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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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商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国际商法是规范跨国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诸多领域。

本文将从合同法、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知识产权保护及争端解决等方面,介绍一些国际商法的基本知识点。

一、合同法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构成要素。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主要包括国际买卖合同、国际货运合同和国际技术合作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守信原则和平等原则。

此外,合同的成立要素有三个: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

在跨国商业交易中,合同的履行方式也是关键。

通常,合同的方式可分为实物交付和货币支付两种。

此外,国际商法对合同解除、合同变更和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等均有相应规定。

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就货物销售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根据国际商法的相关条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内容可包括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交付方式、付款方式、合同履行地点等。

同时,合同的风险转移也是关键问题,国际商法规定了多种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如CIF(费率、保险、运费)等。

三、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而言愈发重要。

国际商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应积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在合同中规定好相关权益的转让与许可。

四、争端解决国际商法的争端解决是确保各方利益的保障机制。

在跨国贸易中,争端解决可分为诉讼解决和非诉讼解决两种。

诉讼解决通常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法院等方式进行。

而非诉讼解决主要包括友好协商、调解和中立审裁等方式。

国际商法的争端解决过程中,还存在着执行问题。

由于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庭判决,执行难度较大。

因此,在合同中,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法律管辖和仲裁地点来解决争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总结国际商法知识点众多,仅仅在这篇文章中有限地介绍了一些基本原则和要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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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局部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根底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根底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法律条文的含义、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成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展的国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新编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导言国际商法是研究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规则和法律的学科。

在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总结国际商法的主要知识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支付方式、跨境投资法等内容。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活动的法律规则。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国际支付以及争端解决等。

1. 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国际贸易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

2. 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跨国公司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

国际货物买卖涉及到货物的购买、运输、保险、验货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签订、交货、支付等。

3. 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货物运输活动。

国际运输涉及到运输方式、运费、保险、货物丢失、损坏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运输合同的签订、运输方式的选择、运输单据的要求等。

4. 国际支付国际支付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进行的支付活动。

国际支付涉及到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支付凭证等事项,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信用证支付、托收支付、跨境汇款等。

5. 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端解决的方式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等。

国际贸易法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和方式,保障了跨国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签订、货物的交付、价格的支付、商品的质量、运输方式和运费、保险等。

1. 合同的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国际贸易法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表述的要素、合同的形式等。

合同的签订需要注意约定货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支付条件等事项。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国际商法知识点:1.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即构成国际商法。

2.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四种形式: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国内法及商事判例。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一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公司是法人、公司是一种社团法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社团法人、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团法人。

5.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开放性的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法,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法。

6.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没有做出上限要求。

7.公司的合并有两种方式:一是新设合并,二是吸收合并。

8.意思自治是现代合同法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9.普通的商业广告是不具有要约的作用,而只是要约邀请。

10.要约的主要条件一般包括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品质或规格、交货期和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

根据《公约》的规定,一项货物销售要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品名、价格或价格的确定方法、数量或数量的确定方法。

11.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

12.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

13.根据《公约》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解除合同。

14.德国法律规定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15.卖方的基本义务:品质担保义务、权利担保义务。

16.只要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但是人就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无需证明对方的违约是否出于过失。

一方但是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遭受的损失额相等,包括受损害方的实际损失及依据该合同可与其获得的利润。

但是,赔偿数额不超过违反合同放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料到得损失。

17.在托运人手中,提单只是运输合同及其内容的证明,不是运输合同。

18.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19.按照提单签发的时间: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要点

国际商法一、名词解释(5×3分=15)1、国际商(事)法:简称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3、合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大陆法系国家,分为民事合伙、商事合伙;合伙企业的弊端:对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4、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5、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7、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特征)8、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9、公司资本:是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

包括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

(选择)10、公司债:是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贷款合同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非重点)11、合同:大陆法系认为,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的意思的一致。

《法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时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的合意。

”12、要约:是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含三方面的意思:⑴要约是订立合同建议的一种;⑵必须有足够的确定性;⑶必须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告成立的意思。

)13、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做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注:承诺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承诺要在有效期内作出,传送方式应符合要求)14、”越权”无效原则:是指公司无权在其章程规定的营业目的之外签订合同,否则,该合同是无效的。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第一章绪论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代理权消灭的原因✓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大陆法系概念、特点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区分公法和私法✓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英美法系概念、特点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

国际商法知识点国际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个人,法人,公司)两大法系的区别a渊源不同:成文法;判例法b形式不同:法典;单行法规c推理方式不同:一般到个别;个别到一般d法律结构不同: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e法律观念不同:前者重视法理研究,强调成文法规;后者则重视判例的作用,强调法官制定法律。

f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取合议制,不用陪审制,采用“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被告和证人,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取独任制,陪审团参与认定事实,采用“对抗式”,双方辩论,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g受罗马法影响不同:直接;间接5、设立法律依据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依照《公司法》设立。

税收政策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企业所有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6)(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平均分担)(3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合伙人个人所负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当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指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有哪些?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际商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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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组织机构。

2.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其中一方遇到了人力所不能控制的,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意外事故,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遇到事故的一方可免除责任,而另一方无权提出损害赔偿。

3.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4.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首次将格式完备的汇票交付给受款人的行为。

简答及案例分析1.合伙人利益P16分享利润的权利英、美、德等国合伙法都规定,合伙人应平均地分配利润,而不考虑合伙人出资多少。

法国法规定应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

2.股票的分类P34有票面值股和无票面值股(1)有票面值股市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票。

一般来说,股票原则上不得以低于票面值的价格发行。

(2)无票面值股。

3. P93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有效,撤销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悬而未决)确立之后自始有效。

4.大陆法关于违法合同的规定P98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例如,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若干元,这种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是驱使他人为犯罪行为,而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5.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必须属实(2)诈欺我国法律的规定P104(理解)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1款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用歪曲、隐瞒事实的手法欺骗对方,是违反民法诚实原则的违法行为,如贩卖假烟、假酒、假药等。

6.P109同时履行抗辩权(三角债)7.美国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P116当一方有轻微违约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不能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国际商法笔记重点

国际商法笔记重点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贸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发价: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1产品责任法:指由于产品的缺陷而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因此使得该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

.汇票:指由出票人签名出具的,要求受票人于见票时或于规定的日期或于将来可以确定的时间内,向特定人或凭证特定人的指示或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国际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规则。

这些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它规范了跨国商事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跨国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跨国贸易活动中的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国际贸易法还包括了跨国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2. 跨国投资法:跨国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跨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合资合作、收购并购等方面的活动。

跨国投资法还包括了国际投资协定、投资仲裁、外国投资者保护等规定。

3.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规范国际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国际货币兑换、国际信托、国际证券交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金融市场法还包括了外汇管理、金融监管、金融衍生品等方面的规定。

4.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法中的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问题。

5. 国际商事诉讼法:国际商事诉讼是国际商法中的另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适用法律、执行程序等问题。

三、国际商法的特点1. 跨文化性: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活动,因此具有跨文化性。

在国际商法中,要考虑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避免法律冲突和文化冲突的发生。

2. 多元性:国际商法适用于多种商事活动,涵盖了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

因此在国际商法中,需要考虑不同商事活动的特点和规则,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3. 协调性:国际商法需要协调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保护各国法律体系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高中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高中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高中随着全球化的加快和经济的发展,国际商法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学科。

国际商法是研究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它为国际商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和保障。

国际商法在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尤其对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跨国公司等领域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对国际商法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分支学科,主要内容是规范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商事活动:指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的商事活动。

2. 法律规范和制度:指对国际商事活动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国际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法律体系。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指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支付、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国际投资法:指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国际投资合同、国际投资保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跨国公司法:指规范跨国公司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跨国公司设立、跨国公司经营、跨国公司合并与收购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 国际金融法:指规范国际金融活动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包括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机构、国际金融产品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国际商法的原则国际商法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由原则:国际商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主张合同自由原则,鼓励当事人自由协商,自愿签订合同。

2. 平等原则:国际商法重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保障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3. 信赖原则:国际商法强调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信任,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

4. 公平原则:国际商法倡导公平交易,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和不合理条款。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知识点总结一、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广义上的商法和狭义上的国际私法的交汇点。

它是研究交叉国界商事活动的一般规律性原理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规的科学体系。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性质和特点:国际商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其主要研究对象是跨国贸易和跨国商事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商法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国际性和复杂性。

独立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具有自己的研究范畴和规律性原则;国际性表现在国际商法涉及多国之间的交易和合作;复杂性表现在国际商法受国际法、国内法和商业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2. 研究范畴:国际商法的研究范畴非常广泛,涉及国际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国际支付、国际投资、国际仲裁等方面。

其中,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领域中的重点研究内容。

3.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国际商事活动中的纠纷解决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内容。

在国际贸易和商务活动中,由于涉及跨国交易、法律制度不同等因素,纠纷解决具有较强的国际性和专业性。

因此,了解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实践操作对于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人员至关重要。

二、国际合同法国际合同法是国际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跨国合同活动中的法律问题。

国际合同的性质、成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等方面均受到国际合同法的规范。

下文将从国际合同的主体、形式、内容、效力和解决纠纷等几个方面总结国际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1. 主体:国际合同的主体包括合同的缔约方和合同的履行方。

在国际合同当中,缔约方和履行方通常是跨国企业或者个人。

国际合同法对于合同当事人的选择、资格、行为能力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形式:国际合同的形式一般分为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大多数国际合同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和证据的确凿。

在国际合同法中,对于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适用条件和效力等方面都有相关规定。

3. 内容:国际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条款、合同标的和合同条件等方面。

国际商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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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重点总结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巴黎公约》、《纽约公约》国际示范法:《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合同法的概念1、大陆法系:“合意”或者“协议"。

(《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做或不做某事的义务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允诺"(合同是由法律强制履行的一个或一系列许诺.)二、合同的订立(一)、要约1、要约的定义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PICC:第2.2条 (要约的定义)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CISG:Article 14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2、要约的构成要件充分确定: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缔约意图: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自己的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旨。

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国家的要求,英美认为要约可以向全世界发出。

)3、要约的约束力(1)、对受要约人: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没有约束力,仅赋予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权利。

(2)、对要约人A.英美法系:英美法系认为要约因为缺少对价,对于要约人没有任何约束力.“对价理论”:一个人所做出的允诺在法律上有无约束力,取决于对方有无给付对价。

国际商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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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知识点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个人、法人和公司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两大法系的区别包括渊源、形式、推理方式、法律结构、法律观念和诉讼程序等方面。

其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也有直接和间接之分。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在于出资人、主体资格、责任承担、注册资本要求、设立法律依据和税收政策等方面。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而一人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出资设立,并具备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而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并需在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是指合伙企业在执行事务和代表权利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对于合伙企业债权人,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如财产不足则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除非协议有约定按约定分担,否则平均分担。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1.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的;2.善意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3.代理人的行为必须与第三人产生了法律关系。

代理的种类包括普通代理、特别代理和代表人制度。

普通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表本人进行一般性的法律行为,特别代理是指代理人代表本人进行特定的法律行为,代表人制度是指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必须按照本人的授权进行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本人也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代理人不超越授权范围进行行为。

总之,代理制度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代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授权,以及本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

无权代理人不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

但是,如果被代理人的疏忽或过错的明示或默示行为让第三方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并且第三方在主观上是善意的,那么就会产生客观必须代理的情况。

国际商法知识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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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第一节:1、国际商法的概念P22、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商法与商业法P3-4商法与民法P4-5商法与经济法P5商法与国际私法P6-7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P7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P7-83、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国际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P8-10第二节:西方两大法系1、大陆法及其特点P10-11(以德国法国为代表)(1)大陆法德渊源及英美法德不同之处P11(包括法律、宪法法典条例习惯)判例学理)(2)大陆法各国法院组织P14-152、普通法系(以英与美为代表)(1)英国法的特点P15(2)普通法与衡平法P15(3)英国法的渊源P15A、法院组织P16-18B、英国法的渊源P18-19(判例法成文法习惯)C、美国法的结构P19D、美国法的渊源P19E、美国法的法院组织P20F、美国法的渊源P22(判例法【先例约束力】成文法)P23-24第三节两大法系比较1、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区别P24-262、衡平法与普通法的区别P26-283、美国法与英国法的主要区别P29第四节中国法律制度P301、各种制定法P30-31(1)目前中国的基本法P312、中国法律的渊源有制定法与法律解释P30(1)法律解释包括P32(2)判例P333、中国司法制度(1)人民法院组织P33 4、民事经济案件审判制度P345、中国民商法P34(1)民法P34-35(2)商法P35-36第五节国际商法基本原则P37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P37 (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P38 (3)契约自由P38A、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P38B、物权与所有权P42-43C、侵权行为P43第二章商事组织法第一节商事组织法概论P46 (1)商事组织概念P46(2)个人企业P46(3)合伙P47(4)公司P47第二节公司1、公司制度历史(1)特许公司P48(2)合股公司P48(3)现代公司制的形成P49 (4)公司法特征P532、公司的概念与种类P53(1)公司定义P54(2)公司特征P54(3)公司分类P55-56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P581.公司设立P592.公司章程P60越权行为P61双董事会P623.认购与缴纳股份P624.公司注册登记P63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P645.公司资本概念P65授权资本制P65 法定资本制P656.股份与股票P66-687.股票市场A、股票交易定义B、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关系P70C、股票市场的作用P708.公司债与债券P709.红利与公积金P71-7210.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与管理(1)公司的机关与管理权P72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原因P73(2)董事会与双董事会P75-7811、监察人会与公司监察人或审计人P78-7912、公司解散与清算P80(1)解散与清算的关系P8113、公司合并,兼并与收购P82-84第四节跨国公司P85(1)定义P85(2)制约跨国公司的国际条例P85-88A、《行为守则》P85及作用P86B、《公平原则和规则》P87C、《国际反托拉斯法典草案》P88第五节其他商事组织1、合伙概念P91(1)特征优缺点设立条件P91-94 (2)合伙企业内部各合伙人之间的关系P94-95(3)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96 (4)合伙企业与隐名合伙P97(5)合伙企业解散P972、合资经营企业P99合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P993、个人企业P99-101(1)优点及缺点P99第六节中国商事组织与商事组织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内容P102-1042、国有独资公司定义及特点P105第三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念1、合同概念P1102、合同特征P1113、西方两大法律体系关于合同的定义P111(1)合同有效六项要求P1124、合同法体系及其编制体系P1125、合同的主要作用P113第二节合同的成立1、邀约与承诺P114(1)邀约定义P115(2)邀约条件P115(3)邀约与邀约邀请的区别P115 (4)邀约约束力P117(5)邀约消灭P1192、承诺定义P120(1)成立条件四个121(2)承诺生效时间P122-123(3)承诺撤回P123撤销:合同已生效撤回:合同没生效3、对价与邀约P124(1)对价三层意思P124(2)有效对价条件P125-128(3)“自食其言”P128(4)双务合同P129(5)准合同与合同的区别P130 4、合同形式P131各国法律对合同的分类P131-134 《联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P135 5、合同必须合法三种非法合同P!376、合同必须真实P138(1)错误法国法中两种错误构成合同无效P139 德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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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一、概念术语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就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3、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与规则。

5、大陆法系:它就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她国家与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就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她国家与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就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与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与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就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与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与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就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与国内法。

(1)国际条约:就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与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就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与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与规则。

(3)国内法:就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①全面继受罗马法②实行法典化③将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④在法律推理形式与方法上采取演绎法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①判例法就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③普通法与衡平法就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就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就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行政法规。

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与判例法都就是法律渊源,而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结构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公法与私法就是法律的基本分类,而在英美法系中没有像大陆法系那样具有明显的私法与公法之分。

(3)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公私法划分相联系,普通法院系统与行政法院系统并存,它们的管辖权严格分开,而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行政诉讼由普通法院审理。

5、试述我国仲裁的基本制度(1)或裁或审制度即当事人选择解决途径就是,只能选择仲裁与审理两者中的一种而不能同时选择,该制度体现了对当事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的尊重。

(2)一裁终局制度即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再就同一争议向法院起诉,同时也不能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复议。

第二章国际商事组织法一、概念术语1、个人独资企业:就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合伙企业:就是指各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组织。

3、普通合伙企业:就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4、特殊的普通合伙:就是指以专门知识与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企业:就是指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仟,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经营性组织。

二、思考题1、合伙企业的特征答:(1)由两个以上合伙人组成(2)合伙协议就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不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2、举例说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何主要区别答:(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责任就是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的主体就是自然人;而有限合伙企业就是由普通的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出资范围不同: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3)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就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就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她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但就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就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她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她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就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损益分配的规定答:(1)合伙企业的损益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末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一、概念术语1、合同:合同就就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就是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主体为设立、变更、终止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就是否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可以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①双务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给付义务(具有对价关系的债务)的合同。

绝大多数合同为双务合同,典型者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

②单务合同就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债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就是否还以交付标的物要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就是指只需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②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就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以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作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就是否对其设有规范并赋予其特定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①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就是指法律确定了特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②无名合同义称非典型合同,就是指法律没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①主合同就是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其她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

②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就是指不具有独立性,以其她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定金合同、保证合同。

7、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在形式上就是否有特别要求,可以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①要式合同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口头之外的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②不要式合同就是指不需要以某种特定形式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于1980年4月10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该公约吸纳了不同法律体系买卖法与合同法中的合理成分,较好地平衡了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与卖方的利益,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与实用性,得到各国贸易界、法律界的普遍认同。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80年着手起草,1994年5月通过。

《合同通则》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也可作为国内与国际立法的范本。

10、要约: 要约就是希望与她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其相对方为受要约人。

在对外贸易上,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或报价。

要约可用书面形式,也可通过口头、行为表示。

1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就是指希望她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表示。

在性质上,要约邀请一般就是订约的准备工作。

12、承诺:承诺又称为接受,贸易中又称收价或接盘,就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也可称承诺人。

承诺就是合同订立的决定性阶段,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

1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就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法律行为。

要约的撤销,就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14、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合同的主要条款由合同的类型与性质决定。

按照合同的类型与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15、默示条款: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就是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16、缔约过失责任: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的责任)。

17、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也就就是指合同的法律效力。

就是指用法律的标准评价已成立的合同,以便确认合同就是否能够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效果。

18、有效合同:就是指具备法律规定的各项有效要件的合同。

它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一方不履约时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的规定。

19、无效合同:就是指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或者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效力要件,从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

20、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因此法律赋予因该瑕疵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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