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通知[200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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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办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1]3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 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开 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准入条件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银行)需要 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必须符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 民银行令[2001]第5号)、比照《银行汇票准入、退出管理规定》(银 发2000[176]号)中第三条的银行汇票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中城市商 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币)联社,还应具备下列条 件: (一)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其中短期资 产流动性比例达到25%以上,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拆入 资金比例不超过4%。 (二)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 付金)比例不低于3%。 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 申请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商业银行中间业 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并需列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业务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配备情 况、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统一授权投信以及对该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规定; (三)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程序及内部岗位职责。 三、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
(一)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整改期限内未予 整改的; (二)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故意压票、大理拒付,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的,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 的; (四)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 算事故的; (五)因经营状况变化,不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的。 七、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对以前批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城市商业银 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币)联社进行认真清理;政策性银 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要对其已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 务的分支机构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按照准入的审批程序,由原 批准准入的审批行作出退出决定,取消其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资格。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 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 行批准,并就开办业务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城市商 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开办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中国人民 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不得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四、银行汇票专用章的刻制和票据凭证的订购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使用的汇票专用章,由其总行组织刻制; 股份制商业银行使用的汇票专用章,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刻 制;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币)联 社使用的汇票专用章,由管辖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刻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其总行组织订货和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使 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管辖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订货和管理。 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 经批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授权授信制度,进一步完善承兑授 权管理,明确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条件、程序;承兑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要求 承兑申请人提供承兑担保,对承兑申请人申请的承兑额度必须纳入统一授信额 度的范围内心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其承兑总量不得超过其上年 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户单位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的,通过其具(市)联社办理;人民银行应督促各银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管理,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对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六、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退出 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承兑商业汇 票的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
银发[2001]3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 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现将开 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准入条件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银行)需要 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必须符合《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国人 民银行令[2001]第5号)、比照《银行汇票准入、退出管理规定》(银 发2000[176]号)中第三条的银行汇票业务的准入条件,其中城市商 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币)联社,还应具备下列条 件: (一)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必须符合规定。其中短期资 产流动性比例达到25%以上,各项贷款与各项存款之比不超过75%,拆入 资金比例不超过4%。 (二)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按时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 付金)比例不低于3%。 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申请 申请开办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商业银行中间业 务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并需列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报告,应写明本行业务经营情况、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配备情 况、内部管理状况等内容; (二)统一授权投信以及对该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的规定; (三)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操作程序及内部岗位职责。 三、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审批
(一)违反印、押、证管理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整改期限内未予 整改的; (二)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故意压票、大理拒付,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违规承兑造成重大风险的,以及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经济犯罪 的; (四)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凭证、银行汇票专用章发生丢失或被盗等重大结 算事故的; (五)因经营状况变化,不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的。 七、人民银行分支行要对以前批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城市商业银 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币)联社进行认真清理;政策性银 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要对其已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 务的分支机构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按照准入的审批程序,由原 批准准入的审批行作出退出决定,取消其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资格。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 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分支机构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由其总 行批准,并就开办业务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备;城市商 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开办银行 承兑汇票业务,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报中国人民 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不得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四、银行汇票专用章的刻制和票据凭证的订购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使用的汇票专用章,由其总行组织刻制; 股份制商业银行使用的汇票专用章,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刻 制;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币)联 社使用的汇票专用章,由管辖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向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刻制。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 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使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其总行组织订货和管理; 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使 用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由管辖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订货和管理。 五、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 经批准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 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建立授权授信制度,进一步完善承兑授 权管理,明确承兑汇票业务的受理条件、程序;承兑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要求 承兑申请人提供承兑担保,对承兑申请人申请的承兑额度必须纳入统一授信额 度的范围内心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其承兑总量不得超过其上年 末各项存款余额的5%;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开户单位需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的,通过其具(市)联社办理;人民银行应督促各银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管理,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对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六、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退出 开办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其承兑商业汇 票的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