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
2024年学法考试试题和答案(80例题)
2024年学法考试试题和答案(80例题)1、[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__的强制性规定。
A. 法律、法规B.法律C.法规D.政策答案:A2、[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应当树立大食物观,构建_食物供给体系,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A.安全B.多元化C.科学D.高效答案:B3、[单选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____。
A.新处分影响期B.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间自由裁量C.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D.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平均值答案:C4、根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规定,___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时段、时长、消费上限等管理规定。
A.市场监督管理B.教育C.国家新闻出版D.电信答案:C5、[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__规定。
A.国务院B.财政部C.行业协会D.国资委答案:A6、[单选题]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哪些情形。
A.经营者合并。
B.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C.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D.以上均是答案:D7、[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__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A.边防B.国防C.海防D.空防答案:B8、[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应当优先保护_受到恐怖活动危害。
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法律实施监督【发文字号】粤高法发[2005]12号【发布部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5.04.06【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9日)停止适用广东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月6日粤高法发[2005]12号)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促进审判质量提高,确保司法公正,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是人民法院一项系统的内部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建立内部日常性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条人民法院通过对“可能有质量问题”案件的审查、认定和处理进行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是指被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和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实行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本院案件质量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主管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或批办有关事宜。
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对本庭案件质量直接监督管理,对“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自查。
各审判庭庭长是本庭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审监庭除负有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对本院其他审判庭“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负责核查。
第九条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可能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法院核查,也可以调卷核查。
第十条对被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的案件,本院相关审判庭在收到改判、发回重审裁判文书、案卷材料或者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由审判庭的庭长签署后报该市判庭的主管院长。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粤质监[2003]29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3.08.08【实施日期】2003.08.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的通知(粤质监〔2003〕291号)各地级以上市(顺德)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于2003年7月30日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从轻、减轻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活动,增加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产品质量法》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依法被授权或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监部门)对查处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从轻行政处罚是指质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罚款幅度范围内选择较轻的处罚;本规定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质监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在法定罚款幅度最低限以下作出处罚;除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外,依法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予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依法应当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质监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应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和集体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对其的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粤质监〔2016〕85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正文:----------------------------------------------------------------------------------------------------------------------------------------------------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6年12月20日以粤质监〔2016〕85号发布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质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行为,保证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质监局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公开行政处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不得公开的其他内容,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公开;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五条行政处罚信息一般在网上公开,也可以在电子触摸屏、公共栏等公开。
第六条以下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公开:(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案件名称;(三)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五)主要违法事实;(六)行政处罚依据;(七)处罚种类;(八)处罚机关;(九)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行政处罚信息由案件承办机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保证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时、正确地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下简称移送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过程中经调查取证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移送案件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抓》第三十四条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行政案件判定涉及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包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均应依照《移送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前款所称“发现”,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经过调查取证,根据移送案件的判定依据,认为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立案查处后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合并处理。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于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粤质监〔2014〕9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2月30日以粤质监〔2014〕95号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省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相近的同类别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排除其他不当因素的干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三)程序正当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要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粤质监[2008]75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质监[2008]75号)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各县(市、区)质监局,省计量院: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下称“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根据安检机构资格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下称《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大力贯彻落实。
《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全省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管职责,新制定了检查、报告、会议等制度,对做好日常监管和巡查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各地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努力形成长效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安检机构监管水平。
二、各地要迅速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的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安检机构基本情况,形成《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按要求存档,同时以地级以上市局为单位,统一收集《安检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分别以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局计量处。
此项工作要求在2008年7月底前完成。
三、加大不定期巡查、监督检查力度。
由于本《工作指引》出台时间在年中,2008年的不定期巡查任务可按本辖区内安检机构数量的50%任务量执行,但春运前的监督检查任务要按期完成。
各单位在执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径向省局计量处反映。
省局计量处联系电话:************/84403468:电子邮箱:*************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指引(试行)2005年3月31日以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承接了全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资格管理职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2.11.18•【字号】•【施行日期】200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稽查总队: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研究落实。
为稳妥、有序地推进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工作,省局决定,该《管理办法》先在各地级以上市局试行。
各地市局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稽查处、政策法规处反映。
省局将在明年初对各地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开行政执法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保证依法行政,增加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含被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下同)公开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公开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开案件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将案件的执法主体、当事人、违法事实、办理程序、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等要素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公开案件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第五条公开案件分为查处阶段案件公开和行政处罚阶段案件公开。
第六条公开案件的范围包括:(一)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证及名优标志、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涉案货值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案件;(二)同一当事人一年之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从事前款违法行为而被查处的案件;第七条公开案件一般采取网上公开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电子触摸屏、公共栏等方式进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3.04
•【字号】粤市监规字〔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粤市监规字〔202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省药监局、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机构改革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08号)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废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意见》(粤司规审〔2021〕18号),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废止《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粤质监特〔2007〕35号)。
特此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4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粤办函〔1986〕74号等文件的通知-粤办函〔2016〕52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粤办函〔1986〕74号等文件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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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粤办函〔1986〕74号等文件的通知
粤办函〔2016〕52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中小学收费问题的批复》(粤办函〔1986〕7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收费等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95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校毕业生培养费收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431号)等3份规范性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结束——。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粤质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的通知(粤质监[2004]33号)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或单位,下同)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四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合法,公平公正。
第五条行政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理人员等知情人,应对案情保密。
第二章受理与立案第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在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有关部门移送的,存在违法事实,需要立案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稽查机构应当及时申请立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粤质监[2010]89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0.08.12【实施日期】2010.08.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8月12日粤质监〔2010〕8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本局)行政许可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委托本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适用本办法,但本局委托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地市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
第三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实行受理、审查和批准相分离的制度。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审查受理事项,局分管领导负责审批受理事项。
局务会议决定当场办理的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局务会议决定需要集体审议的事项应当经集体审议后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条办理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本局向社会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和网上查询服务,方便申请人及时了解和掌握申请事项的有关信息。
政务服务中心与业务处室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能够委托地市局办理、且委托后方便申请人的事项,应当委托地市局办理。
第五条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业务处室提供的材料,在本局办事大厅和本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本局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依据、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二)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三)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受理意见;(四)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五)跟进并督促业务处室按照公示期限和要求办理受理事项;(六)即时办理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项;(七)向社会公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八)指导地市局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集中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2016)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粤安监〔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指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13日以粤安监〔2016〕185号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做到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准确、量罚合理、文书规范、档案完备。
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权,听证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安全监管部门对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七条安全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按照规定实行全过程记录、处罚信息公开,推行执法监察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办案涉及技术秘密、业务秘密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案例。
这批案例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为主题,涉及全省7个中级法院、4个基层法院,包括二审要素式审判改革、“三级递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新模式、知识产权案件速裁快审、移动微法院应用等内容,涵盖了民事、行政案件的一、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据了解,去年1月起,广东法院围绕“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面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至今年第一季度,试点的广州、深圳等地法院诉前委派化解各类纠纷9.6万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共结案45.9万件,适用率提升了33个百分点,结案周期缩短一半。
全省法院已初步形成审判执行全领域、多层级繁简分流格局。
据悉,广东法院通过发布司法改革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改革经验、激发创新活力,去年以来先后以“多元解纷”“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为主题发布了2批共13个案例。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目录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要素式审判全面提升办案质效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准施策激活诉讼程序整体效能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措并举打好提升司法效能组合拳4.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三级递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新模式5.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五项改革助推审判执行全领域快慢分道6.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推行行政审判速裁改革高效化解行政争议7.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化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速裁改革8.广州互联网法院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争端化解新引擎9.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推进在线司法确认专业化和规范化转型10.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助力在线庭审提速增效1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构建规范化、信息化、多样化繁简分流格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要素式审判全面提升办案质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契机,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在线诉讼模式,推行二审要素式审判改革,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送达一体化,促进类案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办案质量效率。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一,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建设走质量效益型道路的要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在监管的力度、服务的深度、反应的速度等方面,都有比较大的差距。
第二,质量、标准、计量等业务工作的改革力度不大,干部和职工队伍素质还不高,特别是内部管理工作比较薄弱,这些问题都影响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有效性的发挥。
第三,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基础比较差,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设备比较落后,对一些产品还不具备检验测试能力,检验检测机构的布局也不够合理,检验检测能力不能适应质检事业和地区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
第四,我们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质量对国家和地区发展的重要性还没有引起各界应有的关注,这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带来一定影响。
二、进一步做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措施质量工作是经济工作的生命线。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必须紧紧围绕我旗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把全面提升我旗产业、企业和产品竞争力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作用。
(一)全面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加大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力度,促进我区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
一是推进“质量兴旗”活动的深入开展。
通过开展“质量兴市(县)”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是推进名牌战略。
建立健全名牌评价工作机制,制订名牌培育和发展规划,培育壮大我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品牌和名牌企业。
三是全面实施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在实施大米、面粉等五类食品市场准入的基础上,推进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市场准入,启动茶叶、糕点等第三批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争取在年内对全部28大类食品开始实施这项制度。
以实施年审制为主要手段,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和发证工作管理,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督,逐步完善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体系。
四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制定2004年全区重点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特别是强化对涉及健康及质量问题突出产品的监督。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7.16•【文号】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施行日期】199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9月18日实施日期:1996年10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1990年7月16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技术监督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计量,下同)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办理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县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案件,但是依照本规定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的除外。
第六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市(州、盟)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涉外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第九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
第十条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直接管辖。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市场监督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行为,保证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统一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尚未能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省局网站公开。
第六条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按照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格式化内容予以公开。
在省局网站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七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执法内容、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生产加工环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粤质监食[2006]6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6.07.16【实施日期】2006.07.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粤质监食〔2006〕63号)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现将省局制定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六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1.1 编制目的及时控制、快速处理本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减少和降低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
1.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定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由于质量、卫生、包装等问题导致损害、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突发事件。
1.3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200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快速反应。
1.5 适用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本省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及处置。
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市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组织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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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和《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质监系统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质监部门办理行政案件,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办理行政案件,必须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调查与审理决定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罚没物品收缴与处置分离。
办理行政案件,必须坚持处罚、教育和整改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条各级质监部门的稽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制和其他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密切配合,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前款所指工作机构在办案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稽查机构负责行政案件的具体查处工作,依法实施现场处罚;对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公开;负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执行。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按规定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对需要立案处罚的案件移交稽查机构立案查处。
(三)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行政案件的审理、告知、听证和案件处罚阶段的公开工作。
(四)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机构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凡案件涉及到业务工作的,应提交有关依据和资料。
(五)办公室、计划财务等机构应按要求做好人力协调、后勤保障和罚没物品的管理、处置工作。
第五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质监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调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监部门指定管辖。
上级质监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办理下级质监部门管辖的行政案件,也可以把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下级质监部门办理。
下级质监部门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质监部门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质监部门办理。
上级质监部门转办、交办案件的办理工作,适用《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转办交办管理规定》。
质监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简易程序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一)违法事实确凿。
即违法事实简单、清楚,执法人员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即可当场确认违法行为存在;(二)有明确的法定依据。
即该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行政处罚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的;(三)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即对公民(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涉及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八条实施当场处罚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按如下步骤进行:(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记明时间、地点、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幅度、时间、地点,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押印,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押印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签字或者押印;(六)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于2日内交本部门财务机构;依法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前款所指财务机构应于收到罚款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七)告知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八)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办理结案手续,并报本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章一般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办理行政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告知(听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第二节立案第十条质监部门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二)投诉、举报经初步核查有违法嫌疑的;(三)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移送的;(四)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转办的;(五)其他需要立案的。
第十一条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于当日办理立案手续:(一)有违法行为的初步证据;(二)属于质监部门主管范围;(三)属于本质监部门地域管辖范围。
第十二条对于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等情况紧急的行政案件,经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先进行调查取证,并在3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三条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下列事项:(一)承办单位名称;(二)案由;(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法人代表姓名、地址、电话等;(四)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应注明案发时间、地点、举报人或交办人姓名、案情简介等;(五)立案依据,应引用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明确具体条款;(六)承办人意见,应签署两名承办人的姓名和申请立案的时间。
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稽查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经审批立案的行政案件,稽查机构负责人应确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本案承办人:(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已经批准立案的案件,不得随意终止、撤销。
第三节调查取证第十六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并对收集的证据予以审查、核实,确保证据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应当查明以下事实:(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违法事实是否存在;(三)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四)当事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五)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依法收集有关证据。
证据种类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四)计算机数据;(五)视听资料;(六)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检验、检测、鉴定结论;(八)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
调查取证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查取证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制作对象等;(二)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上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如拒绝签名确认的,可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签字或者押印予以确认,确保证据的效力。
第十九条质监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登记保存(封存、扣押)、检验检测(鉴定)以及调查询问等方式、步骤进行。
第二十条实施现场检查应根据案情实际拟定工作方案。
现场检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案情的初步分析和判断,包括对线索来源可靠程度和涉嫌范围的测定;(二)现场检查方向和检查范围;(三)现场检查力量的组织和分工;(四)现场控制措施,包括对现场环境、涉案人员、涉案物资和突发事件的控制等;(五)可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六)需要有关方面配合的工作环节及衔接方式;(七)执法人员及现场协助人员应当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说明来意。
当事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向当事人解释检查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当事人仍拒绝接受检查的,可通知有关部门配合协助,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介入。
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普遍检查,初步认定违法事实,确定检查重点,必要时对执法人员进行分工调整。
第二十二条现场检查必须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
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载明下列事项:(一)被检查单位(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人)的全称、性质、企业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地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
(二)检查情况,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检查活动参加主体的情况。
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被检查单位(人)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及身份证号码,是否有证人见证检查活动等。
2、检查的缘由。
指组织检查的原因或理由。
3、检查的物品。
包括生产、销售的产品,也包括包装物、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标识,以及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账册、合同、单证等。
4、检查场地环境。
指检查活动是在库房内、车间内,或者在露天场所等场地的环境情况。
对现场正在实施生产的,要写明现场工人的数量、工作及其分工情况,机械设备的运转状态、产品的生产状态、流程等情况。
5、检查涉案物品的生产、销售和放置情况。
指物品的放置位置、方式等。
现场物品的数量、品名、型号、标价、标识内容、包装方式必须详细记录。
物品清点时应要求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核对人与执法人员在现场同时核对。
如是散件,清点结束后应及时包装,并应在包装上写明物品的名称、型号、数量,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核对人在被封存物品上签名。
物品较多时应在包装上加以编号。
6、检查活动的组织形式。
指现场检查单位、技术机构等在检查现场的工作分工,及具体检查工作实施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7、抽样情况。
决定抽样送检的,应当填写抽样单,写明抽样文书的编号。
8、对有关证据予以登记保存(封存、扣押)等情况。
如果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写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文书名称及编号。
9、检查时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的,应在笔录上写明。
(三)被检查单位(人)对检查的意见。
《现场检查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
如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并按指印。
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按指印。
拒绝签名(盖章)、按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签字或者押印。
《现场检查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现场检查时,应根据需要进行录音、录像、拍照。
执法人员应根据案情需要确定摄像内容、角度、距离和顺序,照片必须影像清晰真实,主题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