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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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四)贷款余额居各经办行前十位的客户;

(五)在我行贷款余额占其全部贷款余额60%以上的客户;

(六)建设银行拟争取的绩优客户。

第八条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建设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九条公开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授信额度向客户作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条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建设银行应从对客户确定的用于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内扣除预计在公开额度授信期限内客户对上述品种的信用需求量,再结合考虑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后确定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我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银行评定的AA级以上(含AA级)信用等级;

(二)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三)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的违约行为。

第十二条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在公开授信额度内每次对客户进行授信的期限不受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第十三条对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具《公开额度授信证书》(附式1),载明公开授信额度及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

第十四条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办行要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通过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附式2)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同时换发新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一)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三)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四)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五)重大人事调整;

(六)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建设银行被迫垫款的情况,经办行要限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其公开授信额度,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并报审批行备案。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十六条多头授信是指建设银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或同一分支机构内的不同部门对同一个客户授信的行为。

第十七条各级行经营部门在进行客户调查时,必须认真分析客户的负债情况,如果发现有建设银行其它分支机构(或部门)对该客户授信的情况,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能对各有关分支机构(或部门)有效实施授信控制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处、科、下同)。

第十八条各管辖行信贷经营部也要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等渠道掌握辖区内各分支机构(或部门)对客户多头授信的情况,按照最有利于风险控制的原则,指定一个分支机构(或部门)作为多头授信客户的主办行(部门)。

第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行统一对多头授信客户按规定程序及权限组织核定授信额度及进行授信,其他对客户有授信余额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对客户进行授信,应逐步清理退出,并将清理退出的情况报管辖行。一个分支机构内多个经营部门对同一客户授信的,由主办部门统一对客户进行授信额度的测算、报批并负责监测授信额度的使用,其他部门对客户的授信要通知主办部门。

第二十条集团客户是指由多个法人组成的、相互间由产权关系连接起来的集团。本办法界定的集团客户为企业集团母公司和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包括:

(一)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2.母公司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拥有其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

(二)母公司虽然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没有拥有被投资企业的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母公司与其之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投资企业:

1.通过与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持有被投资企业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企业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三)母公司能够实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企业。

第二十一条经办行经营部门要了解和分析每一个客户的股份构成、母公司及主要股东、对外投资、公司章程、与其他股东的有关协议、在董事会等权力机构上的投票权以及是否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等情况,判断客户是否为集团客户。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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