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

合集下载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5篇)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5篇)

农药标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规范农药标签内容和标签的印制活动,保障使用者安全、科学、有效使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药标签是指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容器上或附于农药包装容器的,以文字、图形、符号介绍农药内容的说明物。

第三条生产企业生产供上市销售的各类农药包装必须贴有或印有农药标签。

第四条农药标签实行审批制度。

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农药产品的标签应当经农业部审定。

第五条农药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标签语言应当规范、简练,易于用户理解和掌握该产品的正确使用。

农药标签必须使用规范化汉字;需要增加民族文字对照的,翻译应准确。

第二章标签内容第六条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产品名称、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产品特性、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注意事项、毒性分级及标志、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及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企业名称及地址、农药类别、象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审定应标注的内容。

第七条农药产品名称是指农药产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

第八条产品特性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作用机理、作用特点等内容。

第九条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包括适用作物(或范围)、防治对象(或用途)、施用时期、施用剂量、施用次数和施药方法等。

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规定的施用剂量后,还应当使用亩用制剂量、稀释倍数或药种比等科学易懂的表述方式。

第十条根据需要,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一)大田用农药1、安全间隔期及每季最多施药次数。

2、对后茬作物有影响的,应当明确标注对后茬作物的影响、后茬可以种植的作物和间隔时间。

3、容易产生药害事故的,应当明确标注容易产生药害的原因及避免药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影响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

5、使用农药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6、对容器开启要求、废旧容器的处置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农药管理条例政策法规司2017-04-14(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药登记第三章农药生产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五章农药使用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农药管理条例2017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国务院2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产业升级发展;确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基础;通过《农药管理条例》。

那么,最新版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内容是什么?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及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施行日期】2019.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6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现将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1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5月1日)一、农业农村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9.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7.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18.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9月25日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9.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2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2.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3.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2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25.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6.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7.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2.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3.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4.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35.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公布)36.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3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38.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39.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40.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41.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42.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3.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44.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45.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46.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47.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48.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49.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0.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51.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52.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3.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5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55.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56.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57.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8.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0.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6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3.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64.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65.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7.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6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69.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0.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71.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72.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73.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4.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75.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76.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77.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78.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9.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80.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81.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82.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84.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85.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87.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88.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0号公布)8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91.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9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9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9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9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9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9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9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0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0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3.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18年12月3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0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107.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110.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111.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11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114.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116.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118.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119.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120.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121.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123.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12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126.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127.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130.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2.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13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13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一批)(2019年2月22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1号公布)135.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6.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7.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订)138.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140.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14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142.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3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公布)14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14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二、农业农村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3.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4.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5.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8.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9.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004〕46号)10.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1.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2.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3.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4.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5.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意见(2019年1月4日农办法〔2019〕1号)2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4.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25.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27.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2018年5月11日农经发〔2018〕4号)28.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9日农发〔2017〕201号)29.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0.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3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3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35.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年5月16日农经发〔2018〕1号)36.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37.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38.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39.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4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4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42.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43.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44.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6日农市发〔2010〕11号)46.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0号)49.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50.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52.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3.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5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31号)5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2003年4月17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第264号)55.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2005年10月10日农市发〔2005〕13号)5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07年6月10日农办市〔2007〕21号)57.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2007年8月8日农市发〔2007〕23号)5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2008年8月8日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59.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农药标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农药标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今日印刷 2018.35资讯NEWS 政策法规《农药标签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18年1月1日起,《农药标签管理办法》已正式施行,农药生产企业和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其标签上应当标注符合规定的二维码。

农药标签二维码码制采用QR码或DM码;二维码内容由追溯网址、单元识别代码等组成。

老标签只能用到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使用符合《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虽然《办法》规定2018年1月1日后生产的农药产品需使用新的标签,但这并不意味着原来的产品就不能销售。

根据规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生产的,符合原先标签规定的农药产品仍可以继续销售。

天津市两项VOCs规范性文件废止,两项继续有效近日,天津公布了继续有效以及废止的VOCs规范性文件目录。

其中,关于加强石化、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津环保气〔2015〕168号继续有效,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6〕129号继续有效;关于核实确认2015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项目的通知津环保气〔2014〕141号废止,关于印发天津市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环保财〔2016〕177号废止。

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了291项国家标准,其中包括新修订发布的《快递封装用品》国家标准,根据减量化、绿色化、可循环的要求,对原有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本次修订遵从四大原则:1.绿色化,对快递封装用品中的重金属等物质提出限量要求,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人体的影响;2.减量化,推荐采用低克重、高强度的原材料生产快递封装用品;3.可循环,倡导快递封装用品的回收于再利用,促进资源节约;4.科学合理性,既要注重借鉴国际相关经验,与国内现行标准协调一致,又要充分考虑国内相关企业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成本承受能力。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2)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2)

2017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细则(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章农药经营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经营者名称、住所、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农药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第二十六条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8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

部长孙政才二○○七年十二月八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四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

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

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

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

第五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七条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3号令)
第 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生产 、 经营、 使用 的农药 . 应 当取得农药登 记
成分含量农药单独分类 有关具体要求 . 由农业部另行 制 定。
第 九条 农业部根据 农药助剂 的毒性 和危 害性 . 适 农药登记时 , 应 当提交相应 的试 验资料 第 十条 农 药产 品的稀 释倍 数或 者使用 浓度, 应 当与施药 技术相匹配
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 的农药
第二章 基本 要求
境 内企业 。 向中国出 V I 农 药的企业 ( 以下简称境外企 业) . 是指将在境外生产 的农药 向中国 出口的企业。新 农 药研制者 ,是指在我 国境 内研制开发新农药的中 国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多个主体联合研 制的新农药 . 应 当明确其 中一 个
据 申请 登 记的 . 按照新农药 登记 申请 第 十 八条 使用 。 按照《 农药管理条例》 第十 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 资料 的 .由受让方凭双方 的转让合 同及符合登记资料 要求 的登记资料 申请 农药登记 第 十几条 农业 部或 者省 级农 业部 门对 申请人 提交 的 申请 资料 , 应 当根据 下列情 况分别作 出处理 : ( 一) 不需 要农药登 记 的 . 即时告知 申请者 不予受
发生变化
登 记试验单位 出具 .也可以 由与中国政府有关部 门签 署互 认协定 的境外相关 实验室 出具 : 但 药效 、 残留 、 环
境影 响等与环 境条件 密切相关 的试验 以及 中国特有生 物物种 的登记 试验应 当在 中国境 内完成 第 十七条 申请新 农药登 记 的 . 应 当 同时提交新 农药原 药和新 农药制剂登记 申请 , 并提供农药标准 品 自新农药 登记 之 日起六年 内 . 其他 申请人 提交其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龙源期刊网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农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作者:来源:《农业知识·致富与农资》2017年第09期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

农药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循《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农药经营的每个环节都要履行农药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防范经营风险。

对于一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而言,采购和销售农药时履行《条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可以最大程度的回避农药经营风险:1.采购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渠道限制、进货查验和采购台账。

一是渠道限制,只能向取得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以及取得经营许可的农药经营者购进农药。

二是查验核对,要求包装箱有质量合格证,包装和标签合规。

进货查验是农药经营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

必须加强农药产品的进货查验,可以将农药登记证号输入中国农药信息网的农药登记核准标签信息查询系统(http:///bqsjcx.jhtml)进行查验(未来可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查验核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凡是经核准事项与公布标签不一致的均属于不符合规定。

从2018年1月1日起,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符合新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标注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不得使用未注册的商标等。

三是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农药溯源管理的可靠性和便利性。

2.销售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销售台账、指导警示义务和用药服务。

一是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

销售台账的趋势是农药经营电子化。

二是指导警示义务,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在标签说明书明示的内容之外推荐用药构成误导的,承担有关民事责任。

国务院677号令 农药管理条例2017.6.1

国务院677号令  农药管理条例2017.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3月16日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一)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鼠、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生物;(二)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工场所的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四)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五)预防、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六)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用,促进农药产业升级。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登记的企业名称),联 系方式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 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 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 构的名称。 联系地址:应当标注企业工商注册的地址,也是在农业 部办理登记时注明的地址。不得同时标注多个地址。 联系电话:可以标注多个服务电话。但一经备案后不得 擅自增加或减少。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存在常见问题: 存在常见问题:
打上多个企业名称 打着某某公司总经销、总代理 (国外产品必须标注 代理机构名称除外) 冠以深圳、广州、上海等大城市 冠以国外企业名称,如日本、美国、香港等 企业信息往往标注不全,如缺少联系电话或厂址等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生产日期及批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是两个不同的项目,都应标注。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 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 (生产日期:2008年01月08日 批号: 20080108-B3 ) 生产日期及批号可以结合,即生产日期(及批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 2008年01月08日(20080108-B3)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对标签内容的新规定
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 对尚未列入目录的新有效成分和新混配制剂的 名称如何规定。 ---申请者应当根据”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 名基本原则”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 核准后方可使用。 (945公告农药有效成分通 用名称词头或关键词目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有效成分及含量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五)中毒急救措施;(六)储存和运输方法;(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十)像形图;(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2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7年6月21日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登记行为,加强农药登记管理,保证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

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成立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制定农药登记评审规则。

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负责全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申请,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等风险高的农药。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

第八条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剂产品的配方应当科学、合理、方便使用。

相同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2)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2)

2017农药管理条例全文和实施办法规定(2)第五章农药使用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

第二十五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第二十六条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

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第二十八条林业、粮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或者使用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农药。

进口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海关出示其取得的中国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一) 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二) 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一) 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二) 失去使用效能的;(三) 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三十二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农药标签管理制度

农药标签管理制度

农药标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处置农药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标签管理要求1. 农药标签应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有效成分、剂型、规格、生产日期、使用方法、用途、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有效期等内容。

2. 农药标签应设计合理,字体清晰、易读、不褪色、不掉皮、不易破损,保证标签和容器上的信息完整可靠。

3. 农药标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应在国家药品标签数据库进行备案。

4. 农药标签应采用易撕标签和二维码标签,方便用户获取产品信息。

四、标签管理责任1. 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严格执行农药标签管理制度,保证农药标签的准确、可靠,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2. 经营单位应在进货时仔细查看农药标签,确保标签信息真实、完整,拒绝购进标签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3. 使用单位应在购买农药时,详细查看农药标签,确保标签信息真实、完整,按照标签要求正确使用农药。

4. 监管部门应对农药标签进行全程监管,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农药标签及时通报并处罚。

五、标签管理流程1. 农药生产生产单位应在产品生产前,进行农药标签设计,确保标签信息准确、清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经过设计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取得农药标签备案号。

2. 农药经营经营单位在进货农药时,应查看农药是否存在标签,标签上的信息是否清晰,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农药使用使用单位在购买农药后,应查看农药标签,确保产品信息准确、清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照标签要求正确使用农药。

六、标签管理考核1. 生产单位应每年对农药标签管理进行一次自查自评,汇总问题进行整改,做好农药标签管理的持续改进工作。

2.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农药标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处罚。

七、标签管理处罚1. 对于农药标签信息不真实、不清晰、不完整的产品,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
【法规类别】化学农药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7.06.21
【实施日期】201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年第7号)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7年6月21日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保证农药使用的安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经营、使用的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者贴有标签。

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者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

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

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第六条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条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其他文字。

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

第二章标注内容
第八条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
(二)农药登记证号、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
(三)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
(四)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五)中毒急救措施;
(六)储存和运输方法;
(七)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
(八)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十)像形图;
(十一)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除第八条规定内容外,下列农药标签标注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一)原药(母药)产品应当注明“本品是农药制剂加工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农作物或者其他场所。

”且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但是,经登记批准允许直接使用的除外;
(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用于食用农产品的农药应当标注安全间隔期,但属于第十八条第三款所列情形的除外;
(四)杀鼠剂产品应当标注规定的杀鼠剂图形;
(五)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
(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还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七)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应当标注其境外生产地,以及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十条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
书。

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登记的使用范围较多,在标签中无法全部标注的,可以根据需要,在标签中标注部分使用范围,但应当附具说明书并标注全部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农药名称应当与农药登记证的农药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包括农药登记证持有人、企业或者机构的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