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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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篇一: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引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过好法律关、程序关、证据关和人情关,才能确保所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法律关;熟悉法律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也是对执法人员最起码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获取案源后,只有熟悉了法律,接到案源后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制定工作方案,找准突破口,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保证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完整地制作法律文书,作出正确的处罚结论。

也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做艺高人胆大的执法者,不做黄昏胆子大的执法违法者。

程序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与实体居于同等的位置,在现实的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败诉案件,其导致败诉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程序违法。

因此,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从立案到执行,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证据关:证据是查处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载体,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都是通过依据体现出来的,固此,把好证据关十分重要。

人情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精通业务外,还必经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对工作要有责任心,对学习要有上进心,对弱势要有同情心,对委曲要有忍耐心,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公平处理亲与疏的关系,不能对穿草鞋的从严,对穿皮鞋的从宽,对无关系的从严,对有关系的从宽,对老实的从严,对狡猾的从宽。

另外,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近朱则赤,近墨则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论调,学荷花出淤泥而不染。

林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对象、手段、组织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因此,就应该亟待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工作。

本专栏从文书的概述、制作、立卷进行阐述,着重对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从概念、法律依据、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使用中注意的事项等四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保障林业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便捷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应当严谨、准确、合法、规范,不得涉及法律行为无效、过错或其他超越行政处罚事实之外的内容。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以公开、透明为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书制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文书制作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案件分析: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分析;(二)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分析的结果,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三)文书撰写:根据处罚决定,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书;(四)文书审核:由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文书进行初审,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五)文书校对: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文书进行核对,确保文书的准确无误;(六)文书签发:由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发文书。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书和电子文书两种形式。

第八条电子文书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存档、检索、传输等功能,并经过合法授权的人员访问和使用。

第三章文书内容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发地点、案发时间等;(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确保实事求是;(三)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四)处罚决定和执行方式:对处罚的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五)法律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对林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维护林业行业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资源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林业采伐等行为的监督和处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依法实施,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迅速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主体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具体行政处罚权限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案件登记、审批、执行、复核等制度,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和效果。

第二章处罚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通知书等环节,下面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立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有关林业违法行为的报案、举报、检查或发现后,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调查取证:立案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包括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并制作相关调查取证材料。

第九条听证:对于涉及重大违法行为或争议较大的案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制作听证会记录。

第十条行政处罚决定:在调查取证及听证环节结束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书中明确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罚方式和期限。

第十一条处罚通知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进行申请复核的权利和途径。

第三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2. 处罚通知书范本3. 申请复核表格第四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及管理的行为的处罚办法的法律。

2.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负责林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包括国家、地方和县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篇一: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引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过好法律关、程序关、证据关和人情关,才能确保所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法律关;熟悉法律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也是对执法人员最起码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获取案源后,只有熟悉了法律,接到案源后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制定工作方案,找准突破口,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保证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完整地制作法律文书,作出正确的处罚结论。

也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做艺高人胆大的执法者,不做黄昏胆子大的执法违法者。

程序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与实体居于同等的位置,在现实的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败诉案件,其导致败诉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程序违法。

因此,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从立案到执行,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证据关:证据是查处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载体,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都是通过依据体现出来的,固此,把好证据关十分重要。

人情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精通业务外,还必经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对工作要有责任心,对学习要有上进心,对弱势要有同情心,对委曲要有忍耐心,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公平处理亲与疏的关系,不能对穿草鞋的从严,对穿皮鞋的从宽,对无关系的从严,对有关系的从宽,对老实的从严,对狡猾的从宽。

另外,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近朱则赤,近墨则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论调,学荷花出淤泥而不染。

林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对象、手段、组织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因此,就应该亟待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工作。

本专栏从文书的概述、制作、立卷进行阐述,着重对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从概念、法律依据、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使用中注意的事项等四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维护林业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林木采伐行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以下情况: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违反林木经营秩序、非法砍伐林木、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林木采伐行为的处罚第七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的2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八条出售未经许可的采伐木材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30倍,并责令停止销售行为。

第九条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条超量采伐的,处罚金额为每超量采伐木材的5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三章林木经营秩序的处罚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林木经营的,处罚金额为从事林木经营收入的50%至100%,并责令停止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违规转让、出租、抵押采伐权的,处罚金额为转让、出租、抵押价款的30%至50%,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违反林木经营秩序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四章非法砍伐林木的处罚第十四条非法砍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2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非法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非法砍伐个人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5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章滥伐林木的处罚第十七条滥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则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则

❖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 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 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 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 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 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 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号码。
❖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 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 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 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 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 封样。
❖ 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封存/扣押决定书, 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 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 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 进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适用于教师试讲、学校演讲、教学课件、说课大赛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
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 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7•【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0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加强管理,保障法律效力和文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机关对林业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涉及相关文书的制作管理。

三、文书种类与内容要求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明确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责任主体、处罚结果等内容;–决定书应详细说明当事人的申请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决定书应署名、盖章,并明确作出决定的日期。

2.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通知书应详细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书应明确当事人的出席权和申请延期、补充证据等权利;–通知书应署名、盖章,并明确发出通知的日期。

3.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笔录应准确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内容;–笔录应明确记录相关证据的出处和证人的基本情况;–笔录应由主持听证会的人签名、并明确记录的日期。

四、文书制作管理流程1.案件接收与审查–收到案件后,行政处罚机关应认真审查案件材料,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若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应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制作与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详细列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通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当事人。

3.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准备与组织–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延期或补充证据。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及时制作,明确罚款金额、处罚期限等;–决定书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按照规定的途径送达给当事人。

5.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的引导–行政处罚机关应向当事人解释复议和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行政复议通知书和诉讼材料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按规定的途径送达给当事人。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 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同意。
第二章 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 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封存/扣押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 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封存(扣 押)物品清单中列明。
第二十二条 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是指经 调查核实,依法对封存/扣押物品解除强 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解除封存/扣押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 体填写。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 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 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 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 +序号。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 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第十九条 先行登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依据部分,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 据。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 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 举行听证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正性,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报告、处罚决定书等。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文书名称必须明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内容;(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三)法律法规依据明确,适用正确;(四)程序合法,权利义务告知充分;(五)文书内容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格式,格式包括标题、文题、正文、结尾、签章等要素。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及时报道到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流转和共享。

第二章立案决定书制作管理第七条立案决定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起始环节,对于立案的决定要及时、准确、有效。

第八条立案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点:(一)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由、案件的具体事实等;(二)案件的法律依据;(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四)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五)案件的处理意见;(六)案件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立案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事实调查情况,合法程序和法律依据起草,并应当经过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立案决定书应当在依法立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立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妥善保存该文书,并在立案时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三章调查报告制作管理第十二条调查报告是针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的工作成果,是裁定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件的主要事实等;(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情况;(四)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情况;(五)案件处理意见和裁定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9月27日林业部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结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原,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拆讼。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亨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拆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失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违法行灰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七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经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插原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主管部门依法委插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么插手续,并由委插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蛀管部门备案。

委插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授委插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插组织在委插范围内,以委插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插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区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九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管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02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种类
警告通知书
总结词
对轻微违规行为发出警示
详细描述
警告通知书是林业行政处罚中较轻的一种文书,用于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警示,提醒当事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该通知书通常会列明违规事实、法律依据和给予警告的具体内容,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罚款通知书
总结词
要求违规者支付罚款
详细描述
罚款通知书是对违规者要求支付罚款的文书,通常在当事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情节较 轻时使用。该通知书会列明罚款金额、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要求当事人在
文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并及时通知当 事人签收。
送达回证保存
文书送达后,应当保存送达回证,以便于查询和管理。
04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执行 与监督
文书执行流程
文书送达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或者在七日内送 达当事人。
执行期限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应当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 毕。
有利于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效 率,确保林业行政管理的顺 利进行。
文书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但真正意义上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是在现代林业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后 才逐步形成的。
发展
随着林业行政管理的不断完善和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林业行政处罚文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未来,随着信息 化技术的不断应用,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将更加规范、高效、便捷。
关手续。
03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 要求
文书格式要求
文书格式统一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包括 纸张大小、字体、行间距等。
文书编号规范
文书应当有规范的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一、概述本文档旨在提供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要求,以确保文书的规范化,并为相关人员提供编写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参考。

二、文书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是依法对违反森林资源管理法规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正式文件。

编写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时,应遵循以下要求:2.1 标题文书的标题应准确明确地反映处罚内容。

标题应置于文档开头的正中央,并使用一级标题格式。

2.2 文书名称及文号文书名称应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唯一的标识号码,采用“罚决字YYYYNN”(为省份简称,YYYY为发文年份,NN为发文序号)的格式。

2.3 申请人信息文书应包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

按照次序逐行填写,每行信息之间使用英文逗号(,)分隔。

2.4 违法事实描述违法事实描述是文书的核心内容,应详细准确地描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描述应采用编号和条款的方式进行逐条叙述。

每条违法事实叙述需简明扼要,清晰明了。

2.5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是对违法事实进行法律依据的引用,以说明处罚的依据和合法性。

处罚依据应采用编号和条款的方式进行逐条引用,每条处罚依据需注明法规名称和编号。

2.6 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明确表述处罚的内容和方式。

处罚决定可包括罚款金额、责令整改、暂停业务等具体措施。

2.7 处罚期限处罚期限是指对当事人执行处罚的时间期限。

处罚期限应明确规定,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2.8 申请人权利文书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申请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等。

在文书结尾处,应注明当事人可以对处罚决定进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结语本文档介绍了编写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格式要求,包括文书标题、文书名称及文号、申请人信息、违法事实描述、处罚依据、处罚决定、处罚期限和申请人权利等要素。

使用本文档的格式要求,可以帮助相关人员编写规范、统一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提高文书的可读性和权威性。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二)(2010-04-27 21:07:33)转载▼分类:工作标签:教育────青阳县木材检查站检查员培训班培训材料二、调查取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

办案质量是反映林业部门执法质量和检查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1、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

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受案件的检查员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

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2、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首先要告知被询问人询问人的身份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依法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等;(2)笔录(包括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认。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提高文书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立案、处罚及文书制作等环节。

三、文书制作程序1.案件调查完毕后,立案人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文书制作人员。

2.文书制作人员应根据案件调查材料,正确、准确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按照法定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决定等。

4.文书制作人员应仔细核对填写的内容,确保无错误和遗漏。

5.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提交给主管领导审批。

6.主管领导应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签署批准意见。

7.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章并出具文书份数。

四、文书制作要求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本应当简明扼要,表述清晰。

2.文书中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决定应当客观、准确,不能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3.采用标准格式的行政文书模板,确保文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4.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随意增减内容或改变处罚标准。

5.文书制作人员应保持严密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和文书内容。

五、文书制作管理1.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书制作管理制度,明确文书制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2.文书制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书制作技能,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3.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文书制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

4.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文书制作质量检查制度,对文书制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5.发现文书制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实施细则的制定。

3.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档案保存期限
01
02
03
保存期限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性质 和重要性,确定文书档案 的保存期限,确保档案的 安全和完整。
期限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对保存期 限进行适时调整,确保档 案的及时更新和处理。
定期清理
对过期或无保存价值的档 案进行清理,避免档案堆 积和浪费空间。
档案保密管理
保密制度
建立完善的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文书档案的安全和机密性。
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责任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通报批评, 提醒其注意改正错误。
调离岗位
对无法胜任岗位工作或多次出现失误的责任 人员,可考虑调离原工作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可解 除其劳动合同。
THANKS
感谢观看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文书制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文 书质量。
05
文书制作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范围
文书内容错误
因文书内容表述错误或遗漏重要信息,导致行政处罚 决定错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文书格式不规范
文书格式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行政处罚决 定合法性的。
签字盖章位置
签字和盖章应当位于文书的适 当位置,不得随意更改或移动

02
文书档案管理
档案分类管理
文书档案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将文书档案进行分类, 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分类标准
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分类标准,确保档案分类的 准确性和科学性。
分类目录
建立分类目录,明确各类档案的存放位置和标识,方便查找和管 理。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


二是林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依法对林业行 政违法案件的证据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时所制 作的回答实录。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 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 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 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 录。询问笔录是对询问过程的完整记载,一经 核实和被询问人认可,就成为林业行政机关裁 决林业行政案件以及日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的重要证据,对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依法行政 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依法认真制作。
本文书属于填充型文书,一式一份。要存入相应的林业行政 案卷备查。 文书文号:“ 林立字( )第( )号” “林”字前面的横线上填委托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简称。例 如“阿鲁科尔沁旗林业局”则填上“阿”字; “字”字前面的“林立”是指文书简称。即《林业行政处罚立 案登记表》的简称; “第”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制作文书年度,如“2013”; “号”字前面的括号内填写五位阿拉伯数,前面两位是执法单 位代码,后面三位是该执法单位当年度制作本文书的序号。如: 衡阳市林业局在2013年制作的第1份《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的编号如下:衡林立字(2013)第(01001)号。 如果单位没有代码所以直接在此( )中填写 当年度制作本 文书的序号 。
“案件性质”:案件在立案时,整个案情还未进 行调查,所以可以根据案件来源分析暂定案件性质, 但案件性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该条 款规定的行为来确定案件性质填写,如“无木材运 输证运输木材”、“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加 工)木材”等。 “受案机关”:指的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要写受案机关全称。例如:衡南县林业局、衡阳市 森林公安局。 “受案时间”:指案件来源的具体时间。(年、 月、日、时、分)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送达回证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制作要求 (一)有送达文书的名称相应的文号。 (二)有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 (三)有送达日期和送达地点。 (四)注明送达方式。 (五)收件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件日期。 (六)送达人签名。
(二)有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全称;受送达人名称或姓名,应与案件当事人一致。 (四)注明送达方式。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应在备注中注明;公告送达应将公告文书归档入卷;邮寄送达的可以将挂号信回执粘贴 于备注中。(五)收件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收的,应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被送达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在备注栏注明拒收的理 由,并请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二、注意事项
(一)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二)询问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
表明身份。 (三)询问时不能逼供,笔录必须当场制作。 (四)制作笔录时,书写字迹要端正。 (五)询问笔录记录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
改处盖章、签名或压指印。 (六)应由被询问人审阅。
审阅后在询问笔录紧接正文注明 “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讲的相符”或“以上笔录已读给我听过,记录与我讲的相符”的字样,并 逐页签
询问地点:
被询问人: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或职业: 电话:
住 址:
询问人:
记录人:
工作单位: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及为被询问人确认的记录: 我们是××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 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证件号),
今天,我们依法向你调查
有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案由
违 单位名称


姓名

工作单位
人 住址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附件1:林业行政案件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切实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林业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要求说明如下:(一)文书制作的总体要求1、法律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准确、规范,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当在其空格划“——”线表明;属于清单、凭证等类法律文书,则在空格处划“/”斜线,线条应当顶格划定。

2、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应当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条件不具备的,可使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3、林业执法机构是依法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在查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中,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在•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的法律文书上加盖委托机关(即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公章(或执法专用章)。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附页记录,但首页和附页应由相关人员签名或捺指纹。

5、法律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姓名,如果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可以用其所提供的姓名填写。

属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

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

6、文书中所称“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7、法律文书中所称“住址”,是指个人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地址。

8、法律文书编号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字(如:蕉林)、文书代字(如:立)、年份、执法单位编码和顺序号组成。

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执法单位编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蕉林立…2009‟01001号。

9、“案由”或“案件性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条款中的表述准确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的类别,不能填写简称或其它不规范的名称。

如:不能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填写成“无证运输”或“非法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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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属涉案的重要证据,有登记保存必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

“物品”栏目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登记保存地点应当具体明确。

登记保存单位的印章,必须使用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印章。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作记录的文书。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记录应当准确真实,不得使用推测性词语,涉及案件主要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内容应当完整记录。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所作文字记载的文书。

“勘验、检查地点”栏目,应当写清具体的地点和方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栏目,应当按照勘验、检查的顺序,全面客观地记录;对现场位置、周围环境、现场状况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情况作详尽的记录。

第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是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时,对案件提出如何处理的具体意见的文书。

“执法人”栏目,填写本案主办人员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处时间”栏目,填写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处罚意见之日止。

“违法行为人”栏目,按调查掌握的实际情况详细填写。

“执法人意见”栏目,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和拟定的处理意见,由本案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加盖本案主办机构的印章。

“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目,应当写明具体审核意见,由审核人签名或者加盖法制工作机构的印章。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
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违法行为人的文书。

“违法事实和证据”栏目中的“证据”,填写调查获取的证据种类。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条、款、项、目。

决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主次分明并写明处罚种类、数额。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全称;向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3个月,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办人”栏目,应当填写负责查处本案的2名以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

第十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是将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或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送达当事人,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律文书。

因受送达人拒收、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代收人拒绝代收、拒绝签名、盖章而留置送达的,以及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是根据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被处罚人的被罚没实物的文书。

罚没内容应当将实物名称、规格、数量等记录清楚。

第十九条 暂扣木材通知单,是负责检查木材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暂扣的文书。

暂扣木材的原因是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适用法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是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职责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文书。

委托的内容,应当分别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数额,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第二十二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是在当事人收到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后,要求听证,记录当事人的听证请求、申请听证的事实和理由的文书。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是负责进行听证的林业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进行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听证条件而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

第二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是由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林业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的决定举行听证的书面通知文书。

第二十五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进行记录的文书。

“委托代理人”栏目,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等。

“听证内容记录”栏目,应当写明当事人提出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观点和证据,鉴定和勘验结论,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等。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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