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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3.09•【文号】保监资金[2011]284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填报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资金〔2011〕28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产管理非现场监管,提升全行业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我会开发了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拟于2011年3月起启动运行,各保险机构应当做好监管信息填报工作:一、报送内容按照《监管系统基础信息填报说明》(见附件1)、《监管系统基础数据填报说明》(见附件2)和《监管系统报表填报说明》(见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报送以下信息和数据:(一)公司治理和人员管理信息;(二)保险产品和证券账户信息;(三)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及投资信息;(四)交易和财务持仓等基础数据;(五)负债匹配、投资结构、风险分析和绩效评估报表。

以上信息涉及机构参与人代码、市场代码及数据属性,可按系统编码与数据字典(见附件4)填列。

本通知所列附件,可在监管系统信息下载栏目中下载。

二、报送步骤(一)登录监管系统登录监管系统前,应当按照我会要求,提前做好网络链接调试工作(见附件5)。

已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与我会链接的机构,可通过该线路登录监管系统,不再单独建立网络链接。

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监管系统运行的机构(见附件6),可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新参加的机构,可在2011年3月15日-4月30日期间,登录监管系统测试环境;并在2011年5月以后,登录监管系统生产环境。

测试环境和生产环境的初始用户名称和密码相同,可向我会联系人索取,登录地址见附件5。

初次登录测试系统和生产系统后,应当及时修改密码,并按照《监管系统用户手册》(见附件7)的要求,规范操作使用方法,及时完成保险产品、资产委托关系和上报报表范围设置等工作。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操作规范标准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操作规范标准

../2总修改字体文件夹/...../ ../2总修改字体文件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一、基本概念本规所称的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等。

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下同)。

本规所称的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

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下同)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所称的虚拟机构是指目前不存在的,但出于保险统计的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创建的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数据机构为统计信息采集、统计指标计算和统计报表生成的基本单位。

信息系统根据数据机构设置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报送完整性校验。

二、管理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划分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管理权限。

中国保监会负责报送机构维护和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维护,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以及比照法人进行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负责分支数据机构(二级和三级机构)的维护,包括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中国保监会可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进行维护。

三、报送机构设置规根据法人监管原则,一个法人为一个报送机构。

属于同一集团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各保险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报送机构。

四、报送机构命名规报送机构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的登记公司名称一致。

报送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新增报送机构简称应区别于已有报送机构简称;报送机构代码共6位,以流水号编制。

报送机构简称和报送机构代码见《报送机构一览表》(附表一)。

五、数据机构编码规则数据机构编码规则为:报送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模版(5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模版(5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模版《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保险市场的秩序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三条保险统计指保险业务活动中涉及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报送、发布等流程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的目标是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整理和报送相关保险统计数据,为保险监管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第五条保险统计工作应本着公正、公平、科学、严谨的原则进行,不得隐瞒、篡改、伪造或传播虚假数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统计部门,负责保险统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保险公司的统计部门应当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工作制度,并负责制定保险统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统计分析和数据处理能力。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数据的管理制度,规定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报送和发布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流程和责任。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进行统计数据的审核和验收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三章数据采集与整理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和整理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数据采集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计标准和统计分类编码标准对数据进行分类和编码。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明确数据采集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并建立相应的数据采集表和报表。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数据采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第四章数据汇总与报送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汇总和报送保险统计数据。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2•【文号】保监发[2005]101号•【施行日期】2005.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5]101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我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监局今后在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执行。

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二、各公司在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开展的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中,应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保险统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保险统计服务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保险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根据统计法规,依法对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第三条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分为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保险机构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保监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保险分支机构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授权,保监局可以对商业保险总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统计现场检查。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一、基本概念本规范所称的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等。

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下同)。

本规范所称的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

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下同)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范所称的虚拟机构是指目前不存在的,但出于保险统计的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创建的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数据机构为统计信息采集、统计指标计算和统计报表生成的基本单位。

信息系统根据数据机构设置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报送完整性校验。

二、管理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划分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管理权限。

中国保监会负责报送机构维护和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维护,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以及比照法人进行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负责分支数据机构(二级和三级机构)的维护,包括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中国保监会可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进行维护。

三、报送机构设置规范根据法人监管原则,一个法人为一个报送机构。

属于同一集团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各保险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报送机构。

四、报送机构命名规范报送机构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的登记公司名称一致。

报送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新增报送机构简称应区别于已有报送机构简称;报送机构代码共6位,以流水号编制。

报送机构简称和报送机构代码见《报送机构一览表》(附表一)。

五、数据机构编码规则数据机构编码规则为:报送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应与数据机构所在地和数据机构实际层级相对应。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 中国保监会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2004年4月28日目录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 (3)二、数据报送格式的说明 (6)三、财产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8)四、人寿保险公司总体填报说明 (11)五、关于科目表的使用说明 (17)六、保险公司科目表 (19)七、保险公司主要科目填报口径 (146)八、保险公司报送层级说明及行政区划代码表 (160)九、保监会监管参考报表 (174)十、财产保险产品分类原则及参考表 (222)十一、关于系统对接工作的几个问答 (233)十二、补充说明 (239)一、关于本系统的几点说明报送单位各保险公司由其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即保险总公司负责报送全国汇总、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三级数据。

各保险集团公司由集团总公司统一负责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全国汇总和本级数据,如保险集团公司存在保险业务的,还需报送省级汇总和地市汇总数据。

系统允许集团公司负责下属子公司报送工作。

但须注意集团公司和其子公司公司代码不同,应分不同的文件进行报送。

关于报送方式方法报送方式提供两种,一种是手工输入,一种是xml格式导入。

采用导入方式可以导入多个文件,也可以导入部分科目。

用户报送数据时,需首先登录本系统。

如采用手工方式,则在页面上直接进行输入,输入的数据可选择保存,暂时存在数据库中,全部报送完毕可选择提交,通过校验后正式完成报送。

如采取以文件导入方式报送,应将报送数据转换成相应的xml 文件,并根据页面的提示,进行压缩后上传,输入导入成功后仅在数据库中存储,需要手工进行提交,校验通过的才确认为报送成功。

报送频度和时间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频度分为:月度快报、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逢季度时,月报、季报合并上报,即每逢3月和9月只需上报季报(季报包含月报数据);逢半年度,月报、季报和半年报合并上报,即6月和12月只需上报半年报(半年报含月报、季报数据)。

保险公司统计信息报送时间初步定为:快报为月度终了后2个工作日内;月报为月度终了后的10日内;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均为季度终了后的12日内;含决算报告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的年报为次年4月30日前;其他不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时间报送、报送最后截止时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保监发[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筹备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防范化解风险,根据《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寿险〔2008〕1566号、保监产险〔2008〕1567号)要求,现就有关分类监管信息报送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二、报送内容各财产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财产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

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按《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报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信息。

《分类监管信息因子代码表》和《分类监管信息因子口径》详见附件。

各公司填报因子值后,可提供相关说明,也可同时上传附件。

其中,财产保险公司对选择填报“否”和“不适用”的因子必须提供说明;人寿保险公司对于必须加以文字说明和填报“不适用”的因子,应提供说明。

三、报送方式各公司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http://10.254.1.1、http://10.254.1.2、http://10.254.1.4),选择分类监管信息报送,通过xml文件上传或在线填报报送分类监管信息。

用户名和密码与现统计信息系统一致。

分类监管信息报送说明详见附件。

四、报送时间各公司自2009年1月起开始报送分类监管信息,首次报送的信息为2008年年度信息。

报送时间与现统计信息系统报送规定一致。

五、报送测试自2009年1月1日至1月15日,我会开放分类监管信息采集系统,各公司可直接登录“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按照分类监管信息报送内容和格式要求,进行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测试。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是指保险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针对保险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分析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是保险统计管理的一些常见规定:
1. 数据采集要求:保险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准确采集、统计各项保险业务数据,包括保费收入、理赔支出、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业务规模等。

2. 报送要求:保险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将统计数据报送给国家或地方保险监管部门。

报送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进行虚假报送或隐瞒重要信息。

3. 统计分析要求:保险机构应对所采集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深入了解业务发展情况、风险状况和经营绩效等,并及时报告给保险监管部门。

同时,保险机构还要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4. 数据管理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包括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备份、恢复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保险机构要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数据遭到篡改、丢失或泄露。

5. 监管要求: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统计数据进行监管,对不符合规定的数据报送和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保险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统计报表和数据。

总之,保险统计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和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而制定的,旨在确保保险机构的数据采集、报送、分析和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1、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详细说明和操作指南。

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是为了提高社会保险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而开发的软件系统。

2、系统概述2.1 目标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社会保险数据的全面管理和自动化处理,提高查询和统计分析的效率。

2.2 功能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包括:- 个人信息管理:记录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号码、家庭地质等。

- 缴费管理:记录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包括缴费金额、缴费时间等。

- 基金申领管理:记录参保人员的基金申领情况,包括申领金额、申领时间等。

- 统计分析:根据不同的统计维度,对社会保险数据进行分析和报表。

3、系统架构3.1 硬件环境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要求包括服务器、数据库、网络设备等。

3.2 软件环境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软件环境要求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开发工具等。

3.3 数据库设计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设计要考虑参保人员信息、缴费记录、基金申领记录等数据表的设计和关系。

4、系统功能模块详解4.1 个人信息管理模块4.1.1 新增个人信息4.1.2 修改个人信息4.1.3 删除个人信息4.1.4 查询个人信息4.2 缴费管理模块4.2.1 新增缴费记录4.2.2 修改缴费记录4.2.3 删除缴费记录4.2.4 查询缴费记录4.3 基金申领管理模块4.3.1 新增基金申领记录4.3.2 修改基金申领记录4.3.3 删除基金申领记录4.3.4 查询基金申领记录4.4 统计分析模块4.4.1 缴费统计报表4.4.2 基金申领统计报表4.4.3 参保人员统计报表5、操作指南5.1 登录系统5.2 新增个人信息5.3 编辑个人信息5.4 删除个人信息5.5 新增缴费记录5.6 编辑缴费记录5.7 删除缴费记录5.8新增基金申领记录5.9编辑基金申领记录5.10 删除基金申领记录5.11 统计分析报表6、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 数据库设计文档- 用户操作手册7、法律名词及注释- 参保人员:符合规定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个人。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5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5篇)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组织实施保险统计工作,加强保险统计监督管理,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对保险业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为实施保险监管、促进保险业发展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国保险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授权,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

第五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保险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下列活动:(一)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二)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信息是指反映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情况的有关数据、报表、报告和文件,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一)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二)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三)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四)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五)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六)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七)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范文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范文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一、基本概念本规范所称的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等。

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下同)。

本规范所称的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

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下同)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范所称的虚拟机构是指目前不存在的,但出于保险统计的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创建的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数据机构为统计信息采集、统计指标计算和统计报表生成的基本单位。

信息系统根据数据机构设置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报送完整性校验。

二、管理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划分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管理权限。

中国保监会负责报送机构维护和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维护,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以及比照法人进行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负责分支数据机构(二级和三级机构)的维护,包括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中国保监会可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进行维护。

三、报送机构设置规范根据法人监管原则,一个法人为一个报送机构。

属于同一集团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各保险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报送机构。

四、报送机构命名规范报送机构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的登记公司名称一致。

报送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新增报送机构简称应区别于已有报送机构简称;报送机构代码共6位,以流水号编制。

报送机构简称和报送机构代码见《报送机构一览表》(附表一)。

五、数据机构编码规则数据机构编码规则为:报送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应与数据机构所在地和数据机构实际层级相对应。

保险信息系统

保险信息系统

保险信息系统本投标人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有“短期健康险意外险业务处理系统”、“中国人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国人寿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具有信息采集与变更、理赔服务、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可以完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险的日常作业和管理功能。

1.信息采集功能1.1 对接方案一的信息采集功能信息采集(新契约子系统)主要包括资料录入、资料复核、契约控制等一系列采集功能,可进行万人级贫困人口的快速承保及快速续保,也可支持按月不定期承保。

资料录入团体投保单录入团体被保险人清单导入1.2 对接方案二的信息采集功能信息采集(承保管理)主要包括框架协议管理、合同信息建立、合同信息管理及贫困人口的导入、校验、导出等一系列信息采集功能。

可进行万人级贫困人口的快速承保及快速续保,也可支持按月不定期承保。

框架协议管理合同信息建立合同信息管理贫困人口信息导入数据基本校验错误数据导出2.信息变更功能2.1 对接方案一的信息变更功能信息变更(综合柜员管理子系统)可实现在保全阶段对合同信息、贫困人口信息的查看、管理和修改功能。

可以对个人信息,如性别、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字段进行修改;可以提供保全增减人处理。

合同保全受理2.2 对接方案二的信息采集功能信息变更(保全管理)实现在保全阶段对合同信息、贫困人口信息的查看、管理和修改功能。

可以修改合同疾病类别、成本中心、合同率值;可以对个人信息,如性别、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出生日期、联系方式、个人唯一标识等字段进行修改;可以提供保全增减人处理。

合同信息变更参保信息变更保全增人导入保全减人导入3.理赔服务功能3.1 对接方案一的理赔服务功能理赔服务(理赔子系统)可满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险业务处理实际需要,支持业务顺利开展,支持对参保贫困人口的单一或批量业务处理理赔操作。

标准理赔处理批次理赔处理3.2 对接方案二的理赔服务功能理赔服务(理赔管理)支持对参保客户的即时补偿和非即时补偿业务处理,以及与相关医院及贫困人口进行费用结算的操作。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 保险统计的范围: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再保险等各类保险业务。

2. 保险统计机构:由保险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保险统计管理工作。

3. 保险统计数据的收集:保险公司在每个统计周期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向保险统计机构报送保险业务数据。

4. 保险统计数据的内容:包括保险机构的基本信息、保险产品信息、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等相关数据。

5. 保险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限:保险公司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统计数据报送给保险统计机构,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报送。

6. 保险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险公司在报送统计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 保险统计数据的保密性:保险统计机构应对收集到的保险统计数据进行保密处理,不得将数据泄露给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8. 保险统计数据的使用:保险统计机构可以将收集到的保险统计数据用于行业分析、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等用途,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9. 保险统计数据的发布:保险统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发布保险统计数据,为相关机构和公众提供有关保险行业的信息。

10. 对违反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处理:对故意提供虚假数据或违反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保险公司,将依法给予处罚,并可能吊销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二)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统计管理工作,提高保险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保障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的保险统计工作。

第三条保险统计是指对保险市场主体的经营业务、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有序、统一的数据汇总、整理、分析和报送的工作。

第四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以保险公司为主要责任主体,保险代理机构等保险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和支持。

第五条保险统计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统计制度和相关的信息系统,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12•【文号】保监发[2004]48号•【施行日期】2004.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的通知(2004年5月12日保监发[2004]48号)各保险集团公司、各保险公司:为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我会拟对现行的统计制度进行改革,采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采集保险统计信息。

为确保系统的顺利实施,现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对接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实施范围:目前纳入《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指标报送的保险公司包括:各保险集团公司、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等(以下统称保险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含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暂不采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待该系统功能范围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后再作规定。

二、《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是保监会统计信息工作的重要工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用“全科目”的报送方式。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后,各保险公司不再报送固定格式的监管报表,而是以“科目化”的形式报送监管指标数据。

系统中监管指标体系含有校验规则,以确保指标勾稽关系以及参考表校验关系的准确性。

(二)采用数据集中的管理方式。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后,各保险公司采用“一级报送三级数据”的方式,即保险总公司向保监会报送公司全国汇总数据、各省汇总数据以及地市汇总数据。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需再向各地保监局报送常规性监管指标数据。

为确保监管指标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保险总公司应在监管指标数据报送之前完成本公司条块校验工作。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5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10〕85号)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工作,全面反映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情况,我会制定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联系人:李强电话:***********传真:***********邮箱:**************.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月八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一、适用范围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实施时间各公司应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资金来源和受托保险资金运用等情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保险资金来源及运用的填报口径为独立账户、非独立账户的汇总数据。

具体内容见附件。

四、报送方式各公司应按照“全科目、大集中”的方式,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向我会报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

五、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各公司应按照附件二中标注的报送频度和报送层级,分别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统计指标。

六、测试要求2010年12月至2011年1月,各公司可登陆我会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测试库,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相关统计信息进行数据测试。

测试通知另行发布。

七、报送要求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实施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修改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对接系统。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送统计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06•【文号】保监厅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28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意识,提高保险业信息安全保障水平,现将开展2007年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安全检查的目的、原则和范围(一)信息安全检查的目的通过信息安全检查工作,分析网络与信息系统面临的风险,评估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和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信息安全意识,规范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保险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

(二)信息安全检查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周密部署、务求实效”的方针,突出重点,充分吸纳去年信息安全检查的成功经验,切实做好保险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工作。

(三)信息安全检查的范围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信息安全检查的方式和具体内容(一)信息安全检查的方式以各公司自查为主,中国保监会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抽查。

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负责全行业信息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公司负责各自的信息系统安全自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信息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1、资产调查。

对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资产进行统计调查,并分析其重要程度。

资产主要包括网络与信息系统相关的硬件、软件、服务、信息、人员等。

(1)确定自查范围。

(2)对相关资产进行分类。

(3)对资产重要性进行分析。

(4)统计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大型服务器、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关键资产及信息技术服务和信息安全服务的国产化率。

(5)外国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服务情况。

资产调查和赋值方法参见附表1和附表2,外国供应商提供产品和服务情况参见附表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各保险公司:为满足各保险公司市场分析需求,我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于2005年12月起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布内容(一)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1);(二)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2);(三)全国各地区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3);(四)全国各地区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4)。

二、发布时间及形式从2005年12月起,每月二十日左右,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版上发布上一个月的保险统计汇总数据,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数据来源发布的保险统计汇总数据来源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保监会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使用范围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的人员拥有查询权限,查询到的数据仅限于各保险公司内部使用。

未经保监会批准,各公司不得在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中使用本数据。

自发布数据之日起,我会不再向各保险公司提供已披露保险统计数据。

附件:保监统信1055附件1保监统信1055附件2保监统信1055附件3保监统信1055附件4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项目本年累计数保费收入合计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3.机动车辆保险 4.工程保险 5.责任保险 6.信用保险7.保证保险8.船舶保险9.货物运输保险10.特殊风险保险11.农业保险12.健康险13.意外伤害保险14、其他险附件2: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项目本年累计一、按险种分:保费收入合计 1 寿险小计(1)个人业务(2)团体业务 2 意外伤害险小计(1)一年期以内业务(2)一年期业务 3 健康险小计(1)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业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2)一年期以上业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二、按销售渠道分:保费收入合计1 公司直销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2 个人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3 保险专业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4 银行邮政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5 其他兼业代理小计 6 保险经纪业务小计三、按新型产品分:寿险保费收入合计(1)普通寿险(2)分红寿险(3)投资连结保险(4)万能寿险附件3:全国各地区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地区合计其中1、企业财产保险2、机动车辆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全国合计一、集团、总公司本级二、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海南三、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附件4:全国各地区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地区合计寿险意外险健康险普通产品分红产品投连产品万能产品一年期以内一年期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一年期以上全国合计一、集团、总公司本级二、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海南三、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统计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4]12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9.29【实施日期】2004.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通知(保监发〔2004〕123号)各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保险统计信息管理,提高保险统计工作效率,中国保监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计开发了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经测试,该系统符合有关设计要求,现决定启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信息系统的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5日,其中2004年10月至12月为信息系统试运行期间。

系统启用后,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采用本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

在试运行期间,信息系统与保险监管报表并行。

并行期间的保险监管报表仍按现行规定报送,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报送。

二、适用范围本信息系统适用于各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以及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

三、报送内容(一)各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及相关规定报送各项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

其中,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农业保险公司和汽车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产险公司执行;养老金保险公司、健康险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统计指标比照寿险公司执行。

(二)除报送保险统计指标外,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于每季度保险统计指标数据及指标附注报送截止期后两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季度公司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中应说明公司业务政策调整、数据异动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情况。

四、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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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机构与数据机构操作规范一、基本概念本规范所称的报送机构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统计信息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等。

报送机构一般为法人机构(包括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下同)。

本规范所称的数据机构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象,也是统计信息的采集单位。

具体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下同)和根据监管需要虚拟的机构,但不包括支公司及以下层级机构和营销服务部。

本规范所称的虚拟机构是指目前不存在的,但出于保险统计的需要,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创建的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数据机构为统计信息采集、统计指标计算和统计报表生成的基本单位。

信息系统根据数据机构设置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报送的统计信息进行报送完整性校验。

二、管理权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职责划分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的管理权限。

中国保监会负责报送机构维护和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维护,包括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总公司以及比照法人进行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等;各派出机构负责分支数据机构(二级和三级机构)的维护,包括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

中国保监会可授权各派出机构对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进行维护。

三、报送机构设置规范根据法人监管原则,一个法人为一个报送机构。

属于同一集团的保险集团公司和各保险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报送机构。

四、报送机构命名规范报送机构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的登记公司名称一致。

报送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新增报送机构简称应区别于已有报送机构简称;报送机构代码共6位,以流水号编制。

报送机构简称和报送机构代码见《报送机构一览表》(附表一)。

五、数据机构编码规则数据机构编码规则为:报送机构代码+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应与数据机构所在地和数据机构实际层级相对应。

行政区划代码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表》(附表二)。

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代码为000010110000。

其中000010为报送机构代码,110000为行政区划代码。

六、数据机构设置规范1、数据机构一般以《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为基础进行设置,原则上有许可证的中心支公司及中心支公司以上层级保险机构,都应设置为独立的数据机构。

保险公司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层级分公司的,或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层级中心支公司的,均应合并为一个数据机构。

2、保险公司名称与其实际层级不相符合的,应以其实际层级作为数据机构设置的标准,该数据机构简称依据其所属层级确定。

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原广西下辖县,现升级为地市)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原广西下辖县,现升级为地市)支公司,分别简称为人保股份来宾市分和人保股份崇左市分。

3、保险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统计信息只设法人数据机构,省、地市不设立相应的数据机构。

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另行分配报送机构代码,统计该集团自身经营的保险业务。

如: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存续业务增加报送机构代码(总公司代码)000065,以便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数据相区分。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存续业务的数据机构统计到地市。

4、营销服务部不设定为独立的数据机构,营销服务部开展的保险业务应归并到其所属上级机构的业务中。

5、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其行政区划代码为其所在省代码。

如:友邦沪分和美亚沪分都使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310000);友邦粤分(友邦广州分公司)使用广东省行政区划代码(440000)。

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增设机构,根据其管理架构分配行政区划代码。

如: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分配江苏省行政区划代码,如今后增设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且该分公司汇总全省数据,则友邦南京分公司应分配江苏省行政区划代码,友邦苏州分公司分配苏州市行政区划代码;如友邦苏州分公司继续履行省公司职能,则友邦苏州分公司维持原有行政区划代码不变,友邦南京分公司分配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

6、大连、青岛、宁波、厦门等四个计划单列市及深圳经济特区是独立的保险监管辖区,在信息系统中视同直辖市管理,其数据机构层级为二级,且与辽宁、山东、浙江、福建以及广东省数据机构不应存在管理关系。

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结构与保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辖区不一致的,应按派出机构辖区完成有关报送与统计工作。

如: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无济南分公司,其青岛分公司为省级分公司,下辖青岛市内分支机构及潍坊、烟台两个中心支公司。

在本信息系统中,潍坊、烟台两个中心支公司的业务,应统计在华泰济南分公司(虚拟)中,参与山东省(除青岛市外)保险业务汇总;华泰青岛分公司只统计青岛市保险业务,参与青岛市保险业务汇总。

7、对于以总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内设部门,应设置总公司“本级”,作为统计上述部门业务的数据机构。

8、对在省级分公司所在地设有中心支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其内设部门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应设置省级分公司“本级”,作为统计省级分公司内设部门业务的数据机构。

9、对在省级分公司所在地未设中心支公司的省级分公司,其内设部门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的,应根据其业务来源,分别设置省级分公司所在地的虚拟中心支公司和“本级”。

虚拟中心支公司用来统计省级分公司所在地的保险业务;“本级”用来统计除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地区的保险业务。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以外设立的营销服务部的统计信息应归并到该分公司“本级”。

如: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内设部门,及在贵阳的支公司、支公司以下机构所做业务的统计信息,应统计在天安贵阳市中支(虚拟)中;该分公司设在遵义市的营销服务部的保险业务,应统计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本级”数据中。

10、对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设在省、自治区的,应虚拟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和地市中心支公司(三级机构);总公司设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应虚拟省级分公司(二级机构)。

如: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虚拟广州分公司和广州市中心支公司,其数据机构名称分别为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虚拟)和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心支公司(虚拟),其他要素比照实际存在的保险公司进行设置。

11、对比照法人监管的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应虚拟总公司。

虚拟总公司的统计数据不需保险公司报送,仅在信息系统中简单加总获得。

七、数据机构命名规则1、法人数据机构(一级机构)全称应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许可证》中登记的公司名称一致,法人数据机构简称一般采用习惯简称(详见《报送机构一览表》),其行政区划名称为“全国”,代码为000000,机构层级为一级。

2、省级数据机构(二级机构)全称应与许可证中登记的公司名称一致。

省级机构的简称规则为:报送机构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简称+“分”。

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简称为“人保股份冀分”,其行政区划名称为“河北省”,行政区划代码为130000,机构层级为二级。

3、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数据机构(三级机构)全称应与许可证中登记的公司名称一致。

地市级机构简称规则为:报送机构简称+行政区划名+“市分”或“市中支”。

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简称为“人保股份石家庄市分”,其行政区划名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政区划代码为130100,机构层级为三级。

4、虚拟本级数据机构的命名规则为:数据机构简称+本级。

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本级,简称为“国寿股份冀分本级”,其行政区划名称为“河北省-本级”,行政区划代码为139999。

虚拟总公司本级的机构层级为二级;虚拟省级分公司本级的机构层级为三级。

5、虚拟中支数据机构的命名规则为:报送机构简称+行政区划名+“市中支(虚拟)”。

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虚拟),简称为“太保财石家庄市中支(虚拟)”,行政区划名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政区划代码为130100,虚拟中支数据机构的机构层级为三级。

八、新增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1、新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增设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在开业前,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新增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

2、保险法人机构申请增加报送机构和法人数据机构时,需向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提交《报送机构备案表》(附表四),并附筹建批文复印件、网络连结选型、报送方式(手工或文件导入)说明、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名单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增加数据机构时,需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数据机构备案表》(附表五),并附筹建批文复印件、责任人、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名单等。

3、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或派出机构统计研究处负责审核材料完整性。

4、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根据系统逻辑,分配报送机构代码、创建报送机构,根据报送材料设定保险公司开业时间、责任部门、责任人等要素,分配保险公司系统管理员用户帐号,设置初始密码。

5、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创建完成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应通知保险公司,并将用户名和密码、报送机构代码、数据机构代码等有关内容告知公司系统管理员。

6、虚拟数据机构的创建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参照数据机构创建流程设定。

新增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流程如下图所示:九、变更或撤销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流程1、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变更或撤销,保险公司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备。

2、保险公司变更或撤销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时,应提交相应的备案表。

如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变更涉及保险公司名称、代码变化的,需附许可证复印件等。

3、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或派出机构统计研究处负责审核材料完整性。

4、报送机构撤销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应将相应的用户帐号删除。

5、数据机构撤销后,信息系统仅取消该数据机构的下次报送,并对撤销后的校验关系进行调整,该数据机构的历史数据仍可查询。

6、虚拟数据机构的变更或撤销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参照数据机构变更或撤销流程设定。

变更或撤销报送机构和数据机构流程如下图所示:12附表:1、《报送机构一览表》2、《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行政区划代码表》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简称一览表》4、《报送机构备案表》5、《数据机构备案表》6、《数据机构一览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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