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及控制新技术、新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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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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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
历。
出矿井应当开展突出事故的监测报警工作,实时监测、分析井下各相关地点瓦斯浓度、风
59 量、风向等的突变情况,及时判断突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可能的波及范围等。一旦
判断发生突出事故,及时采取断电、()、救援等措施。
29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 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掘、采平衡。
30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 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采平衡。
31
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在编制年度、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 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保证抽、掘、()平衡。
35
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和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煤矿 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36
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师组织编 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37
防突措施计划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安排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煤矿总工程师 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63 突出矿井至少每年进行( )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和分析。
64 突出矿井至少( )进行( )次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统计和分析。
65 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开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年。
66
正常生产的突出矿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时间为:准备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 )个月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国家局宣贯安排修改原因新旧条款对照解读几点思考目录CONTENTS 12341修改原因《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背景2国家局宣贯安排黄玉治要求: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3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第一章 总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一)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二)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四)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五)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七)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 应急救援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接到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救援命令或者签有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救援请求后,应当立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规定对比分析)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规定对比分析)
(一)瓦斯压力P≥0.74MPa的;
(二)当瓦斯压力P≥0.50MPa时,煤的坚固性系数 f≤0.5或煤层埋深大于700m的。
当突出危险性指标超过临界值时,则自工作面位置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应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后续的采掘作业或测定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应再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第十七条根据建井前评估结果进行的突出矿井设计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的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矿井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
表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
判定指标
破坏类型
瓦斯放散初速度△P
坚固性系数f
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
临界值
Ⅲ、Ⅳ、Ⅴ
≥10
≤0.5
≥0.74
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
第十条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是否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煤的坚固性系数f、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等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六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正文:----------------------------------------------------------------------------------------------------------------------------------------------------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的通知煤安监函〔2016〕5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安标国家中心,有关单位:为提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准确性、灵敏性、可靠性、稳定性和易维护性,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现予印发。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此方案转发至辖区煤矿企业,请安标国家中心将此方案转发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生产企业和矿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等相关单位。

各部门、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牛军、余博龙,************。

国家煤矿安监局2016年12月29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一、目标任务(一)促进安全监测监控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性能和安全可靠性,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二)促进安全监测监控多元融合和信息共享,提高煤矿安全预测预警水平,实现安全监测监控信息的深度分析和综合利用。

(三)支持安全监管监察,促进煤矿企业合理有效使用安全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安全监控系统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提升井下日常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试点先行、有序推进。

统一技术方案,示范先行、稳步推进,针对不同的矿井类型分步实施。

2.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协同配合。

发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作用,突出煤矿企业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中的主体地位,引导生产企业积极进行产品研发和升级,督促检测检验机构和安标中心积极配合开展产品检验和MA认证。

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新旧对照表

2019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新旧对照表

总则出矿井鉴定突出煤层节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求第二章一般规定章一般规定节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节突工作程序和要求区域综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节区域防第六十四条 采取井下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穿层钻孔或者顺层钻孔预抽区段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整个回采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均为沿煤层层面方向的距离,下同),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二)顺层钻孔或者穿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个回采区域的煤层。

具备条件的,井下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优先采用定向钻机施工;(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四)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该范围与本条第一项中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验节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求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二节章局部综合防突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施面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节节安全突出措施氧化碳(瓦总则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

我国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状及防治对策

我国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状及防治对策

防治对策及实践
3.1预防为主的原则
针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矿井地质工作、 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完善通风系统、优化巷道布置等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2具体的防治对策和实践
(1)加强矿井地质工作:在采掘过程中,应对矿井的地质条件进行详细勘 查和评估,掌握煤层厚度、煤层结构、顶底板岩性等关键信息。根据地质条件的 变化,及时调整采煤方法和巷道布置,以降低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风险。
(2)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生产能力要求,选择合理 的采煤方法。例如,可采用短壁式采煤法或充填采煤法等较为安全的采煤方法, 以降低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3)完善通风系统:应建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的瓦斯浓度得到有 效控制。同时,应定期对通风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
(4)优化巷道布置:在采掘过程中,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采煤方法的要 求,合理布置巷道。例如,可采用大断面、直墙半圆拱形的巷道断面,以提高巷 道的稳定性,降低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风险。
结论
本次演示从我国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现状、原因及影响因素和防治对策三个方 面进行了分析。通过加强矿井地质工作、合理选择采煤方法、完善通风系统和优 化巷道布置等措施,可以降低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风险。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的发生对于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炭生产的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2.1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原因
煤与瓦斯突出的根本原因是地应力和瓦斯压力的共同作用。在煤矿开采过程 中,随着煤层的开采,地应力发生变化,使煤层中原本处于稳定状态的瓦斯气体 受到挤压,当瓦斯压力超过煤层的承受能力时,就会导致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 生。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防突制度是指在煤矿等矿山作业中,为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措施、规定和管理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监测制度:制定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和监测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井下的瓦斯浓度和煤与瓦斯突出的迹象进行监测,及时采取预警和控制措施。

2. 通风制度:制定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操作和管理规定,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矿井内的空气流通,减少瓦斯积聚和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3. 瓦斯抽采制度: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通过抽采瓦斯降低煤矿内的瓦斯浓度,防止突出事故的发生。

制定瓦斯抽采的操作规程,确保瓦斯抽采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 作业制度:制定合理的矿山开采和矿工作业制度,包括煤层掘进、支护、放炮、运输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作业过程中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行为。

5.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和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提高突出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防突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煤矿企业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和落实,以及矿工的自觉遵守,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目的。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2)防突制度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用于预防和应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下面是防突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1. 技术措施:- 固定瓦斯抽放:通过钻孔、井筒等方式将瓦斯释放到安全区域,降低瓦斯浓度,减少突出风险;- 打钻排水:通过打水井、水平井等方式,排除井下积水,减少突出风险;- 瓦斯探测:安装瓦斯探测仪器,实时监测井下瓦斯浓度,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 通风管理:合理设置通风系统,保证井下空气流动,降低突出风险。

2. 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加强安全培训和监督;- 加强巡检和检修工作:定期巡查井下设备和巷道,及时发现和消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设立安全监控中心:通过视频监控和数据分析,实时监测井下情况,提前预警,迅速处置突发事故;- 加强安全指导和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新旧版对照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十五条地质勘查阶段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地质勘查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
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
(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
(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
(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
(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
(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矿井的瓦斯情况。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三条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或者直接认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与有关单位得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就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得煤层。

突出矿井就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得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就是本单位防突工作得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与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与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得综合预警、快速响应与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与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得安全管理与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得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得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与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得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得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1995-01-25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制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灾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

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件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局长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

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

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

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

安全监察局长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

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负直接责任。

防灾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丰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

2024年煤与瓦斯突出机(2篇)

2024年煤与瓦斯突出机(2篇)

2024年煤与瓦斯突出机煤与瓦斯突出系指煤矿中这样一种煤体动力现象,即在极短时间内,由煤体向巷道(包括采场)中突然喷出巨量的瓦斯和粉碎的煤,并在煤体中形成某种特殊形状的空洞,喷出的粉煤被瓦斯流所携带运动,并造成一定的动力效应(推倒矿车,巨石,破坏支架等),大突出时粉煤可以充填数百米巷道,而喷出的瓦斯-粉煤流有时带有暴风般的性质,逆风流充满数千米长的巷道。

因此,煤与瓦斯突出是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最严重的自然灾害。

自从1834年法国发生世界上第一次煤和瓦斯突出以来,40多个产煤国家发生了突出。

我国的瓦斯突出极为严重,至今为止,已发生突出万次以上。

今年1--8月全国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出31起,死亡182人,其中有14起发生在非突出矿井,占45.2%。

对云南来说,近年随着煤炭开采的向地下深部延伸和开发力度的加大,煤与瓦斯突出也随之加剧。

东源集团的羊场煤矿,田坝煤矿,恩洪煤矿均是突出矿井,恩洪突出还很严重。

云南在建的最大规模井工煤矿---白龙山煤矿也已经发生瓦斯突出。

因此瓦斯突出灾害的严重性云南已经凸现。

研究和掌握治理技术已经很迫切。

煤与瓦斯突出一般是在工作面放炮或采掘等诱导因素出现后随即发生的。

这样的突出称之为正常突出。

还有一种突出是在工作面放炮或采掘等诱导因素出现后延迟一定时间才发生,称之为延期突出。

延期突出由于延期时间有长有短,难以确定,不好预防。

今年羊场曾经发生过一次延期突出。

那么,煤与瓦斯突出的机理是如何的呢?讨论瓦斯抽放和突出治理的资料很多,但对突出机理进行详细描述的资料却很少,因此了解这方面知识对于研究和治理突出显得很有必要。

人类对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的研究已经近200年了,对突出机理的假说不下40种,尽管各有差别,但归纳起来有六类,主要的仍然是三大类:瓦斯主导学说;地压主导学说;综合作用假说。

本文介绍有代表性的几种假说。

(一)瓦斯主导学说该类学说认为,瓦斯是突出的主要原因和能源,而地压和煤的物理力学性能则是为突出创造了有力条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

3 宣传贯彻落实措施
国家局要求: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宣贯
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 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两期专题业务宣贯 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 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 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 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 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 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 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矿井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
防突管理及培训
防突管理及培训
防突管理及培训
防突管理及培训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管理与突出预兆管控
•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 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 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 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
第七十四条 当区域验证为无突出危 险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进行 采掘作业。但若为采掘工作面在该区 域进行的首次区域验证时,采掘前还 应当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 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 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法规条文解读第一条、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本条是适用办法的煤炭生产行业的属性内涵。

本次修订增加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规定。

主要考虑到部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已经形成正常的生产能力,安全风险与正常生产矿山相差不大,且近几年基建矿山易发生重大事故,2022年贵州三河顺勋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发生重大顶板事故,死亡14人。

按基建矿井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5%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投入要求,规定其按照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二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四)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

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解读】本条是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

关于计提基础。

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开采方式、矿井设计能力和原煤实际产量都有一定关系,有些费用受开采方式影响,有些费用受设计能力制约,有些费用又随实际产量的变化而变化,难以确定各项因素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影响程度。

从实际投入看,安全生产费用受实际产量影响最大,因此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提取。

4煤矿“一通三防”及重大灾害防治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及新材料应用

4煤矿“一通三防”及重大灾害防治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及新材料应用

矿井通风与防灭火新技术
矿井防灭火新技术
(3) 液态二氧化碳防灭火
(4) 凝胶防灭火
一.灭火原理 液态二氧化碳能够在高温环境下瞬间蒸发为 气体,被本身具备较好吸附性能的煤炭表面吸 收,覆盖在煤炭物体的表面。
二.技术特点 A.灭火速度快,较为直接
B.可以防止火灾现场发生爆炸
C.灭火成本较低 D.无毒无害
第四章
煤矿“一通三防”及 重大灾害防治新技术、 新装备、新工艺及新材料应用
矿井通风与防灭火新技术
矿井通风新技术——智能通风及事故报警系统
01
通风参数 精测技术
02
典型巷道风速 分布规律计算
03
风量监测 有效性判识
04
通风网络 在线监测
05
通风网络 重大隐患预警
06
通风网络仿真 与辅助决策
07
智能通风 二三维一体化
。 • 采用变量系统,空载转速快,随负载变化转速降低,扭矩逐步加大,钻进更加合理。 • 采用遥控、双臂结构,可实现一机多用或钻机群施工作业,有效提高钻孔效率,减少人员配置。
煤矿瓦斯抽采钻机
1. 大功率履带式定向钻机 2. 小功率履带式定向钻机
高低浓度瓦斯抽采利用
矿井抽采及风排瓦斯浓度分布
瓦斯按浓度可分为
低透气性煤层增透新技术——爆破类增透技术
深孔爆破 技术
CO2相变致裂 增透技术
可控冲击波 增透技术
深孔爆破技术利用爆炸作用 对钻孔周围煤体产生物理破坏, 诱导产生裂隙网络以提高煤层 透气性,主要包括松动爆破、深 孔聚能爆破和深孔预裂爆破技 术等。
CO2相变致裂技术利用 CO2由液态向气态快速转化 所形成的体积膨胀力,在钻孔 周围煤体中形成大量的连通 裂隙,达到提高煤层透气性的 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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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预抽区域内钻孔的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 根据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划分 评价单元分别计算检验指标;
(二)若预抽钻孔控制边缘 外侧为未采动煤体,在计算 检验指标时根据不同煤层的 透气性及钻孔在不同预抽时精品课件
区域验证
第七十三条 区域预测为无 突出危险区或者区域措施效 果检验有效时,采掘过程中 还应当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 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 程设计、施工和验证的原始 资料。
➢ 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 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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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意义
➢ 《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 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 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 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 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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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谢谢大家!
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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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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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护第措一施百一十八条 在突出煤
• 第一百零三条 在突出煤层 的石门揭煤和煤巷掘进工作 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 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 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 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 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 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 须关闭。
层的井巷揭煤、煤巷和半煤 岩巷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 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 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 得小于4m。 工作面爆破作业或者无人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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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1 防突细则修订意义 2 新旧条款对照学习 3 宣传贯彻落实措施

防突精细化管理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防突精细化管理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防突精细化管理促进矿井安全生产发布时间:2022-05-06T07:13:19.621Z 来源:《新型城镇化》2022年5期作者:白壁[导读] 努力夯实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基础,切实提升矿井瓦斯防治综合能力,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山西保利平山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晋城市 048205我国是世界上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最严重的国家,突出矿井数量多,分布省份广,事故发生频率高,突出强度大,造成人员伤亡比重大。

近年来,在国家加强瓦斯治理的形势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大幅度下降。

平山煤矿于2006年7月28日在3201进风巷掘进中,发生过一次压出型的煤与瓦斯突出,突出煤量22t,涌出瓦斯1755m3。

近年来平山煤矿围绕“加强预测、超前防范、消除显现、杜绝突出”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理念及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根据煤层赋存特点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引进新技术、新装备,强力推行防突工作精细化管理,努力夯实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基础,切实提升矿井瓦斯防治综合能力,促进矿井安全生产。

现将平山煤矿防突精细化管理简述如下:一、防突管理方面1.完善防突机构,责任划分明确平山煤矿建立健全了防突责任体系,明确矿长为矿井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保障防突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

矿总工程师负责防突工作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

矿井设总工程师1名,设专职通防副总工程师1名。

矿井设立通防科、抽放区、通风区、地测科、安监科、生产技术科等防突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了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

具体防突工作以通防科为中心,下设瓦斯实验室、防突队、抽采区、资料室等。

主要负责防突技术管理与监督、防突预测检验、防突钻孔设计与施工、瓦斯抽采系统变更与维护、实施防突工作程序化管理、资料档案化管理等工作。

2.制度约束行为,固化安全基础(1)深化区队安全自主管理,提高管理质量。

根据区队工程质量、标准化建设、“三违”情况等量化为区队的安全绩效得分,核算区队的安全工资,提升了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了安全管理中心下移。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

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发生,确保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煤公司)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出突出规定》、《煤矿井工开采技术条件》、《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焦煤集团高突矿井瓦斯综合治理纲要实施细则》及相关管理规定,特制订焦煤公司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焦煤公司和矿井要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煤矿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的基本要求,认真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第三条瓦斯防治的目标是:构建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实现“瓦斯零事故、抽采零排放、系统零隐患、监控零故障、管理零盲区、接替零脱接”。

近期目标是:消除瓦斯超限,杜绝瓦斯燃烧、瓦斯爆炸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高突矿井全面实现保、抽、掘、采平衡。

第四条焦煤公司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总经理副组长:总工程师成员:分管安全、生产、机电、工会、财务、供应、组织人事、宣传、纪检的有关公司领导和副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地测部、生产技术部、机电部、计划部、企管部、安监局、组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宣传部、纪委、工会、供应处、供电处、机电设备管理中心、科研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董事长是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健全瓦斯治理机构,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完善激励机制,定期组织召开瓦斯防治会议,协调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瓦斯防治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瓦斯防治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组织制定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批复瓦斯防治有关文件,研究解决重大瓦斯治理技术难题,指导矿井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安监局长对焦煤公司、矿井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瓦斯治理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措施实施情况及瓦斯治理重大隐患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各副总经理级公司领导按照岗位责任制,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并组织分管部室做好本业务部门的瓦斯防治工作;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瓦斯治理方面的相关工作。

防突实施细则

防突实施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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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矿山安全技术研究分院
煤科安全培训[2010(56)]号
关于举办“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及控制新技术、新装备”培训班的通知
各有关煤矿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按照瓦斯治理“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十六字工作体系要求,认真汲取近期几起重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矿山安全技术研究分院经研究,决定举办“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及控制新技术、新装备”培训班,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领导及技术负责人;
2、有煤与瓦斯突出现象的矿井领导、技术负责人,采、掘区队负责人员及技术人员;
3、煤矿企业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部、安监局负责人及技术人员;
4、有关科研院校,地质勘察单位及煤矿研究设计部门等相关技术人员
二、培训主要内容:
1、煤与瓦斯突出机理分析、防治理论与研究发展趋势;
2、基于瓦斯地质理论的瓦斯赋存规律分析、瓦斯涌出量预测和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
3、煤与瓦斯突出日常预测和基于电磁辐射原理、声发射和瓦斯涌出动态的突出预测技术;
4、煤与瓦斯突出区域、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
5、区域性防突措施、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防突措施及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
6、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的技术组织措施和安全装备;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0 年11月26日-12月2日(11月26日全天报到);
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具体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四、培训方式:
1、邀请煤科总院、重庆研究院及中国矿大专家教授授课;
2、培训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自带两张2寸免冠彩照;
五、报名方法及费用
1、请参加培训的人员认真填写报名回执表(附件)并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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