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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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防止医疗污水的流失、扩散、疾病传播,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医院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制定以下管理细则:
一、医院内的医疗污水,都要经过医院污水处理站作无害化的消毒处理并达标(医院污水预处理排放标准),方能排向市政污水管网,严禁将未作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
二、医院污水处理设备的日常维护应纳入医院正常的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定期对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
三、医院污水处理实施应24小时运行,由专门人员操作运行。
四、建立健全运行台帐制度,如实填写运行记录等数据,并妥善保存。
五、做好工作间的保洁工作,保持良好、洁净的工作环境,每周对设备计量附件进行一次整体维护,每季度对设备进行一次整体维护,确保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率、完好率大于95%。
六、按照卫生局、环保局的规定,自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样检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要求所检项目全部合格排放。
七、对自检、院检、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测等过程中发现指数超标的,应及时上报院主管领导、科室相关责任人,并应积极采取措施,严格监督设备的运行情况、投放消毒药物的情况、污水池的清洁情况等。如遇特殊情况及时报告上级监督部门,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及时整改,确保做到达标排放。
八、遇到设备检修或其他原因需停止运行的,要及时向区环保局、区卫生计生局及区疾控中心报告并备案。
九、发生意外事故,按照《医院污水处理应急预案》条款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