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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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13修订)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批准部门】8;811;81101;
【批准日期】2013.11.22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11.22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4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批准2013年8月23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3年11月22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良渚遗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
本条例所称良渚遗址,指本市余杭区境内以良渚古城为核心的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良渚文化遗址。
第三条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诠释、展示与宣传良渚文化普遍价值,增进公众对良渚遗址突出普遍价值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公众对良渚遗址及其历史环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良渚遗址的研究和利用。
良渚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维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设立杭州良渚遗址管理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良渚遗址管委会),作为良渚遗址专门保护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良渚遗址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
余杭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文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文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良渚遗址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良渚遗址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对涉及良渚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良渚遗址内的考古工作实施监督;
(四)负责良渚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五)组织良渚遗址内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和宣传展示工作,开展有关学术研究和交流工作;
(六)其他与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把良渚遗址的保护管理纳入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余杭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经费分别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国际援助等方式筹集良渚遗址保护和管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