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讲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解读一、引言随着我国对农业及畜牧业的重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成为保障养殖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法规。
本文旨在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帮助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执行该法规。
二、办法内容概述办法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1. 动物检疫机构的职责和权利2. 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规定3. 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及其硬件、技术、人员等条件4. 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5. 动物检疫失职和违法行为的惩罚三、办法重要规定解读1. 动物检疫机构职责与权利本办法对动物检疫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要求动物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并对已检疫动物、动物产品、动植物检疫证明及相关信息予以妥善保管。
另一方面,动物检疫机构应当对检疫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2. 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规定本办法对动物检疫证明的颁发和使用作出了细致规定。
检疫证明中必须包含有关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动物产品进口检疫证明的填发应当符合我国对进口动物产品的有关法规的规定。
3. 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及其硬件、技术、人员等条件本办法针对动物检疫设置的审批和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审批机关应当对动物检疫硬件、技术和人员条件进行审核,确保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本办法对动物检疫的项目、方法及操作规范作了详细规定。
具体规定了动物检疫的应急预案、动物检疫标本采集和送检等方面。
5. 动物检疫失职和违法行为的惩罚本办法对动物检疫失职和违法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
对于无证检疫、隐瞒不报、组织疫区内动物离开禁区等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所涉及附件如下:1.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 动物检疫证明样本3. 动物检疫设施建设标准4. 动物检疫硬件设备购置清单5. 动物检疫人员资质证书申领流程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动物检疫:指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预防、发现、诊断和治疗传染病的工作。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24•【文号】农业部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4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业经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杜青林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第六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畜牧兽医站和其它有条件的单位聘用专业兽医人员,作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派出动物检疫员,代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执行规定范围内的检疫任务。
动物检疫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规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第七条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国家的生物安全,制定本办法。
二、动物检疫管理机构
1. 国家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负责统一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国的动物检疫工作。
2. 地方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并配合国家级机构的工作。
3. 动物检疫站:设立在口岸、机场等场所,负责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展检疫工作。
三、进口动物检疫管理
1. 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符合中国进口动物检疫法规要求,并取得相关检疫证明。
2. 进口动物的安全性和健康状况必须经过严格检疫,确保不带入传染病。
3. 进口动物检疫工作由国家和地方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
四、出口动物检疫管理
1. 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检疫规定,取得出口许可证明。
2. 出口动物的检疫工作需要进行健康检查、疫病检测等程序,确保符合出口标准。
五、动物检疫措施
1. 动物检疫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熟悉动物疾病防控知识和检疫流程。
2. 对疫情严重的地区进行重点监测和检疫,防止疫情扩散。
3. 对可疑病例进行隔离处理,及时报告上级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结语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保障国家生物安全和人民健康的重要措施,需要各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严格执行,加强协作与监督,确保检疫
工作的顺利进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22
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国兽医发布2022-09-09 16:43发表于山东《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在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0.01.21【实施日期】201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动物卫生安全,加强动物检疫管理,防止动物疾病传播,保障人类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物检疫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社会参与,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强化科学防控和监管,建立健全动物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检疫现代化。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动物检疫管理的各级机构、相关协会、业主、兽医、生产者、流通者、运输者和消费者。
第二章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第四条国务院负责全国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指导和协调各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五条农业部是国务院的派出机构,负责全国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制定动物检疫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指导并协调各级动物检疫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整个国家范围内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并进行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确保卫生证明的合法、真实和有效。
第八条地方各级动物检疫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如下:(一)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二)编制和实施检疫计划,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三)开展动物检疫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四)加强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开展动物检疫工作。
第三章动物检疫管理制度第九条动物检疫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持国际接轨,制定符合各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检疫措施和标准。
(二)根据不同动物及其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区别管理,分级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科学化、合理化。
(三)实行“一站式”服务,整合检疫、出入境、码头办理等环节,减少流程环节,提高检疫效率。
(四)全民动员,群防群控,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动物检疫管理工作。
第十条动物检疫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采取动物检疫方式的官方证明文件,包括检疫证、搭配清单、出库单、货运单据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和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范围与对象第五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包括家畜家禽、野生动物等。
第六条动物检疫的对象为法定的动物疫病,包括但不限于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
第七条动物产品检疫的对象包括动物肉、蛋、奶等。
第三章检疫程序与要求第八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
第九条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养殖者、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检疫。
第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派出检疫员进行现场检疫。
第十一条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对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动物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如有需要,请咨询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畜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对疫情传播或潜在疫情传播可能性较高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方面。
第三条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检查、监测、审批、监管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检疫监测、严格检疫审批、强化检疫监管、做好检疫应急处置和加强检疫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应当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标准、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动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
第七条动物检疫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动物检疫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检疫工作技能水平。
第八条对参与动物检疫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健康证明和培训。
第二章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第九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检疫要求,在指定口岸经过检疫,根据检疫要求出具检疫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范围,包括:动物、动物制品、动物饲料、病原体、生物制品、血清和贡血、动物大肠杆菌菌苗、饲料添加剂等。
第十一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动物卫生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经指定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经贸易、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出入境。
第十二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求和检疫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并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机构由国家确定,经审批的检疫机构可以开展该类检疫工作。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0706018)[2]--卢旺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了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安全,规范动物检疫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概念]本办法所称检疫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定的检疫对象、检疫规范,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动物卫生状况进行审查,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强制性行政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主管和实施]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相关机构从事动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实施主体]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执业兽医,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必要的工作条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的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动物屠宰场、动物产品批发市场、动物产品经营性冷库、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相关企业和部门应当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检疫物的种类]下列动物、动物产品,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实施检疫:(一)动物,包括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1、家畜家禽2、野生动物3、实验动物4、水生动物5、观赏动物6、参展、参赛和演出动物7、伴侣动物8、蚕种9、蜜蜂(二)动物产品,包括动物的:1、肉2、生皮、原毛、绒3、脏器4、脂5、血液6、精液、卵、胚胎7、头、角、筋8、奶9、蛋第八条[检疫对象种类](需要调研确定)动物检疫的对象根据对人健康的危害程度、对畜牧业生产的影响,依照农业部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确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年第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年月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号)同时废止。
部长韩长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管理工作。
第三条检疫对象本办法所称动物指家禽、家畜、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动物。
第二章动物检疫机构第四条设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动物检疫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职责和权限动物检疫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制定并执行动物检疫方案;2. 监督和管理动物检疫工作;3. 发布动物检疫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关注动物疫情。
第三章动物检疫程序第六条申报和检疫手续动物所有人应当在动物进出境、国境内区域转移以及其他需要检疫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办理申报和检疫手续。
第七条检疫场所动物检疫机构应当配备适当的检疫场所,确保动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采样和检验动物检疫机构可以采取采样和检验的方式,对进出境动物或其他需要检疫的动物进行相关检测。
第四章动物检疫措施第九条疫区划定根据动物疫情的发展情况,动物检疫机构可以划定相应的疫区。
第十条隔离措施在动物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的情况下,动物检疫机构可以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第十一条疫苗使用动物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使用相应的疫苗来预防和控制疫情的爆发。
第五章违法和处理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处罚措施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动物卫生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是《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内容。
【畜牧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保护国家畜牧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动物防疫法》制定。
第二条适合范围本办法适合于我国境内动物检疫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动物检疫任务国家对进出口的活畜、禽及其产品、动物疫苗、兽药等动物来源和动物防疫相关产品实施检疫,并对国内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条动物检疫原则国家动物检疫工作坚持科学、公正、严谨、高效的原则,确保动物疫病的及时发现和控制。
第二章动物检疫机构第五条国家动物检疫机构国家设立动物检疫总站,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境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地方动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动物检疫站,负责本地区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检疫站职责动物检疫站负责动物检疫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检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动物疫情的监测和分析,查验进出口动物和相关产品等。
第三章动物检疫防控措施第八条动物检疫证书进口活畜、禽及其产品以及进口动物疫苗、兽药等必须携带有效的动物检疫证书。
第九条检疫检查与查验对进出口动物和相关产品进行检疫检查与查验,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动物货物运输管理动物运输车辆、运输容器等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确保动物的健康状况。
第十一条动物检疫信息管理建立动物检疫信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动物检疫信息,保障数据的及时、准确、可靠。
第四章疫情监测与报告第十二条动物疫情监测动物检疫站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参预动物疫情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第十三条疫情报告制度动物疫情发生后,动物检疫站必须及时向上级动物检疫机构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动物疫情处置对发生的动物疫情,根据疫情的紧急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进行处置,确保疫情的及时控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对于因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动物检疫工作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保护国家畜牧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新版】解读《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3章 产地检疫 (13-20)8条
第二十条[跨省引种隔离观察] 跨省、自治区、直辖 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饲养 场(养殖小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大中型 动物隔离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期为30天。经隔 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继续在省内运输 的,货主应当申请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更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 费。
第4章 屠宰检疫 (21-27)7条
本章是对《动物防疫法》42条第二款屠宰动物 检疫的细化,也是动物检疫工作的重点。 重点掌握: 1、派驻,同步检疫 2、出证条件 3、处理 4、分销(新增)
第4章 屠宰检疫 (21-27)7条
第二十一条[派驻]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 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 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 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 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 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 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官方兽医
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
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 人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官方兽医 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管理: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 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 备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 制定。 (现行的两员废止,无法律依据)
第2章 检疫申报 (7-12)6条
第八条[不同情况的申报时限] 下列动物、动物产 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 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 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 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 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 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法规,旨在为确保国家的动物检疫安全和动物产品的安全而制定的。
本办法共分为15条,规定了动物检疫的范围、分类标准、许可程序、管理机构和组织机构、检疫要求、缔结检疫合作协议、开展国际疫情宣布与调水手续等内容。
动物检疫管理应注重综合整治,着手深入实施检疫认定、检疫证明发放、审查合格、跟踪监测等相关措施,充分发挥动物检疫管理部门的积极作用,有效地防止动物和动物产品的疫病传播,保护公共健康和社会安全。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讲解
• 第四条明确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 定、调整并公布。 • 这里的检疫范围指的是检查的动物种类,如猪、牛、羊、 禽等。是先从饲养量大的、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动物种 类的规程开始制定,其它的动物种类的检疫规程以后会陆 续制定出台。 • 检疫对象指的是需要检查的动物疫病种类,包括传染病 和寄生虫病。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的目的,就 是通过检疫,发现和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动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 情况、分布区域以及检疫范围及其产品的用途,规定必须 检疫对象。目前,农业部已相继出台了13个动物检疫规程。
管理课件大家都知道动物检疫就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即由农业部制定对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许可执法行为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这其中有哪些 具体规定需要了解和把握呢?
• 前面说了,动物检疫是行政许可行为,检疫申报是启动这一行政许可 的前提条件,只有货主申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后方可按规定实 施检疫。检疫的启动不是掌握在官方兽医手里,而是掌握在管理相对 人手中。没有申报是不能启动许可的。对于正常饲养的动物是不牵扯 或不涉及这个许可的,只有饲养的动物要移动进入流通环节,就必须 履行检疫申报的义务,通过申报来启动这个行政许可。但是大家要注 意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是个特例。 • 其次,在动物检疫申报这一章中强调了几点。第一,是检疫申报点的 要求。也就是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要求合理布局,首先就是要便于 管理相对于人的检疫申报,要体现便民的原则,这也是《行政许可法》 要求。其次,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按照《动物检疫 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要求,东部地区,每个乡镇设立动物检疫申报 点不少于2个、中西部每个乡镇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不少于3个,每个 屠宰场(厂、点)设置1个;并实行官方兽医负责制。在检疫申报过 程中还需要填写检疫申报单。大家要注意,无论产地检疫、屠宰检疫, 还是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二次检疫”,都需 要填写检疫申报单,并需留存。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动物进出口、运输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管理,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的传播,保障国家动物健康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动物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动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运输和流通环节的检疫管理。
第二章动物检疫机构第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国家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各地设立相应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动物检疫监管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站各地设立动物检疫站,负责对进出口、运输和流通环节中的动物进行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站设立专职检疫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动物进出口检疫对进出口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不得进出口。
第六条检疫要求进出口动物必须提供相关检疫证明和其他必要资料,经过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出口。
对于疫情存在的动物,必须提供疫情防控情况,并按照国家的要求进行隔离处理。
第四章动物运输检疫第七条动物运输车辆要求对于运输动物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隔离条件、通风设备等,并经过动物运输检疫人员验收合格。
第八条动物运输条件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提供适宜的饲料、水源和休息场所,确保动物的健康与安全。
动物运输期间,禁止携带其他可能传播疫情的动物或物品。
第九条动物运输人员动物运输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动物运输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国家的动物运输法规和运输标准。
第十条动物流通检疫对于经商业渠道进行动物的流通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动物检疫和防疫规定。
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第十一条动物流通场所要求动物流通场所必须具备相应的隔离、消毒和防护设施,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检疫合格擅自进出口动物或动物产品,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扣押或销毁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4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六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检疫申报第七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简版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动物检疫管理是指根据动物传染病防治需要,对进入或离开某一地区、国家的动物进行检验、检疫、审批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措施和规定。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指针对动物检疫管理的具体法规和规章。
二、目的和意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国内动物种群的健康以及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在动物中的传播。
通过建立完善的动物检疫制度和管理规范,可以及时发现、隔离和治疗患有传染病的动物,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保障国家动物产品和动物进出口贸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1. 动物进出境检疫动物进出境检疫是指对动物从一个地区、国家运输到另一个地区、国家,或从一个地区、国家运回本地区、本国的检疫活动。
根据国家动物卫生标准和国际规定,动物进出境检疫包括动物检疫审批、隔离、检验等措施。
该章节规定了动物进出境检疫的程序、要求和流程。
2. 动物运输检疫动物运输检疫是指对运输中的动物进行检验、隔离、清洁和消毒等措施,保证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
该章节规定了动物运输前的检疫要求、运输过程中的检疫措施以及到达目的地后的检疫要求。
3. 动物疫病的报告和通报本章节规定了动物疫病的报告和通报要求。
任何单位、个人在发现或怀疑动物患有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控制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则负责及时将疫病信息通报给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
4. 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本章节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动物疫苗的研发和使用、动物的隔离和治疗、动物饲养环境的清洁和消毒等。
同时,该章节还规定了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和处罚措施。
四、实施机构和责任为了保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该章节规定了动物检疫管理的实施机构和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具体责任主体包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检疫站、兽医执业机构等。
同时,还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动物检疫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五、总结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保护国内动物健康和防控动物传染病的重要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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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 兽医具体实施检疫,也就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 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这部《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 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 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 物检疫。这里的兽医专业人员,和目前在部分地 区实行的协检员相类似,他们的职责是协助官方 兽医开展检疫工作,但是无权出具《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
• 这些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是协助官方兽医 开展工作,他们没有出证权。 • 同时,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做出受理决定 后,可以指派官方兽医,也可以指派兽医 专业人员去实施具体的检疫工作。就如何 指定,农业部将出台相应的要求和管理办 法,包括这些人员的条件、职责、权力和 义务,以及指定的程序和如何管理
• 动物检疫工作,不仅关系到肉食品的安全,更是关系到人 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2010年1月4日农业部2010 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 内外动物检疫工作的成功经验,在2002年出台的《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规定的内容更加详细、 更具可操作性。那么这部新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涵盖了哪些方面?都有哪些具体的规 定和要求呢?在今天的时间里,和大家一起走进这部《动 物检疫管理办法》,我们来了解一下这项农业政策法规的 主要内容。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设 有5项行政许可。一是动物检疫,包括产地 检疫、屠宰检疫和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二是跨省引进 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审批;三是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四是动物 诊疗许可;五是执业兽医注册。在新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对前2项行政许 可做了进一步细化。
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遵循哪 些原则呢?
• • • • • 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遵循: 过程监管、 风险控制、 区域化 可追溯管理相结合这四项原则。
五个法定
• 大家都知道,动物检疫就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 传播,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 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即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即由农业部制 定),对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 染病和寄生虫病),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 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 并出具法定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许可执法行为。 所以说,这个《办法》主要是围绕这2项行政许可、 4项原则、5个法定进行规范。
•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 第三条明确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的职权。 • 即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其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明确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 定、调整并公布。 • 这里的检疫范围指的是检查的动物种类,如猪、牛、羊、 禽等。是先从饲养量大的、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动物种 类的规程开始制定,其它的动物种类的检疫规程以后会陆 续制定出台。 • 检疫对象指的是需要检查的动物疫病种类,包括传染病 和寄生虫病。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的目的,就 是通过检疫,发现和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动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 情况、分布区域以及检疫范围及其产品的用途,规定必须 检疫对象。目前,农业部已相继出台了13个动物检疫规程。
为什么这些需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调整和公布呢
• 这是因为,动物检疫工作是实行全国一盘棋的, 尤其现在的检疫证明、检疫程序、检疫标准等都 是全国统一的。只要在产地、屠宰环节,按照“5 个法定”,也就是由法定的机构人员按照法定的 检疫对象、法定的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给合格的 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法定的检疫合格证明,这张 证明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各省自己调整检疫范 围的检疫对象,就会出现这个省检疫合格的动物 和动物产品,到了其它省就可能由于漏掉检疫对 象而变成不合格的问题。所以,规定动物检疫范 围、对象、规程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调整和公 布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是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第6号令发布的,2010年3月1日 起正式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 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动物检疫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即农业部令2002年第14号的基 础上修订而成的制定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了我 国动物检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具有 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的颁布施行,对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完 善动物检疫法规体系,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食品安全 具有重要意义。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主要由10章组成, 分别是总则、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 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 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检疫监督、罚则和附则。
• 第一章总则是对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总体要求。一共六条。
• 第一条主要阐明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即为了加强动物 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 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 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 疫法》,制定本办法。
• 总则第六条规定的是动物检疫遵循的原则,也就是遵循过程监管、风 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按照《动物防疫法》 规定,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过程监管原则,在《动 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各个环节。换句话说,这里强调的是日 常监管。以产地检疫为例,在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已出台的 产地检疫规程中,都明确规定了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应符合 农业部规定,这就是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要了解辖区 内动物的种类、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要求。这既体现了过程监管 原则,同时也体现了风险控制的原则。只有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 对不同类型的场所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才能为检疫工作打好基础。 • 另一个原则是区域化管理原则。这个原则不仅包括本辖区的动物疫病 的区域化管理,也包括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区域化管理。现在新的检 疫证明一共4种,2种动物的、2种动物产品的;这个和原来的检疫证 明比较,扩大了范围,由县境内、县境外,变成了省境内、省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