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提高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总监理工程师是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和管理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胜任这一职务。
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制度,确保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为工程施工提供有力的监督和保障。
二、资格获取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获取的途径包括: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专业毕业、经国家承认的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取得证书、经验积累达到一定要求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2.申请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关工程领域的学士学位;(2)参加并通过国家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试;(3)有5年以上的相关工程项目管理经验;(4)通过资格审核,获得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资格管理1.总监理工程师一旦获得资格证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备案注册,并按期进行继续教育,并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理和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不得使用职权谋取私利。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绝不泄露客户信息,严禁接受或索取贿赂。
四、资格评定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重新进行资格评定。
资格评定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有效期内参加规定的考试或继续教育,以检验其专业水平和能力。
五、资格监管1.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监管由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负责,监督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行为和资格管理。
2.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系统,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与能力符合要求。
六、资格惩处任何违反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资格证书,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直至终身禁止从事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及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及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8.15•【字号】建市函[2014]1250号•【施行日期】201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及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的通知(建市函〔2014〕125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进建筑业发展改革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文件精神,切实推进我省建设工程监理及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改革,我厅决定对建设工程监理及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流程进行再造,审查、审批、发证实行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电子化审批委托的主要内容进一步简政放权、贴近基层,审批权限下移各市(省直管县)办理。
(一)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新设立、增项、延续、变更核准委托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发证。
(二)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甲级及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新设立、增项、延续、变更的申报委托各市(省直管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申报函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电子化审批办理流程及时限审批流程再造,实行并联审批,进一步提速增效,增强服务意识,坚持依法行政,确保资质审批公开透明。
(一)申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乙级、丙级及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三级资质新设立、增项、延续、变更,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申报企业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企业版,在系统中按资质标准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扫描件(扫描件应清晰),提交申请,不再报送纸质资质材料。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建管函[2009]366号•【施行日期】2009.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的通知(建管函〔2009〕366号)各市建委,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省管试点县建委(局):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190号)要求,现将我省工程监理企业按新资质标准就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位范围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并依据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就位时间安排资质就位申请自发文之日起至7月31日止,此后不再受理企业资质就位申请。
三、就位工作要求(一)申请就位资料要求。
各工程监理企业根据所需就位的资质类别及等级,按照《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设部建市〔2007〕190号)文第(八)、(十)条相应条款中(不含工程监理业绩资料)的材料并按照其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二)市(含省管县,下同)建设主管部门初审。
企业上报的书面资料中相应原件由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由具审人签章。
在受理完本地区所有企业就位申请资料后,由所在市负责统一汇总并行文上报我厅。
(三)网上数据报送。
1、企业登录,进入“安徽省建设监理管理系统”页面,通过密码锁登录管理系统;2、逐项录入企业各项基本信息;3、系统自动生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页面,打印该页面,并将填写好的信息提交至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4、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提交至省建设厅,并打印《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四)受理审核阶段。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办 法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办 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1999年8月6日《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太华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国家中型以上基本建设工程和国家重点工程;(二)大型公共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三)住宅小区工程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工程;(四)工程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 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 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建市[2011]234号•【施行日期】201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1〕23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城乡建委):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公平,我们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积极配合,加强对本市、本单位推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的管理,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提高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质量,促进评审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等类型企业。
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列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以下简称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安徽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遴选、考核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建筑市场监管处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的建立以及评审专家的抽取、考核和使用管理接受驻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检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专家库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二)熟悉行政许可、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党委、工会负责人等班子成员。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总监,是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正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含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以下同)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带班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省企业负责人、外省进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每月要定期带班检查在省内的施工项目,每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一次到我省所属项目进行检查。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一)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履职;(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实施旁站;(四)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安装拆卸,经过有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投入使用;(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六)项目部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七)项目部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监控平台,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八)项目部了制定防坍塌、防起重伤害、防高处坠落、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有针对性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急救援预案;(九)项目部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精品施工资料】建质〔2012〕83号附件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
附件1:安徽省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以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以及党委、工会负责人等班子成员。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实际控制人。
本细则所称的项目总监,是指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正在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含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和分公司负责人,以下同)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总监带班是指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省企业负责人、外省进皖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每月要定期带班检查在省内的施工项目,每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外省进皖企业总公司负责人每季度要带队一次到我省所属项目进行检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下列项目必查:(一)项目负责人、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履职;(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组织专家论证,并由本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时,项目负责人或有关技术人员实施旁站;(四)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队伍安装拆卸,经过有关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投入使用;(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六)项目部负责人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是否存在重大隐患;(七)项目部建立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监控平台,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八)项目部了制定防坍塌、防起重伤害、防高处坠落、防火灾、防物体打击等有针对性内容的专项应急救急救援预案;(九)项目部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
2023年安徽省建造师管理规定
2023年安徽省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行业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与管理活动的所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和施工员。
第三条建造师管理应以政府主导为基础,市场运营为主导,技术能力为核心,科学管理为手段,建立健全建造师资格鉴证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条建造师应具备专业的建筑工程知识和管理能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第五条建造师应具备4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通过建设工程职业资格考试,并按照国家标准获得《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造师资格鉴定第六条建造师资格鉴定分为初次鉴定和继续教育鉴定两种方式。
第七条初次鉴定建造师资格要求:(一)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且取得相应建筑工程类专业学位或建筑工程专业学士学位;或具备中技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技工学校建筑工程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4年以上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其中2年以上为工程施工现场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三)参加并通过安徽省组织的建设工程职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继续教育鉴定建造师资格要求:(一)具备初次鉴定建造师资格的基础;(二)具有3年以上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相关工作经验,其中1年以上为工程施工现场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
(三)参加并通过安徽省组织的继续教育鉴定考试。
第九条建造师资格鉴定考试内容包括建筑施工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监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相关知识。
第十条建造师资格鉴定考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卷的方式进行。
第三章建造师管理第十一条建造师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并接受建筑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建造师应保持与建筑主管部门和业务单位的良好合作关系,积极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安徽省评标专家考试题(卷)库
安徽省评标专家考试题(卷)库一、填空题1.标段经理具有____级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2.建设工程结算总价由___、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三方审核签认。
3.采用“质量问题―员工私生产”双倍伤害赔偿原则的施工总承包论证报告中,量化为可比性参数的是计价依据中的______。
4.标书规定指定方案的投标人必须为____公司。
5.标书报价明细表中的“差旅费”应为______。
6.保留金的使用范围为______。
7.由工程造价差异造成的计价依据调整,以管理费用、利润的差额分摊给甲方、乙方双方比例为______。
8.建设工程建筑物室内开口的宽度超过____m的场合,室内出口门和室外与室内直接相连的出口门应根据人员疏散需要设置合理数量。
9.标底差额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调整项目是否发生,以______为计算平台。
10.安徽省建设工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中规定工程应按照______验收;11.竞争性磋商的程序标准为______。
二、单选题1.投标人应提供其近三年的安全生产记录,其中重要标段(人工冠控安全费超过该企业人工总费用3%的项目)、施工图深化标段(设计深化费用超过该工程项目造价的2%的项目)和质量事故标段(公司项目自评段以上)要提供该标段的安全生产记录。
这是因为这些标段工程的特殊性需___。
A. 重安措施 B. 安全计划 C. 专业协议 D. 安全措施2.关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_。
A. 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律免费发放。
B. 竞争性磋商文件一律要有费用(标书费)。
C. 参与竞争性磋商必须购买文件。
D. 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代理机构提供。
3.下列不属于研究标的构成的一般情况的是___。
A. 客观标准 B. 技术特性 C. 价格要求 D. 设计要求4.标书评审专家签署评审意见之日起十天内向评标委员会主任提交书面申请,因私事不能评审或申请回避的应在提交评审意见的同时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由申请人所在企事业单位或集体组织审核并报评标委员会审核,评标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
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全文」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建管[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2008〕66号)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及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一)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1、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2、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3、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5•【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锦斌2016年2月15日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建设工程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配备与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人员,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1999.8.6《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7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太华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根据省政府令2002.3.12第143号、2004.8.10第175号、2008.4.22第2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五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分为设计阶段、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的监理。
第七条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二)核查设计方案和设计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施工准备及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主要内容:(一)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二)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四)抽查、核验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数量和质量;(五)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六)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施工单位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2024年安徽省建造师管理规定
2024年安徽省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造师的管理,提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建设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徽省范围内从事建筑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建造师。
第三条建造师是指具有特定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在建筑工程管理、设计、施工和监理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独立承担建筑工程管理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建造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二十五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学历或学位;(四)具有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相关岗位工作经历;(五)具备必要的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条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初级建造师主要从事施工现场管理,中级建造师主要从事施工项目管理,高级建造师主要从事重大工程项目管理。
第六条建造师注册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由安徽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建造师注册与管理第七条建造师注册分为考试注册和资格注册两种方式。
第八条考试注册是指通过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建造师统一考试取得建造师注册资格。
第九条资格注册是指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的人员,凭证明材料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条建造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须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建造师应严格按照注册级别从事相应工作,不得超越自身注册级别从事工作。
第十二条建造师注册信息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建造师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建造师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章建造师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建造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规范、标准,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建造师应组织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十六条建造师应组织或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并对中标单位进行合理评价和监督。
建人〔2012)151号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建人〔2012〕1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进一步调动广大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多出成果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家、省关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建设工作的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对在建设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取得丰硕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及论文著作数量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建筑学、结构工程、建筑机械、给水排水工程(含水质检验等)、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勘察、测绘、岩土工程、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工程造价、建筑防腐、白蚁虫防治等建设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科研、设计、施工(含建筑安装、室内装饰等)、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工程监理、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申报建设工程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爱岗敬业,勇于开拓,努力进取,有钻研精神,积极承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科研等工作任务,在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和创新中做出一定的成绩;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安徽省监理企业管理办法
本文由【中文word文档库】搜集整理。
中文word文档库免费提供海量教学资料、行业资料、范文模板、应用文书、考试学习和社会经济等word文档附件安徽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精神,建立健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促进监理企业及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102号令《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我省资质属地管理,以及在我省境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业绩信用登记制度。
对监理企业、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工程项目业绩、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行为等进行跟踪记录,并作为其资质动态管理和业绩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理企业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监督执行和信息发布。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包括项目监理机构,下同)和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 业绩信用登记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类记录载体。
书面文档载体分别为《安徽省监理企业业绩信用登记手册》(附件三,简称企业手册)和《安徽省监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信用登记手册》(附件四,简称人员手册),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电子文档载体为《安徽省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含各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监理企业取得资质、监理专业技术人员经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企业统一向所在地市级资质管理部门办理领取手册手续。
进皖监理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监理专业技术人员凭工程监理合同、项目监理机构组成文件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到省建设厅对外建筑管理办公室办理领取手册手续。
企业手册按资质证书副本数领取,与副本顺序号对应编号,并与资质证书副本配套使用;人员手册按人领取。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注册建造师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注册建造师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7.07•【字号】青建工〔2015〕23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我省注册建造师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15〕233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监理企业,省建设监理协会: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2015)91号)精神,现就取得建造师资格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具备下列条件的建造师,可以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一)经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
(二)具备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注册于本省工程监理企业,并经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二、注册建造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项目范围: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二级及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中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建造师在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章可作为相应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章使用三、本省工程监理企业中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超过企业应达到注册监理工程师配备数量,并且不作为企业资质考核的依据。
四、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建造师,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规、规范、标准,认真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或履职不到位的,除依法处置外,取消其担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五、注册建造师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工作,委托青海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实施。
六、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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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建管[2000]195号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监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监理队伍,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推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
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工程项目上的代表。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均应招待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在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和管理权
力:
(一)贯彻招待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招待本监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招待监理委托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
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
(三)领导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件;
(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以及法定的各项权力,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核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分一、二、三级和临时二、三级,其任职条件如下:
(一)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二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二)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三)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
称,担任过一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
(四)临时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或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五)临时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6年以上,并从事建设监理工作2年以上。
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核,原则上一年举办一次。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本省监理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男性62岁以下,女性57岁以下,均可申请取得《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申请《岗位资格证书》的程序是:由所在监理单位抽所在市地建设者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并附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必要时送原件审查),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厅、局组织初审,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建设厅核定发证,核定工作由省建设厅建筑业处
负责组织,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监理协会承办。
第九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
第十条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可承担一等及其以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二级、临时二级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承担二等及其以下建设项目监理管理;三级、临时三级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承担三等及其以下建设项
目监理管理。
上述所称一、二、三等建设项目按建设者部颁发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执
行。
第十一条一个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一项一等工程或二项二、三等工程的监理管理工作;一个二、三级总监理工程师原则只能承担一项资质等级范围内的工程,最多不超过两项监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越级、超额承接监理业务,须由业主提出要求,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建设厅核准。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在向建设单位递交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及投标文件时,应同时附上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的原件;监理单位在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时必须同时出具
该总监理工程师的《岗位资格证书》的原件。
第十四条经批准同意在我省注册的中央有关部委批准的监理单位,也必须按本办法申请《安徽省建
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
省外监理队伍进皖承接建设监理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年检制度,并结合年检,第三年进行再培训一次,年检和考试合格,
经注册登记后,其证书继续有效。
凡逻辑性年龄超过65岁,女性年龄超过60岁的持证人员不参加年检,并不再具有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十六条《岗位资格证书》受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业务范围的约束,持证人员调动监理单位,必须到省建设厅输《岗位资格证书》变更手续,超龄或离开建设监理岗位的必须向原发证单位缴回《岗位资
格证书》。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未经建设单位批准,不得随意更换。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厅、局应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对违反建设监理职业道德,或在监理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监理责任事故者,除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监理单位及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外,并视情节降低负责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等级或吊销其《岗位资格证书》。
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须两年后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被吊销《岗位资格证书》的,须五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资质核定。
第十八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2000年10月1日起一律持证上岗,届时,凡未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入选未落实的监理单位不得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
或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