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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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责任
作者:缪彦珍苏耘轩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8期
[摘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为学界所承认,然而经济法理论体系的构建,特别是经济法责任是否成立,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特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影响经济法理论自足性的重大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经济法责任的一些具体制度的构建来阐述经济法责任体系的必要性。
[关键词]经济法独立性经济法责任
作者简介:缪彦珍(1975—),女,湖南长沙人,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系副主任,法学讲师,学士学位,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苏耘轩(1982—),男、江西萍乡人,清远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助教,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一、法律责任概述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和法学的核心范畴,所有的法律现象都可以归结为权利与义务的问题。法律责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权利或违反法定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的有责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的义务,即由于违反第一性法定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由此可见法律责任是法律义务的延伸,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保障。责任是保障权利并惩罚违反法定义务的手段,是义务与制裁之间的桥梁。大陆法系的传统决定了责任为法律规范的核心,其逻辑结构与现实情形又决定了部门法的划分和分类调整是法律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因而责任理论与责任实现对于不同的部门法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经济法在我国历经了二十余年的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部门法,然而现实的状况却是对自身的法律责任没有一个理论的归纳,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也未理清,被认为是一个没有独立责任体系的法律部门。
二、济法责任的词义辨析
关于经济法责任这一提法,学界存在着争议。主要有“经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和“经济法责任”等提法。其中目前影响力比较大的是使用经济法责任这一词,第十一届经济法学术研讨会与会学者也多数赞成使用这一表述。不过依然有学者在使用经济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不同的表述,笔者认为对经济法责任的表述不一不利于该责任体系的完善。从一般意义上来分析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一词容易被理解为有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而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并不仅仅是经济法,还可以指民事法律,甚至包括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在内,并且使用“经济
法律责任”一词没有把经济法律与经济法两个不同的概念区分开来,前者只是个一般性的用语并没有准确的概念内涵,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为学界所普遍承认,所以使用“经济法律责任”一词有诸多不妥之处。而“经济责任”一词也与“经济法律责任”一词相同容易在无形之中扩大了经济法责任的范围,与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相矛盾。有学者认为经济责任是经济法责任的简称,理由是因为“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常常被称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由此类推得出经济责任的结论,但是这种归纳的方法并不能穷尽所有的情况,也不能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只是一种形式主义推理的逻辑结果,并不具有有力的说理性,对经济法来说也是不适应的。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分析
有关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问题一直是经济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人们往往把法律责任形态和具体的法律部门的划分相联系,这也是大陆法系的逻辑结果,在一些否认经济法的学者眼中没有独立的责任体系成为了否认经济法的理由之一,因此论证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经济法责任展开的逻辑前提。
(一)有关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主要观点
目前对此问题的认识也是众说纷纭,没有一致意见,归纳起来,大体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责任,其法律责任仅仅是借用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是对传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和运用,这种运用并不是对传统责任形式的简单综合,例如邱本认为:经济法责任确实是对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综和,但这种综合并没有抹杀经济法的独特性质。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法责任应与传统的法律责任相区别,是一种全新的责任体系,其与传统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并列的。还有一种认为经济法责任中包括固有责任和援引责任,固有责任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以其自身的性质而决定的,具有独立性,援引责任则是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综观以上,对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无非就是传统责任看法、全新责任看法以及传统与全新责任相融合的看法这三种。传统责任看法认为经济法责任并非独立的法律责任,其责任形式不过是以前传统三大责任的机械组合,这种观点受传统理论影响过大,没有反映出经济法的独立性。后几种观点都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獨特的责任体系,只不过对于具体责任形式观点不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没有将法律责任的划分标准细分开来,将按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进行分类与按部门法性质进行分类的标准混淆在一起。按法律责任的内容性质进行分类强调的是法律责任所剥夺的责任主体权益的性质,而按部门法性质进行分类强调的是法律责任所归属的法律部门。分类标准不同而责任形式又相互交叉,比如财产责任并不等于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同样也存在着财产责任形式。同样人身责任也并不专属于刑事责任。前者对法律责任的划分侧重于从权益的角度,而后者对法律责任的划分侧重于从部门法的角度,是两
种完全不同的划分方法,在使用的时候应该被严格区分开来。不过这两种划分并没有抹杀不同部门法责任之间的独特性,每个部门法责任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民事责任主要以财产责任为主,以补偿性和平等性为特征;行政责任一般采取财产责任、能力责任、声誉责任和自由责任,不采取生命责任;刑事责任则一般采取财产责任、自由责任和生命责任,一般不采取声誉责任。经济法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样也有其与传统法律部门不同的责任,其财产责任中具有独特性的惩罚性赔偿和对经济主体的奖励措施,还有其社会性和经济性特点。
(二)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根据
从法理上讲只要责任主体违反了义务就应当承担否定性的后果,就应该有所谓的第二性义务的出现。既然经济法是对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规范,并对违反经济法的后果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该有经济法上的责任存在。所以从一般法理的角度来看,如果认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话,就应该承认经济法也具有其独立存在的法律责任。从社会现实需要的角度来讲,现代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出现了许多的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比如国家经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不正当竞争、中小企业发展促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因为这些问题所引发的矛盾是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所不能解决的,经济法在现代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解决当前出现的大量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当然离不开其责任体系。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的意义
独立的经济法责任是构建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经济法体系是庞大的,法律责任只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而已,然而这一部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一个完善的经济法体系离不开独立的经济法责任。另外,责任的独立性是保证部门法实施的有效手段,使法律发挥更好的调节、保障作用。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大量违反经济法的情况,正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出现“经济法不可诉”的局面。不可诉使市场主体违反义务却免于责任,使法律的制约机制陷于困境,要更好的实现经济法的作用,保证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责任就必须独立。
四、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经济法责任的鲜明特征,不仅由经济法本质决定,也是由现代型的市场经济社会这一特殊背景所决定的,这些特征也表明了经济法责任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的。
(一)责任的社会性。众所周知经济法的显著特征是其社会性,其贯穿于经济法整个体系中,所以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的经济法责任也体现了社会性特征。经济法责任中的社会性是指这种法律责任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有关,而这种社会整体利益是每个市场经济主体都享有的,比如:可持续发展、国家的整体经济安全、公平的市场竞争等。正因为此,经济法责任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