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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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案例公民人格尊严权利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另外查明:屈臣氏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2,400万,四川北路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的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将钱缘滞留店中作检查,不仅时间长达近两小时,期间还出现钱缘解脱裤扣接受检查的事实。上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侵犯了钱缘的人格权,对此,应向钱缘赔礼道歉。钱缘要求上诉人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和影响,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等情况予以确定。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显属过高,应予纠正。至于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应是屈臣氏公司,因为侵权行为虽然发生在四川北路店,但由于该店系屈臣氏公司依法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故其不能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其设立单位即屈臣氏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由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四川北路店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其设立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钱缘在12时许离店后即向上海市虹口区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在投诉登记表上,钱缘要求店方向其赔礼道歉,并给予人民币1,500元—2,000元的经济赔偿。其后钱缘还投诉到上海《新民晚报》反映其在四川北路店遭遇的情况。后来,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屈臣氏公司)在 1998年7月 14日致《新民晚报》的一份书面情况说明中指出:“钱缘到办公室后,女保安用电子探测仪测试了一下,仍发现在身体左侧下方发出声响,当时该顾客情绪也较激动,即刻解下裤子上的两粒钮扣(并未脱去裤子),让女保安检查,看是否有磁性物品。”

人格尊严权侵权案例3则

人格尊严权侵权案例3则

人格尊严权侵权案例3则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

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人格尊严权侵权案例3则,供你参考!人格尊严权侵权案例篇1:频发骚扰信构成侵害人格尊严权王先生与情人张某断绝往来后,怀恨在心的张某开始密集地向王先生妻子刘女士的手机上发骚扰短信,内容都是她与王先生交往期间的细节记述。

不堪忍受的刘女士将张某诉至法院,状告其侵害名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法院于日前审结了此案,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的侵害。

根据刘女士的讲述,她与王先生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但王先生与张某之前曾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直到2011年4月王先生才与张某彻底断绝来往。

在与张来往期间,王先生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购买了一个中国移动“动感地带”138手机号码,曾有一段时间,王先生还和张某互换使用手机和这个号码。

就在2011年10月之后,刘女士的手机上开始不断地传来由这个138号码发来的信息,信息的内容大部分都是对张、王二人交往期间一些具体情况的细节记述,其中还使用了大量的淫秽用语和污辱性语言。

这些信息发送的数量多,密度大,给刘女士带来了极大的精神折磨。

刘女士起诉称,张某的行为已经扰乱了她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骚扰,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对此,张某在法庭上辩解说,自己给刘女士发送短信,只不过是向她陈述事实,自己也没有将这些事实向社会上的其他人传播,根本不会造成对刘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

因此,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刘女士名誉权的侵犯,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为张某的行为造成了对刘女士人格尊严权的侵害,判决其立即停止发送手机短信的行为,并给付刘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评析:在法律上,名誉权与人格尊严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类型。

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受法律保护,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侵犯人格尊严的案例1、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

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

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

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2、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4、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

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

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5、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

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

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6、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

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

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7、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

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

八年级政治维护人们的人格尊严

八年级政治维护人们的人格尊严

生活画面
名誉权
认识权利
请回答:
1、什么是名誉?名誉对一个人会有什么影响? 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的 客观的社会评价。 有良好的名誉者不仅可以获得社会的更多尊重, 还可获得经济利益。 2、品行优良者一定会受到相应的评价吗?
生活画面
• 受冤枉的大江
名誉权: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 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名誉 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富贫贱、年龄大小 ,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 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 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
学会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
认识权利
•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的核心内容,具 体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隐 私权 。
时会发出水青色腰带般的声音。这个巨魔头上纯蓝色面包造型的犄角真的十分罕见,脖子上如同香蕉造型的铃铛真的有些猜疑却又透着一丝超脱……壮扭公主兴奋道:“好 玩,有创意!本公主相当喜欢!有什么花样快弄出来我瞧瞧!”壮扭公主一边说着一边将身体变得和”细雨跳皮魔一样巨大……这时那伙校妖组成的巨大细雨跳皮魔忽然怪 吼一声!只见细雨跳皮魔晃动狼狈的淡蓝色邮筒造型的鬃毛,一喊,一道深灰色的金辉酷酷地从肥大的纯蓝色面包造型的犄角里面滚出!瞬间在巨细雨跳皮魔周身形成一片 水蓝色的光柱!紧接着巨大的细雨跳皮魔使;树锦教育、一级建造师、一级消防师、消防师培训、河南学历提升: ;了一套,晕虫鼓锤滚一千 四百四十度外加驼喘鸡尾转九周半的招数,接着又忽悠了一个,扭体鳄舞侧空翻三百六十度外加陀螺转九周的朦胧招式……最后细雨跳皮魔甩动墨紫色精灵一样的牙齿一声 怪吼!只见从不同方向的天边窜出八条粗有上百米,长望不见尾的青远山色大江……只见望不见尾的大江狂摆嘶叫着快速来到近前,这时壮扭公主才看清:整条大江都是由 翻滚狂转的折扇和瓜鬼组成!突然间四条大江变成一个直径达万米的钢灰色巨大鼻子模样的超巨型云龙卷群!把壮扭公主团团围主!只见无数折扇和瓜鬼像成千上万的石柱 一样朝壮扭公主冲来……这时壮扭公主不高兴道:“你们弄得不好玩,看我的!”壮扭公主一边说着!一边颤动粗壮的大腿大吼一声,只见无数高达八百米的太阳形摩天议 长大厦纷纷从地下钻了出来,然后纷纷长出比水塔烟囱还粗的手脚,排列成整齐的兵阵……壮扭公主旋动粗壮的好像桥墩一样的大腿又是一声大吼,所有议长都像巨大的导 弹一样腾空而起,向怒放的烟花一样朝四周超巨型的石龙卷射去……随着一阵阵的爆炸和一片片的闪光,所有的石龙卷群都烟消云散、不见了踪影……这时,已经收齐所有 神秘配方物品的月光妹妹终于回来了!月光妹妹:我找到月亮绿钻石啦!嘻嘻!”壮扭公主:咱们终于得到只颗月亮绿钻石!”月光妹妹:嘻嘻!好高兴啊!内力又长一层 ,现在咱们的内力已经是第四十二层啦!”壮扭公主:看来咱们支票上的宇宙币也该增加了……”第三章下午该就要正式大考了,大考场地在香灯泡森林进行,蘑菇王子和 知知爵士很早就骑着各自的宝贝飞向了大考场地。婉蜒起伏、云缭雾绕的香灯泡戈壁仿佛一位美丽的神女。游目四望,在香灯泡戈壁的南侧,悬浮着莫名其妙的非常像香蕉 模样的鹅黄色的闪亮的近海,极目遥望,那里的风光好似非凡的台风,那里的怪景真的没什么吸引力,不过那里也许会藏着什么稀奇的宝贝。在香灯泡戈壁的后面,凸隐着 深深的非常像一片松果模样的紫宝石色的银光万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新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

什么是公民的人格尊严? 我认为,所谓人格尊严,就是的资格,为人的尊严,指的是人的身分、名誉、形象、称谓、威望等。

这种一旦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的人格尊严权利,就是公民的人格尊严权。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篇1案情回顾:相识4年多,陈小姐与李先生不但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还常互称“老公”、“老婆”。

今年初,陈小姐意外发现,李先生已是有妇之夫。

感觉到自己被骗后,陈小姐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对方严重侵犯了她的贞操权和健康权。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20xx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交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之后几年,双方偶尔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联系。

20xx年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昵地互称“老公”、“老婆”。

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

不久,李先生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

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

之后,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

20xx年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

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

陈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20xx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一次婚了。

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小姐诉说:在交往中,李先生一直谎称未婚,多次要求其做女朋友,对其以“老婆”相称,也要求其称他为“老公”,以表达娶其为妻的愿望,并采取各种方式骗取感情,直到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被揭穿。

上海一中院发布人格权保护10件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发布人格权保护10件典型案例

上海一中院发布人格权保护10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3•【分类】其他正文上海一中院发布人格权保护10件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十件典型案例覆盖了人格权纠纷主要类型,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名誉权纠纷等,同时所选案件在同类案件中具有代表性,裁判结果适法准确,说理逻辑清晰,以促进“类案同判”;案件新颖,体现时代特色;具有教育性,引导社会风气。

上海一中院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1 /祭奠权涉及一般人格权益,应纳入人格利益范畴加以保护——楼甲与楼乙人格权纠纷上诉案基本案情楼甲与楼乙系兄弟关系,两人的父母长期随楼乙定居国外。

后父母相继因病在国外去世,但楼甲未获知父母去世的消息。

楼甲认为,楼乙未及时告知父母患病、去世的有关事实,导致楼甲未能见到父母最后一面,使其精神健康受到损害,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楼乙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我国长期的民俗习惯,共同尊亲属逝世时,同辈亲属之间应当互为通知、共同进行祭奠、悼念。

与尊亲属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其他人,使其能够及时、顺利地参加祭奠、悼念,他方有权知晓尊亲属逝世信息并予以祭奠、悼念。

本案中,楼乙的行为使楼甲失去了向父母遗体告别的机会,也导致楼甲未能及时、顺利地参加父母的葬礼,力尽祭奠、悼念的义务,侵害了楼甲对父母亲属权中的祭奠权,有悖于善良风俗,故一审法院判决楼乙向楼甲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赔偿抚慰金30,000元。

楼乙不服,遂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我国法律虽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对逝世亲人进行祭奠是我国一项悠久的传统习俗,符合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祭奠权的实质是基于传统习俗而产生的自然人为逝世亲人祭奠的权利。

权利人通过祭奠行为表达对逝世亲人的哀思及怀念,也缓解因亲人去世而产生的精神痛苦,其权能表现为举行追悼、葬礼、遗体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

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与重要性

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与重要性

人格尊严权的内容与重要性内容:生命健康权、人格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其他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自由权等均从不同方面维护、保证人的尊严。

案例:深圳一商店逼女贼举“我是小偷”牌子示众,被人家仗着身份欺负,辱骂,谁叫你让老板的嫂子看着不顺眼了,被骂羞辱的只有苦,坐在那里哭喊天地喊冤,被人家用权势压迫不能多说一句话,只能听骂,你只是个打工的,在他们看来你比蝼蚁还渺小,在他们面前你就是他们的手中玩具,任他们玩耍,骂名一身,人家可是住在长河六大队,她听别人羞辱的多,处处威胁你骂你,谁叫你是一个打工的没钱没势力,事实和真理姓权,真相姓钱,他们谁会在乎一个打工女人的尊严和死活,权力,让谎言变成真理的利器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在其华丽的外衣下只有为自己代言的法则!已经到了无耻之极的地步了,权力是至高无上的,在其华丽的外衣下只有为自己代言的法则!权力是自私贪婪的,华丽的外表下是赤裸裸的个人私利。

抛弃了自己的良知成为权贵的代言人。

他们不是用专业的知识在处于公正的立场说出正确的观点,而是迎合权力而迎奉拍马玩弄对付打工人,抛弃了自己的良知成为权贵的代言人。

他们不是用专业的知识在处于公正的立场说出正确的观点,而是迎合权力而迎奉拍马玩弄人民大众!老板一句话,他们为了自己的位置,为了钱不管对错,哪怕是惨无人道的不公平他们也会去做,说句体贴的话他们也没有办法,生活所迫,谁叫老板放个屁都可以香几里地哪,她知道这个社会这样的人很多,可是她这个人比较脑袋笨,她都说她是旧电脑零件老化,她从不搅合那种是非中,不会为老板的一句话而伤一个无辜的人,不会虚言奉承人而伤害无辜的人,这点认识她的人都知道,她也敬重这样的人,当然在她身边就有这样高贵的人,因为她不知怎么了得罪了老板的嫂子许彩菊,结果老板的哥哥,姐姐,用权势压迫她,任他们羞辱骂了她都没有还口,还是不肯放过她,不让她多讲还把肮脏的罪名加到她身上,还好她身边有一群朋友,他们不畏强权护她,她也知道他们护不了她,因为老板会用权势压迫要他们对付她,金老板就说谁敢护她就走人,就算他哥哥嫂嫂错了他也要护短,就是不管对错他不管小工的死活,他说整个厂里的工人也不及他哥哥嫂嫂的面子重要,谁要是帮她说一句他就让那个人走人,昨天厂长,主任,甚至质检部主任都挨骂,他说要所有的人走人,那些可都是干了十多年,有的干了20年的老工人,他对着众目睽睽之下就那样说,他的心里工人只是他的工具,是那样的卑微,对工人没有一点的尊重可谈,十多年二十多年的熟人一句话就叫人家走人,原因是他们都帮她说了好话,给她讲情,希望留下她,而今天老板叫人暗骂羞辱她走,而且说谁帮他做了给奖金,重赏之下不知会不会有勇夫,没有人说什么,当然也有人说,不过她的姐姐那个狠毒的女人要把人家赶走,另外金老板的姐姐还叫人欺负她。

关于人格尊严的故事

关于人格尊严的故事

关于人格尊严的故事尊严还是一个个感人肺腑、惊心动魄的故事里主角倔傲不屈的身姿。

尊严是那位视高官厚禄如淤泥静坐垂钓不为楚国相位所动安享自由的先哲庄子静穆风中桀骜千古的身影。

下面是店铺为您整理的关于人格尊严的故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关于人格尊严的故事篇一:尊严也可以不值一文这是发生在24年前的英国牛津大学的一件事:布鲁奇诺斯学院正在开展新一届的主席选举。

戴维和特里两个人当选的呼声不相上下。

在一次竞选活动中,特里竟然爆料:戴维在伊顿公学读书期间,曾经因为在中学生中间贩卖大麻受过处分。

这一下,戴维的形象受损,谁会支持一个毒贩子呢?一向爱面子的戴维承认自己在伊顿公学读书期间曾经吸食过大麻,为此学校关了他一星期禁闭,罚他抄500行拉丁诗文。

但他是因为好奇而吸食大麻的,绝对没有贩卖过大麻。

戴维自然要为自己讨回清白。

他和特里约定,如果他没有贩卖大麻,特里就要当着学院全体学生的面给他道歉,为他恢复名誉。

如果他真的贩卖过大麻,他将自动离开牛津大学。

后来,经过伊顿公学当年的学校领导和众多师生证明,戴维仅仅是因为好奇而吸食过大麻,并没有贩卖给同学。

当年的校长说:“如果贩卖大麻,受到的处罚就是开除,戴维就不可能在伊顿公学继续读书了。

”真相大白,戴维自然要特里兑现诺言:当着学院全体学生的面公开道歉。

然而,特里是个自尊心很强的人,自知理亏的他私下找到戴维,表示歉意。

戴维并不买账,坚持要特里兑现诺言。

戴维觉得只有特里在全体学生面前向他道歉,自己才能找回丢失的尊严,挽回自己的声誉。

爱面子的特里始终没有足够的勇气公开道歉,如果公开道歉,以后还有什么脸面在牛津待下去呢?为了面子,特里做出了退学的决定,他宁愿中止自己的学业。

就在特里收拾自己的行李,准备离开牛津的时候,戴维来到了他的宿舍。

特里依然倔强:“想让我公开道歉,不可能,我宁愿离开也决不公开道歉!你可以骂我是个不讲信用的伪君子。

”戴维笑着说:“我不是来让你道歉的,是来劝你留下的。

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诽 谤
我九八年毕业于锦州中学的贾跃 参加高考,由于发挥失常。仅以二分之差未能进 入重点大学。贾跃在高中期间年年被评为“三好 学生”并荣获锦州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 当年高考招生政策规定,获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 部的考生可享受加十分的待遇。而锦州市教委在 整理审核学生档案时,把“优秀学生干部”换成 了“三好学生”,致使该生不能享受到这种荣誉 待遇。
犀利哥
法律链接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 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 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 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 “以暴力或其 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我来做法官
我不想叫朱美丽
实战案例四:一对农村夫妇,生了个可爱 的女儿,并取名“美丽”,希望她越长越 漂亮。美丽渐渐长大。去年考上县城一所 重点中学,她非常勤奋,成绩优异,父母 感到很欣慰。可最近她却不想上学了,并 向父亲提出改名换姓。因为他父亲姓 “朱”,同学嘲笑她,叫他“猪美丽”。
挑战中考
(2008.安徽)小芳近期情绪很低落,妈 妈通过询问得知,原来是同学小勇给她起了 个侮辱性绰号。小勇的这种行为侵犯了小芳 的( )
社会焦点 理性思考
收获的知识
人格尊严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和隐私权等。 人格尊严也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 组成部分,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 尊严,我们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人 格尊严权 。

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尊严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

在我国,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探讨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背景2019年,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纠纷产生矛盾。

张某认为李某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遂向李某索赔。

然而,李某却反咬一口,在村里散布张某贪污、盗窃等恶行,导致张某的名誉受损。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三、案例分析1. 名誉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李某散布张某贪污、盗窃等恶行,明显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

2. 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他人人格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的名誉受损,精神上遭受极大痛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3. 诉讼请求张某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请求:(1)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村里散布其贪污、盗窃等恶行;(2)要求李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万元。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李某立即停止在村里散布张某贪污、盗窃等恶行;2. 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村里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张某的人格尊严受到李某的侵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总结:1. 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2. 当人格尊严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3. 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具有强制力,侵权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案例(3篇)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尊严,作为人类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尊重和尊严,包括个人的名誉、荣誉、隐私、自由等。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涉及人格尊严权的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我国法律在保护人格尊严方面的实践和成效。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张三(化名)因涉嫌经济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获取了张三涉嫌犯罪的证据,但在对张三进行讯问时,警方工作人员采取了一些不当手段,导致张三的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犯。

三、案件经过1. 侦查阶段: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对张三进行了多次讯问。

在讯问过程中,警方工作人员使用了暴力手段,对张三进行了殴打,导致张三身体多处受伤。

2. 审判阶段:张三在法庭上提出了人格尊严权受到侵犯的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警方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三使用暴力手段,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警方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向张三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中,法院判决警方侵犯张三人格尊严权,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警方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是否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3. 判决理由:法院认为,警方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三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张三身体多处受伤,侵犯了张三的人格尊严权。

同时,法院认为,警方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五、案例启示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通过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人格尊严权的重要性。

2. 强化执法监督:加强对执法机关的监督,确保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维护员工的人格尊严与荣誉权益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维护员工的人格尊严与荣誉权益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维护员工的人格尊严与荣誉权益导言:中国新劳动法案例的创制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员工的权益,其中之一就是维护员工的人格尊严与荣誉权益。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分析,探讨中国新劳动法在这一方面的应用和效果。

【案例一:拒绝强制加班,维护自身权益】小李在一个外资企业工作,由于业绩要求较高,公司通常要求员工加班工作。

然而,小李认为自己的工作量已经超过了合理范围,无法承受更多的压力。

因此,他拒绝了经理的强制加班要求,并指出自己已经达到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

他还提醒公司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保留追究合法权益的权利。

根据中国新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强制加班将损害员工的身心健康,违反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与荣誉权益。

当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和补偿措施时,员工有权拒绝强制加班。

小李的决定就是基于对自己权益的维护,因此是合法的。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新劳动法的效果。

它不仅规定了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范围,还加强了对雇主过度要求的限制。

员工拒绝强制加班,并引用法律条款,向雇主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了自身的权益。

【案例二:禁止性骚扰,平等待遇保护人格尊严】小王在一家大型企业工作,他在工作中遭受了同事的性骚扰,包括言语和非言语上的不适行为。

小王感到困扰和尴尬,无法专心工作。

他决定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举报这一情况,并要求公司采取必要的措施来维护他的人格尊严。

根据中国新劳动法的规定,所有员工都应该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性骚扰会严重侵犯员工的人格尊严,与其它员工享有相同的权益相背离。

雇主有责任采取行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发生,并保护员工的权益。

小王的举报是合理且合法的行为,他的人格尊严和荣誉权益应受到保护。

中国新劳动法的实施增强了对性骚扰的禁止,对于那些受到侵害的员工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机制。

员工可以通过举报,寻求公司的支持和协助,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与荣誉权益。

【案例三:工资拖欠,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小张在一家私营企业工作,经常面临工资拖欠的问题。

法律维护人的尊严案例(3篇)

法律维护人的尊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女,36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某入职某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担任办公室文员。

在入职期间,张某某因家庭原因,曾向人社局申请过带薪年假。

2015年,张某某因身体原因,再次向人社局申请带薪年假。

然而,人社局以工作需要为由,拒绝了张某某的申请。

张某某认为,人社局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损害了其人格尊严。

于是,张某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拒绝其带薪年假的行政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人社局是否有权拒绝张某某的带薪年假申请?2. 人社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三、法院审理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1.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张某某自2010年起在人社局工作,已连续工作超过一年,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

2.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适当调整年休假时间。

然而,人社局在未与张某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面拒绝其带薪年假申请,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法院审理认为,人社局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张某某作为人社局的职工,享有平等的工作权益,人社局无权以其工作需要为由,侵犯其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撤销人社局拒绝张某某带薪年假的行政行为。

2. 人社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安排张某某享受带薪年休假。

3. 人社局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评析本案中,人社局拒绝张某某带薪年假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

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该行为,并要求人社局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严的维护。

关于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人格尊严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人格尊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尊严侵权案件逐渐增多,涉及名誉、隐私、荣誉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以某名誉侵权案为例,对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进行剖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甲因与某乙在工作中有矛盾,心生怨恨。

某甲通过社交媒体发布一系列诽谤某乙的言论,声称某乙贪污、挪用公款、生活作风有问题等。

某乙发现后,认为某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被告答辩某甲在答辩中辩称,其发布言论是基于对某乙的不满,且所发布内容均属真实,没有恶意。

同时,某甲认为,其言论只是个人观点,不构成对某乙名誉权的侵犯。

2. 原告举证某乙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某甲发布的言论严重损害了其名誉,给其生活、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

3. 法院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了相关证据,并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审辩论。

(二)法院判决1. 法院认定事实法院认为,某甲发布的言论中,有部分内容捏造事实、歪曲事实,严重损害了某乙的名誉。

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

2. 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某甲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其社交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某乙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1. 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之一,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与其人格相联系的名誉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2.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私人生活、家庭生活、通信等活动中享有的、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3. 荣誉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因突出贡献或特殊才能,所获得的社会荣誉和称号。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荣誉权受法律保护。

”(二)名誉侵权行为的认定1. 捏造事实捏造事实是指编造、传播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尊严,是每个人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是法律保护的核心价值之一。

为了提高公众对人格尊严法律保护的认识,增强法律意识,我们特此举办此次人格尊严法律案例分享会。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尊严侵权案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了解人格尊严的法律保护范围、维权途径以及法律责任,从而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分析以下为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人格尊严法律案例,我们将从案情简介、法律依据、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案例一:名誉权侵权案案情简介:甲公司因业务竞争,在网络上散布关于乙公司的虚假信息,导致乙公司声誉受损,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乙公司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中,甲公司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了乙公司的名誉权,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案例二:肖像权侵权案案情简介:丙公司未经丁某同意,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广告,丁某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广告,并赔偿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分析:此案中,丙公司未经丁某同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丁某的肖像权,法院依法判决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保护了丁某的人格尊严。

案例三:隐私权侵权案案情简介:戊公司非法获取并公开了己某的私人信息,己某遂将戊公司诉至法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维护人性尊严的法律案件(3篇)

维护人性尊严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件背景:张某,男,45岁,某市某工厂工人。

因工厂经营不善,张某于2018年被公司解雇。

张某认为自己被解雇的理由不合法,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诉。

然而,在申诉过程中,张某遭受了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的不当对待,导致其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犯。

案件经过:1. 申诉过程:张某于2018年10月向某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了申诉材料,要求劳动保障局对其被解雇一事进行调查。

在申诉过程中,张某多次前往劳动保障局与工作人员沟通,但均未能得到满意的答复。

2. 不当对待: 2018年11月,张某再次前往劳动保障局申诉时,遭到两名工作人员的辱骂和推搡。

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还当众对张某进行人身攻击,称其“没文化”、“不懂法律”。

张某倍感羞辱,当场情绪失控,与工作人员发生了肢体冲突。

3. 案件发酵:事件发生后,张某向媒体曝光了此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舆论压力下,某市劳动保障局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对涉事工作人员进行了处分。

案件审理:1. 起诉劳动保障局:张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动保障局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张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事实,以及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劳动保障局工作人员在张某申诉过程中,对其进行辱骂和推搡,侵犯了张某的人格尊严,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判决劳动保障局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案件评析:1. 维护人性尊严:此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视。

在司法实践中,任何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此案警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侮辱、恐吓等手段对待申诉人。

3. 舆论监督的作用:此案的发生和曝光,得益于舆论监督的力量。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

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标题:人格权侵害案例分析案例一:著名演员被侵犯肖像权之事件(1995年)时间:1995年3月15日事件描述:在《时尚周刊》的一期杂志中,该杂志刊登了一则广告,广告中使用了著名演员张华的肖像作为商品宣传内容。

然而,在没有经过张华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该杂志擅自使用了他的肖像权,严重侵害了张华的人格权益。

细节描述:张华发现了这一问题后,立即向当地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他表示,这则广告的发布对他的名誉和形象造成了损害,同时也导致他在娱乐圈的商业利益受到损失。

张华提供了多种证据,包括签署了与杂志公司无关的广告代言合同以及其在其他场合的肖像照片等。

法律争议:本案主要涉及到著名演员的肖像权侵犯问题,其中包括肖像使用的许可、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需支付何种赔偿等问题。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时尚周刊》擅自使用张华的肖像构成肖像权侵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院认为,广告公司未经授权便使用了张华的肖像,导致他的人格权益受损。

因此,法院判令杂志社停止广告使用并公开道歉,并判决赔偿张华合理的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人格权侵害案例,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个人或机构在使用他人肖像之前,必须获得本人的明确许可。

在本案中,杂志社未经张华同意,擅自使用他的肖像进行宣传,侵犯了他的人格权益。

此判决有力地保护了个人的人格权,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媒体侵犯名誉权之事件(2008年)时间:2008年6月22日事件描述:某电视台在新闻报道中,将某高校教授王明的个人名誉与学术声誉和一起负面报道。

该报道指控王明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他的声誉和职业发展。

细节描述:报道中,电视台未经核实便直接将王明公之于众,对其进行人格攻击。

王明本人在事前并未收到任何调查或询问的通知。

报道中包括了一些信息失实的指控,使得他受到了舆论和社会众多人士的指责。

王明为此感到极度愤怒和冤屈,并立即聘请律师提起了诉讼。

法律保护人生权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人生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某地居民。

2018年2月,张某因涉嫌盗窃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张某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然而,在张某被拘留期间,其合法权益却受到了严重侵犯。

二、案件经过1. 非法拘禁在张某被拘留期间,看守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非法拘禁。

具体表现为: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禁止其与其他在押人员交流;限制张某的生活用品,导致其生活陷入困境。

2. 侵犯隐私权在看守所期间,张某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看守所工作人员擅自翻阅张某的个人物品,获取其个人信息,并在其他在押人员中传播。

3. 侵犯名誉权在看守所期间,张某的名誉权受到侵犯。

看守所工作人员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涉嫌盗窃的事实泄露给其他在押人员,导致张某在狱中受到歧视和侮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四、案件处理1. 侦查阶段在张某的律师介入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立即对看守所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经调查,看守所工作人员存在非法拘禁、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行为。

2.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 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看守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案例

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案例

维护我们人格尊严的案例案例1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以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

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

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粱自尽。

(司法考试真题)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3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

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

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

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4一小偷在X大学西门偷单车,被保安当场抓住。

然后,小偷被绑双手,被皮带抽,扛着单车在太阳下晒了约15分钟。

接下来,被保安“像赶驴一样,赶了200米送到学校保卫处”。

保安如此对待小偷,侵犯了小偷的尊严。

5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

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

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6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

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

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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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某医院在一次优生优育的图片展览中,展出了某以性病患者的照片,并在说明中用推断性的语言表述该患者系性生活不检点所致。

虽然患者眼部被遮,也未署名,但有些观众仍能辨认出该患者是谁。

患者得知这一情况后精神压力过大,悬粱自尽。

(司法考试真题)
2<<唐雎不辱使命>>战国时期秦王赢政为了夺得已灭亡的魏国的附属国安陵借口以方圆千里的地方换安陵,安陵君派唐雎出使秦国.面对秦王以秦灭韩亡魏,天子之怒流血千里的威挟,唐雎以布衣之怒流血五步,要离之刺庆忌等等的事例暗示自己要刺杀秦王的目的令秦王屈服向他道切歉.大大地打击了秦王的气焰.最终保卫了安陵
3消费者工某在某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工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工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响铃。

该超市安保人员即将工某的包及电脑结账单索至总服务台检查,值班经理在未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工某带到公室,强制滞留了一个小时,并造成群众围观。

在总服务台核实其所购物品与电脑结账单相符的情况下,才将工某放走。

王某认为其身心受到伤害,随后向市消委投诉,要求该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身心健康损失费。

经市消委两次调解,超市同意向工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工某精神损失费500 元。

4一小偷在X大学西门偷单车,被保安当场抓住。

然后,小偷被绑双手,被皮带抽,扛着单车在太阳下晒了约15分钟。

接下来,被保安“像赶驴一样,赶了200米送到学校保卫处”。

保安如此对待小偷,侵犯了小偷的尊严。

5一位妇女在深圳的一家超市购物时,偷了超市的东西。

在她走出门口时被保安发现,保安随即对其进行了搜身,发现了赃物。

超市保安没有报警,而是写了一张“我无耻,我是小偷”的牌子,让其拿着当街示众。

6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

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

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销。

7 1919年,徐悲鸿为了学习西方绘画艺术,到欧洲留学。

有一次,一个洋学生对他挑衅地说:“中国人愚昧无知,生就是亡国奴的材料,即使把他们送到天堂里深造,也成不了才。

”徐悲鸿被激怒了,他迎上前去,大声说道:“那好,我代表我的祖国,你代表你的祖国,等学习结业时,看到底谁是人才,谁是蠢才!”
他进入巴黎国立高等艺术学校之后刻苦钻研,孜孜不倦。

进校第一年,他的油画就受到法国艺术家弗拉蒙的好评,并在数次竞赛中都获得了第一名,使得那个看不起中国人的洋学生自惭形秽
8有一次,周总理去会见某外国元首。

那个国家的元首,很看不起中国和中国人民。

就在和周总理礼节性的握过手之后,他从衣服兜里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手帕放回了兜里。

这时,周总理不慌不忙的也掏出一块手帕,擦了擦手,然后把洁白的手帕扔进了垃圾箱!一生节俭的周总理,用一块洁白的手帕,又一次捍卫了祖国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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