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优于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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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人治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张绵发2012211278)
摘要:追溯古代,中国从奴隶时代到封建统治,统治者都是以人治的思想来统治了数千年。如今,现代的中国提倡法治思想去治理国家。法治与人治争辩不休,人治好还是法治好,追求自由与平等的思想潮流让我们都喜欢法治,这是实现自由平等的必然需要。法治与人治各有优缺点,都不能绝对的排斥另一方。本文将对人治与法治的联系与差异展开论述,辩证的看待人治与法治。
关键词:人治,法治,民主,法律至上
近现代以来,自由平等的思想在世界盛行,封建的人治思想逐渐被打下历史的舞台。因此,法治是历史的必然要求,并且常与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相联系;而人治在传统观念中通常与专制、等级、特权等相联系,这就与自由思潮相冲突了。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法治的权力立足点在法,即法律支配权力,法律至上原则;而人治的权力归结点在人,即权力支配法律,主要依赖统治者自身的品德。法治是由人治逐步演变而来,无论中西都有着相同的历史演进历程,我们可以说这是由低级走向高级的过程,也可以说是逐步扬弃的过程,不管是对人治还是法治情有独钟,我们都必须看到法治与人治都不是尽善尽美的。
一、人治与法治的历史渊源
中国战国百家争鸣时期,对法治与人治有比较详尽的描述。普遍认为,法治治国思想以儒家为代表,而法家是法治思想的推崇者。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儒家强调统治者以身作则给天下作楷模,用自己良好的品德去引领天下人效法。同时,也制定了法律,但是以德主刑辅为原则。还是强调人的作用,儒家认为法律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统治的根本还是人。这是由于儒家坚持人性本善和人本论的体现,正如荀子曰:“君子者法之原也”,“君子者治之原也”,“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曾闻也”
与儒家相反,法家坚持人性本恶构建法律体系。法家倡导依法治国,依法量刑。法家的法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特权者的利益,“王子犯法与庶人同罪”这一思想就体现了法治的人在法下的思想。商鞅变法就是推行法治,使得秦国强大,使得秦国得以统一诸国。商鞅变法为了冲破奴隶主贵族的统治,建立有利于新兴地主的社会秩序而提倡“依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把“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改为公布成文法;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改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明德慎罚改为”“严刑峻法”,因此后来才有了城门立木误期当斩,秦律也因此被描述为繁似秋荼密、如凝脂虽然古代的法治和现代的法治
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但都不同程度地强调了法律在国家统治的重要作用。同时,商鞅认为“法者,国之权衡也”韩非则将“法”视为“帝之具”。从商鞅和韩非子的话我们知道,法家虽重法治,也不轻人治;儒家虽重人治,也不忽视法治。
二、法治与人治的优缺点
人治,作为管理国家机器的一种模式,是指统治者依照自己的善恶喜恶和价值标准为评价是非的方式。正因为此,它具有随意性、滞后性、随意性和主观性特点。人治的这些特点决定它的优点与不足。人治只需要少数人参加国家事务的决策,大多数人是被统治的阶层。这就是“贤人政治”或“精英政治”,个人决策或少数人决策可以节约制定复杂法律的程序和时间,从而节约了成本;个人决策主观能动性比较强,只要政策稍不符合时宜就可以很快反应过来调整政策;精英政治可以充分发掘人才能,发挥人的潜能,精英可以更为高效的处理国家事务。但是,这都是基于统治阶级是贤明的,是精英,是圣人,才能最大化发挥出人治优势。然而,人非圣人,统治者只要稍微犯一点儿错,国家就处于水生火热之中。在人治的社会里人们的命运不是在自己的手上,而是系在统治者手中。统治者水平、道德的高低影响着社会的稳定繁荣与否。并且人治极为容易发展为专制,统治者为了满足自己骄奢淫逸,荒废国事,残暴不仁地统治百姓。诸多封建王朝的覆灭更替都是人治治国的体现。
与人治相反, 法治, 即依法治国, 是指统治阶级依照预先制定的法律规范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统治方式。它具有稳定性、客观性、公开性和预见性的特点。法治依托于法律而存在,并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一切社会关系都由法律调整,一切权力都是由法律来规范限制。不仅人民受限于法律,统治阶级也要受法律的管制,也是说法律是社会最高的准则,没有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因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体现民主,因为它是集体智慧的结晶的产物。民主不是空话,它有最高法“宪法”来维护,宪法集中体现了民主政治的精神。宪法不仅规定人民的权利,赋予人最根本的权力,而且还明确制约国家权力。宪法是最高法,是根本法。它制约国家权力和保护人民权利,以法的形式管制国家权力,使得任何人不能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至高无上的。
在现代社会中, 法律至上的基本含义应包括: 国家机关的一切职能根源于法律, 并要依法行使; 一切政党、组织和公民均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当权的个人意志与法律出现矛盾时, 法律高于当权者个人的意志; 司法中法律与社会的道德、宗教信念发生冲突时, 法律高于其它一切社会规范和观念; 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受其监督、制约。
法治同样也有不足之处。社会生活变化日新月异,每天都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律固定的条文框架无法完全适应永远在变化的世界。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在之前制定的条文里找不到对应的解决办法,这必然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可能会误判重判使得被告人受损,也可能危害了社会苦于没有相关法律对应,而让其逍遥法外,继续作恶。罪责不对应社会的集体利益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除此之外,大家都认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个人的行为如果完全符合道德规范的要求,那他是不用担心会受法律追究的相反一个人违反法律,他一定违反道德。法律只是对一个人提出了最低的要求,这个要求是远远低于道德标准的如果连法律的这种最低要求都不能达到,那么法律就要以自己的强制力来达到目的了,法律只调整那些对道德构成极大挑战和威胁的情况。况且,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是需要道德的存在。法律无法保障道德的实现,势必会导致社会
不和谐因素在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真空存活,造成社会不安定。
三、结语
法治与人治好像总是难分难舍,有时人治占上风,有时法治占上风。但总的来说,法治与人治是无法绝对分离开来的。法治的公平公正只是对于恶行为的公平公正,处罚恶行为而不是去褒扬发扬善。对于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并没任何有好处,虽然如此在人的思想境界不是很高时,还是需要法律去抑制私欲回归理性。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素质水平都还不够,无法要求每人都能有高水平道德自觉维护社会秩序,统治者亦是如此,也需要人民和法律去监督他们的权力。在反对专横独裁、滥用权力的前提下,还是应该鼓励人治的,因为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要正常运行,都要由相应的人员来担任职责任何法律条文都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制定和执行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具备高水平的执法者和司法者,那些法律文本只不过是束之高阁的废弃的纸张而已。法律的理性会战胜人的理性,所以应该以法治为主,人治的主体该是按法律的要求去执行的执法者。
参考文献:
1、苗延波《论法治人治与德治的关系——中国与西方人治、法治思想之比较》法学研究期刊 2010年第二期总第104期
2、荀子《君道》
3、荀子《王制》
4、韩非子《定法》
5、杨璐(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对法治和人治的再认识》政治研究期刊
6、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395页
7、吴家麟《宪法至上是建设法治国家之关键》,《法商研究》1978 年第 3 期。
8、周少元(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合肥 230039) 《法治的核心是宪治》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8 年第 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