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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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 第三条明确了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的职权。 • 即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 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新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遵循哪 些原则呢?
• • • • • 新《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遵循: 过程监管、 风险控制、 区域化 可追溯管理相结合这四项原则。
五个法定
• 大家都知道,动物检疫就是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 传播,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 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机构(即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即由农业部制 定),对法定的检疫对象(即需要检疫的动物传 染病和寄生虫病),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 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 并出具法定检疫证明的一种行政许可执法行为。 所以说,这个《办法》主要是围绕这2项行政许可、 4项原则、5个法定进行规范。
• 这些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是协助官方兽医 开展工作,他们没有出证权。 • 同时,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的补充。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做出受理决定 后,可以指派官方兽医,也可以指派兽医 专业人员去实施具体的检疫工作。就如何 指定,农业部将出台相应的要求和管理办 法,包括这些人员的条件、职责、权力和 义务,以及指定的程序和如何管理
为什么这些需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调整和公布呢
• 这是因为,动物检疫工作是实行全国一盘棋的, 尤其现在的检疫证明、检疫程序、检疫标准等都 是全国统一的。只要在产地、屠宰环节,按照“5 个法定”,也就是由法定的机构人员按照法定的 检疫对象、法定的检疫规程实施检疫,给合格的 动物和动物产品出具法定的检疫合格证明,这张 证明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各省自己调整检疫范 围的检疫对象,就会出现这个省检疫合格的动物 和动物产品,到了其它省就可能由于漏掉检疫对 象而变成不合格的问题。所以,规定动物检疫范 围、对象、规程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调整和公 布的。
• 动物检疫工作,不仅关系到肉食品的安全,更是关系到人 民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稳定。2010年1月4日农业部2010 年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 内外动物检疫工作的成功经验,在2002年出台的《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规定的内容更加详细、 更具可操作性。那么这部新发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涵盖了哪些方面?都有哪些具体的规 定和要求呢?在今天的时间里,和大家一起走进这部《动 物检疫管理办法》,我们来了解一下这项农业政策法规的 主要内容。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主要由10章组成, 分别是总则、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 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无规定动物疫 病区动物检疫、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 检疫监督、罚则和附则。
• 第一章总则是对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总体要求。一共六条。
• 第一条主要阐明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即为了加强动物 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 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 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动物防 疫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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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明确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 定、调整并公布。 • 这里的检疫范围指的是检查的动物种类,如猪、牛、羊、 禽等。是先从饲养量大的、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动物种 类的规程开始制定,其它的动物种类的检疫规程以后会陆 续制定出台。 • 检疫对象指的是需要检查的动物疫病种类,包括传染病 和寄生虫病。对动物、动物产品依法实施检疫的目的,就 是通过检疫,发现和处理带有检疫对象的动物及其产品。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各类动物疫病的危害大小、流行 情况、分布区域以及检疫范围及其产品的用途,规定必须 检疫对象。目前,农业部已相继出台了13个动物检疫规程。
• 总则第六条规定的是动物检疫遵循的原则,也就是遵循过程监管、风 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按照《动物防疫法》 规定,强化动物检疫工作的基本原则。首先是过程监管原则,在《动 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各个环节。换句话说,这里强调的是日 常监管。以产地检疫为例,在这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已出台的 产地检疫规程中,都明确规定了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应符合 农业部规定,这就是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要了解辖区 内动物的种类、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 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要求。这既体现了过程监管 原则,同时也体现了风险控制的原则。只有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监管, 对不同类型的场所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才能为检疫工作打好基础。 • 另一个原则是区域化管理原则。这个原则不仅包括本辖区的动物疫病 的区域化管理,也包括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区域化管理。现在新的检 疫证明一共4种,2种动物的、2种动物产品的;这个和原来的检疫证 明比较,扩大了范围,由县境内、县境外,变成了省境内、省境外。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共设 有5项行政许可。一是动物检疫,包括产地 检疫、屠宰检疫和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二是跨省引进 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 审批;三是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四是动物 诊疗许可;五是执业兽医注册。在新的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中,对前2项行政许 可做了进一步细化。
• 总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 兽医具体实施检疫,也就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 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这部《动物检 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 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 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 物检疫。这里的兽医专业人员,和目前在部分地 区实行的协检员相类似,他们的职责是协助官方 兽医开展检疫工作,但是无权出具《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是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 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部第6号令发布的,2010年3月1日 起正式施行。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 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动物检疫工作的实践经验,在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即农业部令2002年第14号的基 础上修订而成的制定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了我 国动物检疫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具有 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它的颁布施行,对于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范动物检疫行为,完 善动物检疫法规体系,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食品安全 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