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芜政办[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9〕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切实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进程,缩短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过渡时间,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含统一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等工作的考核与督查。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内各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责任单位)拆迁安置房建设与交付完成情况的评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责任单位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和按期竣工交付等情况进行督查,调查项目建设中的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拆迁项目在办理拆迁许可证前必须落实拆迁安置房源,除原地回迁安置外,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或已经施工的,方可核发拆迁许可证。
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完成拆迁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五条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方案中,需要明确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位置、建设工期、竣工交付时间、建设主体、责任人等内容,在相关部门审查后10日内,报送市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进行网上公示。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芜政办秘[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161号)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征收安置房的土地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征收后,安置到国有土地上住宅房的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安置地土地性质和出让年限分割发放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使用者为征收协议中确定的被征收人。
三、土地使用者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的5%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不补交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集体土地安置,转让须执行市政府相关规定”字样;安置房面积中按基准价格及以上购买的部分,不再补交。
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上述款项的收缴,款项上缴市财政。
四、安置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按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政策办理土地登记及转让。
五、《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拆迁安置小区住宅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2010〕34号)中第二条中“属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户,核发集体土地证”;第六条第2目中规定的安置房转让补交出让金办法,不再执行。
六、本通知施行前已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安置房,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4日。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修订)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修订)【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5【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四)的决定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市政府令发布的《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县区政府、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市容、工商、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所需专项资金证明;(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5•【字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市政府令发布的《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县区政府、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市容、工商、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所需专项资金证明;(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9]5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9〕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30日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市区拆迁安置进度,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安置征地、拆迁的被拆迁人统一批量采购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各区政府根据本辖区的拆迁安置具体情况,将确定采购的规模和价格送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并会市审计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区政府采购的拆迁安置房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办理合同备案时,要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采购合同、开发地块平面图、购房明细清单和预付款凭证。
第五条各区政府本着平等竞争、公开透明和成本最小化原则确定采购价格,原则上约请两家以上房地产开发商商谈,合理确定最优惠价格(或采取竞价竞买方式确定)。
第六条各区政府要根据采购规模和价格合理安排资金。
拆迁安置采购房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区政府,可向市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统筹调度资金。
第七条采购环节中产生的契税和营业税形成的财力归买方,即采购方区政府。
对跨区采购的区政府,在签订采购房合同并付款后,凭市政府批准文件、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的各项税收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予以核实,并通知卖方所在区财政局和买方所在区财政局。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拆迁和重建已成为当今社会中重要的变革之一。
作为发展快速的城市,芜湖市面临着大量的市区拆迁。
为了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芜湖市规定了《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为拆迁居民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条件,让他们在城市变革中受益。
一、背景芜湖市作为安徽省人口第三大城市,市区拆迁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
由于市区拆迁涉及到拆迁居民的安置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拆迁居民的安置,以避免因城市变革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政策目标“《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核心目标是保障拆迁居民的基本住房权利,提供优质的住房条件,让他们在城市变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具体来说,该办法旨在:1.为拆迁居民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芜湖市鼓励开发商在原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上建设新的安置房,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同时,对于无法在原地安置的拆迁居民,芜湖市会按照政府公告的市场租金标准,提供租赁住房或者购买二手住房的资金补贴。
2.严格管理和监督安置房的质量和售价芜湖市推行“先评估、后销售”的销售方式,对于新建或者改建的安置房,必须经过房产评估机构对房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确认后,才能进行销售。
此外,芜湖市还设立了拆迁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对安置房的建设、销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
3.实施差别化政策,照顾不同居民的需求芜湖市针对拆迁居民的不同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差别化政策。
例如,对于生活困难、无业或家庭困难的拆迁居民,可以提供延长住房租赁期限或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
此外,城市管理部门还将为拆迁居民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
三、政策实施自实施以来,《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为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安置房质量的严格把控和对销售价格的严格管理,芜湖市保障了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防止了漫天要价和恶意炒作现象的出现。
此外,芜湖市市民政局还开发了一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管理系统”,该系统实现了拆迁居民在网络上的安置信息查询、缴费、审批等业务,为拆迁居民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透明的服务,使其对政府工作更加满意。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拆迁市场,保障市区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证明给予补偿安置。
2、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3、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或按照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面积最接近的原则选择安置房。
国有土地上的安置面积按照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计算,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为15平方米。
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各自基准价格计算差价。
(1)结构差价。
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照基准价格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计算差价。
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
按照基准价格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
不同区位安置的,按照基准价格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谁先搬迁、谁优先选房”的原则办理,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
被拆迁房屋小于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安置房面积超出“拆一还一”面积或应安置面积且无法分割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 ?被拆迁房屋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本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人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11层及以下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8层及以下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改造、扩建等需要,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拆迁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拆迁管理机构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二)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四)处理拆迁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拆迁计划与方案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报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第八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范围和对象;(二)拆迁方式和期限;(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法;(四)拆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四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拆迁人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五章拆迁程序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基本信息;(二)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和标准;(四)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五)安置地点和条件;(六)违约责任;(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拆迁管理机构报告拆迁计划,并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拆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暂行规则》和《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估价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以下简称拆迁估价),是指按照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的评估。
拆迁估价只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提供依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拆迁估价的价值标准为公开市场价值,不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第四条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从事拆迁估价,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可以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申请拆迁估价备案。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估价机构的资质登记、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结合房屋拆迁评估工作需要,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进入本市拆迁估价机构名录,接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估价机构申请从事拆迁估价备案时,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估价申请登记表;(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三)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四)具有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注册证书名录及其证明文件;(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外地市注册登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入本市从事拆迁估价活动,应遵循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服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管理并备案后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
芜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芜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芜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政府依法对居民房屋进行
征收,并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芜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补偿款计算方法、补偿款支付方式、补偿款标准等内容。
首先,补偿款计算方法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性质、使用年限等
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款的数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补偿款=建筑面积×补
偿标准。
其中,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是由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
其次,补偿款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次性支付是指
政府在征收房屋后,一次性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补偿款。
分期支付是指政府在征收房屋后,根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分期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补偿款。
最后,补偿款标准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情况和地段确定的补偿金额标准。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地段和高档住宅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般住宅区和农村地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会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有特殊历史价值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价值的房屋,政府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特殊补偿。
总的来说,芜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补偿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芜政办[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6〕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实际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市区村民,经区政府批准,成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村民转为社区居民,以村为单位办理。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的村剩余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
第四条劳动就业待遇在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没有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发放《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政策。
对原农村救助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第五条养老保险待遇(一)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鼓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在单位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经营(包括自由职业者)或未就业的,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四)的决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四)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4.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四)的决定《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四)的决定》已于2014年2月19日经市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2014年3月17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四)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市政府对1998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15日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四次清理。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四)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年市政府令第20号)2.芜湖市建设用地征地管理办法(2002年市政府令第16号)3.芜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市政府令第8号)4.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2008〕71号)5.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07〕114号)6.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和土地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芜政〔2007〕87号)7.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商标奖励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87号)8.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芜湖市免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4〕45号)9.关于印发《芜湖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2003〕21号)10.关于印发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若干规定的通知(芜政〔2001〕21号)11.关于印发《芜湖市内部审计办法》的通知(芜政〔2001〕8号)12.关于印发《芜湖市旅游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2000〕24号)13.印发《关于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各类人才来芜发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芜政〔1999〕44号)1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小型客车号牌公开竞价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8〕63号)1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61号)1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质监局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5〕39号)17.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爱卫会芜湖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5〕35号)18.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爱卫会芜湖市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5〕31号)19.关于转发市工商局《芜湖市经纪人资格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1〕6号)20.转发市公安局贯彻市政府《关于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各类人才来芜发展的暂行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1999〕32号)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2010〕43号)2.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芜政〔2006〕31号)3.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芜政〔2001〕27号)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芜政办〔2009〕25号)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7〕4号)6.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的意见(芜政办〔2005〕22号)7.转发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00〕13号)8.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支持企业改革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芜政办〔1998〕82号)。
安徽省芜湖市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芜湖市⼈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2011〕10号为规范我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到群众切⾝利益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是⼀项涉及⾯⼴、影响⼤的系统⼯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业化、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有⼒的政策依据。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统⼀思想,提⾼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措施,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作。
⼆、准确把握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与要求(⼀)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严格规范履⾏房屋征收程序,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案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状况调查登记、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发布、法院强制执⾏的申请等各项⼯作。
(⼆)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各级政府要⾼度重视房屋征收计划管理,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项规划应充分论证并⼴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做好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计划⼀经审批确定,要严格执⾏。
(三)认真做好调查登记各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途、建筑⾯积等情况要认真组织调查登记。
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未发证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作。
(四)及时公开各类信息房屋征收要对房屋征收补偿⽅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状况、分户补偿情况等及时向被征收⼈公开和公布,充分听取被征收⼈的意见和建议。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房屋拆迁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拆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这个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活动。
这就明确了在什么样的地域和情况下,这套办法会发挥作用。
拆迁管理工作中,有一系列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划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这样清晰的职责划分,有助于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是一个关键环节。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补偿安置是拆迁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确认。
对于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也有明确的规定。
拆迁安置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芜政办〔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2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3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五章附则芜湖市市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已建成并使用的各类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负责组织领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教育、城管、卫健、文旅、体育、民政、交通、商务、民族宗教、国资及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五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安全负责。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芜政办〔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9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
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2)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发布前建造的住宅房屋,且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安置面积35平方米;被征收人按本规定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县、区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市区棚户区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市区棚户区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芜政办〔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市区棚户区居民购买商品住房进行安置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6〕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6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计划的通知》(建保〔2016〕64号)和《芜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16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计划的通知》(芜保组办〔2016〕4号)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更好地落实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以下简称棚改居民)购房优惠政策,发挥“房票”桥梁作用,提高商品房转化率,现就棚改居民购房安置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市住建委(市征收办)和各区、开发区根据房地产市场状况、棚户区改造规划以及棚改居民实际安置需求,以“出棚进楼”为工作目标,通过搭建平台、政策引导、登记房源等举措,组织棚改居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进行安置,拓宽棚改安置方式,实现棚改与商品房去库存联动。
二、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
凡符合准入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可提供房源信息进入棚改居民选房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棚改居民可依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房源信息,平等、自愿、自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公开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地址、户型图、面积、优惠折扣和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服务原则。
服务平台信息发布不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市住建委(市征收办)、各区、开发区全力做好政策宣传、信息发布、房源组织推荐、手续办理等相关服务工作。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地块上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
非住宅房的拆迁安置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市区拆迁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工商、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统一实施工作.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拆迁安置房发展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安置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第九条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以需定产、政府定价、统一实施”的原则,由市建设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芜湖市拆迁安置房登记发证
芜湖市拆迁安置房登记发证
背景介绍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拆迁和土地开发工作也在不断进行。
在这个过程中,居民的住房问题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开始建设拆迁安置房,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的居民可以申请拆迁安置房。
在拆迁安置房建设完成后,居民需要进行登记发证手续,方可入住。
芜湖市拆迁安置房登记发证
登记流程
1.到拆迁安置房所在地相关部门领取申请表。
2.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拆迁协议等。
3.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交回相关部门。
4.相关部门审核完成后,通知居民进行缴费并领取发证书。
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
2.户口簿:申请人本人的户口簿或居住证明。
3.拆迁协议:居民与政府签订的拆迁协议或补偿协议。
4.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如申请人
未满18岁,需要提供父母的身份证等。
注意事项
1.申请登记的时间一般是1-2个月,建议居民提前准备相关材料,以免
错过时间。
2.相关部门审核时,需要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核查,避
免出现假证等情况。
3.登记完成后,居民需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方可领取发证书。
如未及时
缴纳,将可能影响申请人的入住时间。
总结
芜湖市拆迁安置房登记发证是解决城市拆迁居民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居民需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流程完成登记发证手续。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审核,在保证登记发证质量的同时,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裁决
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芜政秘[2008]209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10
【实施日期】2008.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通知
(芜政秘〔2008〕2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规范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维护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区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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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地块上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
非住宅房的拆迁安置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市区拆迁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拆迁安置房的
具体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工商、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统一实施工作。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拆迁安置房发展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拆迁安置房的建设用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划拨方式供应。
由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拆迁安置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优先安排。
第九条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以需定
产、政府定价、统一实施”的原则,由市建设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第十条拆迁安置房建设中的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给予减免。
第十一条拆迁安置房按确定的套型面积和价格定向销售。
拆迁安置房的设计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每套建筑面积分别按45至90平方米左右按一定比例设计。
拆迁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参照《安徽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皖价房〔2003〕174号)的规定,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将全年拆迁安置房的有关材料报送市物价部门,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综合确定各房源地的单位住宅面积综合销售价格及楼层、朝向等价格系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以市政府定期公布的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或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双方认定价格测算其每平方米补偿单价(不含附属设施、室内装璜、搬迁补助费、过渡费等),与市政府批准的拆迁安置房每平方米销售单价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被拆迁人以家庭人口计算安置面积。
家庭人口在3人以内的(含3人)按人均15平方米以内申购拆迁安置房;
家庭人口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可增加1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双困”家庭购买的拆迁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价格不结算差价,无偿居住。
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在规定标准以内确实无条件购买的部分面积可实行承租,并办理承租相关手续,按期交纳基本租金。
租赁期间拆迁安置房租用人可按市政府批准的销售价格将其购买,已支付的租金可充抵房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其家庭人口按标准购买拆迁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按被拆迁房屋面积购买拆迁安置房;购买的拆迁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或超标准(每户不得超过10平方米)购买的部分,按当年同地段、同类型、同楼层商品房市场价格购买。
一本户口有两个以上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应合并为一户计算;一本产权证有两个以上户口的,应以产权人户口购买拆迁安置房。
第十四条享受拆迁安置房的家庭人口按市区居民户口证件的人口计算,家庭人员结构应当合理,除因出生、军人复退转、婚嫁等确需入户外,拆迁公告发布后迁入人口和办理的分户、并户、产权分割等手续以及寄居户、空挂户均不得作为安置的依据。
第十五条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动迁前应向该地块被拆迁
人发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申请表》。
拆迁人将被拆迁人填写的申请表汇总后,连同《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审核表》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并抄告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依据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的批文,向拆迁人提供两处以上的拆迁安置房源,同时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安置房预售合同。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房源地整栋和整个单元拆迁安置房提供给拆迁人,按房源地核定的单位综合销售价格结算。
拆迁人不按购房合同按时支付房款的,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将其所购房源重新分配。
拆迁安置房竣工后,若在两年内未全部销售的,由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已定的销售价格实行回购。
第十七条拆迁人应将拆迁安置房源在拆迁现场张榜公布。
公布内容应包括:拆迁安置房地点、数量、幢号、楼层、面积、售价及安置地块平面规划图和拆迁安置房单体平面图等,供被拆迁人选择并接受咨询。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选定拆迁安置房后,应与拆迁人就拆迁安置房地址、户型、幢号、楼层、建筑面积、产权性质、产权归属以及购买价格等项内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后,拆迁人应同时向被拆迁人发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入住通知书》。
第十九条拆迁人持该地块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存根)与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正式签订拆迁安置房销售合同。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入住通知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房地产权证。
产权证书应注明“拆迁安置房”字样,每平方米优惠的土地出让金价格、规费数额及产权归属情况。
拆迁安置房必须使用1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交易时享受优惠政策购买的面积部分应补交购买时优惠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规费(含优惠总金额同期银行借款利息)。
属租赁的部分面积和“双困”家庭补足安置的部分面积必须按当时的市场价购买。
也可由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按当时销售价扣除一定折旧费后进行回购。
拆迁安置房产权证的办理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手续按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销售拆迁安置房。
第二十二条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填写《芜湖市拆迁安置房
安置明细表》、《芜湖市拆迁安置房安置汇总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拆迁义务,如实申报拆迁地块的有关材料,按照政策做好安置工作。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建立拆迁安置房报表制度,按季度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送交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安置房的统一管理,规范拆迁安置房安置过程中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使用制度,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中,监察、审计部门参与全过程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双困”家庭,是指其家庭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取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同时具备在同一城镇仅有一处住房并低于政府确定的住宅房屋拆迁人均住房建筑
面积最低安置标准的家庭。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2004年12月27日印发的《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芜政[2004]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