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经济性双重征税国际借鉴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

72334 企业研究论文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国际重复征税是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所致,它打破了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同时也加重了公民的税负,削弱外商投资兴趣,最主要的是对税收中性原则的挑战。
避免双重征税不仅能维护我国公民的税收权益,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所以完善我国税法中的避免双重征税规则势在必行。
一、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避免双重征税规则2008年我国避免双重征税规则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把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合并形成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此外财税[2009]125号、国税发[2009]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号等范性文件也对避免双重征税作了规定。
抵免法和扣除法是国际上消除双重征税的两种方法,由于其适用范围不同,故不允许纳税人自主选择。
抵免法是我国税法规定的用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对于已经在国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我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予以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直接抵免的应税所得。
间接抵免是企业所得税法新增的一项内容,主要规定在该法第24条。
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为抵免限额内的境外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等所负担的实缴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避免双重征税规定存在的问题1.实践操作中间接抵免面临困境我国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进间接抵免制度,这对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无可厚非,但是在实践操作中还存在着抵免层级模糊,抵免额计算不明,抵免控股条件冲突等问题。
虽然财税[2009]125号文件确定了三级税收抵免,但实际上我国境外投资的控股企业层级多达五层以上,其境外投资组织架构要复杂得多,所以这些企业的税收抵免是不彻底的。
上述125号文件也给出了明确的抵免税额计算方法,而且它确定的计算方法在多层级的控股公司体制下无法算出准确数额。
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新增内容,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也存在矛盾。
比如中国与澳大利亚的税收协定中对“控制”的要求仅为控股10%,而我国法律规定,要享受该项抵免,需要持股20%以上方达控制标准。
企业所得税的国际税收政策与应对

企业所得税的国际税收政策与应对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国际贸易和跨国投资不断增加。
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着不同国家之间税收政策的差异和挑战。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利润的一部分,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的国际税收政策及企业的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国际税收政策的演变1.1 双重税收问题双重税收问题是企业所得税国际税收政策的核心问题之一。
双重税收是指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
为了解决双重税收问题,国际间出台了一系列税收协定和双边协定,如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收信息交换协定等。
这些协定通过降低或免除纳税人的跨国际所得税负,促进了国际投资和贸易的发展。
1.2 BEPS行动计划企业税收避免与逃避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
为了解决全球企业税收规避问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3年启动了基于利润与税收转移(BEPS)的行动计划。
该计划旨在通过修订现行国际税收规则,增强国际税收合作,防止企业通过跨国转移利润来避税。
BEPS行动计划为各国提供了一系列改进国际税收政策的方案,加强了国际税收规则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企业应对国际税收政策的措施2.1 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企业应对国际税收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业务结构、利润分配和资产配置等方式,合法地优化税务风险和减少税务负担。
例如,跨国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在不同的国家开展业务,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税收政策的差异来合理避税。
2.2 合规管理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合规管理,遵守各国的税收法规和相关要求,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税务合规制度,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和内部税务合规培训。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和解读,避免因疏忽或误解导致的税务风险。
2.3 国际税收协定运用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可以充分利用各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以避免双重征税和减少税收负担。
企业应仔细研究国际税收协定的内容和条款,并合理规划跨国间的关联交易,以确保享受协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引言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个人收入征税的税种,是各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和税率不尽相同,因此,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和借鉴,有助于各国税务部门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提高税收收入并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以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为主线,分析并借鉴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探讨如何优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复杂,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水平,税率分为不同档次。
美国纳税人需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进行计算缴税。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以下特点:•所得税率较高: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渐进税率制度,高收入群体的所得税税率较高。
•多项减免政策:美国通过多项减免政策,降低纳税人的负担。
•社会保障税:美国的个人所得税中包含社会保障税,用于支付社会保障福利。
瑞典个人所得税制度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高度的公平性,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越高,纳税比例也越高。
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特点如下:•高税率、高免税额: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但免税额较大,低收入群体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减免。
•税基广泛:瑞典的个人所得税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工资、奖金、股息、利息等多种收入来源。
•高福利:瑞典的个人所得税用于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借鉴根据对美国和瑞典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借鉴建议:1.渐进税率制度:借鉴美国的税率分档制度,可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引入渐进税率,提高高收入者的所得税税率。
2.多项减免政策:借鉴美国的减免政策,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
3.宽税基:借鉴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宽税基,将更多收入来源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4.加强社会福利:借鉴瑞典的做法,将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用于提供社会福利,提高国民生活水平。
结论个人所得税的国际比较有助于各国税务部门了解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进行借鉴与优化。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

国际税收协定联合国范本《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双方之间的税收关系,以避免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中产生双重征税问题。
第二条定义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否则:1. “缔约国”是指本协定的签约国家;2. “税收”是指由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对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征收的税种;3. “常设机构”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有足够的实体存在,使得该实体在该国内进行业务活动,并由此产生收入;4. “所得”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个人、法人或其他实体因各种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5. “避免双重征税”是指避免同一所得在不同国家间被重复征税。
第三条征税原则1. 居民原则:每个缔约国应对其居民的所得征税,无论该所得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
2. 地域原则:每个缔约国应对其境内的所得征税,不论该所得的所有人是否为缔约国的居民。
第四条常设机构的认定1. 常设机构的认定应遵循缔约国之间的协定。
2. 常设机构包括分支机构、代表处、工厂、矿山、油田等。
第五条营业利润的征税1. 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2. 非居民企业在常设机构中的投资收益,应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
第六条资本收益的征税1. 资本收益的征税应遵循协定规定。
2. 转让不动产、动产和股权等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应在财产所在国征税。
第七条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1. 抵免法:每个缔约国应对居民在国外已缴纳的税款给予抵免,避免重复征税。
2. 免税法:对于某些所得,一个缔约国可以免除税收,以避免双重征税。
第八条国际运输业务的征税1. 国际运输业务所得应按照协定规定的原则征税。
2. 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注册国应对其所得征税。
第九条独立个人劳务的征税1.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应仅在居民国征税。
2. 非居民在缔约国境内的劳务所得,应按照协定规定的税率征税。
第十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1. 非居民企业在缔约国境内设立常设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2. 优惠措施包括减免税、退税等,具体办法由协定规定。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摘要】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领域中常见的问题,指的是同一纳税主体在两个以上国家税收体系下被征税的现象。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双重征税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
首先介绍了双重征税的概念和表现形式,然后分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双重征税的规定,包括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安排。
文章指出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如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和税收规避手段的滥用。
结合现实情况分析了双重征税规则的优缺点,并展望了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
通过这篇文章,读者可以更深入了解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为税收政策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双重征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问题、解决方法、优缺点分析、展望未来1. 引言1.1 概述双重征税是指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所获得的收入被多次征税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全球化经济背景下越来越普遍,对于企业而言是一种重要的财务成本和负担。
双重征税的存在导致了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着税收成本的翻倍,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双重征税协议或者双重征税豁免条款,以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双重征税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了关联企业转让价格调整、合并纳税、免税政策等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税收征管部门的监管不足、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等。
通过对双重征税问题的研究和分析,可以为我国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帮助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促进经济发展。
在未来,随着全球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双重征税问题将继续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需要不断完善国际税收规则和机制,以促进全球经济合作与发展。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是指研究问题的重要性和意义,对于本文所涉及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来说,其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研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这一税收政策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
国际双重征税

第十七页,共128页。
地域(dìyù)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投资所得 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 一般采取所得支付(zhīfù)人所在国与所得受益人所在
国共享征税权的做法,由支付(zhīfù)人所在国按一个 较低的税率对股息、利息征税 对于支付(zhīfù)的股息,当受益人直接持有支付 (zhīfù)股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时,税率不应超过5 %,而在其他情况下,税率不应超过15%; 对于支付(zhīfù)的利息,税率不应超过10% 特许权使用费 经合组织范本主张由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人的居住国 独享征税权 联合国范本则主张特许权使用费的发生国应享有更大 的征税权
叠
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ōurù)来源地税
收管辖权之间的重叠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
第七页,共128页。
国际双重征税(zhēnɡ shuì)产生的影 响
经济层面的负作用
造成(zào chénɡ)跨国投资者的额外税收负 担,不利于资金的国际间的流动和运用
阻碍商品、劳务、资金、技术的国际间的 流动,不利于资源在国际范围内的合理配 置和有效运用
第五页,共128页。
国际(guójì)双重征税的概念
类型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international juridical double taxation),国际重复征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 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内征收(zhēngshōu)同一或类似种
近期世界各国公司所得税制改革及其发展趋势

近期世界各国公司所得税制改革及其发展趋势[摘要]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西方发达国家竞相对本国的所得税制进行改革,改革的总体趋势是税制的适当简化和税负的适度降低。
世界各国公司所得税的改革的发展趋势是:以降低税率、拓宽税基为主旋律;重视对资本利得的课税;尽可能消除股息和红利双重课税现象。
世界范围的所得税改革对优化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启示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率与拓宽税基要同步进行;明确资本利得的征免界限;坚持对企业所得税制进行适度调控。
[关键词]公司所得税;税率;税基;双重课税;资本得利进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并随之带来了所得的日益国际化,各国所得税征收的目标效应不断增强;反过来,所得税的政策和制度的设计又对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者呈现出彼此促进,相互影响的态势。
因此,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西方发达国家对本国的所得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总体趋势是税制的适当简化和税负的适度降低。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直至21世纪初期,随着全球客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新一轮的世界性税改浪潮又席卷而来。
事实上,90年代中后期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是70年代末80年代初税制改革的延续,也是以减税降负为核心。
本文主要介绍这一时期在新的税制改革的侵袭下,各国公司所得税制(我国称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状况及其发展趋势,以对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的改革提出借鉴。
一、近期世界各国公司所得税制改革背景剖析(一)税收竞争使各国税制结构出现趋同化在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浪潮的影响下, 国际和国内税负水平的差异必将导致资本的流向不同,并最终影响到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因此,各国为了吸引资本的流入,竞相采取各种手段展开竞争,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税收竞争。
税收竞争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也是各国政府间以税收为载体的竞争,其实质是通过税收分配,使税收利益关系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调整。
双重征税协定在跨国所得税中的应用

双重征税协定在跨国所得税中的应用随着全球经济的深入发展,跨国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而跨国经营所带来的税收问题也愈发突出。
在不同国家间征税的重叠和冲突问题成为国际税收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社会普遍采用双重征税协定来调和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要求,确保合理的税收分配,同时促进国际投资和贸易的顺利进行。
一、双重征税协定的定义与目的双重征税协定(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简称DTA),是各国相互协商签署的国际税收协定,旨在防止同一所得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避免跨国企业因为双重征税而遭受不公平的经济负担。
双重征税协定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分配课税权,减少或消除因跨国经营而产生的双重税收。
二、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与原则双重征税协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和原则:1. 课税权的分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了所得税的分配原则,即通过界定税收的源头、居民地等标准来决定国家间的税收归属权。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个国家的居民在另一个国家获取所得,双重征税协定将根据事先约定的规则,将税收归属权分配给合适的国家。
2. 避免和减少征税规则:双重征税协定通常规定了多种用于避免和减少征税的规则,如免税、抵免税额、税收抵免等。
这些规则帮助跨国企业避免多次征税,提高经济效率和公平性。
3. 信息交换与互助:双重征税协定促进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互助,以更好地监督纳税人遵守税务法律和规定。
信息的共享和互助能够有效地防止逃税和避税,确保税收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双重征税协定的应用实例下面以中国和美国之间的跨国所得税为例,简要介绍双重征税协定的应用过程:1. 确定纳税主体:根据双重征税协定,需要确定纳税主体是居民国还是来源国。
如果一个中国居民在美国获得所得,那么中国将视其为居民国,美国则视其为来源国。
2. 分配课税权:根据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中国有权对其居民所得征收税收。
然而,协定通常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
例如,如果中国居民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而且在美国设有常设机构,那么美国也有权对该常设机构所得征税。
借鉴国际经验 完善我国证券税收制度

其设 置的证券税制体系也就越完善。这体现在 : 针对不同的投资群体 , 如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 , 设置 不同的税种 ; 针对不同的投资品种 , 如国债 、 股票 、 认股权证等 , 在税率方面进行 区别对待 ; 针对不 同的投 资 环节 , 如股票发行 、 交易 、 非交易转让等方面设置不 同的税种。 ( 大多数 国家为了鼓励证券市场 的长期 、 二) 稳定发展 , 证券税制设计都体现了税基宽 、 税负轻的特点 , 并对长期投资者及再投资行为给予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如美国规定 , 若投资者手 中金融证券 的持有期超 过一年以上才卖 出, 就属于长期投资 , 税率上限为 2 %; 8 否则 , 就算短期收益 , 税率上限高达 3 .%。所有 96 这些措施体现出的是各 国在进行证券税制设计时的一个重要原则 , 即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 、 健康 、 规范 和 稳定发展 , 较好地体现公平税负、 合理负担以及避免重复征税等。 ( ) 三 证券税制的设计充分体现 出相对稳定的特点。由于证券税制的设计及调整直接反映出一 国政府 和市场监管 当局对于证券市场发展的态度及走向的把握 , 而证券市场又是一个市场化程度高、 信息反应 相 当敏感的场所 , 因而证券税制的调整可能直接影响到投 资者对证券市场 的信心与整个证券市场 的波动。 从稳定证券市场这一前提出发 , 各国在进行证券税制设计及微小 的调整时 , 都本着相 当慎重 的态度 , 以免 因税制设计不当或短期调整策略而影响到证券市场长期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对资本利得税的设置更是慎 之又慎 , 因为资 本利 得 税 的设 置涉 及许 多复 杂 的问题 , 证券 交 易损 失 的补偿 等 , 如 在投 机 性较 强 、 格 波 动 价 剧烈且没有相应技术手段的情况下 , 国一般均不急于设置资本利得税。 各 ( 就目 四) 前各 国证券税制的一般情况来看 , 涉及投资基金 的税赋一般都较为优惠。投资基金税收是 指对运用信托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投资收益所征收的税赋。从负税程度来看 , 大多数 国家 的税制对基 金投资的税负一般都比股票要轻得多。从税收项 目 上来看 , 一般包括印花税、 交易税 、 所得税等 , 但各国的 情况又依其 国情而略有不同。从纳税环节来看 , 由于投资基金是 由大众投资人分散投 资, 基金( 集团) 司 公 集 中管理 , 因此 , 基金公司作为创造收益 的机构只是代为理财 , 纳税人应是不同的投资者。所 以, 各国针对 投资基金 的这种特点 , 一般都规定基金公司是免税 的或有条件 的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 , 共同基金( 集团) 每 年 至少 要 把 9 %的股息 收入 和 9 % 的资本增 值 分别 以股 息 、 7 0 短期 收 益和 长期 收 益三 种形 式 ( 称 为 “ 统 盈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

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摘要】双重征税规则是企业所得税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对企业经营活动和国际税收影响深远。
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法存在着双重征税问题,给企业经营带来不确定性和额外负担。
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在双重征税规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我国可以借鉴其做法进行优化。
建议在立法方面加强对双重征税规则的规定,为企业创造更有利的税收环境。
在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进行评价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环境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税收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法,双重征税规则,国际经验,优化建议,立法展望,评价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是指在国际业务往来中,两个国家都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两国征税权重叠导致企业需要多次缴纳税款,增加了企业的税负成本,影响了企业的跨境经营和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在处理双重征税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跨国企业的关联交易税务安排不够规范,导致很多公司通过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安排高额利润转移避税,使财税部门难以有效监管和征税,导致税收漏税现象。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通行的税收规则有差距,缺乏针对国际税收政策的配套调整,使得企业面对不同国家的税务规定时往往处于被动地位。
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双重征税规则进行优化和改进势在必行,以适应全球化经济和国际税收环境的发展趋势。
2. 正文2.1 双重征税规则的定义双重征税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或跨境投资活动中,同一纳税人的所得被多个国家同时征税的情况。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两个国家都主张对某项所得享有征税权的情况下。
双重征税可能产生无形资产、利息、股权等多种形式的所得。
双重征税规则的核心问题在于纳税人需要同时履行多个国家的税务义务,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还可能导致税收避税或逃税行为的发生。
在实际操作中,双重征税会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国际竞争力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阻碍跨国投资和贸易。
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资本弱化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内容提要:资本弱化安排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从事一体化经营活动的产物,容易成为跨国公司及其股东从事国际避税的工具。
有鉴于此,很多国家税法制定相关规定防范此种避税行为。
目前这些国家采取的防范方法主要是一般反避税规则(例如正常交易原则)的运用以及为企业确定债务与股本的固定比例(固定比例法)。
在采用固定比例法方面,各国税法的相关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仅存在着细微的差别。
中国大陆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固定比例法规制资本弱化活动,但尚属框架性规定,需要借鉴国际经验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以保证其可操作性。
关键词:资本弱化反避税措施比较与借鉴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Thin Capitalization Rules and Their Implicationsfor Chinese MainlandAbstract: The thin Capitalization arrangement is a result of the integration of global business activities taken by the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is apt to become a vehicle of 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 done by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their shareholders. Based on this understanding, many countries take some anti-avoidance measures in tax law, which are the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s (the GAAR) and a fixed debt- equity ratio for enterprises. As for the fixed debt-equity ratio presented in tax law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their main contents are same, except for some subtle differences. The lately united has employed the fixed debt-equity ratio to regulate the thin capitalization arrangement. However, provisions regarding the fixed ratio in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the Chinese Mainland are too structural to be operational, and then need to be specified further and in detail based on the relevant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Key words: Thin capitalization;Anti-avoidance rules; Comparison and Implication壹、资本弱化安排及其成因一、公司融资的基本形式在当前的公司融资活动中,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两种最基本的形式。
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反避税措施

外 资企业 国际避税 的形式 日趋复杂化 、 蔽化 , 隐 给反避 税 制度 建设工作带来 了新的课题 1 外 资企业 国际避税的主要 方式有 : . () 1 通过 国际转移进行 国际避税 和国际转移 : 如常见 的
税 收流 亡( xe i s 、 Ta xl )税收难民( xrfg e ) e Ta eu es 等方式 ;
法 实践 , 期获 得 最 好 的反 避 税 政 策 效 应 。 以 关键词 ; 赘 企 业 ; 外 国际 避 税 ; 避 税 反
中圈 分 类 号 1 . 2 F8 0 4 2 文 献标 识 码 t A 文 章螭 号 : 0 8 2 5 ( 0 6 0 - 0 40 1 0 — 8 9 2 0 ) 60 3 — 3
() 2通过在各 国之间转移其常设机构 的经 营活动来进行 国际避税——资本弱化。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 股份隐藏 或 收益 抽取 , 是指 跨国公司为减少税额 , 采用贷款方式 替代
劳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 由于各国对股 息和利息的税收
采取虚报 、 隐瞒、 伪造 等非法 手段 , 以达到逃脱或 减少其 国际
税 收 理 论 发展 的熏 要 方 向
一
由于外资企业大肆进行国际避税 . 每年避税达 3 0亿元 0 人 民币, 且一半 以上都是“ 亏损” 状态 外资企业本来在中 国
享受 了高于 中国企业的税收优惠, 在采用 了种种 国际避税手 段之后 , 使外 资企业仅在税收方面就跟本土企业站在 了不 同
纳税 义务 的违 法 行 为 。 国 际 节 税 (nent n lT x S vn ) 称 税 收 屏 蔽 Itrai a a a i 叉 a ln ig , T xbn fs 、 t T xpa nn ) 是指跨 国纳税人 在遵守有关国家税 收法规 和国际税收协定 + 并恪 守有关 国家 法律精神 的前 提下 , 所选择的一种合 理节减其世界 范围内总 的纳税义务的行 为。
当前我国所得税制中对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讨

或减 缓 经 济性 双 重征 税 。本 文 主 要探 讨 我 国 所得 税 制 改 革 中,如何 借 鉴 市场 经 济 国 家的 做 法, 我 国 实 际情 况 , 现 行 所得 税 制框 结合 在
架下,利用税收杠杆来免 除或减缓股息经济
性 重复 征税 的 思路 、 策 和措 施 。 对
维普资讯
当我所税 中股 的济重 课 问探 前 国得 制对 息经 性复 税题 讨
口 山 东经 贸 职 业 学院 付 俊 花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撰稿
【 摘要 】 司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并存, 公
必 然 引起 对股 息 的 经 济性 双 重征 税 。如 何 消
扣除, 以其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 。 计算缴纳公 司所得税。股东在取得股利时, 应将股利并入 当年的其他所得, 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此方法 下。将股利作为费用准予扣除的比例越高 。 重 复课税问题消除的越彻底。优点在于利润分 配部分的重复课税可部分或完全消除 。自有 资本与外借资金的税 负相同 ,可 以消除公司 在发行股票 与举债两种筹资方式 中的扭 曲。
除这 种 经济 性 双 重 征 税 , 少其 带 来 的 负效 减
应 , 各 国税 收理 论 研 究 者和 实 际工 作 者 不 是 断探 索 的 问题 。 目前 , 大 多数 OE 绝 CD 国 家
都将 公 司所 得 税 与 个人 所得 税 做 不 同 程度 的
结合 , 取各 种 方 法 和 减免 税 措 施 , 量 消 除 采 尽
康发 展 和投 资增 长。 同时 , 课 税导 致高 税 重复
分配于股东, 影响公司自有资本的累积。因此, 德国和 日本在 19 9 0年分别取消了该制度。 ( ) 三 股东所得免税制是指股东取得 的股 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全部免于计入应税 所 得 ,此 方 法 的 目 的在 于消 除股 东股 利 所 得 的重复课税 , 同时也可作为吸引、 鼓励股东投 资的一种手段。台湾 1 9 9 8年 以前个人股利 所得在 2 7万元 以内免计综合所得课税即属 于 股 利所 得 部 分 免税 法 。股 利 所 得 免税 法 的 优点在于可减轻或消除重复课税 ,方法简单 易行而且股东有直接免税的感受。 ( ) 四 部分计征制是指在公司层次, 对分配 利润 正 常征 收公 司所 得税 。股 东取 得 的 股息 按一定 比例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确定的计 入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越小, 股东就股息缴 纳的所得税就越少, 就越可以消除经济性双重 征税。当计入个人应税所得中的股息比例等 于 O时, 就相 当于实行了股东免税制。 ( ) 五 归集抵免制是指将用于分配股 利的 公 司所 得 负担 的所 得税 。全部 或 部 分抵 免股 东阶段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 在归集制中, 公 司所 得 税 犹 如 可 以 抵 免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预 提 税, 允许的抵免额为“ 归集抵免额 ”归集抵免 。 额可能是股东取得净股息的一定比例 。也可 能是公司所得税的一定 比例 ,或公司所 得税 全额。 归集抵免制的优点是 , 不受公司利润分 配决策的影响, 不管利润分配或留存 , 全部课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最新发展与经验借鉴

I择頂顢IKCROSS-BORDER TAXATION I 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最新发展与经验借鉴*陈镜先孙奕内容提要: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是打击延迟纳税、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重要手段之 一。
近年来,随着BEPS问题日益加剧,传统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不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
在此背景下,BEPS第3项行动计划就各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制定和完善提出诸多建议,欧盟、美国也对相关税制 进行了改革。
目前,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仍存在部分概念不够清晰、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有必要借 鉴国际上的相关经验,从修改C FC的定义,完善确定C FC可归属所得的规则,优化C FC税制的豁免规则,平衡防范税基侵蚀与维持企业海外竞争力之间的关系,厘清C FC税制与税收协定的关系等方面对受控 外国公司税制进行完善。
关键词:受控外国公司 BEPS行动计划特别纳税调整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126(2021)05-0049-08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CFC)是指本国税收居民作为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 司。
对于实行全球税制的国家来说,如果不采用CFC 税制,其居民对CFC拥有股权,只有当CFC进行利润 分配时才会就股息纳税,从而导致延迟纳税。
与此同时,在低税率管辖区设立CFC也成为跨国企业逃避税的主 要方式之一。
高税率管辖区的纳税人只要不将位于低 税率管辖区的CFC利润进行分配并汇回本国,而是在 避税地公司累积,就不需要向高税率管辖区履行所得 税纳税义务,从而规避高税率管辖区税收管辖权,达 到逃避税目的^为了解决上述问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制定CFC税制,要求符合规定的CFC 所得即使没有汇回国内也要视同汇回征税。
在实践中,除了打击延迟纳税、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风险以外,CFC税制还是实现资本输出中性的重要手段,能够确保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和国内所得承担相同的税负。
如何合法避免双重征税

如何合法避免双重征税双重征税是指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跨境经营或投资时,由于不同国家纳税原则的差异,导致同一项收入被多个国家同时征税的现象。
为了避免税收重复,国际上普遍采用双重征税协定和一些合法的税收规划策略来减少并避免双重征税的发生。
本文将介绍几种合法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一、双重征税协定的运用双重征税协定是各国为解决跨境征税冲突问题而签订的国际协定。
它通过合理分配纳税权和提供免除、减免税和税收抵免等方法,避免同一收入或资产在不同国家之间被重复征税。
在利用双重征税协定进行税收规划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确定居民身份:根据双重征税协定的规定,个人或企业的居民身份是确定是否适用协定的首要条件。
需要合理确定自己的居民身份,以便获得该国享受协定所提供的税收优惠。
2. 合理安排收入和资产:在合理安排收入和资产的前提下,可以将收入和资产分配到协定税收优惠更为有利的国家或地区。
例如,选择将某项收入与一个没有协定的国家相关联,避免该收入在申请优惠的国家中受到征税。
3.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双重征税协定通常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技术服务提供的税收优惠进行了规定。
商业活动应合理地选择最有利的协定条款,以减少税收负担。
二、转移定价的合理运用转移定价是企业内部跨国交易定价的原则和方法。
合理运用转移定价可以通过价格的调整来移动企业利润,并在不涉及笔墨的情况下避免双重征税。
1. 合理定价原则:国际上公认的合理定价原则有可比性原则、独立企业原则、国际采用原则和经济实质原则。
企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定价原则。
2. 合理确定利润分配:在跨国集团内部,通过适当调整转移定价可以实现利润的合理分配,避免利润在不同国家之间被过度分配,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三、建立合理的公司结构建立合理的公司结构是避免双重征税的有效方式之一。
通过在不同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并进行跨国业务的划分,可以合理合法地调整营业地点和利润分配,从而达到减少税务负担的目的。
股息所得税改革的国际经验借鉴

中 国证 券 市 场 虽 然 起 步 较 晚 。 发展 快 速 。随 着 证 券 市 场 的 U/ 但 " 人所得税法》 中都 明确 规定 , 对企业及个人所获 取的股息 、 利 红 统 08 持 续 发 展 , 论 是 从 市场 规 范 角 度 还 是 从 增 加 税 收 的 角 度 , 券 息 、 利 全 部计 入所 得 收 入 当 中 , 一 征 收所 得 税 。虽 然 从 2 o 无 证 O月 9 1起 暂 免 征 收 利 息 税 ,但 是 对 于股 息 所 得 税 的 重 复 征 3 税 制 都 变 得 非 常 重 要 。在 现 行 税 制 中 。 印花 税 等 证 券 流 转 环 节 税 年 1
21 0 2年 6月
中 国 管 理 信 息 化
Ch n a a e n no m ainz t n i aM n g me t f r t iai I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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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5, . 1 1 1 No 1
第 1 5卷第 1 期 1
蓝
天 , 杰 敏 2 殷
(. 1 东北财 经大 学 国际经 济贸 易学院 , 宁 大连 10 2 ; 辽 16 5 2 南理 工 学院 外 国语 言 文学学 院 , . 湖 湖南 岳 阳 4 4 0 ) 10 6
[ 摘 要] 文通 过 对英 美德 等 国股 息 所得 税 制 度 改 革 的考 察 , 结 其改 革 的特 点 和 经验 , 示 发 达 国 家股 息所 得 税 改 革 对 完 本 总 揭
善 我 国证 券 所得 税 税 收 体 制 改革 的借 鉴 意义 。
[ 关键词 】股 息 所 得税 ; 制 改 革 ; 际 经验 税 国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基础知识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基础知识⼀、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特点 经济性重复征税是指对不同跨国纳税⼈的同⼀税源的重复征税。
例如,母公司与⼦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纳税⼈,⼦公司的利润要向其所在国政府纳税,其从税后所得中分配给母公司的股息,母公司还要向所在国政府纳税,于是⼦公司所获得的利润要缴纳两次税。
这就是经济性的重复征税。
如果母公司和⼦公司同处于⼀国之内,则属于经济性的国内双重征税。
如果⼦公司与母公司分处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就属于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
在国内有的著作中,为了把经济性的重复征税与法律性的重复征税区别开来,将经济性的重复征税称为重叠征税。
经济性的国际重叠征税与法律性的国际重复征税相⽐,不同之处在于: 1.产⽣重复征税的原因不同 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产⽣的原因,是由于有关国家实⾏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造成的。
⽽经济性的国际重复征税,主要是由于母、⼦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造成的。
2.纳税⼈的数量不同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纳税⼈,所强调的是对同⼀纳税⼈的重复征税。
⽽经济性国际重叠征税的纳税⼈,所强调的是在经济上有联系,但在法律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纳税⼈的重复征税。
3.征税对象存在差异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同⼀笔所得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税收。
⽽经济性国际重叠征税的征税对象是对同⼀税源征收两次或两次以上税收。
4.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不同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于有关国家⾏使不同的税收管辖权造成的,即⼀个国家对某项所得⾏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另⼀个国家对同⼀所得⾏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两种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造成了对同⼀所得的双重征税。
⽽经济性的国际重叠征税中,有关国家⾏使的都是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司的所在国对⼦公司征税所根据的是居民税收管辖权;母公司的所在国对母公司征税所根据的也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交叉造成了对同⼀所得或税源的重复征税。
⼆、对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的两种不同看法 在公司所得税中,有些国家把公司与股东分别看作是两个独⽴的纳税⼈,分别纳税。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

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延伸一、国际税收重复征税问题及概述(一)国际重复征税概念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背景国际重复征税现象是国际税法领域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国际重复征税现象的产生,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冲突的结果。
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扣除法、免税法和抵免法,不同方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效果有所不同。
国际税法是适应国际税收关系的需要,从传统的国内税法部门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综合性的税法分支体系.国际重复征税是国际税法领域中最为普遍、最为突出的现象,没有国际重复征税,就没有国际税法这门学科。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涉及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因此成为国际税法的重点。
(三)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性质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国际重复征税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有关国家各自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
国家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具体分析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重叠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在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方面,既按属人课税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居住国境内和境外的一切所得和财产价值,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同时又根据地域课税原则对非居民(即其他国家的居民)来源于境内的各种所得和存在于境内的财产价值,主张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课税。
因此,在一国居民所得的来源于居住国境外的跨国所得上,势必会发生一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另一国的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在纳税人收入和财产国际化现象普遍存在的今天,这种一种无限纳税义务与有限纳税义务的冲突,是造成当今大量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普遍的原因。
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公民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与公民有一定的差异,当不同国家分别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公民是时,就会产生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中性理论与实践(一)

国际税收中性理论与实践(一)十九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资本输出规模不断扩大。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资本和生产国际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国外投资经营所得已成为资本输出国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由此不可避免地产生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一方面,纳税人(公司或个人)的母国要对其全部所得征税,因为母国是他们的主要活动地,纳税人在这里享受公共服务、通讯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
另一方面,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在其地域范围内取得的所得也要征税,如果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和个人不承认有关国家的地域权,不向非居住国纳税,则不可能取得在该国从事经济活动的权力。
如何消除或减轻对跨国纳税人国外所得的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收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为了保证资金的跨国有序流动,税收中性思想被引入国际税收领域。
严格说来,国际税收中性主要强调国民的国外所得应由所在地政府课税,而母国政府对其不课征任何税收。
这在实践中很难做到。
不同学派对国际税收中性理解上差异较大,大体有三派观点:资本出口中性(CEN)、资本国家中性(NN)和资本进口中性(CIN)。
据此,各国税收政策的制定者对国际双重征税相应采取了三种不同的做法:从总应纳税额中减除已纳税、对外国征税后的所得再征税、对外国所得不征税。
一、资本出口中性(CEN):抵免法资本出口中性(Capital Export Neutrality)原则的要旨是,一国对居民来自国外所得的征税,既不能鼓励、也不能阻止他(它)在国外的投资。
即税收不能影响跨国纳税人投资地点的选择,使资本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
按照这一原则,一些国家对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均采用相同的税率。
即居民纳税人取得外国来源所得时,必须就来自外国的所得,在母国纳税,但他(它)可以用该外国来源所得在来源国已经交纳的税款,抵免母国对他(它)的外国所得的征税。
假定母国的所得税税率是35%,来源国所得税税率是20%.按照资本出口中性原则,对跨国纳税人的国内所得与国外所得要一视同仁,在母国都按35%的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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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征税 的对 策和措施。
一
收入的导体 , 一个渠道对 已分配 以及未 分 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 这一政策通过少 红利 的 配收入进行纳税 。 公司所得税最终归属给 计应纳税所得额来减轻针对股 息、
、
经济性双重征税基本理论
属于所 得税 一体化方法 经济性双重征税应该 消 经济性双重征税 , 经济性 的双 重征税 是指 由于对 不同 投资者个人负担, 两税之间应该协调。前者所依据 的是 中的部分计征制 。以此为标志 , 我国长期 纳税人在经 济上 的同一税源征税所 导致 除, 法人实在说’ ’ 理论 , 后者所依 以来实行的传统古典制 已经动摇 , 正朝着 的双 重征税 , 最为典型 的例子是对公司和 民法理论的“ 法人虚拟说’ ’ j 里论。 股 东的双重征税 。 公司的利润在依法缴纳 据 的是“ 所 得税 以后,如果税后 利润再分配给股 取股 利 的股 东又需要依法缴 纳个人所得 东,则在符合法定征税要素 的情况下 , 获 的经 济 性 双重 征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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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息 经 济 性 双 重 征 税 国 际借 鉴
口文 / 付俊花
提要
红利等资本收益征收 2 %个人 0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存在对公 得税 与股 东个人所得税 之间是 否应该协 得的股 息、
这就产生 了对股息 的经济性双重 理论上有两种 不同的观 点。第一种是 所得税 , 司利润征 收企 业所得税和对 股 东分 配的 调 , 派 即古 典 制 观 征税问题 。个人的股 息、 红利所得 实际税 股息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经湃 陛双重征税 , “ 立 公 司所 得税 ” 的 观 点 , 独 其基本思想是 公司与个人是两个相互 负率高达 4 .%(0 8年 1月 1日企业所 6 4 20 有悖 于税收的公平、 效率原则. 目前, 绝大 点。 独立 、 互不联 系的纳税实体 , 司所得 税 得税 实行 2 %税率后 , 公 5 实际税 负率也高达 多数 0 C E D国家都将公 司所得税 与个人所 对公司的所 4 %) o 。为此 ,0 5年 6月 1 20 3日, 财政部、 得 税 做 不 同程 度 的 结合 , 取 各 种 方 法和 是独立于个人所得税的税 种, 采 关 红 得 征 收 公 司所 得 税 , 个 人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国 家税 务 总 局 联 合 发布 了 《 于股 息 、 对 减免税措施, 尽量 消除或减缓 经’ I 济 陆双重 这两者的所得与纳税之间没有必 利个 人 所得 税 有 关 政策 的通 知》( 税 财 征税 .本文 旨在探 讨我 国所得税 制 改革 所得税, 然的联系,经济性双 重征税不 需要消除 ; [0 5 12号) 20 ] 0 ,规定对 个人投 资者从上 中, 如何借鉴 市场经 济国家的做法 , 结合 ‘ 单一个人税 ” 的观 点, 派 即溯源 市 公 司 取 得 的股 息 、 红 利 所 得 ,暂 减 按 我 国实际情况,在现行所得税制框架下, 第二种 是‘ 它把公 司视为所有股东的税 源 5 %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 0 依照现行税 利用税 收杠杆 来免 除或减缓股 息经济性 制的观点,
中国经济 已经要参与 到国际化 当中, 审查。 中国 此外, 还得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国内管理当局, 比如证监
及欧洲第一大股票交易所的伦敦证券交易所 的改革开放也将深 入地进行下去。 在这种大背 会等国内监管者的态度和政策。而且, 还要了
已开通 了另项投资市场 AM和技术板 T C — 景下, I E H 中国企业到海外上市, 必然是一种趋势。 解海外上市国内、 国外中介机构的两套运作程 M R 。自19 年 6 AK 95 月成立以来, I AM已经筹 中国企业想要在海外上市, 首先, 企业必须提 序。 最后, 不管是海外上市还是国内上市, 公司
集了7 3亿英镑的资本额,在欧洲市场也是首 高自身的素质, 提高自身的盈利水平。国外上 上市以后, 能不能得到良好发展, 不仅在于管 屈一指( 仅次于德国新市场) 在为新兴企业和 市的制度是很严格的, 。 上市以后素质不好的企 理者的能力, 最关键的还在于企业内部的法人
得 税 (0 8年 1月 1日起 , 《 业 所 得 碍 了我 国资本 市场的健康 发展和 投资增 20 新 企
规定税率 为 2 %) 对个人投资者获 长 。同时, 5 , 双重征税导致的高税负和对投 经济性双重征税应消除与否, 司所 税法》 公 AM与其主板的紧 都不会持久。 其次, 企业要在海外上市, 不仅需 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后者则是对所有上市 为主板市场输送新鲜血液。 I 公司的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管, 以保证交易活 密联系及其严格的监管框架, 已经使它成功地 要有一定的实力, 还需要了解上市所在国的法
逐步实现 公司所得税 与个人所得 税一 体
经济性双重征税有悖于税收的公平、
二、 我国目前所得税 制中存在对股息 化 的 方 向迈 进 。
双重征税一定程度上扭 曲了投 长期 以来 , 我国实行 的是传统古典制 效率原则 ,
企业 的财务 决策和 资本 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资者的投资行为、 税。 这样 , 于利润这一税源, 对 实际上是在 所得税模式, 结构,并影响到市场配 置资源的效率, 阻 对企业的留存利润征收 3 %企业所 3 不 同程度上征收了两次税 , 这种情 况被认 并存, 为是典型的经济性双重征税 。
动的真实性和秩序化。
板和纳斯达克以外, 也可考虑到欧洲证券市场 融资上市。其中, 作为世界第三大股票交易所
成为创新类高成长公司首发融资地、 主板的缓 律法规, 包括公司监管、 交易上市的条件和标
中国高科技企业除了可以选择香港创业 冲板块及新上市公司的源泉。
三、 建议
准, 等等。必须符合所在国交易所上市条件的 要求, 相关的管理机构才会对欲上市企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