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年)
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
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 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
②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财务费用-
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③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科
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 “租 赁负债”科目;除下述③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 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 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 价值已调减至零 ,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借记 “租赁负债” 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应用指南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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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 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 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 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 资租赁, 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 ,除采用简化处理 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 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 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 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为便于实务操 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 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 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此时,企业应当采用 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 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 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 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 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 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
2019会计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必学)一、单选题1、()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A、低价值资产租赁B、租赁期开始日C、租赁期D、使用权资产A B C D【正确答案】B【您的答案】B[正确]【答案解析】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2、()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A、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B、担保余值C、未担保余值D、租赁付款额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3、()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A、低价值资产租赁B、租赁期开始日C、租赁期D、使用权资产A B C D【正确答案】C【您的答案】C[正确]【答案解析】租赁期,是指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且不可撤销的期间。
二、多选题1、同时符合()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
A、承租人不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B、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C、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D、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AB C D【正确答案】BC【您的答案】BD 【答案解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使用已识别资产的权利构成合同中的一项单独租赁:(1)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2)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2、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 )变更。
企业应视其变更情况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或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A 、租赁人B 、租赁范围C 、租赁期限D 、租赁对价AB C D【正确答案】BCD【您的答案】BCD [正确]【答案解析】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是针对企业在租赁合同中承租资产和租入资产时应遵循的会计处理准则。
该准则的颁布旨在规范企业在租赁交易中的会计政策,增加对租赁交易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根据准则第21号,租赁交易被定义为一个合同,在其中一个方(承租人)以一定期限内获得对另一方(出租人)已存在的资产的使用权,并按合同规定支付代表租金的货币或其他支付方式。
该准则明确了两种类型的租赁交易: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获得租赁资产的主要使用权和利益的租赁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资产被视为承租人的资产,并通过资产负债表进行会计处理。
承租人需将租赁资产列为固定资产,并相应地在负债表上反映租赁负债。
同时,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计算租赁费用,将其列入收入表。
经营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获得某项资产的使用权,但不获得该资产主要使用权和所有权的租赁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租金支付被视为租赁费用,并记录在收入表中。
资产则不视为承租人的资产,并不列入其资产负债表。
租赁合同期限结束,租赁资产退还给出租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强调了租赁交易的准确会计处理,确保了租赁交易的信息透明度和一致性。
这对于投资者、财务分析师和利益相关者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租赁交易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准则21》主要内容包括租赁的定义、分类和确认方式、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租赁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租赁合同终止及租金的会计处理等。
首先,租赁在《准则21》中的定义是指租赁合同中的一方(承租人)将资产租借给另一方(出租人),出租人通过合同约定获取租金的经济利益的交易。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可以被分为财务租赁和经营租赁。
财务租赁是指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届满时购买资产所有权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没有购买资产所有权的租赁。
其次,根据《准则21》的要求,企业在确认租赁合同时需要判断其是否满足了资本化的条件,满足条件则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否则将其列入利润表。
判断资本化的条件包括是否转移了资产的所有权、租赁期相对于资产的使用寿命的长短、租赁期内是否存在购买资产的选项以及租金支付期相对于资产的使用寿命的长短等。
在进行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时,根据《准则21》的规定,企业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财务租赁的租金应付款项和经营租赁的预付款项或应付款项。
对于财务租赁的租金应付款项,需要分别列示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或其他负债,而经营租赁的预付款项或应付款项则列示为应付账款。
此外,《准则21》还规定了租赁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财务租赁,企业需要将其租赁本金和利息按照实际利率方法进行分开计算,并在利润表中列示利息费用;对于经营租赁,则直接将租赁费用列入利润表。
对于租赁合同终止的会计处理,《准则21》指出,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需要将资产按照规定的规模重新评估,并作为新的固定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
而对于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21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企业在进行租赁交易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遵循《准则21》的规定,可以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准确、透明,有助于投资者和用户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判断和决策。
因此,企业在进行租赁业务时应密切关注《准则21》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识别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㈠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2 ㈡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㈢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3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㈢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㈣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㈤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下列情况除外:4 ㈠经出租人同意。
㈡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㈢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㈣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准则仍将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
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
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会计新资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2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科目;除下述③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3岀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担保余值和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
(5)本科目余额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中填列,其中,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中填列。出租业务较多的出租人,也可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下单独列示为“其中:应收融资租赁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岀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2019最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识别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和条件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但是,即使合同已对资产进行指定,如果资产的供应方在整个使用期间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则该资产不属于已识别资产。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表明供应方拥有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如果资产的某部分产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区分,则该部分不属于已识别资产,除非其实质上代表该资产的全部产能,从而使客户获得因使用该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018年金融会计十件大事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2018年12月14S,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
为了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落地2018年4月27B,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
上述规范文件的发布,对于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打破刚性兑付,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2017年3月31H,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2018年1月1日,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开始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2019年第3期•总第304期■冃刊[B个人所得税改革2018年8月3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获得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解读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以下简称“准则21号”)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取代了此前实行的准则10号《租赁合同》。
准则21号对租赁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提高租赁交易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使企业能更好地理解和报告租赁活动的经济实质和财务影响。
本文将对准则21号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定义和分类准则21号对租赁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租赁是指租赁权应收方(出租方)将租赁资产出租给租赁权付方(承租方),租赁权付方在租赁期内为获得经营资产、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而支付的租赁金或其他付款。
在租赁中,对于出租方而言,租赁收入应该确认为正常租赁利润或损失,对于承租方而言,租赁支付应该确认为租赁支出。
准则21号将租赁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
金融租赁是指租赁合同的事实和财务资产进行了割裂,租赁权应收方转移了租赁资产的全部使用权,承租方获得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对租赁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风险和回报的权利。
经营租赁则是指除了金融租赁之外的所有租赁合同。
二、计量和确认准则21号对租赁支付和租赁收入的计量和确认作出了详细规定。
对于经营租赁,租赁支付应该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计划计量和确认。
对于金融租赁,首先需要确定租赁合同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的转移和租赁期末资产的回购等条件,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应按照贷款的财务成本计量和确认;不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应按照经营租赁进行计量和确认。
三、资本化和抵消根据准则21号,对于承租方而言,租赁合同应根据其经济实质进行资本化和抵消。
具体而言,租赁合同的租赁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计入财务报表。
在财务报表中,租赁权资产应列示为非流动资产,并逐期按照净额进行折旧;租赁负债应列示为非流动负债,并逐期计提利息费用。
四、披露要求准则21号对租赁交易的披露要求也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明示租赁交易的性质、租赁财产的位置、租赁财产的定位和用途等相关信息。
如果租赁协议中存在任何重要的租赁条件或约束,企业还应披露这些条件或约束对租赁财产和租赁负债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准则仍将岀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
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
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年,word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年)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准则仍将岀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
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
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9》第二十二章租赁word资料17页
第二十二章租赁第一节租赁概述租赁业务作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形式,需求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租赁的形式获取相关资产的使用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规范了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
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租赁的主要特征是,在租赁期内转移资产的使用权,而不是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这种转移是有偿的,取得使用权以支付租金为代价。
某些情况下,企业签署的协议所包含的交易虽然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该交易或交易的组成部分就经济实质而言属于租赁业务。
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哦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
属于租赁业务的,按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部分按相关会计准则处理。
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的一系列交易,企业应当判断其是否相关联,是否应当作为一项交易进行处理。
企业进行判断时,如果不把这一系列交易作为一个整体就无法理解其总体经济影响,那么,该涉及租赁法律形式的一系列交易是相关联的,应当作为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GMZ一、租赁的相关概念(一)租赁期,是指租赁协议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如果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二)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并确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应确认的金额。
(三)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日期,表明租赁行为的开始。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入资产、最低租赁付款额和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初始确认;出租人应当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初始确认。
(四)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与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
新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常见问题简析
新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常见问题简析版权声明2018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境内外同时上市及境外上市公司 其他境内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一、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2006年2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导致其财务报表无法全面反映因租赁交易取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而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会计处理的差异以及明线划分标准的存在,为实务中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的定义创造了动力和机会,从而导致经济实质相同的交易会计处理迥异,降低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新租赁准则的核心变化是,取消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该模型以所有租赁均为承租人提供了融资的假设为基础(IFRS 16.BC45)。
在出租人方面,基本沿袭了原租赁准则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
鉴于租赁准则新旧变动较大,为帮助相关企业顺利过渡至新租赁准则,新准则提供两种方法:一是允许企业采用追溯调整;二是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㈠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2 ㈡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㈢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3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㈢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让,但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㈣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㈤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下列情况除外:4 ㈠经出租人同意。
㈡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㈢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㈣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新租赁准则下科目设置与使用,教你如何活用!
新租赁准则下科目设置与使用,教你如何活用!概述: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或“新准则”)之后,实务界对于新准则中某些概念性和判断性的领域存在较多疑问。
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以下简称“指南”)已于日前发布,该指南通过大量细化指引和举例,为新准则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指南的编著不仅保持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IFRS16)的趋同,而且对于某些重点问题,例如“折现率的确定”、“定性披露”等,指南的内容更为丰富,更具有指导意义。
本文将着重介绍指南中涉及实务问题较多的领域。
主要内容一、会计科目设置和使用承租人: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租赁负债注:租赁期开始日当月(确有困难可次月)计提折旧,借方科目根据性质判断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出租人:融资租赁资产、应收融资租赁款、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租赁收入注: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为“信用减值损失”对于日常经营活动为租赁的企业,其利息收入和租赁收入可以作为营业收入列报二、租赁的识别新租赁准则相比原准则而言,对于如何判断合同是否为租赁或包含租赁,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即租赁三要素:·存在一定期间(租赁期):可能被表述为已识别资产的使用量·存在已识别资产·资产提供方向客户转移了对已识别资产使用权的控制实务中,比较普遍的问题是:1、何为已识别资产?合同已对标的资产指定,供应方不拥有对标的资产的实质替换权且标的资产在物理上可区分时,才存在已识别资产。
实质性替换权物理可区分2、何为客户控制资产的使用权?应评估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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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准则仍将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
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
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一)承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1. “使用权资产”(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持有的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贷记“租赁负债”科目;对于租赁期开始日之前支付租赁付款额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贷记“预付款项”等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预计将发生的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等成本的现值,贷记“预计负债”科目。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科目;除下述③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因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使用权资产累计折”“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④企业转租使用权资产形成融资租赁的,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未借方余额,反映承租人使用权资产的原价。
(5)承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使用权资产”项目。
2.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承租人通常应当自租赁期开始日起按月计提使用权资产的折旧,借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当月计提确有困难的,也可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并在附注中予以披露。
②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认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4)本科目期未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折旧额。
3.“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1)本科目核算使用权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的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使用权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货记本科目。
②因租赁范围缩小、租赁期缩短或转租等原因减记或终止确使用权资产时,承租人应同时结转相应的使用权资产累计减值准备(4)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一旦计提,不得转回。
(5)本科目期未贷方余额,反映使用权资产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租赁负债”(1)本科目核算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2)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付款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②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财务费用-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③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④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增加额,借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的增加额,贷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除下述⑤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租赁付款额的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租贷付款额”科目,按租赁付款额现值的减少额,贷记“使用权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货付款额,借记“租赁负债一一租赁付款额”科目,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贷记“营业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⑤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按缩小或缩短的相应比例,借记“租赁负债一一租赁付款额”“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使用权资产”科目,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承租人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
(二)出租人使用的相关会计科目1.“融资租赁资产”(1)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取得资产的成本。
租赁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通过“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
租赁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融资租赁资产在未融资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遵循固定资产准则或其他适用的会计准则。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出租人购入和以其他方式取得融资租赁资产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科目,按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融资租赁方式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未借方余额,反映企业融资租赁资产的成本。
2.“应收融资租赁款”(1)本科目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
(2)本科目可分别设置“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租赁业务较多的,出租人还可以在“租赁收款额”明细科目下进一步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按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科目,按预计租赁期结束的未担保余值,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一未担保余值”科目,已经收取的租赁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融资租赁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等科目,按融资租赁租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差额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企业认为有必要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单独核算的,也可以按照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的金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然后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初始直接费用”科目。
②出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③出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未借方余额反映未担保余值和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后的现值之和。
(5)本科目余额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中填列,其中,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中填列。
出租业务较多的出租人,也可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下单独列示为“其中:应收融资租赁款”。
3.“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值准备”(1)本科目核算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减值准备。
(2)主要账务处理。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
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本科目期未贷方余额,反映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4.“租赁收入”(1)本科目核算租赁企业作为出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租赁收入。
一般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确定租赁收入的核算项目,例如“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本科目可按租赁资产类别和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下,将租赁收款额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确认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经营租赁收入”科目。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出租人为金融企业的,在融资租赁下,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时,应当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