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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方案

中国人民大学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是学校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学校促进毕业生更高质量就业创业,推进综合改革的重要抓手。

学校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文件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的要求,围绕创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的奋斗目标,弘扬“立学为民、治学报国”的办学宗旨,坚持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战略性地位,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汇集全校力量,充分动员社会参与,构建实践育人和协同育人新机制,激发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活力,着力培养拔尖创新创业型人才,提高学生创新创业素质,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二、总体目标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作用于学生创业实践全流程,通过打造创新创业教育服务新平台、人才培养新模式,完善支持大学生创业的政策措施、健全服务体系及工作机制,升级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增强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丰富教学方式方法,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使全校创新创业氛围更加浓烈,学生创业意识进一步增强,创业能力进一步提高。

特别针对有需求的学生,进一步加强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指导,使得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著增加。

三、主要措施(一)深化思想认识确立就业创业工作在学校全局工作中的战略性地位,把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学校推进综合改革的突破口,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坚持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的创新创业教学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协同推进,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征求意见稿)序言中国人民大学是一所以人文社会科学为主、兼有部分理工学科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直属于教育部,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

学校的前身是1937年诞生于抗日战争中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

194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决定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新中国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中国人民大学逐步形成了以“始终奋进在时代前列”、“实事求是”、“兼容并蓄、有容乃大”、“追求真理,追求光明,追求进步”和“艰苦奋斗”为核心内容的精神传统,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普及,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和繁荣,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被誉为“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面旗帜”。

中国人民大学正在面向未来,按照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客观要求,向着“人民满意,世界一流”的办学目标努力奋斗。

为实现学校的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译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由国家设立。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现有中关村主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

第三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人民、人本、人文”为办学理念,以“大师、大楼、大气”为办学思路,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办学特色,逐步把学校建成“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

第五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国人民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人民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校政…2005‟59号签发人:张文祥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处级单位:《安徽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安徽理工大学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安徽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树立安徽理工大学的形象,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是由代表我校视觉形象的规范标志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广泛适用于学校以及各院系、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的旗臶、证件、会场、公文、标牌、公关礼品、环境布臵等方面。

第三条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管理包括:对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的界定;对其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档案的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条学校各院系、职能部门及直属单位在使用我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时应严格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视觉形象识别系统体系第五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分为基础系统和应用系统两大体系。

基础系统包括学校标志、标准色、校名中英文标准字体及组合;应用系统是基础系统在办公用品、环境布臵、公关礼品等方面衍生使用内容的总和。

第六条视觉形象识别基础系统(一)学校标志安徽理工大学标志为圆形“矿工镐”和“钥匙”交叉图案。

“矿工镐”既反映了学校的历史沿革和学科特色,又象征着全校师生勤奋务实、开拓进取的精神。

“钥匙”既指打开智慧大门和知识宝库的工具,也指学习思考的方法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寓意安徽理工大学在“以人为本”的办学思想指导下,教学科研工作更加注重和提倡学习思考的方法论以及解决问题能力的锻炼和提高,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学校标准色安徽理工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标准色选用为蓝色,定义为“标准蓝”。

蓝色是科技的象征,视觉鲜明,色彩严谨、庄重,具有良好的视觉效果。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资助

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国人民大学学生资助

2018-2019学年校政字2号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修订)》经2018-2019学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2018年9月7日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及学生团队、集体和组织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三条学生奖励工作坚持立德树人根本导向,紧扣学校人才培养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学生工作委员会领导学生奖励工作,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工作委员会或明确某常设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评审推荐工作,并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委员会或负责学生奖励工作的常设委员会应不少于7人,由学院党政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专业教师。

第五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资金用于学生奖励,并根据相关政策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设立奖助基金,专门用于包括学生奖励在内的学生资助工作。

奖助基金由学生处、财务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学校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参评中央国家机关及部门、北京市党政机关及部门设立的学生奖励项目。

获得奖励表彰的,学校可以颁发奖学金或奖品作为配套奖励,奖励方案由学生处研究确定。

第七条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设立校级学生奖励项目,鼓励各学院依法依规整合资源,设立院级学生奖励项目。

第八条学生奖励类型包括授予荣誉称号、奖学金、竞赛展评奖励、发展支持奖励等,并可设立不同的等级。

(一)荣誉称号可授予学生个人、集体或组织,具体奖励项目包括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辅导员等;(二)奖学金主要颁发给学生个人,具有荣誉性。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以下简称“推免工作”),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提高推免生整体质量为目标,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通过对学生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素质拓展情况的全面考察,择优推荐。

第三条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我校优秀毕业生在本校攻读硕士学位,同时也推荐符合接收条件的学生至其他高校、科研单位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学校成立推免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学生处、校团委和纪委办公室负责人为委员。

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归口负责。

第六条学院(系)成立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包括主管本科教学工作负责人、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分党委(或党总支)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和教务秘书等,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

第三章推免条件第七条推荐对象仅限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应届毕业生第八条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品行端正,在校期间无任何处分记录。

第九条申请推免的学生应具备健康的身体素质,能够胜任学业,因病休学的学生康复返校之前不能申请推免。

第十条以在校1-6学期的全校共同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为标准,申请推免的学生成绩要求为:(一)一般类别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4;属于教育部规定的部分国家扶持专业、教育部人才培养基地班、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改革实验班以及向校外推荐等可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取得重大成绩者,由本专业3名教授特别推荐,经学院(系)推免工作小组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学习成绩要求;(二)艺术特长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2;(三)体育特长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获得个人单项全国冠军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四)在校应征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以下简称“退役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学生,可适当放宽至2.5;(五)申请团中央、教育部研究生支教团计划的学生(以下简称“支教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自愿赴西藏、新疆支教的学生,可适当放宽。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

科研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为推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提高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自2009年开始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

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经费来源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与学校自有科研经费成立科研基金。

第一章立项指导思想1.学术创新:鼓励研究生结合研究方向、学位论文和导师科研项目等,自主创新,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和学位论文质量。

2.国际视野:鼓励研究生开展国际合作研究,鼓励在高水平国际期刊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成果。

3.力求精品:鼓励研究生开展深入研究,重点支持创新性强,尤其是原创性的研究,力求精品成果。

项目优秀成果的作者将被推荐为教育部“学术新人奖”的候选人。

第二章立项规划1.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分社会调查、科研课题两大类,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项目研究周期为一年,立项后超过一年仍未完成的,自动撤项,并给予公示。

2.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资助金分两阶段拨付:第一阶段,经学校批准正式立项后拨付项目启动资金;第二阶段,经学校审核结项后,对成果已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2011年修订)》所列期刊的项目予以后期资助。

3.审核结项后,对未达结项标准的,将核减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对取得高水平研究成果的,将适当增加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申报限额。

4.鼓励各学院根据研究生培养的需要,以自筹经费自行立项,相关情况需报研究生院与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5.鼓励各学院提供配套资金,提高对研究生科研项目的资助力度。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立项评审1.申报范围与条件。

(1)主要面向我校一、二年级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包含在申报范围之内。

鼓励以学术团队形式申报。

(2)项目申请人须在其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按时完成项目。

(3)项目申请人及主要参加人在学期间未受过学校处分、未出现学术违纪情况。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9.06.24•【文号】教政法函〔2019〕14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教政法函〔2019〕14号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关于申请核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订稿)〉的请示》(人大校字〔2019〕66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教育部2019年6月24日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第一条章程序言“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修改为:“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

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

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

1997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2003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第二条章程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度管理】人民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制度管理】人民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校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推进我校“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总体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和教辅单位,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

各部门和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涉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规章制度制定原则)制定、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体现改革精神,维护各部门和单位、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遵循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联合起草规章制度,但须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

第四条(名称)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

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可称“意见”、“通知”。

第五条(体例和语言文字)规章制度可以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章制度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制度一般不分章节。

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六条(内容)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规章制度执行中有关程序、步骤等内容,可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另行发布,亦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

第七条(制定程序)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规定》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凡我校有权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以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和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步骤:(一)申请并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二)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

申请学位人员应在四年之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三)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以通过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的时间为准计算)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四)申请学位人员应在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按学校有关程序审核并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二)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三)已参加我校该专业近三年内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习。

第八条申请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程序:(一)申请人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

中国人民大学表彰 “十大优秀办公室主任” 人大法学院乔鹏老师入选

中国人民大学表彰 “十大优秀办公室主任” 人大法学院乔鹏老师入选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1 页 中国人民大学表彰 “十大优秀办公室主任” 人大法学院乔鹏老师入选1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在明德主楼第一会议室召开2011年“十大优秀办公室主任”表彰大会,程天权书记、袁卫常务副校长出席相关活动。

学校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处负责人,全校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办公室主任(含综合科科长)参加。

会议由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刘向兵主持。

会前,程天权书记亲切接见全体办公室主任,并对各位办公室主任多年来的辛勤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他指出,办公室是学校各单位工作的枢纽,办公室主任是各单位的“大管家”,做好办公室工作意义重大,他希望各位办公室主任继续发扬优良传统,做好办公室工作,为学校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会上,人事处葛秀珍副处长首先作了评选情况说明。

袁卫常务副校长宣读了《关于表彰“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十大优秀办公室主任”的决定》并为十大优秀办公室主任颁奖。

我院办公室主任乔鹏等10位同志获评“中国人民大学2011年十大优秀办公室主任”,王红丽等5位同志获提名奖。

袁卫常务副校长在讲话中指出,刚刚过去的2011年,是学校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一年,一系列活动的成功举办、各项成绩的取得,都凝结着各位办公室主任的辛劳和汗水。

他强调,一流的大学需要一流的管理,一流的管理在一流的大学运营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撑性的核心作用。

各个办公室的工作水平代表着学校行政系统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各位办公室主任的素质和能力则直接决定着办公室的工作水平,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所在学院、部处整体的管理水平。

他希望大家继续坚持新世纪以来确立的“校令畅通、反应灵敏、运转规范、运作高效、服务优良”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总要求,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在全校管理系统率先启动“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服务”。

要把感情真正地贴在服务师生上,把精力真正花在提升工作水平上,把重心真正落在转变工作作风上,努力为教学科研营造良好环境,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为“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贡献力量。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有科研潜力的中青年教师,锻炼学生的科研能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原创水平,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繁荣与发展,决定利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与学校自有科研经费成立科研基金,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有关事项。

第二条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旨在:(一)鼓励创新:提倡自由探索,原则上不设指南,申请者可根据研究兴趣自由选题申报。

(二)力求精品:鼓励创新,关注成果独创性和思想深度。

(三)重在培育:培育年轻学者;培育非共识项目;培育重大问题预研项目。

(四)倡导国际化:鼓励开展国际合作研究。

(五)支持基础理论研究、交叉学科研究、新兴学科研究和社会调查研究。

第三条本基金面向全校在职教师和在校学生,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立项规划第四条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体系设四大类十三小类,分类如下:持续支持项目:(一)重大项目;(二)研究品牌计划;(三)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年度项目:(四)面上项目;(五)社会调查项目;(六)新教师启动金项目;(七)研究报告系列;(八)案例开发项目;(九)后期资助项目;(十)教育管理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含管理研究项目和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全天候受理项目:(十一)决策咨询及预研委托项目;专项支持项目:(十二)期刊质量提升计划;(十三)数据高地计划;第五条各类别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主管部门部署,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

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后,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从文、行、忠、信入手 打造高校办公室优秀团队

从文、行、忠、信入手 打造高校办公室优秀团队

秘书园地办公室业务・office opertions19办公室业务2012・10文/中国人民大学档案馆李惠从文、行、忠、信入手打造高校办公室优秀团队【摘要】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注重从“文、行、忠、信”入手,立足长远、科学管理,在涵养职业精神、提升职业能力、忠诚学校事业、保驾职业发展四个方面严格要求、悉心培养工作人员,带出了一支有理想、有活力、肯奉献的高素质办公室队伍,推动办公室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上水平出成绩,应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新挑战。

【关键词】高校;办公室;管理;职业发展高校办公室是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综合办事机构,承担着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公文处理、文稿写作、信息沟通、信访接待、机要保密、对外联络、综合管理和服务等重要职能,被形象地比喻为学校的“运行枢纽、神经中枢、形象窗口”。

近年来,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坚持从“文、行、忠、信”入手,注重从涵养职业精神、提升职业能力、忠诚学校事业、保驾职业发展四个方面科学管理、严格要求,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又与时俱进的制度和措施,打造出一支有理想、有活力、肯奉献的高素质办公室队伍,2011年荣获“北京教育先锋”光荣称号。

“文、行、忠、信”出自《论语・述而》,本意是孔子在文献、践行、忠诚、守信四个方面教诲弟子,借鉴到办公室工作层面,仍然可以给我们很多切实可行的教益。

一、文——涵养职业精神博学于文,此处的“文”可以引申为广泛的学习,这是关系到涵养职业精神的一个长期的、乃至贯穿整个职业生涯的过程。

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确定了“建立一个充满活力、充满智慧的学习型、服务型办公室”的愿景,除了努力学习掌握岗位技能这项基本要求,还明确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要立足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的发展目标,自觉关注、研究大学教育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大学教育新观念、新体制、新模式。

《国家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建成一批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的高等学校,若干所大学达到或接近世界一流大学”,为推进新时期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中国人民大学以“建设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奋斗目标,对办公室人员提高水平、迎接挑战提出了新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申请因私出国(境)的规定(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在校学生因私出国(境)的管理,明确申报程序及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校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护照,合理使用。

第三条在校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非毕业班研究生还应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审核,由招生就业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非毕业班学生办理自费出国(境)留学可以申请保留学籍一年。

一年之内回国者,可以申请办理复学手续;一年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受理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条毕业班学生申请自费出国(境)留学应退出就业,并在每年5月31日(含)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学校将不再受理已列入就业方案的毕业生的自费出国(境)留学申请。

毕业班学生在毕业离校前,不得自行出国(境)。

第六条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应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如在离国(境)前未办妥相关手续,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与学校存在经济关系(如欠费、借款)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办理因私出国(境)留学手续时,应先行结清有关经济关系、还清贷款。

自离校之月起,学生在校期间享受的各项补贴、补助停止发放。

第八条学生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应持国(境)外机构的正式邀请函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研究生同时经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批准,报国际交流处办理手续,由学院(系)党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政审。

第九条学生出国(境)短期研修和参加体育、文化交流等活动,时间不超过两周(含)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由招生就业处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研究生同时经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批准,报国际交流处办理手续,由学院(系)党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政审。

第十条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在校学生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时间应安排在寒假、暑假和“五一”、“十一”长假期间,其他时间不允许擅自出国(境)。

博士助研岗位职责

博士助研岗位职责

博士助研岗位职责【篇一: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2009-2010学年校办字34号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09年12月1日经2009-2010学年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二○○九年十二月一日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教育,优化高层次人才培养环节,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活动中的作用,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规范研究生助研岗位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助研是指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承担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撰写学术论文与研究报告等具体研究任务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助研岗位分为学校设立、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两种类别。

学校设立的助研岗位(以下简称学校助研岗位)由研究生院负责审批,科研处进行备案;研究生导师(或科研项目负责人)自行设立的助研岗位由设岗人自行管理,设岗及津贴发放情况送研究生院研究生奖助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学校助研岗位主要面向2008级及以后的在校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在职培养各类博士研究生暂不能申请学校助研岗位),在导师科研需要的前提下,也可适当考虑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学校助研岗位的设置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导师可申请设立学校助研岗位:(一)承担科研项目,项目经费充足,且项目经费属学校管理;(二)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向学校助研“资金池”提供了足额的助研资助资金。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导师年度内可申请设立的学校助研岗位名额分配:(一)分年级计算:博士研究生导师在一个招生年度招收了2-3名博士研究生的,可申请设立1个助研岗位;在一个招生年度仅招收1名博士研究生或未招生的,不得设立助研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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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学校办公室文件
2017-2018学年校办字4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经2016-2017学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学校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岗位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落实我校人才培养路线图,充分发挥研究生的教学辅助作用,特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助教(以下简称“助教”)岗位。

第二条助教岗位分为学校设立及学院自行设立两种类别。

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审批和管理。

学院自行设立的助教岗位由各学院负责管理。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条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主要面向覆盖面较大的研究生及本科生的公共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

(一)本科课堂规模在50-70人的公共课、实验课,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申请设立1个助教岗位;本科课堂规模超过70人的公共课、实验课,可申请设立2个助教岗位。

本科课堂规模在30-60人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根据教学需要可申请设立1个助教岗位;60人以上的学科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可申请设立2个助教岗位。

(二)研究生课堂规模在50-70人的公共课、方法课、学科基础课、部分专业课、研讨课等,可申请设立1个助教岗位;研究生课堂规模超过70人的,可申请设立2个助教岗位。

第四条学校设立助教岗位的工作程序:
(一)每学期期末、新学期期初,由教务处、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学院进行助教岗位申报工作。

(二)各学院组织主讲教师根据本细则要求及教学需要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助教岗位设立审批表》,依据授课对象汇总后分别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对经审批同意设立的助教岗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条学院自行设立的助教岗位,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设立办法与具体程序。

第三章岗位申请
第六条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应为基本学制内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含港澳台研究生中非在职人员、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学生中非在职人员、未办理入伍手续的硕士国防生)。

一位研究生只能承担一个助教岗位,且不得同时承担助研或助管岗位。

在教学需要的前提下,已经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本科生可以申请本科课堂的助教岗位。

第七条申请助教岗位的研究生需品学兼优,责任心强。

所学专业与申请岗位相同或相近,具有良好的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

成绩无不及格,学分绩原则上不低于3.3。

第八条申请学校设立的助教岗位的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有申请意愿的研究生,可在新学期初访问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网站,了解学校助教岗位设立情况,征得导师同意后,填写《中国人民大学助教岗位申请表》,并向设岗学院递交申请。

(二)每学期初学生选课结束后两周内,课程主讲教师和设岗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确定具体的助教岗位人选,并将审核通过的助教名单分别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审批。

(三)教务处、研究生院须对审批通过的助教名单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通过审批备案和公示的研究生可正式获得相应的助教岗位。

(四)以上安排可根据每学期的具体情况由各相关部门协调后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程序需提前通知各学院。

第九条各学院自行设立的助教岗位,按学院的要求进行申请。

第四章岗位津贴
第十条学校设立的助教津贴标准为博士生一般不低于800元/月·人,硕士生和已获得推荐免试资格的本科生一般不低于600元/月·人。

各学院自行设立助教岗位的津贴标准参照学校标准自行确定,并由学院自筹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逐月向财务处报送学校助教岗位津贴发放信息,财务处据此按月发放津贴。

第五章岗位职责与岗位考核
第十二条助教应听从主讲教师指导,服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协助主讲教师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验课、习题课,进行答疑、批改作业等教学辅助工作并参与社会调查、专业实习等教学环节的指导工作。

除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实习环节外,助教不得单独授课。

第十三条助教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每月40小时。

助教须随堂听课,承担研究生课程助教的,随堂听课时间原则上不低于授课学时的50%;担任本科课程助教的,原则上要全程随堂听课。

第十四条主讲教师和设岗学院负责助教的培训、管理和考核工作。

严禁主讲教师安排助教从事与本课程教学无关的活动。

为及时了解教学进度,熟悉教学内容,设岗学院可根据课程教学安排,由主讲教师在课程开始前对助教进行培训,或由主讲教师与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开展联合培训活动。

在课程教学进行中,召集助教汇总学生学习情况,明确教学要求,对助教工作及时加以指导,课程结束后对助教的工作进行认真评价。

对虚报助教工作考核结果的主讲教师,将取消其配备助教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每学期助教工作结束后,助教应向主讲教师和设岗学院提交书面总结,作为对其助教工作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开展学生对本课堂助教的评估工作,并纳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设岗学院和主讲教师有权根据助教的工作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考勤等),申请暂停或更换助教。

设岗学院须将有关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并告知助
教本人。

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助教,即时终止其助教资格并停发津贴。

第十八条助教聘任、考核和管理中如出现争议,助教本人可以向设岗学院提出书面申诉意见,由设岗学院协调解决。

设岗学院无法解决的,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各学院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学院的助教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对于助教管理和使用不当的学院,学校酌情核减该学院的助教名额。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原《中国人民大学助教岗位管理实施细则》(2013-2014学年校政字11号附件)同时废止。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2017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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