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头顶库”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3.06•【字号】黑安监联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安监联字[2007]3号)龙煤集团及分公司、沈煤集团即席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切实加强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题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龙煤集团及分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并请沈煤集团鸡西盛隆公司、中煤龙化集团公司参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二00七年三月六日黑龙江省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实施办法为切实加强我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治矿,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一)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

各国有煤矿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煤炭法》、国务院《特别规定》、《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专题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定期举办各矿行政矿长、党委书记和分(子)公司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专题讲座,聘请法律专家授课,增强领导干部安全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尾矿库头顶库整治

尾矿库头顶库整治

二、综合治理方式

2.工艺改造:根据尾矿库现状条件,采用改造尾 矿堆存、尾矿库筑坝和尾矿放矿等工艺的方式, 提高“头顶库”的安全性。其中,尾矿堆存工艺 改造指尾矿湿排工艺改为干堆或膏堆工艺等;尾 矿库筑坝工艺改造指尾矿堆坝改为一次建坝、上 游法尾矿堆坝改中线法尾矿堆坝等;尾矿放矿工 艺改造指改变放矿浓度、改变放矿位置等(如坝 前放矿、库尾放矿和周边放矿)
(二)尾矿库风险辩识和评估

2.1.3坝体裂缝。以下主要原因,将导致坝体裂 缝:1)库内水位过高,坝顶没有足够的安全超 高,坝面没有足够的安全滩长,甚至违反安全规 程,实行子坝挡水;2)放砂不均匀;3)坝基 承载能力不均衡;4)坝体施工质量差;5)坝 身结构及断面尺寸设计不当。并根据上述坝体裂 缝主要原因分析结果评估该尾矿库坝体裂缝情况。
(二)尾矿库风险辩,将导致坝体坍 滑:1)坝体边坡过陡,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稳定 边坡;2)库内水位过高,坝顶没有足够的安全 超高;3)雨水直接冲刷坝坡;4)在坝体修筑 时没有查明坝体两坝肩基础有淤泥层或其他高压 缩性软土层,设计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5)选 择坝址时,没有避开位于坝脚附近的渊潭或水塘, 筑坝后由于坝脚处沉陷过大而引起滑坡;6)无 排渗降水设施或排渗降水设施失效等。并根据上 述坝体坍滑主要原因分析结果评估该尾矿库坝体 坍滑情况。
四、治理方案内容架构




1.4复核尾矿库现状(含各构筑物主要参数及运行控 制参数如滩顶标高、库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 干滩长度、干滩坡度等与设计的符合性,描述现坝体 稳定安全系数,安全度状况等。 1.5描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运行情况。 1.6详细描述库区及周边地质构造发育情况及地质灾 害发育情况。 1.7详细描述并量化尾矿坝下游1km范围内居民、学 校、厂矿及重要设施等情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08•【文号】安监总管一[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近年来针对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共同编制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根据《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于2013年9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并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2013年5月8日附件: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5月)前言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我国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共同编制了《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7•【字号】黑安监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7〕15号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7年4月27日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28号)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着力整治各类隐患和问题,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强化职业健康管理,全面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重点(一)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一是对存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或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便投入生产或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厉查处。

二是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暂扣、撤销、吊销、注销仍进行生产,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等非法行为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

三是建立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力度。

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

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

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土地复垦办法》(国务院令第592号)、《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59-2016)以及《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XX省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X安(20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含磷石膏库)闭库销号工作。

核工业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的闭库销号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尾矿库闭库销号主要包括闭库、销库和销号工作。

尾矿库闭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进行安全环保整治和土地复垦,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规程要求,保持闭库后尾矿库的长期安全稳定。

尾矿库销库:将尾矿库内的尾砂全部综合利用或移走,拆除初期坝、排洪设施等尾矿设施后恢复原始地貌,或者闭库后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注销尾矿库,经评估已消除安全、环保风险,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

尾矿库销号:完成闭库或销库,并已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的尾矿库,从现存未闭库尾矿库名单中予以消除。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实施;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五条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尾矿库管理单位),在尾矿库闭库后应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达到销库条件的,销库程序履行完毕后,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申请销库。

第六条负有尾矿库闭库或销库监管责任的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等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沟通合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尾矿库闭库或销库工作,督促尾矿库管理单位解决尾矿库闭库或销库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问题,促进闭库或销库工作开展,适应绿色、安全发展需要。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黑安监发[2011]231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11〕231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及时传达至相关企业,并抓好落实,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黑龙江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要求,推动全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通过全面深入持久地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提升企业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水平,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实现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目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范围: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大型储存企业,不含加油站)、使用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医药企业)。

工作目标:2011年,在以上单位中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2年底前,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

三、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诊断、自评、评审、审核的依据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5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02•【字号】黑安监办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黑安监办发〔2010〕10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现将《2010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并于3月31日前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孙桂林联系电话:*************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2010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10年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严格安全准入,加强现场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有效遏制重特大伤亡事故。

一、工作目标1、控制和减少一般伤亡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同比降低5%。

2、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尾矿库专项整治。

关停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证照不全、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100个,在用尾矿库消灭危库和险库,病库数量逐步减少。

3、强力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

在生产地下矿山100%达到三级标准,争取1户企业达到二级标准;大中型露天矿山100%达到三级标准;小型露天矿山、采石场20%达到五级标准。

4、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支撑体系建设,进一步调整充实非煤矿山专家队伍。

5、大力推进非煤矿山安全技术进步。

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6、坚持标准,严把新建矿山安全准入关和在生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关。

7、严格现场执法检查,强化属地分级监管,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管重点和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

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

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饶燕国(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技改设备部,四川攀枝花617000)摘要:攀枝花市属于工业城市,近20年间,大量的选矿厂配套建设了大量尾矿库。

一部分尾矿库选址下游存在工业设施、居住区等,此类尾矿库对下游工业设施、居住区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结合国家安监部门发布的“头顶库”治理文件精神,探讨“头顶库”治理方式,为“头顶库”治理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尾矿库;头顶库;治理中图分类号:TD92文献标识码:B DOI:10.16621/ki.issn1001-0599.2019.05D.260引言2016年,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54号)及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安办〔2016〕29号),攀枝花市多达20多家企业的尾矿库均被列为“头顶库”。

“头顶库”系指下游1km左右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

由于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

尾矿库一旦失事,将给工农业生产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灾害和损失。

因此,亟需探寻“头顶库”可行的治理方式。

针对攀枝花中启矿业有限公司五道河倮果沟口尾矿库(以下简称倮果沟口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方案的探讨,为其他企业尾矿库“头顶库”治理提供参考。

1倮果沟口尾矿库现状现状尾矿坝堆积坝坝顶高程1056m,总坝高56m,初期坝高30m,堆积坝高26m,现状堆积尾砂总量330万m3,尾矿库等级为四等库。

1.1初期坝初期坝坝高30m,坝顶标高1030m。

在初期坝上游侧设了一座辐射式排渗井,井周设辐射滤水管收集渗水,用导水管将辐射井中的渗水导出坝坡外。

1.2堆积坝堆积坝坝高26m,坝顶标高1056m,在标高1035m,1043m,1048m,1052m分别设置有马道,堆积坝外边坡总坡比约为1∶5。

另现状滩顶堆积有7m高子堤,堤后并未开始放矿。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18.08.14•【文号】应急厅函〔2018〕321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18〕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全国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和《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安监总管一〔2016〕54号)确定的工作目标,现就做好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摸清底数,实施“一库一档”和“一库一策”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尾矿库“头顶库”基本情况的函》(应急厅函〔2018〕242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摸清“头顶库”底数。

要全面摸清以下有关情况:在2015年底统计的1425座“头顶库”之外,各地区是否存在新增“头顶库”;现有“头顶库”是否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哪些“头顶库”已经闭库销号不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哪些“头顶库”下游居民已经搬迁,不再作为“头顶库”监管。

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头顶库”数据库,实现“一库一档”(见附件)。

要按照“一库一策”原则,完善每一座“头顶库”治理方案。

对于重大工程要发挥科研、设计机构和行业专家的专业优势,对原有方案进一步论证,重点完善治理方式选择、进度安排、治理经费筹集等内容,切实提高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科学评估,全面掌握运行情况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头顶库”企业对每一座“头顶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全面掌握“头顶库”安全运行状况,为深化“头顶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评估结论应明确尾矿坝稳定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库排洪、排渗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按设计进行排尾和筑坝,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正常可靠运行并定期与人工监测数据比对,坝体位移、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参数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等内容,并评估确定尾矿库安全度。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监局有关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监局有关文件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监局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黑应急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监局有关文件的通知黑应急规〔2021〕2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重点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16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汛期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4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责任。

据气象部门预测,今年汛期我国气候状况总体为一般到偏差,夏季主要多雨区在北方地区,松花江流域可能有较重汛情。

今年既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又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做好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汛救灾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至上”,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思想和侥幸心理,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不放松。

要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汛期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分管负责人要亲自指挥,及时消除监管盲区、堵塞监管漏洞,以极端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化专项整治,认真开展非煤矿山汛期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两个根本”,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采取对标对表排查方式,认真开展非煤矿山汛期隐患排查治理。

重点排查雨季“三防”情况;地下矿山供配电、防治水措施落实和安全出口畅通情况,水文地质条件中等或复杂的设立防治水机构、建立探放水队伍、配备相应设备等情况;露天矿山高陡边坡防雨水渗入边坡岩体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引发坍塌、滑坡或泥石流事故措施等情况;排土场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及稳定性等情况;尾矿库坝体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情况,调洪库容、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等运行情况。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4)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4)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22•【字号】黑安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黑安监〔2014〕30号)各市(地)、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4〕2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4〕6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要强化责任落实。

重点强化两个方面的责任落实,一要强化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各地要监督尾矿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健全完善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与问题,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危库、险库必须立即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排除险情。

二要强化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落实。

各地要强化对尾矿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按照“四不两直”要求,采取抽查、暗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建立档案,实现排查、整治、销号闭环管理。

对发现的危库和险库要上报省局挂牌督办,病库由市(地)局挂牌督办,隐患整改完成,经挂牌督办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要强化综合治理。

要严格按照《2013-2015年黑龙江省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抓好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落实。

一要严格安全准入。

要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小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黑安监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08〕66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8〕94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1号)部署,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督查方案,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各地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及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上报省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四日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协调〔2008〕94号)精神,以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08〕21号)部署,省安全监管局决定从5月初开始至8月上旬,在全省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为切实做好督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范围督查范围是全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等重点行业(领域)。

督查的重点是地下矿山、露天采石场和尾矿库企业(包括生产矿山和建设矿山)。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黑应急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黑应急发〔2021〕9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1月20日黑龙江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重点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1月13日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为主线,以遏制采空区坍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滑坡、采场运输和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依法依规对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今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一是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三是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尾矿库隐蔽工程“十查十看”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尾矿库隐蔽工程“十查十看”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尾矿库隐蔽工程“十查十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黑应急办发〔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开展黑龙江省尾矿库隐蔽工程“十查十看”的通知黑应急办发〔2020〕50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为深刻吸取伊春鹿鸣矿业公司尾矿砂泄漏突发环境事件教训,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尾矿库安全风险,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全省尾矿库隐蔽工程“十查十看”,明确了建设期间、运行期间尾矿库隐蔽工程重点检查内容。

请各地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对照“十查十看”,认真组织开展尾矿库隐蔽工程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针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督促企业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治措施,确保尾矿库隐蔽工程“十查十看”取得实效。

企业不具备相关技术能力的,要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协助排查,排查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报告,三等以上尾矿库企业向市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四等、五等尾矿库企业向县级应急管理局报告,发现重大情况由市级应急管理局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一、尾矿库建设期间一查初期坝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隐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规划、隐蔽工程建筑材料合格证明资料、隐蔽工程施工日志、施工影像资料、单位工程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合格报告、隐蔽工程竣工图是否齐全、规范。

看初期坝坝基范围内的地层结构是否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描述一致,是否与设计要求的清基深度和宽度相符合。

二查排水井、排水管、排水斜槽、溢洪道、消力池基础清理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及隐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隐蔽工程施工监理规划、隐蔽工程建筑材料合格证明资料、隐蔽工程施工日志、施工影像资料、单位工程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合格报告、隐蔽工程竣工图是否齐全、规范。

看库内排水构筑物基础处理、垫层施工、支模、钢筋制安、混凝土拌和、浇筑、混凝土养护等每个施工环节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是否按照上一道工序验收合格后,再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排水构筑物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4.18•【字号】黑应急办发〔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紧急通知黑应急办发〔2020〕20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科技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应急管理信息化2020年建设任务书的通知》要求和我省202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总体工作部署,推进全省非煤矿山信息化建设、智能化改造,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科学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结合实际,现就我省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建设范围全省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四等“头顶库”、生产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企业(见附件1)。

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省应急管理厅确定的20户重点建设企业基础上,适当增加重点建设企业数量。

二、建设目标(一)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尾矿库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于2020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完善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

其中湿排尾矿库要建立完善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等的在线安全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的在线监测。

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有关数据信息要与省级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二)露天开采矿山高陡边坡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露天矿山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于2020年6月底前建成高陡边坡在线安全监测系统,进一步提升露天采场边坡监测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在线监测的有关数据要与省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汛期
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山安全
【发文字号】黑安监[2016]7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6.29
【实施日期】2016.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安监〔2016〕70号)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黑龙江省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黑龙江省尾矿库汛期安全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尾矿库汛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2016年6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召开的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从6月底至8月下旬,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检自查阶段(6月底至7月上旬)。

相关企业要制定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组织技术人员对。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隐患排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隐患排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黑安监发[2010]11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0.21
【实施日期】2010.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
检查工作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0〕119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深刻吸取伊春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省局组成4个督查组,从8月20日开始,利用三周多时间,在市(地)及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配合下,全面检查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共发现隐患和问题389项,下达整改指令书46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

为确保及时整改,按照隐患排查治理闭合机制要求,省局决定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及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检查内容
前期省、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在地下矿山及尾矿库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是否出现新的隐患问题。

调查了解企业落实国务院。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黑安监发[2008]122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安监发〔2008〕122号)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9.8”尾矿库溃坝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9月17-24日,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组对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十·一”黄金周期间,又安排部署了全省尾矿库安全隐患再排查。

目前,已初步查清了全省尾矿库的基本情况,查明了尾矿库的安全状况,对尾矿库的安全度进行了重新认定。

全省尾矿库数量虽然不多,但从前期检查情况看,仍然存在许多隐患和问题。

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够重视,放松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

有的尾矿库排洪系统不畅通,坝体外坡比偏陡,干滩长度不符合要求。

有的尾矿库下游存在铁路、公路、居民区、重要工业设施,未与相关部门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甚至有的尾矿库坝体局部变形,出现渗流。

还有的尾矿库未经“三同时”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无施工监理,施工质量得不到保证。

为切实加强全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精神,省安监局决定从现在开始至年底,继续深化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工作。

现将《黑龙江省深化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黑龙江省深化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深化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切实提高尾矿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精神,结合前期开展的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和隐患再排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12.24•【字号】黑应急发〔2020〕89号•【施行日期】202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应急发〔2020〕89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现将《黑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做好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工作。

黑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规范尾矿库闭库销号工作,按照应急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尾矿库的闭库、销号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尾矿库应当进行闭库治理:(一)已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并不再具备加高扩容条件的;(二)由于各种原因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而提前停止使用的;(三)停用时间超过3年(尾砂回收利用除外)的;(四)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

第四条尾矿库闭库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原生产经营单位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由原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属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管理单位负责。

以上负责尾矿库闭库管理的单位统称管理单位。

第五条需要闭库的尾矿库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闭库治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实施尾砂回收利用的尾矿库尾砂回收利用结束后,不再排尾作业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闭库程序。

第六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管理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
“头顶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黑安监[2016]8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07.12
【实施日期】2016.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方案》的
通知
(黑安监〔2016〕80号)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黑龙江省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2日
黑龙江省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方案
为切实提高全省尾矿库“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头顶库”安全运行条件,坚决遏制“头顶库”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尾矿库“头顶库”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6〕5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头顶库”综合治理,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所有“头顶库”达到正常库运行标准,生产运行“头顶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标准,不断提升“头顶库”本质安全水平。

二、治理方式
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方式主要包括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下游居民搬迁等五种治理方式。

一座“头顶库”可以采用一种或几种并用的方式进行治理。

(一)隐患治理。

对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头顶库”,应责令限期整改。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头顶库”,依法责令停止运行,按照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监督其整改到位,确保达到正常库运行标准。

(二)升级改造。

分为提等改造、工艺改造和强化保障。

1.提等改造:采用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的方式,采取完善或增设排洪设施、加固坝体、降低浸润线埋深、降低坝坡比、建设安全监测设施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尾矿库防排洪能力和坝体稳定性,提高抵御事故风险能力。

2.工艺改造:对于无法提等改造的“头顶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改造尾矿堆存、尾矿库筑坝和尾矿放矿等工艺的方式,提高“头顶库”的安全性。

其中,尾矿堆存工艺改造指尾矿湿排工艺改为干堆或膏堆工艺等;尾矿库筑坝工艺改造指尾矿堆坝改
为一次建坝、上游法尾矿堆坝改中线法尾矿堆坝等;尾矿放矿工艺改造指改变放矿浓度、改变放矿位置等(如坝前放矿、库尾放矿和周边放矿)。

3.强化保障:是指在正常库基础上根据危害程度对“头顶库”按设计等级上限采取额外增设汛期非常溢洪道、增设在线监测设施、降低设计坝高和设计库容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头顶库”安全保障水平和事故预警能力。

(三)闭库及销库。

闭库:对于达到闭库条件的“头顶库”及时闭库;销库:将“头顶库”内的尾矿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后,或者闭库后及时将尾矿库用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其他用地,注销该“头顶库”,彻底消除事故危险源。

(四)尾矿综合利用。

对有条件的“头顶库”,可适时推广井下充填、尾矿综合利用(如制作建筑材料)等措施消耗尾矿,降低尾矿库等别,降低安全风险。

(五)下游居民搬迁。

对势能较大、安全风险高、对下游居民威胁程度大的“头顶库”,经地方政府组织充分论证以后对下游居民进行搬迁。

三、进度安排
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工作从2016年7月开始,至2018年12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6年7月至12月)。

对本地区“头顶库”(坝下游1公里范围内为“头顶库”)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准确掌握“头顶库”数量及现状,认真填写“头项库”基本情况调查表。

逐座“头顶库”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确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

先期启动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厂矿及重要设施较多的“头顶库”进行重点治理。

2016年8月底前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头顶库”基本情况调查表。

2016年12月底前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头顶库”重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

在前期启动重点治理的基础上,
对本地区其它“头顶库”进行全面治理,不断提高“头顶库”安全度,基本完成“头顶库”治理工作任务。

要严格安全准入,强化安全监管,规范企业生产运行,推动“头顶库”全面实现安全生产。

2017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和2018年6月底前,分别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头顶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