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电东送”与水电装机容量选择综合新能源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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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电东送”与水电装机容量选择-综合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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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能资源主要蕴藏在西部地区,在西部大开发中,要加快西部水电开发,实行西电东送。水电站向当地供电和西电东送向东南沿海地区供电,其差别在于输电电压的高低和输电距离的远近,输电距离越远,就要采用较高的电压,输电电压越高、距离越远,输电工程的投资就越大,一般说远距离输送尖峰负荷,季节性电能和备用容量是不经济的,因此当水电站确定作为西电东送电源时,在装机容量选择的动能经济计算就应当考虑远距离输变电投资,水电站装机容量就不可能选得过大。其实水电西电东送,不仅会影响装机容量的选择,还会影响水电站水库的正常高水位和死水位的选择。正常高水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坝高,决定着建筑工程量和工程要花费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以及水库淹没损失与之相应的国民经济损失等;另一方面,正常高水位的高低又决定着水库的大小和调节性能,水电站的水头、出力和发电量,以及防洪、灌溉、给水、航运、养鱼、环保、旅游等综合利用效益,还决定着水电站工程满足发电及各水利部门综合用水要求的情况和水资源的利用程度。所以正常高水位选择的影响因素很多,本文暂且不谈,主要讨论西电东送与水电装机容量选择。
一、传统的水电站装机容量选择方法的缺点
水电站装机容量是指水电站所有机组额定容量的总和,它
是水电站的主要参数之一。装机容量大小直接影响到水电站的规模和动能效益、水能资源的利用程度及水电站的投资和设备的合理利用,它的选择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动能经济问题。还因为要遵守水资源综合利用原则和动力资源整体利用原则,只有从整体出发,用系统工程的观点,正确处理好水电站与其他水利和动力工程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才能选出经济合理的方案,发挥最大的国民经济效益。
我国传统的选择水电站装机容量的方法,是从前苏联那里学来的,是符合电力工业垂直垄断管理和计划经济原则的。水电站装机容量从规划设计角度分为最大工作容量(或保证工作容量)、备用容量和重复容量三个部分。
最大工作容量,一般有调节水电站都是按符合设计保证率要求的日平均出力所能提供的能量,在设计水平年系统最高负荷日承担尖峰负荷来确定其最大工作容量。
备用容量,即电力系统运行所需的负载备用容量、事故备用容量和检修备用容量。一般大型蓄水式水电站要多承担负载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
重复容量,当水电站的最大工作容量和备用容量选定之后,如果丰水季节仍然会发生大量需水时,为了充分利用水能资源,就要设置重复容量,多发季节性电能。确定水电站安装多少重复容量的动能经济计算中,一般只考虑增加重复容量所需要增加的水电站厂房和水轮发电机组的投资和运行费用,其效益是节省
火电厂的煤耗。
设水电站重复容量补充千瓦投资和年运行费用分别为KH、H、则增重复容量△NH所增加的投资为△K=KH.△NH,增加的年费用为△H=UH△NH;相应增加的年季节电能为△EH=△NH.HD(HD为经济利用小时数/年),所节省的火电厂煤耗费用为△B=1.05.△Ehbs(1.05为折算系数,b为单位燃料消耗kg/kw.h.s 为燃料价格元/kg)。重复容量的经济寿命为n年,资金效益系数为ro。则设置补充千瓦重复容量的经济条件为:
△KH △B-△H/1+r0 +△B-△H/(1+r0)2+ +△B-△H/(1+r0)n
相应各项值代人上式并简化得:
KH (1.05hdbs- H)*(1+r0)n-1/r0(1+r0)n
即:hd (KH*r0(1+r0)n/(1+r0)n-1+ H)/1.05bs
上式为多装一千瓦重复容量的经济判别式,即多装一千瓦重复容量的年利用小时数h,能满足上式的条件,才能确定装置重复容量的数值。
按照这种办法来选择装机容量,如果是满足当地消耗时,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1、水电站投产初期装机容量不可能全部利用。由于水电站的最大工作容量和备用容量是按水电站投产后十五年的电力系统负荷水平设计的,照理讲要到十五年以后才能充
“吸烟受害者向烟草公司索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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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烟草公司索赔是侵权之诉。要烟草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要具备4个构成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这不存在问题,因为受害者无疑受到了身体上的严重损害才提起诉讼。二是行为人要有过错,这也不存在问题,因为“吸烟有害身体健康”是一个常识,烟草公司也认可并在烟盒上注明,这一事实可以认定。烟草公司明知香烟有害健康而生产和销售,是有过错的,而且是故意,情节严重。三是行为的违法性。烟草公司生产和销售有害身体健康的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人身安全的要求。当然违法。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
事实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有证据证明吸烟者受到损害的原因是吸了烟草公司的香烟。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受害者必须证明其吸了烟草公司的烟,并且,是因此而受到身体损害,这实际上是很困难的,因为现有的科学水平只能证明吸烟对身体健康有害,但要证明吸烟会必然导致某种具体的疾病(如肺癌),还没有科学依据,从而也就无法通过司法技术鉴定来确认这种因果关系。从这个角度讲,吸烟受害者举证不能,要负败诉责任,即其向烟草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责任又叫“产品责任”,而非合同责任,它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合格的或者消费者、购买者故意违反使用规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叫“过错责任的推定”原则,在诉讼中表现为举证责任的倒置。香烟是一种“问题商品”,不管我国的行业国家标准是如何对香烟质量进行认证的,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任何品牌的香烟都是不符合人身安全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众所周知,产品的合格与否,都是针对人身、财产安全而言的。这样一来,只要身体受到疾病损害的吸烟者起诉烟草公司,烟草公司就要因其产品不合格而要负赔偿责任,而不需要吸烟者去证明其疾病因吸烟而引起,烟草公司唯一的免责条件是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吸烟者故意违反香烟的使用规则,比如,吸烟者不是吸,而是当饭吃而吃出了病。从这个角度来讲,有一些类似于我国民法通则123条关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