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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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市总站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年活动。

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对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执行力,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施工安全死亡事故的多发态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下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特提出以下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一、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应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立即组织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贯彻《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范标准,联系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被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应当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

施工现场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指定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以书面形式给予其管理其它施工单位的权限和制约手段。

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按时足额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时拨付给工程施工单位,拨付凭证复印件留存现场备查。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严格实施项目部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建档备查,企业每月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应整理汇总后,分别报送工程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解读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全文+解读

韩正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1月10日上午,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韩正指出,必须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吸取闵行“倒楼”、静安“11.15”特别重大火灾等事故的教训,全面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出台针对性措施,全面强化管理。

要把这项工作列为今年市政府重点工作予以推进,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闵行“倒楼”、静安“11.15”特别重大火灾等事故发生之后,市委、市政府要求对当前上海建筑市场体制、机制、法制和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认真梳理。

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大框架之下,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针对涉及市场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内容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强化管理措施。

《若干意见》分八个部分共22条,主要从集中整顿治理建筑市场,完善建设程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源头风险控制;规范承发包市场;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监理责任;加强法人代表和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

会议要求,明确实施计划和步骤,形成合力扎实开展全市建筑市场集中整治工作,把《若干意见》中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上海市出台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大火灾事故的教训,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全面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城市公共安全,上海市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新闻办、市建设交通委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若干意见》不仅明确了上海将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还特别明确: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要与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一样,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严肃查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市区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精细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 154号)等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在各环节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一、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受理环节:受理建设单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申请,查验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监督计划1、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提出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申请,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委窗口受理后,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发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勘查通知书》,同时移交相关资料。

安全监督机构据此查验资料并开展施工现场勘验。

2、监督机构根据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及信息化建设等查验情况,填写《安庆市市区建筑工地现场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条件勘验表》,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反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勘察回执》。

符合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通知书》,抄送市建管处。

同时,监督机构制定该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内容、抽查频次和监督措施。

组织工程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督要求,完成安全监督交底。

二、监督机构开展施工安全监督环节:根据监督计划开展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监督评价,形成并运用评价结果。

1、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自查自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每月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2、监督机构根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开展巡查,同时根据项目规模、施工节点实施检查评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浅析电力工程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的若干强化措施 王刚

浅析电力工程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的若干强化措施 王刚

浅析电力工程施工管理与质量控制的若干强化措施王刚摘要:电力工程的施工过程复杂,技术难度较高,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性,施工管理人员要克服当前存在的问题,根据施工现状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保证电力工程施工质量。

关键词:电力工程;施工管理;质量控制;强化措施1电力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1管理决策合理性有待提高在电力工程的施工管理过程中,根据工程的进行情况来制定合适的管理决策对于工程的完成质量和进行的安全性有着重要的影响。

但是在当前的实际管理中,管理人员制定施工决策和管理措施的过程中很少根据实际施工条件,凭借施工经验进行主观决策的现象较多,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电力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不利于管理工作质量的提升。

1.2工程管控难度较高当前电力工程建设任务重,建设规模不断扩大,这也给工程的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题。

工程规模增大使得管理工作的复杂程度提升,由于大规模电力工程施工的环节较多,针对各个环节和细节进行施工管理才能保证电力工程的施工质量,假如管理不当也会导致施工隐患和安全问题的出现,在当前大规模电力工程的施工建设背景之下,高质量进行施工管理难度较高。

1.3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现场落实难度大当前我国尽管为了推进电力工程的建设质量,在电力工程施工中利用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进行管控已较为普遍,但是,我国关于电力施工质量的管理体系和管理规范仍存在不健全之处,影响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进行水平。

同时,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施工管理规范实施执行存在较大差异,工程的责任体系不完善,影响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另外,施工管理人员在技术素养以及施工素质上的参差不齐也影响了施工管理工作的进行。

1.4质量管理措施不完善当前在电力工程施工中的管理措施无法对日新月异的施工技术和环节进行管理,当前的管理工作中缺乏精确的质量管理措施,导致了管理人员无法对影响施工质量的因素进行合理的控制。

建安ABC继续教育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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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复习题一、单选题( 1 0 0 题)1.2022年10月16日,举国关注、举世瞩目,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在(B)隆重开幕,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作了工作报告。

A. 上海B. 北京C. 昆明D. 重庆2.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C )、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

A. 新时代B. 新征途C. 新征程D. 新步伐3. 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A)。

A. 中国特色B. 中国经验C. 中国特点D. 中国情怀4.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关于印发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建安发〔2023〕14 号)要求,全市建筑施工安全工作实现全年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市安委会下达指标范围内,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创建安全文明工地(C ),创建(巩固) 扬尘控制示范工地430个。

A.50 个B.80 个C.100 个D.200 个5. 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D )起施行。

A.1 月1 日B.5 月1 日C.6 月1 日D.9 月1 日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 )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A. 综合处理B. 综合治理C. 综合检查D. 综合管理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B)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 总经理B. 主要负责人C. 安全负责人D.生产负责人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A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合肥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建〔2013〕31号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监督机构,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为认真吸取桐城“3.21”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控制、减少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管理规定,现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安全主体责任1、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建设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安全生产经费,并保证支付,督促施工企业在现场足额投入。

2、建设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工程发包,及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严禁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3、监理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主体,必须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每个项目监理部都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工程安全监理。

4、监理单位要重点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等情况;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验收情况;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跟班和旁站,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拒不整改安全事故隐患的,或不按指令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5、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施工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班子成员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企业所属的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检查;企业必须配齐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实行企业委派制度,不得随意变更和辞退;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必须佩戴专用袖章、安全帽,每天必须认真开展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

6、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在深基坑开挖、高大模板混凝土浇筑、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除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必须在现场带班监护,并实时记录签字确认。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8〕5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建规〔2018〕5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打造与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相匹配的建设工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水务工程、电力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绿色、美观、实用”原则:(一)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效能,提升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水平;(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材料及装配式产品,提升施工现场环境保护标准;(三)提升现场设施设置标准,打造整洁、美观的外观形象,实现与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四)兼顾经济实用性和建设项目分类适用性,集成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技术、措施,推广智能化与信息化技术。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标准,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执行。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及其计价标准,根据需要动态调整;市交通、水务等部门可结合《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本行业工程特征,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五条建设、交通、水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照《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造价审计等过程中,应统筹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环境、食品安全、人力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督促指导建设工地开展环境保护、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标准化管理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冀建安[2012]385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意见(冀建安〔2012〕38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治施工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一定的组织机构为依托,建立文明施工管理系统,采取相应措施,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避免对作业人员身心健康及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活动过程。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一)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的主要施工措施中,制定安全文明施工和有效防止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防治措施,该措施列入技术标评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专款专用。

(二)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挡,制定施工现场道路和场地硬化方案。

(三)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实行报监备案制度。

办理安全监督备案登记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送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3•【字号】苏建工[2009]112号•【施行日期】2009.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9〕112号)各市建设局(委)、房管局:近年来,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工作,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是,建筑市场中的招投标弄虚作假、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出卖挂靠、施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一些开发区、城郊结合部和乡镇工程的管理矛盾更为突出。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措施,切实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一)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式方法。

倡导政府投资工程(含国有投资工程,下同)实行投标人资格后审和合理低价中标相结合的招标投标方法,大力推进招标投标监管电子化进程,逐步推广招标工程异地远程评标,遏制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和其他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建立评标专家名册。

建立全省评标专家名册,分为资深专家名册和一般专家名册。

一定规模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应当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非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可以从资深专家名册中抽取专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

对评标名册中的专家实行联网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检查和工作质量考核。

对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停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评标的资格;对参与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违反评标纪律的,应当清出专家名册,不得再参与政府投资工程的评标活动。

(三)实行招标投标巡查制度。

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附件一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标准
本项目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至少应包括:
以上所列的主要技术标准和规范,如未能达到国际和国内最新标准时,投标方应使用符合最近的国际、国内标准,并提供采用的标准、规范和所应用的最新版本的有关技术依据资料。

精心整理,仅供参考编辑文案使用,请按实际需求再行修改编辑
2020年2月。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样例5]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样例5]

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样例5]第一篇: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 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费。

第五条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第六条电力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㈠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㈡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由主管局长兼任,副局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中心站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考核、发证。

㈢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员。

工程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第八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应是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电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2022年新疆尔建筑三类人员A证模拟题

2022年新疆尔建筑三类人员A证模拟题

2022年新疆尔建筑三类人员A 证模拟题姓名: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有40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错选不得分)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

A.负连带责任B.负相关责任C.负总责D.不负责参考答案:C2、高度在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设剪刀撑,其规定为( )。

A.两端各设一道,并从底到顶连续设置,中间每道剪刀撑净距不应大于15mB.无论多长的脚手架只需在两端各设一道剪刀撑C.剪刀撑不需从底到顶连续设置D.剪刀撑的设置没有规定参考答案:A3、《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 )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A.可以B.应当C.必须D.不得参考答案:D4、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不包括( )。

A.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B.不得对施工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干预C.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D.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参考答案:B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 )。

A.质量合格证B.产品合格证C.生产合格证D.使用许可证参考答案:B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暴(同音字)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A.建设单位B.监理单位C.建筑施工企业D.设计单位参考答案:A7、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月内开工。

A.一个B.两个C.三个D.六个参考答案:C8、下列不是按施工现场内外的不同场所分类的是( )A.施工作业区B.生活区C.钢筋加工棚D.辅助生产区参考答案:C9、作业人员在管道和污水井内作业应采取哪些措施( )A.不需采取措施,直接下井作业B.作业前应对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和排放C.作业前应派专人下井检查作业区域情况D.作业前应对有害气体进行检测和排放,向管道和井道内输入新鲜空气,并保持通风参考答案:D10、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1]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工作,解决全区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执法过程中多次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行为,落实责任(一)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招投标、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管理、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程技术档案移交、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组织质量安全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投诉处理等工作。

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保证合理的工期和造价,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个人。

基础工程和上部主体结构工程应由同一个总包单位完成。

(二)勘察、设计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按照规范的规定,确定建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项目、勘探深度和勘探点间距,规范取样的程序、数量、判定标准,以及原始数据的记录、填写和保存,确保勘察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要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实行行业自律,督促从业人员诚信执业。

要鼓励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阶段委托监理。

已委托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实行旁站签证,核查勘察工程量。

对已委托监理但却无监理单位签证、见证和核查记录作附件的勘察成果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不予认可。

勘察单位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或勘察文件造假的,依法予以严惩,录入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图纸达到现行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确保工程结构的质量和安全,确保主要使用功能的实现,并考虑到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影响。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基[1990]399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基[1990]399号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5月12日能源基(1990)399号)为了进一步提高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对原水利电力部制订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经1990年3月“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讨论和再次修改完善,现将审定的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从即日起执行,原《条例》同时废止。

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能源部1990年5月)起草说明一、目的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在施工企业内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保证和提高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主要依据(一)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行发布的有关文件:国计施字〔86〕307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和国计施字〔86〕1695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二)建设部有关质量监督工作方面的要求和规定;(三)能源部有关文件;(四)原水利电力部制订的“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五)质量监督工作经验、总结。

三、起草过程由于机构变动,在能源人〔1989〕599号文《关于明确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目前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对原水利电力部1986年制订的“水利电力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经1990年3月我部在上海召开的“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代表讨论,再次进行修改、定稿。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

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

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

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

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

征信系统将提示各金融机构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9.12.06•【字号】苏住建建〔2019〕43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的若干意见苏住建建〔2019〕43号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强化监理责任落实,完善监理工作机制,规范监理工作行为,全面提升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建设单位不得以赶工期为理由降低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得以控制造价为理由降低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迫使监理企业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承揽业务。

施工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接受监理企业相关指令,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监理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止建设、施工和其他参建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二、加强监理合同动态监管。

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将监理合同基本信息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取得《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信息表》,与监理合同一并报送属地质量监督机构。

监理项目录入的基本信息包括:不低于有关规定标准的监理人员配备数量;不低于苏州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行业市场信息价格的监理收费;合同服务期。

对合同中已约定因非监理企业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工程造价调整等监理费用补偿条款,工程审计机构不得以不正当理由予以核减。

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动态监管。

三、严格落实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监管。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严格实施现场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应做好实名制信息登记、系统对接工作,严格实施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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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近年来,各地方、各单位高度重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切实落实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仍存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2016年发生的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筒壁坍塌特别重大事故,影响非常恶劣、教训极其惨痛,凸显电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安全发展,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依法理顺安全监管体制(一)明确国家能源局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国家能源局统一领导全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完善电力建设领域相关技术标准;依法依规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电力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工作;指导和监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明确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派出机构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代表国家能源局对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辖区内国家能源局审批或核准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三)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能源局审批或核准外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依规配合辖区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电力建设领域行政许可工作;参与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四)明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职责。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形式,委托经考核合格的、作为第三方的监督机构,提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执法技术支撑。

监督机构按照委托内容,监督检查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落实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

监督机构对开展的监督检查结果负责。

(五)落实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责任。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

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

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要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坚决杜绝违法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和作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合理配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严厉查处和纠正施工现场“三违”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机制(六)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进一步完善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根据电力建设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完善和修订相关法规和标准,增强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的系统性、可操作性,加快制定、修订相关法规和标准的配套文件,鼓励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

(七)健全责任考核机制。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绩效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整体水平相适应的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在电力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评价考核中的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八)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制定执法计划,对电力建设工程事故多发地区、安全管理薄弱的企业和隐患突出的项目实施重点监督管理。

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积极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

派出机构根据国家能源局授权,对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监管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察。

(九)完善责任追究体系。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建立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依规制定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要强化对安全管控不力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对于安全生产隐患多、安全风险突出、事故事件频发的单位要进行警示、约谈,责令立即制定有效整改措施,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力、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单位,进行通报和处罚,并约谈其上级单位,依法严肃追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行业禁入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十)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开工程序。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应认真遵守《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开工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核准文件、项目建设支持性文件、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制定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各项具体措施,并严格履行有关备案程序。

(十一)加强电力建设准入的监督管理。

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对电力建设工程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

要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组织与管理措施、参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审查,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强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十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以风险管控为主线,以闭环管理为原则,监督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将风险管控落实到电力建设全过程。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机制,构建集风险辨识、评估、预警、防控及措施落实为一体的闭环管理体系,科学辨识作业场所、设备设施、人员状况、施工机械、环境条件、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对辨识出的风险进行分类分级梳理、建立风险清册或台账,按照风险等级确定管控重点,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避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十三)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制定隐患分级、排查治理标准,完善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强化隐患排查,实现隐患治理闭环管理。

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执法,对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整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前或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十四)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应急管理。

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并设专人负责,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联动机制。

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牵头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组建现场应急工作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依法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制定演练计划,定期开展演练,不断提高电力建设工程应急能力。

五、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十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电力建设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编制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监督和指导辖区内电力建设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对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问题等较多的电力建设企业,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十六)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强化自主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和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十七)构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运用互联网技术,应用智能化先进管理手段建立电力建设工程统一的安全监管数据库和监管网络体系,全面提升监管效率和力度。

构建覆盖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各环节、各部位、各工序的全方位安全信息监管平台,实现电力建设工程全过程安全生产在线监管。

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要不断创新安全管理手段和方法,及时有效采集、上传各类安全信息,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有效跟踪管理,分层级进行预测预警,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十八)建立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管控能力评价体系。

建立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管控能力要素信息数据库,对有关参建单位资源配置、安全生产业绩情况进行评估,结合承接工程数量及规模情况进行“承载力”论证与分析,以及对工程开工条件、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合理工期等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发布电力建设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管控能力信息,加强事前监管,提升监管成效。

(十九)加强安全文化建设。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大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利用各种途径和形式,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宣传和教育,不断推动安全文化建设,整体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潜移默化地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安全行为,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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