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新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追诉标准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条件和追诉时效的规定。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最基本的是要求有明确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时,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不能凭空指控或者凭借猜测进行追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
其次,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还包括追诉时效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是有明确规定的。
一般来说,对于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会相对较长,而对于一些轻微的犯罪行为,则会有相应的追诉时效限制。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时,必须要严格遵守追诉时效的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追诉时效限制。
此外,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还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利的
保障。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时,公安机关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追诉过程中,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必须要依法进行。
总的来说,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的法律尊严的重要制度。
公安机关在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时,必须要严格遵守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追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2019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作出的最新修改标准包含哪些
2019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受贿罪作出的最新修改标准包含哪些一、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2017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三、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1、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新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最新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修订后《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影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2011年11月联合制定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其补充规定(下称“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
对此,最高检、公安部启动了相关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规定。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
其中,对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全面系统修改,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按照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
其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4号《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22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6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刑事律师漫谈不追究刑事责任和免于刑事处罚2
刑事律师漫谈不追究刑事责任和免于刑事处罚刑法规定了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应当施以何种处罚,同时也规定了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可以免于或减轻刑事处罚,对什么样的犯罪行为应当不追究或不再追诉。
并且,刑法也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什么样的行为在特定情形下不属于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司法文件通过明确的规定,在司法程序中落实刑法规定,避免不犯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避免不应被追究的人受到追究,避免不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承担刑事责任,并使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一、犯罪与刑事处罚根据我国刑法对于犯罪的定义,犯罪属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凡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
也就是说,只要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却不能反过来说,凡是犯罪都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刑法规定,一些犯罪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不追究,那也就是不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如告诉才处理的未经告诉或撤回告诉的、超过追诉期限的。
刑法规定了一些行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属于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就不负刑事责任,因而在法律上不属于犯罪,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些行为虽然对一般人而言应当给予刑事处罚,但对于法定的“特殊人”而言就不负刑事责任,不是刑法意义上犯罪,如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人)和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不触犯8类罪行);一些行为虽然依据法律应受刑事处罚,属于犯罪行为,但具有法定的特殊情形时,如犯罪情节轻微、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一部分减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又聋又哑或盲人、精神或身体缺陷)、犯罪前后及犯罪时具有法定情节(如犯罪中止、胁从犯、自首及重大立功)等,可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要注意这是区分是否犯罪的一个重要标准,虽然这个标准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却不可忽视这一规定的意义。
【2019年整理】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刑事审判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三条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在刑罚适用时,应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遵守相关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
第七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量刑时,应当遵循本意见确定的规则。
第八条裁判文书应阐明量刑理由,以增加量刑的透明性,促进审判公开,《意见》作为内部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
第九条死刑、财产刑的适用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执行。
第十条本意见如与上级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故意伤害罪第十一条量刑基准的确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刑事案件管辖立案侦查【发文字号】公通字[2017]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日期】2017.04.27【实施日期】2017.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7]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印发后,公安机关管辖的上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有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的,依照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规定掌握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7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15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5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规定的六种投标、评标、中标无效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规定的六种投标、评标、中标无效情形(一)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二)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三)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四)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五)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高检发释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立案第一节立案审查第二节立案决定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三节审查批准逮捕第四节审查决定逮捕第五节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六节核准追诉第七节审查起诉第八节起诉第九节不起诉第十一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速裁程序第四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五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缺席审判程序第四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三节侦查活动监督第四节审判活动监督第五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第六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七节死刑复核监督第八节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付执行监督第三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第四节社区矫正监督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第六节死刑执行监督第七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八节监管执法监督第九节事故检察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解雇员工赔偿标准2019最新规定
解雇员⼯赔偿标准2019最新规定⽤⼈单位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关系时,是需要对劳动者进⾏⼀定量的经济补偿的,但是补偿的标准以及补偿的⾦额是怎么确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解雇员⼯赔偿标准⽅⾯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新劳动法辞退员⼯补偿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半个⽉⼯资的经济补偿。
⽉⼯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前⼗⼆个⽉的平均⼯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单位辞退员⼯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作的年限,每满⼀年⽀付⼆个⽉⼯资的标准向劳动者⽀付。
六个⽉以上不满⼀年的,按⼀年计算;不满六个⽉的,向劳动者⽀付⼀个⽉⼯资的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条件的;(⼆)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六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提前三⼗⽇以书⾯形式通知劳动者本⼈或者额外⽀付劳动者⼀个⽉⼯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因⼯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安排的⼯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作岗位,仍不能胜任⼯作的;(三)劳动合同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法履⾏,经⽤⼈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书申请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书申请什么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书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让其签署一份书面承诺书,承诺不再犯罪。
该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被违反后可以作为证据追究其法律责任。
申请方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也可以在被检察机关传唤时口头表示,主动请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和审查批准,可以开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书。
同时,检察机关也可以自觉地对涉及轻微犯罪、初次犯罪、情节不严重等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和意见。
适用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不起诉的规定》,可以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过了追诉时效;4.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理;5.犯罪嫌疑人是初犯,且犯罪行为情节不严重;6.犯罪嫌疑人家庭困难,承担刑事责任会给其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困难或影响其职业生涯等。
申请的效果与后果签署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书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会得到免除,即不会被起诉、审判和判刑。
不过需要本人对所涉罪行进行书面承认并写下保证书,保证自此以后不再犯罪。
同时,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无罪,也不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只是机关不再起诉和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逾期不履行保证书承诺,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再次起诉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签署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书并不会对公民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无法成为个人信用记录的一部分。
注意事项在签署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书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涉及重大犯罪行为,或者案情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一般不会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涉及特定类别的犯罪行为,在签署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书前,需要特别确认是否存在涉及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行业道德或法律责任;3.对于初犯并未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犯罪,可考虑申请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谨慎选择律师或法律援助人员,确保有合理的证据和辩护材料,并确认其为自己的代理人。
7月全国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9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文书与律师实务写作试题课程代码:00214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1分,共12分)1.起诉意见书中对当事人的称谓是()。
A.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B.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C.被告人和被害人D.被告人和受害人2.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定管辖范围,对属于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予以立案侦查时,所制作的司法文书是()。
A.立案通知书B.立案报告表C.立案决定书D.立案批准书3.公安机关据以填发逮捕证的凭证和依据是()。
A.批准逮捕决定书B.提请批准逮捕书C.决定逮捕通知书D.立案决定书4.仲裁被申请方就同一争议中申请方的责任问题向仲裁机构提交的、请求裁决申请方承担责任的法律文书是()。
A.仲裁申请书B.仲裁反申请书C.仲裁答辩书D.仲裁担保书5.律师向咨询者提交的对某项法律问题予以答询的法律文书是()。
A.法律咨询书B.法律建议书C.法律意见书D.律师见证书6.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当事人的称谓是()。
A.发包方和建筑方B.建筑方和勘验方C.承包方和勘验方D.发包方和承包方7.工商借款合同中,科技开发贷款的期限为()。
A.1年以下B.1-3年C.最多不超过5年D.5-15年8.主要适用于微利企业承包经营的合同是()。
A.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合同B.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合同C.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合同D.减亏损(补贴)合同9.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交的文书是()。
A.刑事上诉状B.刑事起诉状C.刑事申诉状D.刑事自诉状10.中长期借款合同的期限是()。
1A.1年以上B.5年以上C.10年以上D.5年以上至无期限11.主要适用于经济效益较好企业承包经营的合同是()。
A.上交利润递增包干合同B.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合同C.上交利润定额包干合同D.减亏损(补贴)合同12.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不应当...()。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如下: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等。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是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开始起算。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方法为:
1.其中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我国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阶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阶段。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
三、轻微伤负刑事责任吗
轻微伤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没有达到立案标准。
故意伤害的,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会构成犯罪,致受害人轻微伤的,对侵权人可以追究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9第15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指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及处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五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并实现与公安机关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员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八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治安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并保存检查、整改记录。
第二章销售、购买和流向登记第九条公安机关接收同级应急管理部门通报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后,对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应当督促其建立信息系统。
第十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2.0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月30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2月5日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保障通航建筑物高效运行和船舶安全通行,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船舶通行相关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通航建筑物,是指用于克服集中水位落差供船舶通行的航道设施,主要有船闸和升船机两种形式。
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导航建筑物、靠船建筑物、相关附属设施等是通航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应当坚持安全便捷、有序调度、科学养护、畅通高效的原则,为船舶提供优质的通航服务。
第四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应当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行方案第六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2011年司法考试: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2011年司法考试: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在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命题中,该原则内容几乎每年必考,因此必须认真掌握。
在理解上述内容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学习本原则,重点掌握两个方面:一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法定情形;二是在不同诉讼阶段采取的不同处理方法。
1、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是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例如,盗窃案件的数额未达到法定数额标准,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微伤等,其性质是不构成犯罪,因而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可以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如移送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等。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87条规定了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现行宪法规定,有权发布特赦令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经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其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以后无论何时,公安司法机关都不能以其刑罚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执行完毕为由,再次对其进行刑事追诉,包括不得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追诉。
不追究刑事责任书
不追究刑事责任书概述不追究刑事责任书是指公安机关在查处某些刑事案件时,对涉案人员采取不提起公诉或者撤销诉讼的方式处理的一种法律文书,也被称为不起诉决定书或撤诉决定书。
其目的在于尽快解决案件,减轻司法负担,缓解社会不安。
适用范围不追究刑事责任书适用的范围非常窄,主要是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赌博、盗窃等。
对于重大刑事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书通常不会被使用。
内容要素一份完整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书通常包括以下要素:•申请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
•涉案人信息:包括涉案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
•案情简述: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概括,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损失情况、是否有赔偿等。
•审查意见: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是否充分等。
•处理决定:公安机关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包括不提起公诉或者撤销诉讼。
缺点问题不追究刑事责任书虽然可以解决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缺点。
首先,不追究刑事责任书可能会对社会公正产生影响。
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社会危害非常大,如果不追究刑事责任,可能会导致社会公正受到侵害。
其次,不追究刑事责任书可能会对涉案人员产生影响。
虽然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会记录在涉案人员的个人信用档案中,但是这些人在社会上的信誉和声誉可能会受到影响。
最后,不追究刑事责任书可能会导致对于相关案件的深入调查不足。
在某些情况下,公安机关可能缺乏时间和资金等资源进行深入调查,导致案件处理不够彻底。
结论综合以上分析,不追究刑事责任书虽然能解决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但它有其局限性和缺点。
在适用不追究刑事责任书时,公安机关需要权衡利弊,谨慎决定,确保公正处理案件。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这些案件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不出现侥幸心理和恶意行为。
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规定有哪些
不起诉的种类及适⽤条件规定有哪些
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终⽌诉讼⽽不交付法院审判的处分决定。
那么,不起诉的种类及适⽤条件规定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起诉的种类及适⽤条件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百七⼗七条规定:犯罪嫌疑⼈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需要给予⾏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审理,或者宣告⽆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被告⼈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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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客观认定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客观认定分析【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犯罪关联犯罪典型罪名,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且近些年来发案数量居高不下,形势不容乐观。
本文通过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点,阐明该类犯罪主观认识的认定及客观行为性质的难点,以期指导审判实践。
【关键字】明知、帮助犯一、主观“明知”的认定2019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年解释”)关于怎么认定“明知”,列举了六种情形,但是对比法条发展过程,对于“明知”的认定,越来越采取实质性解释方式。
2021年两高《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2021年意见二”),不仅要列举了典型行为模式,还要求在认定“明知”时,要同时考察次数、张数、个数。
因为一般人正常办手机卡,不可能办太多手机卡,次数、张数、个数越多,越倾向于“明知”。
同时,还要考虑行为人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犯罪人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的实践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供述等相结合,综合认定能不能排除“明知”。
而2022年《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是通过列举+实质解释的方式证明“明知”。
这里的实质解释与“2021年意见二”没有区别,仍然考虑相关要素。
但是“2022年会议纪要”也特别提到一种排除情况,即对于交易双方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你要慎重认定,尤其是一方确系向另一方偶尔出租、出售两卡行为的情况,原则上不能认定。
同时,“2022年会议纪要”也列举了什么情况应当认定“明知”,主要有七种情形,从结构看主要有两个特点,均为两段行为,且后端行为对前端行为有所加功,这个情况原则上应当认定“明知”,例如第三种情形,行为人“出租出售两卡因涉嫌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可以认定“明知”,以及第四种情形,行为人“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可以认定“明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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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新规定:以下六种情形,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司法机关对事件当事人依法作出的不负刑事责任的决定,而追究刑事责任时,一般就意味着当事人面临坐牢等处罚结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相关规定,以下6种情况均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相关案件若已经作出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应当撤销案件,无法撤销时应采用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的方式来处理。
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处理?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
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
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但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若存在这些情形,那么实际会根据情形的不同,公安司法机关会作出不同的处理。
如果是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的话,往往检察院还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