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信访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信用社(银行)信访管理规定

信用社(银行)信访管理规定

信用社(银行)信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银行))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确保内部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信访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信用社(银行)各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信用社(银行)有关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各级管理机构,是指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以及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党委(组)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接访、排查化解、转办交办、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的党委(组)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来信来访应当亲自阅批和接待,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信访工作绩效应当纳入各级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经营管理绩效考评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促进信用社(银行)改革发展或经营管理有突出贡献的,由省联社给予奖励。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条例》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信用社(银行)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信用社(银行)系统内外,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单位及个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省联社、各办事处、地市、县(市、区)联社及内设机构转办、举报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管理的党员或员工有关违法违纪问题和行风问题,以及省联社管理的党组织、党员或员工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依照规定应由省联社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活动。

第三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员工特别是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农村信用社利益,化解各类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工作,具有信息反馈、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按章治社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全系统各项业务稳健、持续发展服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条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信访的范围是: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对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有关决定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监察部门行政处分或处理不服的申诉等。

第六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归口办理。

(二)统一协调,各负其责。

(三)落实责任,奖惩严明。

(四)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第七条做好信访工作是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信访工作,听取重要信访工作汇报。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制度为加强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切实解决职工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信用社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省联社办公室负责接待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办公室主任为信访工作第一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

主要任务是召开信访办会议,组织学习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信访工作;检查督促信访办成员及各有关部(室)信访工作职责任务的落实。

办公室落实具体责任人,做好接待和信访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条接待人员对来访者要主动、热情、周到,耐心地听取情况反映,不得推诿、态度粗暴,对来访者要一视同仁。

第三条对群众**,要做好接待登记工作,并及时转到相关部(室)。

第四条要及时阅办来信。

包括:职工群众反映信用社方面带有倾向性、政策性和建设性建议的来信;职工群众反映基层信用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伤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来信;重大的职工群众集体**信;上级有关部门、有关领导批转的职工**信。

第五条职工群众来访事宜和来信由办公室报请联社主管领导阅批;由中国银监会等中央国家机关和省委、省政府批转过来的来信来访及反映市(州)级联社主要领导相关的问题的,报请联社主管领导阅批;反映县级联社问题、属名来信和内容详细的来信报请主要领导阅批;反映基层情况的由办公室主任批转市(州)联社办理;反映省联社工作人员的一律由主要领导阅批。

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需要有关部(室)处理的,由信访办送有关业务部(室)处理。

第六条领导阅批职工群众**信和接待职工群**有明确意见的,由办公室跟踪督促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并及时反馈给有关领导;各有关业务部(室)处理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将处理结果或意见通知领导和办公室。

第七条需要各市(州)联社、办事处查办的信访信件,应要求限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联社信访办。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信用社(银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一、纪检监察组织信访工作职责1、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2、研究信访情况,分析信访动态,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与呼声,为领导决策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信息,为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筛选、提供案源线索。

3、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政领导交办的有关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工作事项。

4、认真调查研究信访工作情况,及时总结信访工作经验,搞好信访统计分析,经常提供信访工作信息。

5、负责三级信访网络建设,保证组织健全、责任到人、联系贯通、活动正常、发挥作用,保持信访工作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6、办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申报手续。

7、做好信访保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加强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努力完成达标任务。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1、认真学习,热爱本职,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水平;2、忠于职守,扎实工作,努力完成赋予的各项任务;3、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群众的信访问题;4、清正廉洁,秉公办事,自觉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5、遵纪守法,严守秘密,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纪检监察组织受理信访的范围1、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信用社系统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4、其他涉及党纪、政纪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的问题。

四、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基本原则1、按照宪法、党章和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问题;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3、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4、维护当事人民主权利;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五、纪检监察组织处理信访的程序和要求(一)受理1、受理来信。

①拆封。

一般用剪刀去封口,切忌用手撕,要保持信封、邮票和邮戳的完整。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工作程序规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工作程序规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工作程序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工作程序,维护信访秩序,切实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声誉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信访渠道(一)信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邮寄或递交直接送达的书面信函。

(二)来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直接接待的来访者。

(三)电话:指直接呼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电话咨询或投诉电话。

三、信访程序(一)接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接到来信、来访、来电后,应第一时间将投诉人的意见、诉求、地址、电话等情况登记在信访登记表中,并视情节安排专人接待。

(二)调查核实接到来信、来访、来电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对投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判,明确问题性质、主体和解决难点。

(三)处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解决方案,并在合规的时间内进行处理。

具体解决方式如下:1. 对于能够即时解决的问题,应立即给予处理;2. 对于需要深入调查或需要其他材料或部门协作的问题,应当向上级机构提请研究,并协助相关部门查明真相;3. 对于无法很快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并告知预计解决时间。

(四)回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处理结果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将回复内容抄送投诉人所在的县级金融监管部门,并在信访登记表上进行备注。

四、信访工作机制(一)建立健全信访工作机制,确立专人负责制度,保障投诉工作展开有条不紊。

(二)完善加强信访记录,建立信息库,妥善保管资料,避免资料疏漏、丢失。

(三)落实监督责任,重视信访处理工作,严格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好评估工作,解决问题,督办整改并跟踪回访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教育,扩大回音壁,让老百姓知道信访渠道,提高了对政府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五、违规行为处罚(一)对违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访工作的通知》(银发彰〔2018〕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未经授权、大量恶意举报、抹黑诋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捏造事实等行为,有关公安部门将给予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银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XX银行信访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相关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行信访工作是指信访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由本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行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规章和政策办事;(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为信访人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第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本行信访工作, 组织处理信访事项;联系、协调与有关机关、单位和辖内各金融机构及本行各部门之间的信访工作;参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第五条信访干部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业务规章,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受理,忠于职守、文明接待,廉洁奉公、勤政高效。

第六条本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专门用于接待走访人员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应当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本行信访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二)承办领导和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三)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四)研究、分析信访工作形式,开展信访工作调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问题并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八条本行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本地党、政机关信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九条本行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行制定和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二)对本行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三)检举、揭发本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四)检举、揭发本行所经营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本行干部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六)其他属于本行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

信用社信访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社信访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社信访工作,规范信访档案管理,保障信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社内部所有信访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访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安全性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四条信访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1. 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来电等原始材料;2. 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反馈材料;3. 信访工作的总结、报告、会议记录等;4.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第五条信访档案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档案管理人员应在信访事项办结后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第六条信访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分类整理:按照信访事项的性质、类别进行分类整理;2. 编号管理:对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号,建立档案目录;3. 档案装订: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装订,确保档案的整洁和美观;4. 档案归档:按照档案目录将档案归档至档案室。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信访档案的保管应做到:1. 安全存放:将档案存放在安全、防潮、防虫、防火的专用档案柜中;2. 定期检查: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确保档案的完好;3. 保密措施: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八条信访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照档案利用手续办理档案查阅、复制等手续;2. 不得擅自复制、外传档案;3. 未经批准,不得将档案借出档案室;4. 查阅档案的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九条信访档案的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编制销毁清单:由档案管理人员编制销毁清单,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2. 报批手续:将销毁清单报经信用社领导批准;3. 监督销毁:在销毁过程中,应有专人监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4. 销毁记录: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信用社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最新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最新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暂行规定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障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员工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密切各级农信社同农信社员工的联系,促进农信社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农信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信访,是指农信社员工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者访问,对农信社和员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农信社和农信社领导、员工的违规、违纪、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检举,依法应当由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农信社的信访工作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谁主管、谁负责”, “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联社和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五条处理信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二)重事实、重证据,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三)积极主动,就地解决;(四)解决实际问题和思想教育相结合;(五)保护申诉人和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

第六条县联社必须有承办信访工作的人员(兼);应当选配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七条县联社要加强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人主管信访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县联社的信访工作人员是代表县联社处理信访的工作机构,其职责:(一)代表县联社受理信访;(二)承办上级机关或同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三)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为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四)向有关单位和下级单位转办、交办信访案件;(五)依法查处重要信访案件;(六)协同有关单位对涉及本系统信访案件的处理;督促、检查、指导本系统的信访业务。

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制度

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制度

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县农村信用社的信访工作,保护客户权益,提高信访处理效率和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县农村信用社内进行的信访工作。

三、定义1.信访:指客户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向县农村信用社提出的意见、投诉、申诉、建议等事项。

2.信访人员:指提出信访的客户及相关工作人员。

四、信访渠道1.书面信访:信访人员可以通过书面信函提交信访事项,信函应详细描述信访事由、要求和相关证据等,并标明联系方式。

2.口头信访:信访人员可以直接前往县农村信用社进行口头信访,应向工作人员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清晰表述信访事由。

五、信访受理1.信访受理时间:县农村信用社应在收到信访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信访受理并给予答复。

2.受理方式:信访受理可以采取书面回复、面谈等方式进行。

3.受理内容:县农村信用社应对信访内容进行核实、调查,并记录受理过程和结果。

六、信访处理1.信访处理原则: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处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解决信访问题。

2.信访处理程序:信访处理程序包括调查核实、分析研判、申诉复核、问题解决等环节,按照先后顺序依次进行。

3.复核机制:对于信访问题未能得到满意解决的,信访人员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并由独立的复核机构进行复核。

七、信访回复1.回复时限:县农村信用社应在完成信访处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信访人员回复,并书面通知相关结论和处理意见。

2.回复方式:回复可以采用书面回函、面谈等方式进行,但应保留相关回复记录。

八、信访监督1.内部监督:县农村信用社应设立信访监督机构,加强信访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2.外部监督:允许社会各界对县农村信用社信访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处理监督反馈的问题。

九、处分与奖励1.违反信访制度的行为,县农村信用社应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在信访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县农村信用社可以给予奖励或表彰。

十、附则1.本制度由县农村信用社制定并公告,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1. 前言为规范银行信访工作,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适应金融市场不断变化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行信访工作,包括客户投诉、咨询及建议等。

3. 客户权益保障银行在处理客户信访工作中,应当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银行声誉。

具体的做法包括:1.接待客户时,应以客户的需求为出发点,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尽量满足客户合理要求。

2.对于客户的投诉、建议等应认真听取、核实并尽快答复,确保客户知情权、评价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根据客户不同情况,采用个性化的沟通方式,使客户感受到银行的关怀和尽责。

4. 信访管理银行信访工作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信访工作流程1.客户投诉、建议等信息收集。

银行应设置客户投诉、建议等信息采集渠道,例如个人、公司办公(含邮、电、面函、电话)、银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等。

采集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详尽,避免重复收集。

2.信访工作登记。

对客户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按照部门和时间进行分类,便于及时跟踪和解决问题。

3.问题核实。

对客户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确保真实、准确、全面后方可进行处理。

4.处理反映问题。

对核实的问题及时给出答复,逐条进行分类汇总。

5.反馈给客户。

对处理过程、意见及建议等及时反馈给客户。

4.2 信访工作责任制1.信访工作由信访部门或设有信访岗位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2.各部门均应设有信访工作专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按照要求将反馈信息汇总报送给信访部门。

3.银行应不定期组织信访工作培训与业务知识培训,提升信访人员素质、能力及业务水平,为信访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4.3 紧急事件处理1.银行应设立应急预案与处理流程,迅速应对突发性信访事件。

2.银行应建立紧急备选渠道,保证客户需要能得到解决。

3.群众集会引发的信访事件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联系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措施,避免事件向不可控的方面演变。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是指银行在收到客户信访投诉时,为了规范信访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正公平处理信访事务,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流程。

1. 信访接收和登记: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窗口或部门,负责接收客户的信访投诉,并及时登记相关信息,包括客户姓名、联系方式、信访内容等。

2. 信访处理流程:银行应明确信访处理的流程,一般包括审核、调查、处理和反馈等环节。

接到信访后,应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和调查,了解事实情况,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最后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3. 信访处理时限:银行在制定信访工作制度时应规定信访处理的时限。

一般情况下,银行应在接到信访后的一定时间内给予客户答复或处理结果反馈,以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4. 信访记录和档案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信访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将接收到的信访记录和相关处理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以备查阅和审计。

5. 公告和信息公开: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告有关信访工作的相关信息,包括接受的信访数量、处理的办理时限等,以增加信访公开透明度。

6. 员工培训和监督:银行应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处理能力,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信访工作按照制度规定进行并达到预期目标。

总之,银行信访工作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护客户的权益,维护银行的声誉,促进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并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一、制度背景银行信访工作是指银行在日常运营中,接受来自客户、员工、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咨询等信访工作的组织管理、处理及反馈等繁琐流程。

信访工作的开展与否,不仅关系到银行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也关系到银行与国家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

因此,合理规范银行信访工作,对于提升银行形象、维护客户权益、促进银行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度目的银行信访工作制度的实施,是为了对银行信访工作规范管理,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及时、恰当,体现银行优质服务、公平公正、管理严明的精神风貌,维护银行信誉度和公信力。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包括总行、分行、支行、办事处以及营销中心等。

四、制度要求1、设立专门机构各级分支机构应该设立专门机构,集中接受来自客户、员工、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咨询等信访工作,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如条件不足,应该指定专门工作人员统一处理信访工作。

2、督促反馈银行采取督促反馈制度,对于每条来信都要设立明确的回复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处理结果,保持联系,并注重落实效果,确保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3、处置程序银行信访工作受理程序,应该清晰明确,确保信访工作的流程简明、安全、高效,加强对于信访工作的跟踪管理,建立工作台账,规范处理程序,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4、保密措施银行信访工作涉及客户、员工和企业机构的合法权益,应该注意信访情况的保密工作,并落实保密责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加强信息的保护。

5、额外补贴信访工作人员频繁接受来自客户、员工、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咨询等请求,这种工作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为了保证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动力,应该给予一定的额外补贴。

六、制度体系1、信访工作落实责任各级分支机构应明确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和工作职责,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工作人员统一处理信访问题。

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会议,加强信访工作的推进和协调管理。

2、信访工作受理和处理各级分支机构应该设立明确的受理机构和受理流程,及时处理信访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对于重要的信访工作进行重点关注。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1. 引言银行信访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银行信访工作流程,保障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形象和信誉,提高工作效率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银行信访工作制度的相关内容。

2. 信访工作流程2.1 提交信访材料客户在遇到问题或有投诉意见时,可以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提交信访材料。

客户需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问题描述以及相应证据材料。

2.2 信访材料登记和审核银行在收到信访材料后,将对其进行登记和审核。

登记主要包括记录客户信息、问题类型、提交方式等,以便后续跟踪和处理。

审核环节主要是核实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真实,确保信访事项符合银行信访的范围。

2.3 问题调查与处理一旦信访材料通过审核,银行将进行问题的深入调查。

调查过程可能涉及与客户的沟通、现场勘察、内部核查等。

调查结果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可能包括协商解决、赔偿、整改等措施。

2.4 反馈和回复在问题处理结束后,银行将向客户反馈处理结果并进行回复。

反馈内容应包括处理结果、原因说明以及解决方案,以满足客户的合理要求。

2.5 监督和评估银行在信访工作过程中将实施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监督包括对内部各环节的把控,评估则是定期对信访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价,提出必要的改进措施。

3. 信访工作的职责和权限3.1 信访工作部门的职责银行信访工作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和处理客户的信访事宜,确保工作流程的顺畅运行。

部门还要负责了解客户需求、提供解答和建议,并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推动问题的解决。

3.2 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信访工作人员是银行信访工作的核心执行者,他们需要熟悉信访工作流程和政策规定,保证工作的高效和准确性。

具体职责包括接待客户、收集信息、录入登记、协助调查、给予客户回应等。

3.3 职责权限各个层级的信访工作人员在执行信访工作时应遵循一定的职责权限,确保工作的公正和透明。

不同职责权限包括客户接待、材料审核、问题调查、问题处理等,每个环节应有相应的流程和标准。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一、背景随着银行业务不断拓展,银行面临的各种信访问题也在不断增加。

一些顾客对银行的服务不满意,或者被误解、诈骗等,会通过信函、电话、网络等渠道向银行发送投诉和意见。

为了规范银行信访工作,方便及时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各银行制定了一系列信访工作制度。

二、制度内容银行信访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访投诉渠道银行应在各网点、官网、电话、短信等多个渠道为顾客提供信访投诉通道,鼓励顾客积极投诉、建议。

并确保各渠道的马上回复速度及时、准确,以及捆绑多种渠道的发贴未必实际效果,同时确保顾客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2. 信访接待岗位银行应当设置专门的信访接待岗位,由专人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信访员岗位制度化,实行轮班、开放从作,在保证顾客权益前提前提下,率先开展数码化接待室、现场静电屏设置等先进技术宣传方案来优化权益保障服务。

3. 信访处理流程银行应建立明确的信访处理流程,并严格按照要求处理信访问题。

处理流程包括收集信访原件和相关证据,分类分级处理,及时调查了解事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同时,对所有收到的信访问题,银行应当保密处理,不泄露顾客个人隐私。

4. 投诉处理时间限制银行应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时间限制,对于涉及到顾客权益保障及财经损失等重要问题,需在24小时内做出回应或安排处理;对一般问题在3~5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应,对于特殊问题场合、相关部门意见复杂的问题,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尽力安排及协同。

5. 投诉处理结果反馈银行应将所接受的信访问题,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并反馈结果。

对于投诉受理不满足的对象,银行应及时联系顾客,解释原因,以化解矛盾纠纷,消除不满意情绪。

同时,对于信访中反映的银行问题,需进行及时整改,以便提高服务质量。

三、实施效果实施银行信访工作制度后,可有效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提升银行服务质量和职业形象,进一步提高顾客满意死命号召力,形成良好的用户口碑及持续的竞争力。

另外,制定银行信访工作制度,也有助于银行保持稳定的运营发展,应对市场竞争,提高市场占有率。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
银行信访工作制度是指银行在处理客户信访事项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和程序。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银行信访工作制度的内容:
1. 信访接待: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窗口或部门,接待客户的投诉、建议或其他问题。

2. 反映渠道:银行应提供多种信访渠道,如电话、邮件、在线表单等,方便客户反映意见。

3. 受理条件:确定客户信访的受理条件,例如是否要求客户提供相关证据或材料。

4. 受理途径:规定客户信访的受理途径,如直接向银行提交、递交信函等。

5. 受理标准:制定客户信访的受理标准,即何种情况下一个信访案件应该被受理。

6. 受理回复:规定银行对客户信访的回复方式和时限。

7. 信访记录:建立客户信访的记录系统,记录信访的主要内容、处理情况等。

8. 信访处理程序:银行应制定详细的信访处理程序,包括案件上报、审核、调查、协调等环节。

9. 协调解决:建立信访协调解决机制,协调银行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或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

10. 效果评估:定期对银行信访工作进行效果评估,分析信访问题的种类、数量和处理结果,为改进工作提供依据。

这些内容是一个基本的银行信访工作制度的框架,具体的制度内容和细节应根据不同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规定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规定

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信用社(银行)的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信访工作能够更好地为履行职责服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和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

第三条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省联社、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省联社及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受理、分办、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办事;(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为信访人保守相关秘密。

第二章信访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省联社监察保卫部负责管理全省信用社(银行)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处理信访问题;联系、协调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信访机构,各地党委、政府和各金融机构信访部门及省联社内各部室之间的信访工作;参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第六条省联社各办事处,各县联社监察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信访工作;县联社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省联社各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

第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业务规章,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受理;忠于职守,文明接待;廉洁奉公,勤勉高效。

第八条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信访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用于接待来访人员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

第九条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部门的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信用社(银行)信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银行))的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确保内部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信访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信用社(银行)各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级管理机构)反映情况,提出与信用社(银行)有关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管理机构负责处理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规定所称各级管理机构,是指信用社(银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以及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依法、客观、公正、及时处理信访事项;(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四)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党委(组)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完善信访工作程序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接访、排查化解、转办交办、督查督办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五条各级管理机构的党委(组)书记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重要来信来访应当亲自阅批和接待,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认真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信访工作绩效应当纳入各级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经营管理绩效考评体系。

第八条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促进信用社(银行)改革发展或经营管理有突出贡献的,由省联社给予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省联社另行制定。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部门),并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

省联社信访办公室是全省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对全省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办和考核。

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信访办公室是辖区内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十条信访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用社(银行)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交办、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转送的信用社(银行)信访事项;(三)督促检查信用社(银行)信访事项的处理落实情况,对重要的信访投诉进行核查或者参与核查;(四)协调处理信用社(银行)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指导和检查所辖信用社(银行)的信访工作;(六)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建立信访档案资料库;(七)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信访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政策、制度规定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八)协助有关单位、部门处理与信用社(银行)相关的信访事项;(九)协助宣传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相关政策、规定;(十)协助承办其他有关信用社(银行)的信访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为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

省联社信访部门负责对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三章信访渠道第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部门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传真、投诉电话等相关事项。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政策、规章制度,信访事项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事项。

第十三条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定期听取信访人反映情况,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第十四条逐步建立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信息系统,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五条信访人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各级管理机构的信访部门提出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并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

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写明被投诉单位、人员的名称或者姓名、投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采用电话等口头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及理由。

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应当到各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来访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七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八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拦截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威胁、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四)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五)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碍信访工作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信访人扰乱、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信用社(银行)信访秩序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信访事项的受理第二十条省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全省信用社(银行)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省联社机关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省联社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办事处、市联社副主任级以上工作人员和县级联社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违规违纪行为;(四)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省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办事处、市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辖区信用社(银行)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办事处、市联社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办事处、市联社副主任级以下工作人员,以及县级联社副主任级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四)辖区信用社(银行)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办事处、市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二条县级联社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辖区信用社(银行)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二)对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行为提出的异议;(三)反映县级联社副主任级以下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四)县级联社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三条信访人提出下列事项之一的,各级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一)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二)有关机关或部门已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做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三)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与信用社(银行)无关的;(四)涉及业务咨询和优质文明服务方面;(五)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依法受理的。

第二十四条信访事项由信访部门负责统一登记、受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详的除外;(二)对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

相关书面信访材料应当及时转送有关单位或者退还信访人;(三)信访事项属下级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下级信访部门,下级信访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信访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信访人。

有关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报告;不能按规定和要求办结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信访部门书面说明原因。

(四)信访事项属上级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转送上级信访部门,上级信访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信访材料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六条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级管理机构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管理机构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信访事项,由上级管理机构指定一个单位受理,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办理。

第二十八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过程中应当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教育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信用社(银行)的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二十九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

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管理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升级。

第六章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条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查明事实,秉公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对反映县级联社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当由办事处、市联社或省联社办理的,不得转交涉访县级联社办理;对反映办事处、市联社违规行为的信访事项,应由省联社直接办理的,不得转交涉访办事处、市联社办理。

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信访事项的分工处理规则,明确各类信访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落实工作责任,保证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十二条承办部门对承办的信访事项应当逐件登记,分类办理。

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当认真研究。

对有利于信用社(银行)改进工作,促进信用社(银行)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对解决问题类和举报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调查结果要及时向同级信访部门反馈。

第三十三条对属于各级管理机构受理范围的匿名信访事项,应当区别情况,按下列方式办理:(一)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所举报内容和提供的线索具体清楚,并且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调查处理;(二)被举报人不明确,所举报内容陈述模糊,或者缺乏明确线索和相应证明材料的,信访部门或者承办部门可以酌情处理。

第三十四条承办部门办理信访事项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

对重大疑难的信访事项,承办部门可以举行听证。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具体听证程序由省联社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信访事项调查终结后,承办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由信访部门负责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督促有关单位或者工作人员落实执行;(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信用社(银行)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