 的情 况进 英国 18 年《 9 5 刑事起诉法》 不排除个人的刑事 的权利 , 但在获得赔偿 的权利范围上却作了不利于被 行量刑。 但是 私诉 案件 由起诉 人进 害 人 的限制 , 规定 被 害人 只能就 犯罪 行 为所 导 致 的物 起诉 权 , 制止无根 据 的起 诉 。 检察署 长一般 不予接 管 。 质损害要求赔偿 , 而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与一般 行诉讼 , ( ) 二 在对 刑事 被害 人 的补偿 方 面 侵权 行 为相 比犯罪 行 为 的性 质更 为严 重 , 果 不 能在 如 自新西兰 16 年颁布《 93 刑事损害补偿法》 以来 , 提起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则会严 英、 、 、 、 美 德 法 奥地 利 、 兰 、 兰 、 尔兰 、 芬 荷 爱 比利 时 、 丹 重 损害 刑事 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益 , 而且 也 与 民法 的有 关 麦 、 森堡 、 萄牙 、 典 、 卢 葡 瑞 西班 牙 、 大利 亚 、3 、 澳 1本 韩 规 定相 冲突 。 国和我 国香 港地 区 、 台湾地 区等相 继 建立 了被 害人 救 济 制度 。比较 典型 的是 澳大 利亚 , 自上世纪 6 代开 0年 二、 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域外立法 比较 始 ,澳 大 利亚 不 断加大 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保 护 的力 度 。 以新 南威 尔士 州 为 例 , 事 伤 害 赔 偿 法 、 害 者权 利 刑 受 “ 战” 二 以后 , 随着 世 界 人权 保 护 运 动 的开 展 , 刑 宪章、 受害者支持和恢复法等各种保障被害人权利 的 事被害人保护运动也开始博兴 。尤其在二十世纪 6 O 专 门法 律 、 规相 继 出 台 , 法 而且 随 之 建立 了恢 复性 司 年 代 以后 ,被 害人 的保 护 得 到 了越 来 越 多 国 家 的关 法 、 害 人登记 、 费 心里 辅 导等 各项 制 度 , 被 害人 被 免 为 注 , 于被 害人 权 利保 障 的研究 也 不断 深 化 。许 多 国 关 权 利保护 提供 了完 整 、充分 的法 律依据 和有效 的运行 家 的刑 事 司法 开始 从 以保 护被 追诉 者为 中心 , 展成 发 机制。 不仅 如此 , 以政府 设立 的受 害者管理局 为主管部 为 同等 保 护被 害人 和 被追诉 者 权利 , 重 二者 之 间 的 注 门的各种 专 门机构也得 以全 面建 立 , 政府机 构 、 且 非政 协 调 与平衡 , 在相 关法 律 中增加 规定 被 害 人权 利 保 护 府 组织 以及 民间组织相 互 配合 ,为被 害人权 利保护 提 的专 门条 款 , 制定 和 通过 有关保 护 被害 人 权利 的专 门 供 了全方 位 的组 织保 障 。关 于被 害人 国家赔 偿 的程 序 法 律或规 范 性文 件 。 与赔 偿标 准完整 、 严密 , 为这 项工 作 的顺 利开 展提供 了 ( ) 诉讼 权益 保 障方 面 一 在 可供操作 的技术规 范 。 事案件 的直接受 害人 、 刑 间接受 总 的来 看 , 陆法 系 国家赋 予 刑事 被 害人 较 广泛 害人或者 已经死 亡 的受 害人 的直 接亲 属 ,都 有权要求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摘要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相伴而生,相互对立的两方当事人,法律在充分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同样关注被害人的权利。

本文分析了我国目前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给予其国家补偿、赔偿其精神损失等完善措施,力图使己经失衡了的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关系回到平衡的状态上来。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主要问题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很多新的诉讼权利,如复议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抗诉申请权。

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在诉讼过程中,在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背景下,被害人的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其应然权利得不到保障。

公平正义的本质在于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利益的兼顾而力求其相互间的权利达到平衡。

因此,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必须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受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司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还存在着较明显的不足与差距。

具体表现如下:(一)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权中存在的问题1.控告权、起诉权的规定不够完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86条规定,被害人享有控告和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复议的具体期限以及复议机关不予复议该如何补救。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害人在对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情况下的起诉权。

而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不立案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及其他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但是,假如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复议未被复议机关受理,或复议被复议机关受理后却未被复议,或被复议机关复议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就丧了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果在检查机关不立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此时,公诉转为自诉案件。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摘要】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实体权利意义重大,是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社会矛盾及时化解和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

本文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之不足和完善保障体系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加强对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提供参考。

【关键词】实体权利;保障不足;完善体系被害人学(Victimology)是刑事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始于二十世纪中叶。

当前,世界各国的学者对被害人学的研究方兴未艾,被害人学已经成为刑事法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学科。

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已经成为法律实务和理论界的共识,本文将探讨加强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的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是政法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是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

对于刑事被害人而言,实体权利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是当事人和最为关心和社会大众最为关心的问题。

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当前我国对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保障存在严重不足。

(一)犯罪人无力赔偿,被害人因被害身陷困境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国家的刑罚权,而忽略了对被害人正当权利的保护,被害人实体权利的保障存在较大问题,被害人的民事求偿权利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

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上访的形势很严峻,其中被害人上访所占比较较大,因合法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失却得不到赔偿的情况占相当大的比重。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赔偿、有赔偿能力且积极进行赔偿是被害人得到经济赔偿的途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赔偿的途径是接受办案机关的调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

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判得少,执行得更少”的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结率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大部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使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十分苍白无力。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摘要】加强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意义重大,不仅可以改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动和不利地位,而且也可以保障刑事被害人得到公正的诉讼待遇,从而确保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得到保障之时能“心悦诚服”,在实体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之时也能“服判息诉”。

本文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之不足和完善保障体系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加强对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提供参考。

【关键词】程序权利;保障不足;完善体系被害人学(victimology)是刑事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始于二十世纪中叶。

当前,世界各国的学者对被害人学的研究方兴未艾,被害人学已经成为刑事法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学科。

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已经成为法律实务和理论界的共识,本文将探讨加强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的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诉讼公正实际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①犯罪侵害的法益的保障离不开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于刑事追诉活动的实质性参与,程序权利是被害人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依托,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作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之一的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虽然是诉讼主体,但由于其紧紧依附于公诉机关,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是残缺不全的。

在我国,被害人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被赋予了许多的诉讼权利,但是其知情权等权利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使得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名无实。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却未相应规定要告知被害人,特别是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害人可能因此一无所知,这显然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失去平衡,大大削弱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略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来源: 作者:日期:11-07-22作为刑事公诉案件中具有重要地位的被害人,由于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进行追诉的检察机关的介入,其权利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特别是随着司法人文关怀理念的逐步确立,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相比之下,更显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存在着诸多不足,甚至影响到了司法公正这一基本命题,应当引起立法和司法领域的充分重视,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解决。

一、现行法律在保障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方面的不足《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同时,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也做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具体体现在对以下几个方面权利保护不足:(一)知情权知情权可以说是被害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只有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了解与刑事诉讼活动的相关信息,才能确保被害人能及时、全面地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但在现实中,对被害人知情权的保护却存在许多不尽人意之处。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这说明,虽然刑事诉讼活动从侦查机关决定立案之时就开始了,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却是从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开始的,在这之前,尽管被害人可以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但其权利却受到了很大限制。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对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该条规定本身就与第四十条的规定存在冲突。

实际上,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侦查案情的需要,而不是出于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初衷,在这种情况下,侦查机关并不负有告知被害人诉讼进程的义务,甚至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害人可能都毫不知情。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附带民事
诉讼制度的完善
周晨曦
【期刊名称】《商情》
【年(卷),期】2013(0)5
【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实现之路困难重重,实践中,被害人得到的附带民事判决经常是一张无法实现的“法律白条”,大量的申诉、上访行为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如何加强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司法问题,更是维护社会稳定,迎合保障人权、创造和谐司法时代理念的社会问题.本文重点阐述如何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完善的途径之一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总页数】1页(P261)
【作者】周晨曦
【作者单位】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湖南省41001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从被害人民事权益保障视角的思考 [J], 廖中洪
2.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思考 [J], 吴家林
3.关于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构想 [J], 张新
4.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透视与完善 [J], 万金湖;袁小文
5.浅析我国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J], 周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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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的完善之【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赔偿权实现之路困难重重,实践中,被害人得到的附带民事判决经常是一张无法实现的“法律白条”,大量的申诉、上访行为严重影响着社会的稳定。

如何加强刑事被害人求偿权的保护不仅是一个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利益保护的司法问题,更是维护社会稳定,迎合保障人权、创造和谐司法时代理念的社会问题。

本文重点阐述如何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机制完善的途径之一即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求偿权保障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一、建立配套措施,完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针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笔者主张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第一,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确定全额赔偿原则。

加强精神利益的保护,是人权保护范围和层次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改变我国长期忽视人格权、身份权等精神利益保护现状的一个重要举措,也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观念上和法律上的支持。

确定全额赔偿原则,使附带民事诉讼领域适用的法律条文尽量与民事法律相一致,为被害人创造一个公平的法律空间。

笔者建议修改《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增加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在法律上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使其与《民法通则》第120条相一致。

另外,确定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完全可参照《民法通则》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
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完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制度。

将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财产保全的规定引入附带民事诉讼中,明确增加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主体,增加冻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作为采取保全措施的手段。

同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严格限制采取保全措施的条件,规定公安、检察机关需经过有关负责人的批准才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此外,应在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认可先予执行措施在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运用,并赋予侦查、起诉机关行使先于执行的权力,以防止侦查起诉持续时间较长,不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将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

第三,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缓解“执行难”问题。

在被害人申请附带民事判决强制执行时,立案人员应及时向其送达一份执行风险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具有履行配合执行人员积极举证义务以及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申请人预先对执行过程可能存在的执行不能情况有明确认识,强化申请人的执行风险意识。

而且,执行风险制度在调动当事人积极参与执行的同时,可使申请人能更深入了解执行的过程及执行中可能面临的困难,使执行过程更加透明化,进而可有效减少我国长期存在的申请人对执行机构的不信任及对抗心理,缓解“执行难”以及由其引发的申诉、上访等问题给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程度。

二、确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赔偿权实现途径上的主导地位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与实践中存在的诸多缺陷,部分学者主张废除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通过独立的民事诉讼制度
实现刑事赔偿权。

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不但不能废除,反而应得到加强,确立其在实现刑事赔偿权途径上的主导地位。

因为一方面,通过采取完善措施,减少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上与民事法律的冲突,最大限度保障两者的和谐性,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完全可以充分地保障被害人求偿权的;另一方面,附带民事诉讼具有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不仅具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办案质量,而且通过赔偿行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可极大调动加害人的赔偿积极性,为保障被害人的赔偿权提供有力保障,而且,还减少刑罚的运用、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实现被害人、犯罪人及社会的最大效益。

为此,笔者主张确立以附带民事诉讼为原则,独立民事诉讼为例外的刑事损害赔偿权保障机制。

在一般情况下,刑事被害人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被允许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并将存在例外情况的具体事项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规定。

例外情况主要包括:对因犯罪嫌疑人潜逃,暂不能提起刑事诉讼,但民事侵权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他因案件极其复杂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案件。

对于存在这些特殊情况的案件,法律应该鼓励刑事当事人在刑事程序中达成赔偿的和解协议,以尽可能地发挥赔偿行为对犯罪人所具有的教育功能及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意义。

建议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89条关于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但可以在刑事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修改为“附带民事诉
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审判决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以前,无正当理由没有提起的,视为对损害赔偿权的放弃,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不得再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赋予被害人对相关人连带责任的求偿权
犯罪人多数并非个体生存,其生存的共同体,往往也是经济的共同体,对于犯罪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犯罪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如果与犯罪人共同生活、有共同财产就应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情况下,对近亲属的连累才是制约犯罪人犯罪的最有力的内心因素。

马加爵曾说,他自己的犯罪行为“伤害最深的是我自己的父母亲人”。

所以,赋予被害人追究相关人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的权利,一方面能使犯罪人增加犯罪的顾忌,从而减少犯罪;另一方面也能够使已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能够较顺利地得到赔偿。

参考文献:
[l]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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