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家庭法的理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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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家庭法的理解
篇一:我对中华人民共和法婚姻法的认识
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认识
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话题,也是每个人一
生中需要思考的问题,婚姻好坏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物质,精神生活的质量,尤其对于女性,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即使是在思想开放,平等自由的当今社会,婚姻也都是女性生命中占主导地位的影响因素。因此,一部完善的婚姻法对于保障人民的权益,创建和谐美好生活是必不可少的。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施行,2001年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11年出台了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改变,对之前的婚姻法有了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婚姻法主要包括六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这六章详细介绍了婚姻法的法律准则及家庭组成关系,遗嘱的继承问题,离婚的法律要素,婚后的连带责任关系等等。当然每一套法律都有其值得称赞和尚待改进之处,下面我来谈谈我对婚姻
法的具体看法。
婚姻法第一章的有关内容如下: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从以上三条可以看出,我国秉承婚姻自由的准则,以自愿,相互爱慕和尊重为前提的人性化婚姻制度,打破了以往买卖婚姻,干涉婚姻的传统思想。古有佳话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传奇爱情故事,之所以这段故事可以流传至今,不仅仅只是它自身所赋予的传奇色彩及幽怨情怀,而是它所代表的具有时代意义的婚姻制度。自古有一句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就像是与生俱来的一项活动,一种任务,而女性在这个任务中的“天职”即是繁衍后代,所以古又有母凭子贵的说法,这使得多少女孩幸福美满的一身葬送在落后迂腐的制
度里。梁祝爱情故事虽然以化蝶双飞为结局,但它不仅打破传统陈旧的制度,成为历史上主张爱情自主平等的典型,同时他也在警醒世人,成为一段千古流传的佳话,我们对待婚姻应该以自主平等为原则,婚姻不能当做商品来进行买卖,建立在物质基础上的家庭是不能长久的,所以古有三妻四妾,一个人不能做到从一而终,当然也不能享受到心心相惜的炙热情怀。我国现行的婚姻制度第二条也清楚的表明婚姻主张一夫一妻
制,只有给与夫妻双方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才有和谐安定的基础。所以,我认同我国婚姻法的主张平等自由的原则,并且认为这一点是正确的值得国家一直坚持下去的。这是对女性的尊重,人权的维护,是那些还在实行一夫多妻制国家,部落需要借鉴的。
婚姻法第二章有关内容如下: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当今社会是一个人才竞争极其激烈的时代,高智商,高学历似乎是决定一个人能否找到好工作的关键因素。后天的学习能够弥补先天的不足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提高先天质
量却能从源头上改善新生孩童的整体素质。为了保障新生儿的优质优量我国婚姻法明确指出近亲及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人是不能结婚的,此外,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法定结婚年龄,相对于以往过早的组建家庭,现行之法无疑是确保结婚双方自身身体及心理健康,只有完善自身身体机能的成长,才有能力去哺育下一代,并且拥有一个良好的心理素质,对于孩子的教育也是有重大帮助的。
不管是1981年实行的婚姻法,还是2001年对其的修正,我
们都看到国家对于家庭婚姻的重视,以及对女性成员的特殊保
护,其制定准则打破古时候封建落后的婚姻制度,尽管其法律制度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但却没有严重冲击女性权益,我为广大女性同胞为其致谢。
但由于经济的增长,时代的更新,社会上出现了“婚姻拜金主义”。“闪婚闪离”现象有增长趋势。于是在2011年,中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对新婚姻法做出了解释三。虽然解释三中明确阐述了离婚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保护出资者的财产权利,明确亲子关系认证等优点。但其所体现出的产权高于婚姻的观点严重阻碍了家庭和睦,其过分夸大了“拜金婚姻”的含义,这确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某些确存二心的人的行
为,但同时也助长了男性在婚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让其变得无所顾忌,女性自然而然就处于被动地位。这使得原本在职场上处于劣势的女性在家庭中又处于更加的劣势状态。我认为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注重点显得有失公正。现在我具体谈谈本人对解释三的不认可之处。
解释三第8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该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一解释的发布的确明确了财产的归属权,解决了今后在离婚官司上由于财产不明而引发的矛盾,但这项法令的颁布似乎只是简化了律师所了律师的责任,让其在打官司时拿出白纸黑字照念,但是法律似乎遗忘了一个事实,婚姻是一个整体,一个家庭的破碎不是明确财产
的分配就行了。况且财产有物质和精神之分,解释三过分注重物质财产的分配,而忽视了精神财产的投资。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一部法律又怎能判定孰是孰非?解释三中第8条所体现出的“产权登记高于婚姻”的价值观念无疑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夫妻一体,父母子女一体的观念,况且,自古以来,房子都是一个家庭中一笔巨大的财富,现将其归于个人名下,就必定会影响家庭和睦,为其将来的生活埋下隐患,同时也是对家庭成员的一种考验,让人缺乏必要的安全感。如果家庭不在是一个整体,而是财产分明的个体户,那么组
建家庭的意义就显得淡薄无力,似乎结婚也只是繁衍后代的一项“天职”。家庭是分不开的整体,法律不能只听到离婚官场上律师歇斯底里的呐喊“法律不明,证据不清”的言辞,而是要从感性的角度去理解婚姻,让婚姻双方有所依,有所靠,这才是基本公平。
其次,新规定的颁布未注重城乡差异,没有认真审度当今社会农村现状。法律在城市中规定,审判,似乎也只考虑到了城市人口的婚姻状况,使得“法律城市化”,倘若有人能深入农村去仔细审查,会发现,尽管在经济发达的今天,我国绝大部分的农村地区,都仍然实行出嫁随夫的习俗,女方一旦出嫁就意味着她已丧失娘家的继承权,而在婚嫁中一般是男置房,女买嫁妆,但嫁妆多是日用品,在时间的流逝中会不断折旧,倘若
面对离婚官司,按照现行法律,女性将会面对被“扫地出门”的境地,女性在婚姻中奉献了自己大好青春年华,到头来却落得无家可归的下
篇二: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
新婚姻法怎么理解其实女人并没有很吃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13日正式实施,关于房子、小三、生育权等规定引发民众强烈反弹。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宠了??由此产生的悲喜剧不仅反映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