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机总站行政执法职能及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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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汇编

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汇编

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汇编农机行政执法是保障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农机行政执法工作,制定了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以明确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提高执法工作效率和质量。

下面是一份农机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汇编。

一、农机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1.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2.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3.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农机行政执法工作。

二、农机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1.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执法标准执行执法任务,确保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要主动了解和学习农机行业的最新政策和技术,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行业素养。

3. 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要保守执法秘密,不泄露执法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

三、农机行政执法程序的要求1.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明确执法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等环节,确保执法程序的规范和合法性。

2.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报告执法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四、农机行政执法的执法标准1.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定出的权力范围和执法职责,在执法工作中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要确保执法人员的权力行使合法合理,不滥用权力,不漠视法律规定。

3.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农机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农机市场违法行为,保护农机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农机行政执法的考核和奖惩机制1.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综合评价,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和提升工作。

2. 农机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对表现优秀的执法人员给予奖励,对执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纪律处分。

日照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

日照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职权分解、执法责任一
农机监理站执法监督检查岗、档案管理岗
执法监督检查岗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给予警告发给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执法监督检查岗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档案管理岗备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市农机维修管理站执法监督岗、审核岗、档案管理岗
市农机维修管理站执法监督岗调查取证—审核岗审核提出处罚意见—执法监督岗送达—档案管理岗备案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至六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凡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5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认定、培训工作的业务检查
市农机局科教科受理岗、审核岗
申请人提出申请—市农机局科教科受理岗预受理—审核岗初审—专家现场勘察—专家会议初审—上报省农机办评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二条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第五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核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定期检验、停驶、复驶、补牌证)业务,指导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农机监理机构承办拖拉机登记申请的受理、拖拉机检验等具体工作。

农机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机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02
执法案卷应当包括立案、调查 、审查、听证、处罚等各个环 节的资料。
03
执法案卷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保 存和查阅,不得随意泄露或损 坏。
CHAPTER 03
执法人员管理
执法人员资格
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农机局的执法人员必须具备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认可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 有行政执法证件。
遵守资格管理制度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行政执法资格的培训、考 试和考核,并遵守相应的资格管理制度。
3
本制度中涉及到的其他部门或行业的规定,由 相关主管部门解释。
制度执行时间规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对于已经存在的违规行为,农机局可以按照本制度进 行处理。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农业机械 化主管部门。
如本制度与其他法规、政策文件有冲突,以 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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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机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违规操作、超载超限等。
相关从业人员
对农机相关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如非法改装、伪造检 验报告等。
执法责任与纪律
01
02
03
依法行政
严格纪律
责任追究
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遵守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品 等,确保公正执法。
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 规进行处理。
CHAPTER 02
执法程序规定
执法程序流程
调查
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收集证据,查明事实。
听证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本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本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范本
1. 组织制定农业行政执法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准确解读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确保执法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规划、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3. 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单位的执法工作,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4. 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例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执法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5.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参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和解决纠纷,保护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6. 积极主动开展农业行政执法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行政执法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力度,促进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法有序进行。

7.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8. 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农业行政执法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政策建议,促进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9. 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的验收评估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总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促进执法工作的不断提高。

10. 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以上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的范本,具体职责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是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的核心职责,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单位、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指导和教育,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工作效能。

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执法工作的科学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1. 负责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和督促执行工作,确保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负责农业行政法规的起草、修订和解释工作,制定相关执法规章,为农业行政执法提供规范和指导。

3.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对农业行政执法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4.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日常工作,包括巡查、调查取证、处罚、执法检查等,保障农业生产秩序的正常运行。

5.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置。

6.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加强跨部门联动,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

7. 负责农业行政执法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执法信息系统,确保执法数据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8. 负责对农业执法问题的研究和调研工作,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信息,提出政策建议和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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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2023-11-07•农业执法大队概述•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措施•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案例分析目录01农业执法大队概述农业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行为,如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兽药等违法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业执法大队的职责与权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对农业生产、流通、质量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民利益不受侵犯。

监督检查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向农民普及农业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素养。

宣传教育农业执法大队设有领导班子,包括队长、副队长等职位,负责大队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领导班子农业执法大队设有多个执法科室,负责不同领域的执法工作,如种子执法科、农药执法科等。

执法科室农业执法大队还配备有技术、鉴定、文秘等辅助人员,协助执法人员开展工作。

辅助人员农业执法大队的组织架构农业执法大队的工作流程农业执法大队通过多种渠道收集涉及农业领域的违法信息,如群众举报、市场巡查等。

情报收集对被处罚对象执行处罚决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确保处罚落实到位。

执行处罚决定一旦收到违法信息,农业执法大队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调查取证经过调查取证,如确认存在违法行为,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立案审查,并对涉案人员进行查处。

立案审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农业执法大队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如罚款、没收违法物品等。

作出处罚决定020103040502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规定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规定详细的执法流程,确保农业执法大队在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强化法制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执法档案,对每一起执法案件进行记录,确保程序合法性。

010203处罚决定书应列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等内容。

农业执法大队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对处罚决定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防止权力滥用。

农机执法_专项方案

农机执法_专项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提高农机作业效率,预防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农机执法专项方案。

二、工作目标1. 提高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农机事故发生。

2. 规范农机市场秩序,打击农机违法行为。

3. 加强农机安全监管,保障农机作业安全。

三、组织机构成立农机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区农业农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农机执法专项行动。

四、工作内容1. 加强农机安全宣传(1)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知识。

(2)开展农机安全知识讲座、培训班等活动,提高农机驾驶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 严格农机登记、检验(1)对农机进行登记、检验,确保农机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2)对未登记、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农机,依法予以查扣、处罚。

3. 打击农机违法行为(1)严厉打击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超载超限、违规载人等农机违法行为。

(2)加强对农机维修、改装、销售等环节的监管,防止非法改装、拼装农机。

4. 加强农机安全监管(1)加强对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点、农机销售点的监管,督促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农机作业安全。

5.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1)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农机安全监管合力。

(2)建立农机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农机安全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五、实施步骤1.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成立农机执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明确责任分工。

2.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开展农机安全宣传、农机登记、检验、打击农机违法行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管等工作。

3. 第三阶段(总结阶段):对农机执法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成效,形成书面报告。

六、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机执法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农机管理服务总站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农机管理服务总站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农机管理服务总站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和目标农机管理服务总站负责对农机使用单位的农机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机的安全运行和良好使用,提高农机的利用效率和农田作业质量。

本工作总结旨在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总结经验和教训,进一步提高农机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工作内容和方法1. 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为提高农机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我们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包括组织开展农机安全培训班、撰写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材料、在电视台、广播台等媒体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推广。

2.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对农机使用单位的农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农机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检查内容包括农机的安全标志、安全设备、紧急停机装置等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机,我们督促农机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

3.建立农机管理档案对农机使用单位进行全面的登记和档案管理,包括农机的基本信息、安全检查记录、维修养护情况等。

确保农机的使用情况能够及时掌握,便于开展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4.加强农机操作员培训组织开展农机操作员培训,提高农机操作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包括农机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操作规程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者发放操作证书。

5.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定期组织农机使用单位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技能。

演练内容包括农机故障处理、火灾事故应对等。

6.加强农机维修养护工作定期对农机进行维修养护,提高农机的工作状态和安全性能。

确保农机的配件和设备完好。

加强农机维修养护工作,延长农机的使用寿命。

三、工作成果和效果1.农机安全意识提高通过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机使用单位的安全意识得到了提高,对农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

2.农机使用安全状况改善通过定期进行农机安全检查和监督,农机使用单位的农机安全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处理。

3.农机管理工作规范化通过建立农机管理档案,农机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度得到提高,农机使用情况能够及时掌握,方便开展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农机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机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农机局行政执法工作制度(一)为了加强农机法制建设,强化农机行政执法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示内容: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执法程序;3、收费标准;4、行政执法工作制度;5、规范服务标准;6、执法部门岗位职责。

(三)公示形式:1、在服务大厅设置公示栏;2、在报刊上公示公告;3、发布公示布告;4、信息网络公示。

(四)公示要求:公示项目规范,公示内容醒目。

二、部门及岗位责任制度(一)为加强农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工作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大执法工作力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部门职责1、市农机局农机监督管理处负责市农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宣传和贯彻落实;农机化政策法规调研、执法人员培训;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规章制度制定、农机行政立法的组织、协调、农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2、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农机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统规章制度的宣传;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负责专职、兼职农机监理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及证章的办理工作;配合农机管理处做好有关农机立法、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1、市农机局监督管理处处长负责农机法律、法规、规章及工作制度的宣传、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农机法规制定的起草和协调工作;执法人员培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农机执法证件管理;农机化工作调研。

2、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站长负责农机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系统的规章制度的宣传;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及统计;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及违章行为检查处理;负责专职、兼职农机监理员的资格审查、培训及证章的办理工作。

3、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站副站长,负责农机投诉工作。

4、农机执法岗位一:负责农机化政策法规调研、执法人员培训及监督检查、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执法职责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执法职责

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执法职责一、执法主体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二、执法依据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行政执法依据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一)行政许可(共9项)1、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农村专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条件,取得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核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定的维修等级和修理范围从事维修,并对维修质量负责。

因维修质量造成损失的,应当返修并赔偿经济损失。

”(2)《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执法岗位职数:4人2、拖拉机驾驶证的核发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3)《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驾驶、操作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械考核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并接受其定期审验。

”(4)《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县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拖拉机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昆明市盘龙区农机管理监理站执法岗位职数:4人3、联合收割机牌、证及驾驶证核发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云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8.83千瓦以上的农业动力机械实行牌证管理。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主要职责任务、主要职责任务:1、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委托执法范围涉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2、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发放、年审、注销各种行业许可证照和特许品种的许可行为、可行性调查。

3、执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负责基本农田保护的检查监督。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授权进行专业执法。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疫检验管理办法,依法对辖区内屠宰加工的动物、动物产品施行监督;依法对市场(超市)冻库和流动环节的动物、动物产品实行监督检疫。

6、负责对农业机械进行注册、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核发牌证、年检工作;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考核及核发驾驶员证和年审工作;负责公路以外农机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全区农机化发展规划;开展农业设施、设备、农机具的推广应用;负责对农机技术、农机维修行业、农机使用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农机化统计与信息工作。

7、负责对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业投入品中的种子、苗木、农药、农膜、肥料、兽药、种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等经营监管和安全使用管理。

8、负责对植物危险性、病虫疫情进行封销控制和管理,实施隔离试种、产地检疫,发放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开展法规授权的植物检疫专业执法.9、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依法对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对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督;依法对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进行监督。

10、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亲体、苗种;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监督管理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及厦门海域中华白海豚保护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捕捉、运输、驯养、繁殖、出售、展览、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等行为进行查处。

东辽县农机服务总站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东辽县农机服务总站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东辽县农机服务总站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东辽县农业机械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东辽县农业机械局法律依据: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第一章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白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章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1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㈢<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是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四<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白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执法依据㈠法律㈡法规3㈢规章㈣地方性法规4(五)规范性文件5三、行政执法项目行政许可(共7项)㈠农业机械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销售农业机械(生产者除外),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认证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

农机安全执法业务工作规范

农机安全执法业务工作规范

农机安全执法业务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执法规定第四章执法检查第五章违法行为处理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农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执法人员开展农机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农机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条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农机执法人员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地方法规、规章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开展执法工作。

第五条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文明、便民、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和自身的安全。

第六条农机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机安全监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执行。

第七条农机执法部门和人员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留档保存。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扣押机械或者证件的,应当全过程录像,存档备查。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行政执法工作。

农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实施。

第九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其他农机化主管部门配合的,有关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农机所有人、使用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三章执法规定第十二条农机执法人员在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必须穿着统一的行业标志服装,佩戴统一执法标志,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机管理总站主要职责

农机管理总站主要职责

农机管理总站主要职责一、负责农机化统计和农机化信息及网络建设工作。

二、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农机维修厂点、配件供应点的技术等级评审、论证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市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资质论证管理、农机校管理人员和操作手的技术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农机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管理农机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和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

五、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宏观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016年8月29日衡水市农机管理总站2015年决算公开目录一、部门概况衡水市农机管理总站为市农牧局所属从事公益活动,相当科级规格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为财政拨款,由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

主要职责是:负责农机化统计和农机化信息及网络建设工作。

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农机维修厂点、配件供应点的技术等级评审、论证和监督管理。

负责全市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校资质论证管理、农机校管理人员和操作手的技术培训工作。

负责全市农机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管理农机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组织和落实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

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全市农业机械化宏观管理、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机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本站核定事业编制16名,科级干部职数3名(1正2副),实有人数为 15人,其中:在职人员 15人,退休10人。

二、201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见附表)三、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1.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2015年度部门收入总计181.02万元,其中年初结转和结余15.95万元,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65.07万元;本年支出总计179.1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91万元,与年初预算及上年度比对,均有增加,主要原因为工资调整、业务活动增多等。

太原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太原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的通知

太原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工作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农机局
•【公布日期】2011.09.20
•【字号】并农机[2011]81号
•【施行日期】2011.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太原市农机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农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制
度的通知
(并农机[2011]81号)
各县(市、区)农机局(农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并政法发[20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部门职能调整以及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等实际情况,对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制度进行了规范和完善,现将2011年太原市农机局规范和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2、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
3、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4、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5、行政执法考评制度;
6、重大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制度;
7、重大行政案件督查制度;
8、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制度;
9、投诉举报反馈制度;
10、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农机安全执法责任制度范本

农机安全执法责任制度范本

农机安全执法责任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安全执法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机安全执法责任,是指农机安全执法部门、农机手、农机经营服务单位等在农机安全执法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农机安全执法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确保农机安全执法工作的高效、规范、公正。

第二章农机安全执法部门责任第四条农机安全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实施;(二)组织对农机手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三)对农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四)对农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维护交通秩序;(五)对农机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六)对农机安全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农机安全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农机手责任第六条农机手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持有有效的农机驾驶证和行驶证,并随身携带;(二)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遵守交通规则;(三)保持农机设备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四)参加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五)不得驾驶报废、非法改装、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机;(六)及时处理农机安全事故,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报告农机安全执法部门。

第四章农机经营服务单位责任第七条农机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对所属农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完好;(三)对农机手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农机手的安全意识;(四)不得提供报废、非法改装、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机;(五)协助农机安全执法部门处理农机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农机安全执法部门未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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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力市农业机械管理总站行政执法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一、行政许可(共4项)(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项目序号为177号。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九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项目序号为176号。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3、《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核发条件、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禁止驾驶无牌无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禁止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三)、拖拉机驾驶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四)、拖拉机行驶证核发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拖拉机登记、安全技术检验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理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定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4、《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领取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核发条件、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禁止驾驶无牌无证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禁止转借、伪造、变造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二、行政监管(共6项)法律依据:(一)、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理工作。

(二)、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三)、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跨区作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纠正和处理违章作业,维护正常的跨区作业秩序。

(四)、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的对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律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教育,履行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以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安全的巡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道路以外作业、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损坏的农业机械事故,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法律依据:《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需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决定。

三、行政处罚(共28项)(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的;(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一)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使用,罚款法律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五)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六)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可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七)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八)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法律依据: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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