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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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最
新)
为规范招生秩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最大限度地保障适龄少年享受优质公平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省市关于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就做好X年XX区(以下简称“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招生原则
(一)属地管理、相对就近
根据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我区义务教育实际情况,适龄少年由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及区教育局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符合我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由小学毕业地镇街及区教育局负责相对就近安排入学。
(二)住、户一致优先
当公办初中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分批录取。
未能录取的学生,由所在镇街及区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至附近有招生空额的学校。
二、招生对象
(一)年龄对象
初中一年级招生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X年小学应届毕业生。
(二)报名对象
1.公办初中
第一批:户籍在学区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第二批:户籍不在学区内,但具有我区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其父(母)在学区已购房并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以X年5月31日以前取得的房产证为依据),符合迁户条件的;具有我区户籍,小学已在学区实际就读,学籍已在学区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第三批:
具有我区正式学籍,且在区内小学应届毕业,持有有效居住证的随迁子女。
2.民办初中
原则上以招收符合入学条件的XX区本地新生为主,招收XX区以外学生必须遵守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并经区教育局等部门同意。
三、招生时间及报名方式
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统一于X年4月1日开始启动,于4月11日上报直升生名单和录取确认表,4月12日至16日启动电脑派位网上报名(不得重复报名),4月25日左右进行电脑派位,5月9日结束。
公办初中为5月-7月上旬,原则上应在7月10日前公布新生名单。
报名方式详见属地镇(街)招生公告。
四、招生办法
(一)公办初中招生
1.学校实施免试免费入学
严禁学校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入学考试;严格实行平行分班,严禁以“实验班”、“重点班”等名义进行招生或招生宣传;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招生的条件和依据。
2.学校招生按下列规则进行
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按划定学区实施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
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未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时,学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入学。
学区内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时,学校根据报名对象户籍及家庭住房等情况,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按下列先后顺序分批录取:
第一批:
A类:报名对象户籍在学区内,且与父(母)户籍、父(母)住房一致(以房产证为依据);学龄儿童、少年户籍在学区内,且与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