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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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征信评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按照选择客户的标准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公司将按照本规定对其进行征信。
本规定所称“征信”是指公司对申请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客户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据以评估客户信用等级的过程。
第二章客户征信及征信审查
第三条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符合如下条件:
(一)个人投资者。
1、年满十八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并且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
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5、已经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
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
6、办理了限售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
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二)机构投资者。
1、合法登记且年审正常的机构;
2、非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除外)及关联人,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3、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满6个月;
4、普通账户是规范账户,且已纳入三方存管;
5、法定代表人所授权经办人员接受了融资融券投资者教育,参与了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知识测试,并且得分不低于80分;
6、办理了限售股等事项的申明和承诺;
7、不存在公司认为不适合从事信用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客户征信包括客户提供征信材料、客户填写征信信息、公司审查及第三方征信等四个方面。
第五条客户提供的征信材料包括必备材料和可选材料两类,营业部对客户提交的征信材料原件进行存档,以复印件形式留存的加盖融资融券业务专用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六条客户提供的必备材料包括:
(一)个人投资者。
1、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等;
2、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证券账户卡;
(二) 机构投资者。
1、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等;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5、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普通证券账户卡;
7、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
机构客户需向公司提供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其金融资产、总资产的金额以资产负债表中相关项目的数值为基础,按下列公式计算:
金融资产=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第七条可选材料由客户根据自身情况部分或全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投资者。
1、收入证明(银行出具的最近三个月的工资流水证明或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2、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证明文件;
公司认可的金融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可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非上市流通的国债、开放式基金、其他公司认可的金融资产。
公司认可的全部资产包括:金融资产、房产、汽车、其他公司认可的资产。
金融资产和其他资产中具时效性的证明文件,时效性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