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基本标准本文档旨在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的基本标准,以确保提供高质量的临床心理咨询服务。
1. 门诊设施1.1 门诊应设有专门的临床心理咨询科,提供私密舒适的咨询环境。
1.2 门诊设施应装备必要的心理咨询器材和工具,以支持临床心理咨询的进行。
2. 医务人员要求2.1 门诊应有专职临床心理咨询师,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学位,并持有相关的资格证书。
2.2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专业的心理咨询技巧。
2.3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会议,以更新知识和提升专业水平。
3. 诊疗流程3.1 患者在挂号时应填写心理咨询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以便医务人员了解患者的情况。
3.2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进行初步评估,了解患者的心理健康问题,并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
3.3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与患者进行面对面的心理咨询,通过倾听、引导和支持,帮助患者解决心理困扰。
3.4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定期跟踪患者的治疗进程,并根据需要调整治疗计划。
4. 保密与知情同意4.1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遵守医疗机构的保密规定,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咨询内容不被泄露。
4.2 在开始咨询前,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向患者解释咨询的目的、过程和可能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5. 团队合作与专业发展5.1 门诊的临床心理咨询师应与其他医务人员进行密切合作,共同为患者提供综合性的医疗服务。
5.2 门诊应建立专业的心理咨询团队,定期组织讨论、病例讨论和学术交流,以促进团队的专业发展。
6. 不断改进与质量管理6.1 门诊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定期评估临床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并采取措施改进不足之处。
6.2 门诊应收集患者的反馈意见,并及时处理和回应患者的投诉和建议。
以上为医疗机构临床心理咨询科门诊的基本标准,旨在保障患者的心理健康和权益。
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并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提升患者满意度。
2011年4月7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心里科门诊基本标准
2011年4月7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心里科门诊基本标准第一篇:2011年4月7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心里科门诊基本标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当前,人民群众心理和精神疾病的医疗服务需求不断增长,而我国临床心理诊疗服务能力相对不足。
为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积极开设临床心理科门诊,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疗机构在设立临床心理科门诊时,应当按照该标准配备人员和基本设备设施,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开展规范的临床心理科门诊服务。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临床心理科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精神科门诊 设置标准
精神科门诊设置标准精神科门诊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和布局:诊室应位于安静、私密的地方,远离大街和嘈杂的环境,以提供更好的治疗氛围。
诊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以容纳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互动和活动。
应设置一张舒适的休息椅或沙发,为患者提供等待和休息的场所。
同时,应设置一张办公桌和舒适的座椅,以供医生记录和工作。
诊室应配备充足的自然光和人工照明,以确保光线明亮且舒适。
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空气质量,并确保有足够的现代化设备。
2. 设备和工具:应有一台舒适的治疗床,以供患者躺下或进行身体检查。
适当的隐私屏风或隔断,以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保密性。
一台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用于记录病历、处理电子邮件或查看相关信息。
心电图机、血压计和其他必要的基本医疗设备,以便医生进行必要的测试和评估。
诊室内应设有足够数量的床头柜、储物柜和架子,以储存各种必要的设备和药物。
一些心理测量工具和问卷,以协助医生评估患者的心理状况。
3. 门诊设置:独立设置精神科门诊,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三级综合医院的心理治疗区应设个别、家庭、团体治疗区。
4. 人员配置:至少配备1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含加注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有条件的,可配备心理测评人员,应具备医学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精神卫生知识培训,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掌握量表测评。
这些标准都是为了提供一个舒适、安全的治疗环境,同时确保能够有效地提供精神科医疗服务。
请注意,这些标准可能随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在设置精神科门诊时,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确保符合最新的标准和规定。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作为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场所,其建设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标准旨在为医疗机构设置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提供参考,确保其基本设施、人员配备、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临床心理治疗的需求。
二、基本标准2.1 场所要求-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可与神经内科、精神科等相关科室联合设置。
- 面积应满足正常开展工作需求,至少设置有咨询室、治疗室、心理测验室等基本功能区域。
- 环境应安静、舒适、安全,有利于患者放松和隐私保护。
2.2 设施与设备- 基本家具和办公设备,如办公桌、咨询椅、治疗床、档案柜等。
- 心理测验和评估工具,如计算机、心理测验软件等。
- 安全设施,如急救设备、消防器材等。
2.3 人员配备- 至少应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心理治疗师,并具备相应的临床心理治疗经验。
- 如有条件,可配备心理咨询师、心理评估师、护士等辅助人员。
2.4 技术水平-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系统的临床心理学知识和技能,能独立进行心理评估、心理治疗和心理危机干预等。
- 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2.5 服务质量- 建立健全患者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患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为患者提供专业、负责任的心理健康服务。
- 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估和改进。
三、结语本标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并根据自身条件不断完善和提高。
通过本标准的实施,旨在促进我国临床心理治疗事业的发展,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专业、优质的心理健康服务。
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
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一、引言心理治疗科作为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广大患者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任务。
为了保证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正常运行,提高心理治疗质量,本文档对心理治疗科在医疗机构门诊的基本要求进行详细阐述。
二、硬件设施要求1. 独立的心理治疗室:每个心理治疗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室内环境应安静、舒适、温馨,有利于患者放松。
室内设施包括治疗床、治疗椅、治疗桌、隐私帘等。
2. 观察室:观察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用于对患者进行观察和评估。
观察室内应配备观察窗、观察椅、观察桌等设施。
3. 心理咨询室:心理咨询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用于对患者进行心理咨询。
室内设施包括咨询椅、咨询桌、心理评估工具等。
4. 档案室:档案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用于存放患者病历和隐私资料。
档案室内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
5. 办公区:办公区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用于心理治疗师办公和会议。
办公区内应配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6. 休息区:休息区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用于患者和家属休息。
休息区内应配备沙发、茶几、饮水机等设施。
三、人员配置要求1. 心理治疗师:心理治疗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心理治疗师。
心理治疗师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10。
2. 护士:心理治疗科应配备具有护理资质的护士,负责患者的日常护理和急救处理。
护士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20。
3. 行政人员:心理治疗科应配备一定的行政人员,负责科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行政人员人数与门诊接待患者数量的比例不应低于1:50。
四、业务流程要求1. 预约挂号:患者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预约挂号,预约成功后按照指定时间就诊。
2. 初步评估:心理治疗师对患者进行初步评估,了解患者心理状况,制定治疗方案。
3. 治疗实施:心理治疗师根据患者情况,采用个体心理治疗、团体心理治疗等多种方式对患者进行治疗。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医疗设施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设施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为了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健康服务,确保患者得到有效的心理治疗,特制定本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医疗设施中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一、环境与设施1. 门诊应设独立的诊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米,保持良好的采光和通风。
2. 室内装饰应以温馨、舒适、简洁为主,避免过于刺激的图案和颜色。
3. 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包括办公桌、办公椅、书架、档案柜等。
4. 设置独立的咨询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5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5. 咨询室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茶几、饮水设备等。
6.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接待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7. 接待室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茶几等。
8.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心理测量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9. 心理测量室内应配备必要的心理测量工具和设备。
10.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资料室,室内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11. 资料室内应配备档案柜、书架等,确保资料的安全存放。
12. 门诊应设有独立的休息区,室内面积不宜小于20平方米,室内装饰与诊室相同。
13. 休息区内应配备舒适的座椅、茶几、电视等,为患者提供舒适的休息环境。
二、人员配置1. 门诊应设有专业的临床心理治疗师,其数量不应少于门诊医师总数的20%。
2. 临床心理治疗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执业医师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的心理治疗工作经验。
3. 门诊应设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其数量不应少于门诊医师总数的10%。
4. 心理咨询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心理咨询师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的心理咨询工作经验。
5. 门诊应设有专业的护士,其数量不应少于门诊医师总数的5%。
6. 护士应具备护士执业资格,且具有2年以上的临床工作经验。
三、诊疗流程1. 患者预约挂号成功后,由护士进行初步接待,引导患者至相应诊室。
2. 临床心理治疗师根据患者病情,进行详细的问诊、查体,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基本标准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心理健康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心理健康需求,提高医疗单位临床心理治疗水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特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门诊设置1. 医疗单位应设有独立的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且位置便捷、易于寻找。
2. 门诊面积应满足日常工作需求,并设置独立的接待区、咨询室、测评室、心理治疗室等。
3. 门诊环境应保持安静、舒适、私密,有利于患者敞开心扉,确保心理咨询和治疗的顺利进行。
4. 门诊应配备必要的家具、设备及设施,如心理咨询桌、椅、心理测评软件、音乐放松设备、沙盘等。
三、人员配置1. 门诊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临床心理师、心理咨询师、心理治疗师等。
2. 临床心理师人数应根据门诊规模和工作量合理配置,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治疗。
3. 门诊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沟通技巧,尊重患者隐私,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
四、业务开展1. 门诊应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心理测评、心理治疗、心理康复等业务。
2. 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病种的患者,提供个性化的心理治疗方案。
3. 积极参与医疗单位的临床心理MDT(多学科团队)讨论,为患者提供综合治疗方案。
4.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提高患者及公众的心理健康素养。
五、质量控制1. 门诊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诊疗活动依法合规开展。
2. 定期对门诊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诊疗水平。
3. 建立患者档案,对患者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4. 定期对门诊工作进行质量评估,持续改进医疗服务质量。
六、伦理与法律1. 门诊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患者权益。
2. 加强伦理建设,确保诊疗活动符合伦理要求。
3. 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患者关切。
七、总结本基本标准旨在为医疗单位临床心理疗法科门诊提供一套科学、规范的参考依据,以提高我国心理健康服务水平。
医疗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门诊设施、人员配置、业务开展等方面,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临床心理治疗服务。
综合医院精神科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最新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质量控制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综合医院精神(临床心理)科质量控制标准一、人员标准(一)工作人员标准:1、医务人员必须是医学院校毕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
2、新上岗医务人员、进修学习人员及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不得单独从事执业医师的执业活动。
3、所有医务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执业范围内进行执业,不得超出注册地进行执业。
(二)科室人员标准1、三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每床至少配备0.35名卫生技术人员;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护士;每床至少有0.25名护士。
2、二级综合医院精神科每床至少配备0.30名卫生技术人员,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每床至少有0.2名护士。
3、科室人员结构按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士)=1:2:4比例配备。
医:护=1:3.5-4二、环境设置标准(一)房屋设置标准1、必须具备开展临床工作的所需的环境条件,各科室应相对独立,符合安全管理原则,能自成一独立单元。
2、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各科室必须具备与开展项目相应的诊疗面积、空间及床位,布局合理,各项备品摆放有序方便,符合工作流程,方便患者就诊。
(二)设备标准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具备与所开展的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不得随意增加或扩大诊疗项目和范围,不得擅自更改检测程序、方法或操作规则。
三、管理制度标准(一)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1、主任医师岗位责任制2、副主任医师敢为责任制3、主治医师岗位责任制4、医师(士)岗位责任制5、护士岗位责任制6、护师岗位责任制7、主管护师岗位责任制8、副主任护师岗位责任制9、主任护师岗位责任制(二)各项医疗质量工作制度1、病志(包括门诊、住院、急诊、急诊、留察等)书写制度2、门诊首诊医师负责制度3、处方书写与管理制度4、查房(院长、科长及科内三级医师查房)工作制度5、病历(住院、出院、疑难重症和死亡)讨论制度6、会诊(科内、科间、急诊、院内、院外等)工作制度7、转科、转院制度8、值班与交班制度9、重危抢救报告制度10、双向转诊制度11、各科室工作制度12、科主任工作制度13、医疗异常情况登记报告制度14、各项登记报告制度四、专业技术标准(一)科室质控体系标准1、科室三级质控网络组织及质控小组名单2、科室质控方案、整改措施及下一步工作重点。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XX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健委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卫医政发〔2011〕22号),制定我省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配备至少有1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技师、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人员应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并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三、房屋、设施要求(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三)设置1间专用心理治疗室,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四)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 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 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 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 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配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精选-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标准
本文档旨在定义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标准。
以下是一些必须满足的要求和指导:
1. 专业资质:
- 门诊应由具备心理学相关专业背景的医务人员组成,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相关的心理学学术背景和专业培训经验,通过国家认可或专业协会认证。
- 心理治疗师应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并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学术活动。
2. 诊疗流程:
- 门诊应制定明确的诊疗流程,包括患者接待、初步评估、诊断治疗方案、随访等环节。
- 心理治疗师应在初步评估后,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定期进行复查和调整。
- 门诊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患者的隐私和数据安全。
3. 环境设施:
- 门诊应提供舒适、安全、私密的治疗环境,以便患者能够感受到安心和支持。
- 诊室应配备适当的设备和工具,以支持心理治疗师进行评估和治疗工作。
- 门诊应设有等候区域,以确保患者的隐私和尊重。
4. 个人素质:
-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专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尊重患者的权益和隐私。
-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倾听能力,能够与患者建立信任和合作关系。
- 心理治疗师应保持积极、专业的态度,并且定期进行个人心理健康维护和自我成长。
本文档所提供的是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标准,具体实施时还需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的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补充,并确保提供高质量的心理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临床心理治疗科门
诊
本文旨在探讨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标准。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是医疗机构中重要的心理健康服务部门,为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和治疗。
以下是该科门诊的基本标准:
1. 专业人员要求:
-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心理治疗师。
心理治疗师应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或以上学位,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 心理治疗师应接受系统的培训,具备临床心理治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
2. 诊疗环境要求:
-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应提供舒适、安静、私密的诊疗环境,以保障患者的隐私和安全感。
- 诊室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如心理评估量表、沙盘、音乐治疗器材等,以支持心理治疗师的工作。
3. 专业服务要求:
- 心理治疗师应根据患者的需求和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治疗计划,并与患者和家属进行充分沟通和合作。
- 心理治疗师应遵循专业伦理准则,保护患者的隐私和权益,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不泄露患者的个人隐私。
- 心理治疗师应持续研究和更新专业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治疗技能。
4. 管理要求:
- 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包括患者登记、档案管理、预约挂号等流程。
- 门诊应定期开展质量评估和绩效考核,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 心理治疗师应参加团队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与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和协作,提高整体治疗效果。
以上是医疗机构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基本标准。
通过遵守这些标准,可以提供高质量的心理治疗服务,帮助患者改善心理健康状况,提高生活质量。
医疗中心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要求
医疗中心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基本要求一、概述为了确保医疗中心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患者满意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标准,制定本基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医疗中心临床心理治疗科门诊的设置、管理、服务和工作流程。
二、门诊设置1. 空间要求:门诊应设有一定面积的独立空间,保持良好的通风、采光和私密性,环境安静、舒适。
2. 设施设备:配置必要的家具、设备,如治疗床、观察椅、心理评估工具、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
3. 功能分区:门诊内应合理划分治疗区、咨询区、办公区等功能区域,确保各区域之间的功能互补和相互独立。
三、人员配置1. 专业资质:心理治疗师应具备国家认可的临床心理学专业学历,取得相关执业资格证书。
2. 岗位设置:根据门诊业务需求,合理配置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护士等岗位。
3. 培训与考核:定期对门诊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服务与管理1. 预约制度:建立完善的预约制度,确保患者按时就诊,提高工作效率。
2. 知情同意:向患者充分告知治疗方案、费用、风险等信息,确保患者知情同意。
3. 病历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记录和保管患者病历资料,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4. 服务质量:关注患者需求,提供热情、耐心、专业的服务,提高患者满意度。
五、工作流程1. 接诊:心理治疗师对患者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治疗方案和疗程。
2. 治疗:根据患者情况,实施个体或团体心理治疗,定期评估治疗效果。
3. 随访:对治疗结束后患者进行随访,了解病情变化,指导患者康复。
4. 转诊:根据患者需求和病情,将患者转诊至相关科室或外部医疗机构。
六、持续改进1. 数据分析:定期分析门诊工作数据,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 质量控制:实施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门诊服务质量。
3. 满意度调查:开展患者满意度调查,了解患者需求和期望,不断优化服务。
4. 创新发展: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引进新技术、新方法,提升门诊竞争力。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
《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二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治疗门诊基本标准试行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试行)
精神科(心理)门诊是医疗机构对普通人群、心理行为问题人员及精神疾病患者(包括其他科室躯体疾病共患精神疾病的患者)提供心理咨询、心理治疗和其他精神卫生服务等门诊医疗服务的场所。
根据卫生部2011年印发的《医疗机构临床心理科门诊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我区综合医院精神科(心理)门诊基本标准。
一、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具备相应的工作区,包括候诊区、接诊区、心理测量区、心理治疗区(含个别治疗、家庭治疗和团体治疗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等基本功能区域。
其中候诊区、储存室和污物处理区可与门诊其他部门共同使用。
二、人员
(一)至少有2名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精神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具备一定精神医学知识和精神病科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至少有1名技师,具备心理测量学及相关的知识,熟练掌握相关的各种心理测量工具和负责日常心理测量数据的保密、储存和维护工作。
(四)根据执业医师的数量,适当增加注册护士和技师的数量。
(五)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适当比例配备心理治疗师和社会工作者。
三、房屋、设施
(一)至少设置1间普通诊室,面积至少9平方米。
普通诊室的数量应当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至少设置2间专用心理治疗室,用于个别心理治疗和家庭治疗。
个别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家庭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15平方米。
治疗室一面墙壁应当配有单向玻璃。
(三)至少设置1间心理测量室,使用面积至少10平方米。
(四)医疗机构开展以下心理治疗,房屋设施应当满足相应要求:
1.沙盘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2.生物反馈治疗室至少15平方米。
3.团体治疗室至少60平方米。
4.催眠治疗室使用面积至少20平方米。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至少配备1套心理测量系统(包括电脑和软件)、1台打印机;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心理测量软件、催眠床、心理挂件,沙盘治疗仪、生物反馈治疗仪、便携式电休克治疗仪、多媒体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声录系统等设备。
(二)急救设备
心脏除颤器、简易呼吸器、抢救车(急救设备可与其他门诊科室共用)。
(三)信息化设备
至少具备1台能够上网的电脑。
五、规章制度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