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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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服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服务管理,维护社会安定,提高社区矫正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机构和人员。

三、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2.公正公平:无论罪犯身份如何,都要公正、公平对待。

3.科学有效:根据罪犯情况,科学有效开展矫正服务。

4.安全保障:确保社区矫正服务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罪犯的人身安全。

5.人文关怀:关心罪犯的精神需求,提供人文关怀。

四、服务内容1.社会调查:对罪犯的社会背景、家庭情况、心理健康等进行综合调查。

2.矫正计划:根据调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3.监督管理:对罪犯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4.教育培训:开展法律教育、职业培训等活动,提高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

5.心理疏导:对罪犯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

6.社会融入:协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重建正常生活。

五、工作流程1.接收申请:接收社会公众和相关机构的社区矫正申请。

2.审核评估:对申请进行审核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3.矫正计划:制定符合个体的社区矫正计划,明确矫正目标和措施。

4.执行矫正:按照矫正计划,对罪犯进行矫正服务工作。

5.监督反馈:定期对矫正效果进行监督和反馈,及时调整矫正计划。

6.评估总结:对矫正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完善矫正服务工作。

六、人员管理1.素质要求:社区矫正服务人员应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道德素质。

2.培训要求:对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3.激励机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社区矫正服务人员积极履行职责。

4.责任追究:对不履行职责的社区矫正服务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监督机制1.内部监督: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2.外部监督:接受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提高服务质量。

3.公开透明:对社区矫正服务工作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规范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感化、挽救原则;(三)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原则;(四)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到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报到,接受监督管理;(二)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有违法行为;(四)不得干扰、妨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五)不得与同案犯或者其他犯罪分子联系,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六)不得隐瞒、伪造身份证明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明;(七)不得从事与社区矫正工作无关的活动;(八)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确需离开的,应当提前向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请假,并按照规定报告行踪;(九)不得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十)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教育、培训活动;(二)配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进行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三)按时参加社区劳动,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任务;(四)按时缴纳社区矫正保证金;(五)接受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考核、评议。

第三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一)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离岗、解矫手续办理制度;(二)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管理制度;(三)社区矫正对象考核、评议制度;(四)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制度;(五)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审批制度;(六)社区矫正对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七)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内部工作职责分工制度;(八)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有序、有效开展。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管理社区矫正工作,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相关协助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正其不良行为,促进其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依法、科学、文明、人文的原则,遵循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原则,实行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促使矫正对象尽快恢复社会适应能力,实现更好的社会融合,避免再次犯罪。

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要落实责任,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建立稳妥、公正、独立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坚守职业操守,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为社区矫正服务。

第八条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密切协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共同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九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针对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评估,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第十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工作,服从矫正程序的安排。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接受必要的监督和教育,改正不良行为,提高社会适应能力。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对象要按时报告自身情况,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积极响应社区矫正机构的号召,配合完成矫正任务。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擅自改变矫正计划,不得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不得造成他人损失或危害社会治安。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如实履行相关义务,积极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取得良好成绩,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第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如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社区矫正机构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复查、延长矫正期限、调整矫正方案等。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和监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接受社区矫正的罪犯。

三、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2. 教育为主:以教育、改造、矫治为核心,注重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3. 严格监督: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4. 人文关怀:关注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给予人文关怀,促进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日常管理内容1. 矫正对象报到与登记(1)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矫正对象应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犯罪情况等。

2. 思想汇报(1)矫正对象每月至少上交一次思想汇报,内容应包括个人思想动态、生活状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司法所对思想汇报进行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3. 集体学习(1)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教育学习活动,包括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

(2)司法所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提高矫正对象的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4. 公益劳动(1)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不少于8小时的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2)司法所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和技能状况,安排公益劳动项目,并记录在案。

5. 考核与奖惩(1)司法所对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考核,包括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

(2)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6. 家访与调查(1)司法所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家访,了解其家庭状况、生活环境和思想动态。

(2)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行不定期调查,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矫正人员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矫正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

三、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教育、矫正、监督、管理等。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工作。

3.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觉遵守本制度,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

四、管理内容1. 纪律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教育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文化、技能等方面的教育。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3.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防止其重新犯罪。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主动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4. 纪律处分(1)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本制度规定,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2)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重新犯罪的;②煽动、教唆他人犯罪的;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诽谤他人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⑤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⑦侵犯公私财物的;⑧其他违法行为。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原则(一)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

(二)教育为主:社区矫正工作应以教育为主,采取引导、帮助、改造等方式,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

(三)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助和支持。

(四)分类管理: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社区矫正机构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二)制定和实施社区矫正计划;(三)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五)其他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第六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一)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二)监督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规定。

(三)帮助支持: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就学、医疗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七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程序(一)报到登记:社区矫正对象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到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制定矫正计划: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三)实施矫正:社区矫正对象按照矫正计划接受教育、改造、帮助。

(四)定期汇报:社区矫正对象应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汇报自己的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报到制度1、社区服刑人员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所)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的为长期固定居住地,下同)社区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2、社区服刑人员每周以打电话、信函的方式向社区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3、每月到社区报到一次,并书面汇报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到社区报到的,可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工作职责一、在司法所长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二、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协助司法所长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等工作。

四、协助司法所长做好归正人员的安置帮助工作。

五、完成司法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严格组织落实社区矫正人员的社区服务,增强其社会责任意识和悔罪改过意识。

2、按照分类管理要求,对有劳动能力的款管、普管、严管三类人员,督促或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并按规定完成社区服务任务。

3、负责对社区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社区矫正制度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4、在组织社区服务工作中要严格管理,注意安全,严防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在社区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积极配合社区服务基地和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做好善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部门。

如因属于管理,造成伤亡事故的应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5、认真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的考核工作,依据考核标准,如实填写考核意见。

在社区服务考核中徇私枉法,作虚假考核记录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监护制度一、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应是社区服刑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好友;2、遵纪守法,品德端正,群众反映良好;3、愿意承担相应的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二、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对社区服刑人员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2、随时与社区服刑人员保持联系,掌握其动态和相关情况;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领导,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层级的工作,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

三、岗位职责1.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研究制定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2)协调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2. 社区矫正办公室职责:(1)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2)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等工作;(3)收集、整理社区矫正工作资料,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矫正,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3)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4)及时向上级报告社区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四、管理要求1.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具有高中(中专)及以上学历;(3)熟悉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4)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和执行能力。

2.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参加定期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3.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4.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5.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良好关系,积极为其提供帮助。

五、奖惩措施1.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区矫治管理制度

社区矫治管理制度

社区矫治管理制度一、社区矫治管理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1. 社区矫治是现代刑罚理论和实践的重要一环,是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减轻监狱的负担,提高矫正成效。

2. 社区矫治管理制度可以更好地对矫正对象进行个性化的干预和帮助,更有利于罪犯的社会复员和再犯风险的控制。

3. 社区矫治管理制度有助于建立起以社群为基础的矫治机制,增强社会的治安意识和主体性。

二、社区矫治管理制度的主体及职责1. 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治管理制度的主体,主要负责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诊断、干预和监督,并向司法机关提供定期的矫正报告。

2. 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矫治管理制度的执行人员,他们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心理、教育和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能够有效地开展矫正工作。

3. 社区居民是社区矫治管理制度的参与者,他们有义务协助和支持矫正工作的开展,共同维护社区的治安和稳定。

三、社区矫治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个性化原则:根据不同的矫正对象的特点和需要,实施个性化的矫正措施,保证矫正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2. 社会主体性原则:强调社区参与和社会支持,倡导社区民主参与和自治,促进社会的治安意识和主体性。

3. 教育矫正原则:重视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教育、职业技能等方面的训练和教育,提高其再次犯罪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社区矫治管理制度的运行机制1. 矫正对象的评估和诊断:通过心理、社会调查等手段对矫正对象进行评估和诊断,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

2. 矫正计划的实施和监督:根据矫正对象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具体的矫正计划,并通过定期的监督和评估来检查和调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3. 矫正过程的记录和报告:矫正机构需要向司法机关提交定期的矫正报告,详细记录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和效果,以便司法机关进一步的处理和判定。

五、社区矫治管理制度的难点和挑战1. 矫正对象的评估和诊断难度较大,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矫正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3. 社区矫治管理制度的推广和普及需要克服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实施社区矫正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教育、劳动和社会活动,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二、报到与登记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接到社区矫正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照片等个人基本信息材料;(二)前科、判决书等案件相关材料;(三)社区矫正协议书。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登记,建立档案,并为其设定编号。

三、监督管理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下列监督管理措施:(一)定期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和遵纪守法情况;(二)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其每月至少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一次活动情况;(三)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定位、视频监控等方式,对其行踪进行实时掌握;(四)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考核制度,根据其表现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第七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离开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二)不得擅自变更居住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三)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四)不得有暴力、威胁、恐吓等行为;(五)不得擅自从事可能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职业或者活动。

四、教育矫正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下列教育矫正:(一)法律教育,使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二)思想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自尊、自爱、自强的意识;(三)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四)心理辅导,帮助其解决心理问题,恢复正常心理状态。

五、解除与终止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被依法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刑期执行的;(三)被依法宣告无罪的;(四)其他依法应当解除社区矫正的情形。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保障社会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取保候审罪犯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帮助,促使其逐步恢复正常生活、成为社会有益成员的工作。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治矫、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社会化帮助,强化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增强矫正对象的法纪观念,培养矫正对象自我改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当遵循团结稳定、和谐包容、担当负责、宽严相济、仁爱尊重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是:(一)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工作;(二)做好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引导其自觉接受矫正、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三)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四)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五)加强社会矫正工作的宣传和普及,促进社会公众的矫正观念和规范的提升。

第二章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和职责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是指社会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机构。

社会矫正机构是指专门从事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分子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帮扶和监督。

社区矫正机构是指负责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等进行矫正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社会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发问题;(三)定期开展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四)与司法机关配合,协助完成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基本合法权益。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收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初步评估,制定个性化矫正计划;(二)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管理、帮扶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三)开展未成年犯罪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法纪观念。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人员集中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社区矫正效果,保障社区矫正人员顺利回归社会,根据我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2. 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法治观念;3. 促进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矫正教育,实现自我改造;4. 增强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能力,提高其生活质量,预防重新犯罪。

三、管理制度1. 入矫登记与评估(1)社区矫正人员入矫前,应向社区矫正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2)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入矫登记,并对其基本情况、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进行评估;(3)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性化矫正方案。

2. 监督管理(1)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2)社区矫正人员应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个人情况,包括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3)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实时监控,确保其遵守矫正规定。

3. 教育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法律法规、道德修养、职业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2)社区矫正人员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 社区服务(1)社区矫正人员应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参加社区服务活动;(2)社区服务内容应与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原因、悔罪表现等因素相结合;(3)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社区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5. 迁移与解除(1)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迁移居住地的,应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申请;(2)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迁移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3)社区矫正期满,经评估合格者,社区矫正机构为其办理解除手续。

四、保障措施1. 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2. 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3. 加强与社区、家庭、学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社区矫正合力;4. 定期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社区矫正对象。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教育改造、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原则,实行社区矫正对象自我管理、社区管理、司法所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居委会、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及其家属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活动,不得无故缺席;(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三)遵守社区规章制度,不得扰乱社区秩序;(四)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教育;(五)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贡献;(六)按时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不得隐瞒、谎报。

第六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接受以下管理措施:(一)签订社区矫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二)建立社区矫正档案,记录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教育改造情况等;(三)设立社区矫正小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社区矫正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一)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的;(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三)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第八条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所应当解除社区矫正:(一)社区矫正期满的;(二)社区矫正对象死亡或者丧失社区矫正能力的;(三)社区矫正对象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接受社区矫正的。

第三章社区矫正活动第九条社区矫正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法规教育;(二)心理健康教育;(三)职业技能培训;(四)社会公德教育;(五)家庭伦理道德教育;(六)社区公益活动。

第十条社区矫正活动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活动由社区矫正小组组织实施,司法所进行监督。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社区矫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管理日常管理制度是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履行社会矫正职能,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管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公开、透明、人文地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依法保障社会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第四条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社区矫正职责,严格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制度的宣传教育,保障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规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核查和登记第六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管制罪犯和社区戒毒人员执行社区矫正的申请。

第七条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后,应当对其身份、矫正期限、程序等进行核查,确保符合矫正条件。

第八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登记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建立档案并向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告知。

第九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规定时间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个人材料。

第三章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管理第十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矫正计划和协议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管计划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过定期的走访、检查、电话、短信、社区活动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适应训练、法制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工作。

第十三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的工作。

第十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矫正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停止或变更矫正计划和协议内容。

第四章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第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估。

社区矫正中心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中心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社区矫正中心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社区矫正中心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管理员、矫正人员、监管人员等。

3. 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保障矫正对象的权益,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二、组织管理1. 社区矫正中心设立董事会,由中心主任和相关领导组成,负责对中心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2. 中心设立办公室,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事务管理,包括文件管理、档案管理、人事管理等。

3. 中心设立矫正部、监管部、心理部、社工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任务。

4. 各部门设立相应的主管,负责管理和指导本部门的工作。

5. 中心设立例会制度,每周举行一次例会,对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部署。

6. 董事会和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对中心的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三、人事管理1. 中心对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度,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招聘和录用。

2. 工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后,方可上岗工作。

3. 中心设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定,根据绩效对工作人员进行奖惩。

4. 中心建立健全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培训记录、绩效评定等进行归档管理。

5. 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前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6. 中心设立健康检查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身体健康检查。

四、工作流程1. 中心对矫正对象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确定矫正方案和课程。

2. 矫正对象参加矫正课程后,中心对其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跟踪,及时调整矫正方案。

3. 中心开设心理咨询服务,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和情感支持。

4. 社工部门对矫正对象进行社会适应性评估,并协助其进行社会融入。

5. 监管部门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6. 中心定期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增加矫正对象的社会参与感和责任感。

五、安全管理1. 中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中心内部的设施和工作环境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化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化

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感化、挽救,使其在社区环境中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矫正效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本制度对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进行制度化规定。

二、制度目的1.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2. 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3. 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转变和道德素质提升;4. 维护社区和谐稳定,预防和减少犯罪。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社区服刑的社区矫正对象。

四、管理职责1. 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教育、矫正等工作;2. 社区矫正工作者: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3.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五、日常管理制度1. 纪律约束(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区规章制度,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2)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3)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社区作息时间,不得擅自离院、离组。

2. 活动管理(1)社区矫正对象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应服从安排,积极参与。

(2)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内活动,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3)社区矫正对象应定期参加社区志愿服务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3. 教育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定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律、道德、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2)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4. 心理辅导(1)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心理辅导室,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社区矫正对象应主动寻求心理辅导,解决心理问题。

5. 职业技能培训(1)社区矫正机构应与职业培训机构合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2)社区矫正对象应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竞争力。

6. 家庭责任(1)社区矫正对象应履行家庭责任,关心关爱家庭成员。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一、前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矫正政策的重要实践形式。

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不仅对于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同时也关系到罪犯的改造效果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因此,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基本原则1. 人性化原则:对于矫正对象要以人为本,尽量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和精神需求。

2. 规范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应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遵循一定的规范性要求,保证矫正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3. 科学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要依据矫正对象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计划,采取科学化和个性化的管理手段和措施。

4. 教育化原则: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应强化教育引导,注重矫正对象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培养,帮助矫正对象理解社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责任的认识。

三、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的内容(一)入所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在入所时必须接受入所体检、安全检查等程序,以保证其安全和健康。

同时,为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责任感,应当仔细检查其个人证件资料等信息是否真实有效,以保障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二)生活管理1. 伙食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食品和营养应得到合理保证,保证其健康和营养的需求。

2. 住宿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住宿环境应保证安全卫生,房间设施和卫生条件应当得到充分的维护和保障。

3. 卫生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环境和公共场所应保持干净卫生,每日对矫正对象进行体温监测、洗手、消毒等应慎之又慎。

(三)安全管理1、门禁管理:在社区矫正机构中,门禁管理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管理措施之一。

社区矫正机构应采用有效的门禁系统,建立起完善的门禁管理机制,保证矫正场所和矫正对象的安全。

2、巡视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置各项常规制度和管理制度,制定巡视和监管计划,实施日常巡视和临时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3、安全检查:社区矫正机构应采取各种措施,避免安全隐患的存在,及时排查和处理矫正对象的安全问题。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一、报到制度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

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矫正人员的管理,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矫正在押人员、社区矫正人员以及被缓刑、假释等人员在矫期间的管理。

第三条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三)人性化服务,保障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四)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矫正人员管理制度;(二)组织实施矫正工作;(三)对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劳动等;(四)对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五)处理矫正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矫正工作。

第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设立矫正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接收、登记矫正人员信息;(二)组织矫正人员学习法律法规、道德规范;(三)制定矫正计划,组织实施矫正活动;(四)对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奖惩;(五)协助处理矫正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六)向上级机构报告矫正工作情况。

第三章矫正人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矫正人员享有以下基本权利:(一)依法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二)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四)获得医疗、卫生、营养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矫正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矫正机构规章制度;(二)接受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三)服从矫正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四)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五)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六)其他应尽的义务。

第四章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八条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报到登记。

矫正人员应当按规定时间到矫正机构报到,接受身份核实、登记、拍照等手续。

(二)学习培训。

矫正人员应按时参加矫正机构组织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工作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是指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管理、教育和帮助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有助于提高矫正工作的质量,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重要性。

一、报到登记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或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登记。

报到时携带身份证明、户口簿、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判决书(或裁定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法律文书,并如实报告家庭情况,填写文书,建立执行档案。

限期三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矫正,并建立工作档案。

二、思想汇报制度1、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每周一次电话报告,汇报本周以来的活动情况、所在位置及思想状况。

2、每个月到司法所至少见面一次,接受谈话,汇报近期个人遵纪守法及思想状况,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三、学习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安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法律知识、时事政治等相关知识的学习。

1、司法所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个人自学活动。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四、迁居审批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家庭情况,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迁居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司法局审批。

经征求新居住地司法局意见后,办理迁居手续。

五、外出管理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学习等原因需要外出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外出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时返回居住地,并向司法所报告外出情况。

六、社区服务制度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司法所的要求,参加社区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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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

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迁居的程序和要求:
(1)矫正对象迁居和保外就医。

矫正对象确因特殊要求需转院或
离开居住区域的,必须由其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审批表。

(2)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及意见,与矫正对象的申请一并交到当地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经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转送当
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矫正对象经批准迁居的,原住地司法所应在3日内向迁入地
司法所介绍矫正对象情况,并转送有关档案。

(5)迁入地司法所接到有关材料后3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
监管范围。

五、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制度
社区矫正对象有事需离开居住地的,必须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
机关批准。

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的审批程序及要求:
(1)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向司法所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外出
事由、外出时间、外出目的地等,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矫正对象填写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审批表。

(2)司法所核实后,签署初步意见并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
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及时通知矫正对象,同时告知其
外出期间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和要求。

(4)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期间,需要虚假的,由其监护人代为
办理相关手续。

(二)销假制度
矫正对象返回后应及时到司法所销假,同时向派出所报告。

未按时销假或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按矫正对象记分考核及有关规定处理。

六、会客制度
矫正对象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监护人、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矫正对象的表现材料送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机关批准后,司法所应记录备案。

为防止
矫正对象受到社会上不良人员的教唆、鼓励而重新犯罪,矫正对象不得与有劣迹的人交往。

七、公示制度
司法所应定期将矫正对象的奖惩情况等表现,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公布。

八、申诉制度
申诉是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社区矫正对象作为公民,其基本申诉权应得到制度保障。

矫正对象受到非法待遇或社区矫正组织未按有关法律文书确认的刑罚内容执行刑罚的,可以要求社区矫正组织纠正或向检察院检举、反映,还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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