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经2011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无锁定的单边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不得----------------------------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将募集资金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经2011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无锁定的单边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规定了外汇远期交易的目的、内容、工作程序、会计核算方法和要求。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仅指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1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五条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国城矿业:金融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4月)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本制度已获公司2019年4月16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以下简称衍生品投资业务)行为,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从事的衍生品投资交易对应以下两种情况:①出现实质上是套期保值交易的行为却认定失效的情况;②出现市场价格波动太大,衍生品有投资价值的情况。
公司的衍生品投资业务可包括期货、期权、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基础资产可包括外汇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交易的自产产品和贸易相关产品。
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公司衍生品投资的原则:(一)公司的衍生品投资业务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管理和操作分离的原则。
由公司期货管理委员会集中统一管理公司的衍生品投资方案、衍生品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衍生品投资操作由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总体控制经营风险。
(三)公司的衍生品投资业务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效益优先、量力而行。
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衍生品投资业务。
第四条公司从事境内衍生品投资业务相关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只负责公司自营业务的衍生品投资工作,不接受其它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衍生品投资业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第六条公司期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期货委员会”)为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公司衍生品投资业务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衍生品投资方案的审定。
牧原股份: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19年12月)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19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号——衍生品投资》、《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
公司衍生金融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衍生金融产品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金融产品,是指基于现货资产,通过合约形式约定买卖价格、数量、交割方式等,具有杠杆性和高风险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货、期权、远期合约、互换合约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二章交易决策第四条公司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政策,确保交易行为的合法性。
2. 风险可控:在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控制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3. 审慎经营:充分评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审慎决策,避免盲目跟风。
4. 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交易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五条公司设立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交易策略、审批交易方案,并监督交易执行情况。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市场风险:通过分散投资、调整持仓比例等措施,降低市场波动风险。
2. 信用风险:对交易对手进行严格信用评估,确保交易安全。
3. 操作风险: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交易流程,降低操作失误风险。
4. 流动性风险:确保资金流动性,防范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风险。
第七条公司应定期对衍生金融产品交易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交易策略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衍生金融产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交易审批制度:明确交易审批流程和权限,确保交易决策的合规性。
2. 交易记录制度:确保交易记录完整、准确,便于追溯和审计。
3. 人员管理:加强交易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风险意识。
飞马国际: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内部控制制度(2011年3月) 2011-04-01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合理保证企业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针对公司取得和处置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制订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取得和处置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 金融工具列报》和2008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金融衍生工具,是指财政部2006年新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二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控制组织机构及职能第五条公司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业务控制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1、职责分工(1)业务小组职责①负责收集市场资讯,进行趋势判断及风险评估,制定公司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之具体的建议和策划方案。
②负责报请相关部门或机构审核,经有权审批人核准后,作为从事交易之依据。
③负责经批准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具体操作,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各项操作规定和权限执行交易,并详细记录交易活动,及时向审核组、经理层报告交易情况。
④金融市场有重大变化、业务人员判断已不适用既定方案时,随时提出评估报告,重新制订策略,经由总经理核准后,作为从事交易的依据。
⑤执行交割任务、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 - 金融工具列报》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
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衍生金融工具在投资与风险管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也使其成为潜在的风险源。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加强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势在必行。
一、衍生金融工具的概念和种类衍生金融工具是指其价值依赖于一个或多个基础资产的金融合约。
常见的衍生金融工具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掉期合约和互换合约等。
这些工具的价值来源于其相关基础资产的变动。
二、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作为高风险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至关重要。
充分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降低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通过建立适当的控制措施,可以提高投资者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信心,维护市场的稳定运行。
三、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的关键要素1. 管理环境与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需要从管理层开始。
管理层应树立风险意识,制定明确的风险策略和政策,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
2. 控制目标的设定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需要明确的控制目标,包括风险管理目标、合规性目标和运营效率目标等。
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和业务需求,制定相应的控制目标。
3. 风险评估与监控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
通过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时监测风险暴露水平,确保公司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 信息披露与信息技术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投资者能获取准确、完整的信息。
同时,信息技术的应用也是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加强对交易数据和信息的管理与控制。
5. 交易结算与会计核算衍生金融工具的内部控制需要有效保障交易的结算和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确保交易的清算、资金划拨和利息计算等环节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对会计核算的监督和审计。
四、衍生金融工具内部控制的挑战与对策1. 复杂性挑战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给内部控制带来了挑战。
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XX上市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业务”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等业务。
主要金融衍生业务定义为:(一)外汇买卖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公司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等场所从事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套期保值等交易类型。
(三)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外币互换、利率掉期、指数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相关业务涉及的主要风险为:(一)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公司资金损失。
(三)金融衍生交易未按照规定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导致敞口风险增加甚至发生损失。
(四)金融衍生交易未能准确、及时、有序地记录和传递交易指令,导致丧失交易机会或发生交易损失。
(五)金融衍生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
(六)套期保值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本着“谨慎决策、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注重实效”的方针,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并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金融衍生业务财务核算办法及控制制度,明确相关业务授权、决策、执行、处置、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金融衍生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内控建设
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的内控建设2011-07-19 来源:未知作者:郭秀敬参与讨论:会计论坛摘要: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既可能降低也可能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衍生工具的使用后果容易被人误解,特别是随着交易合同的日益复杂化,一项衍生工具的价值以及其实现目标的有效性,为此,本文对如何加强对衍生金融产品投资的内控建设做了具体说明。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内控建设衍生工具本身的复杂和创新性使得任何单方面的风险控制措施都不能有效的降低交易风险。
针对不同工具事先做好风险监控、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内控机制、再加大加强政府外部监督监管措施,对于金融衍生交易市场能够正常运作、防范个体风险影响整个市场是十分必要的。
具体来说。
就是要:一、重视内部控制环境在控制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方面的基础地位内部控制环境主要指企业的核心人员以及这些人的个别属性和所处的工作环境,包括个人诚信正直、道德价值观、董事会与企业管理层的经营理念与营运风格、组织结构、职责划分和人力资源的政策与程序。
要发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首先必须建立具有高凝聚力和执行力的企业文化。
对于衍生工具而言,加强内部控制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企业应当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明确不同级别人员在衍生业务投资方面的权限和职责。
1.董事会负责制定成文的衍生工具整体经营战略和政策并定期检查、评价执行情况。
明确设定使用衍生工具的范围和规模以及可接受的风险程度。
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并控制风险。
2.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应当要求独立董事对企业衍生业务的性质、积聚在企业内部的衍生产品风险以及衍生产品使用是否符合最初设定的战略目标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或承担类似职能的董事会机构以及监事会应当积极与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合作,有效监控公司对衍生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局限性。
4.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充分理解某种衍生工具的使用将会给公司带来的效益和风险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授权进行相关交易,并且将投资衍生产品的目标清晰的传递给操作人员。
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XX上市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业务”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等业务。
主要金融衍生业务定义为:(一)外汇买卖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公司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等场所从事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套期保值等交易类型。
(三)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外币互换、利率掉期、指数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
相关业务涉及的主要风险为:(一)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公司资金损失。
(三)金融衍生交易未按照规定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导致敞口风险增加甚至发生损失。
四)金融衍生交易未能准确、及时、有序地记录和传递交易指令,导致丧失交易机会或发生交易损失。
(五)金融衍生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
(六)套期保值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本着谨慎决策、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注重实效”的方针,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并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金融衍生业务财务核算办法及控制制度,明确相关业务授权、决策、执行、处置、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金融衍生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衍生品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投资,是指公司以规避、转移或对冲风险为目的,进行的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公司衍生品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投资行为合法合规。
(二)审慎稳健原则:充分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审慎选择投资品种和策略。
(三)风险控制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确保风险可控。
(四)信息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决策权限第四条公司衍生品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产品:(一)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掉期合约和期权合约等金融衍生品;(二)基于金融衍生品组合的金融衍生品;(三)其他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衍生品。
第五条公司衍生品投资决策权限如下:(一)董事会负责制定衍生品投资战略和决策,审批投资总额度和风险敞口;(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衍生品投资计划,包括选择投资品种、确定投资策略等;(三)投资部门负责衍生品投资的具体操作,包括交易、结算、风险管理等。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衍生品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识别:识别衍生品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二)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三)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设置止损限额、限制交易规模等;(四)风险监测:实时监测衍生品投资风险,确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七条公司建立健全衍生品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等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二)建立健全交易审批制度,确保交易行为合法合规;(三)加强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
[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内控制度建设思考]内控制度建设
[金融衍生品交易主体内控制度建设思考]内控制度建设【摘要】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高杠杆及投机性较强的特性,使得该交易中蕴含巨大风险,因此一旦交易主体对金融衍生品运用有失偏颇,就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毁灭性后果。
通过分析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主体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就如何加强我国的衍生品交易主体的内控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包括内控制度的构建、指导原则和强化内部控制的措施。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交易风险加强内部控制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人民币利率与汇率机制改革不断得到深化,金融市场利率及汇率波动风险日益增加,市场交易主体通过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规避风险的需求也日趋强烈,金融衍生品市场在我国的发展壮大指日可待。
2011年银监会发布的新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更是通过差别化管理,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业务范围得到进一步拓展,未来我国参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的机构数量将会显著增加,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交易规模也会随之进一步扩大,由此可见规范与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已迫在眉捷。
由于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高杠杆及投机性较强的特性,使得该交易中蕴含巨大风险,因此一旦交易主体对金融衍生品运用有失偏颇,就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毁灭性后果。
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当而导致交易主体出现巨额亏损甚至破产倒闭的案例在国内外屡见不鲜。
国际上因金融衍生品交易失败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较早的有1995年的英国老牌投资银行巴林银行倒闭事件,近期有2007年的法国兴业银行的危机以及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等。
从国内来看,1995年发生的“3·27”国债事件、2004年发生的中航油事件、2008年发生的国航东航巨额亏损事件等,均和市场参与主体不当操作衍生品交易有重大关系。
由此可见,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科学合理地运用衍生品合约可以为市场交易主体有效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带来巨额利润。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
WK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 WK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境外成员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章基本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产品方案必须与业务背景的种类、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
第五条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严禁超越规定经营范围或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衍生产品。
第七条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与规模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三章内控管理第八条公司指定由 WKL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对公司及成员企业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信息披露,详细包括如下条款:1(一)财务公司应制定公司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合约操作、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并下发成员企业遵照执行。
(二)财务公司应及时审核成员企业提交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方案,统一备案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财务公司应逐笔审批成员企业具体相关业务,并协助办理与外部机构的相关手续。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经2011年9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外销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进行无锁定的单边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等外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三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安排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制度规定了外汇远期交易的目的、内容、工作程序、会计核算方法和要求。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仅指公司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
1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五条远期结售汇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
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XX上市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工作,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健全和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业务"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风险较高、易发生较大损失的涉及金融及衍生品交易的各项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外汇买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等业务.主要金融衍生业务定义为:(一)外汇买卖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外汇交易市场上从事的外汇交易业务,不包括公司正常贸易背景下的外汇买卖或外汇结算业务。
(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期货交易所等场所从事的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套期保值等交易类型。
(三)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主要指公司在境内外各类交易所(包括场外)从事金融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包括外币互换、利率掉期、指数等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涉及的主要风险为:(一)未经适当审核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导致公司资金损失。
(三)金融衍生交易未按照规定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导致敞口风险增加甚至发生损失.(四)金融衍生交易未能准确、及时、有序地记录和传递交易指令,导致丧失交易机会或发生交易损失。
(五)金融衍生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导致财务报告信息不真实.(六)套期保值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第三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及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本着“谨慎决策、规范操作、规避风险、注重实效”的方针,对金融衍生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并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金融衍生业务财务核算办法及控制制度,明确相关业务授权、决策、执行、处置、资金管理、财务核算等环节的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和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金融衍生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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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 WK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成员企业”)金融衍生品交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实现稳健经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境内、境外成员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章基本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产品方案必须与业务背景的种类、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
第五条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第六条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要求的简单衍生产品,严禁超越规定经营范围或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衍生产品。
第七条金融衍生品合约品种与规模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合同规定期限。
第三章内控管理
第八条公司指定由 WKL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对公司及成员企业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统一集中管理、信息披露,详细包括如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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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公司应制定公司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合约操作、审批流程及相关要求,并下发成员企业遵照执行。
(二)财务公司应及时审核成员企业提交的金融衍生产品和方案,统一备案并反馈审核意见。
(三)财务公司应逐笔审批成员企业具体相关业务,并协助办理与外部机构的相关手续。
(四)财务公司需定期对公司及成员企业已操作合约的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等进行审核检查,对于超范围经营、持仓规模过大等投机或高风险的交易,须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
(五)财务公司需协助提供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讯服务。
(六)公司需根据深交所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七)财务公司应动态管理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情况,如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人民币时,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九条凡拟签订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成员企业,必须坚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建立规范明确的内部审批程序及授权流程,并按照以下要求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一)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的业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所有非套期保值类衍生品投资均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须明确规定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业务种类、交易品种、业务规模等,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等各个关键环节,交易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三)参与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漏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等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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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拟签订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成员企业,须事先评估分析拟操作的衍生产品方案,并报备财务公司,收到财务公司反馈意见后方可办理业务。
报备内容包括产品方案描述、损益分析、敏感性分析、可行性分析等。
(五)凡签订金融衍生产品合约的成员企业,需每月末将各业务的交易品种、持仓规模、持仓时间、已到期交割情况等报备财务公司。
(六)对于风险较高、已经出现较大浮亏的交易,成员企业应当加强仓位管理,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发生重大亏损、浮亏超过止损限额、被强行平仓或发生法律纠纷等事件,成员企业应当及时向财务公司报告相关情况,并对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
(七)对属于套期保值范围内暂未出现浮亏、但规模较大、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敞口较大的交易,成员企业应当完善实时监测系统,及时关注市场情况变化。
第四章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第十条公司应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财会〔2017〕9 号)的相关规定,对已开展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进行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关披露数据的报送、并由财务公司统一披露。
第十一条对于会计期末公允价值的测算,公司须按照银行、路透等公开市场提供或获得的市场价格厘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衍生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成员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对交易规模较大、风险较高、浮亏较多,以及未按要求及时整改造成经营损失的成员企业,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对于发生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影响的成员企业,及时进行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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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财务公司负责管理和执行,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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