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中发明人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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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合同中发明人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及防范

技术合同是技术交易中重要的凭证,笔者结合多年的实务处理经验,对技术合同模板中未提及而在实务中容易忽略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以及防范方法做出说明和补充,供大家在工作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了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技术转让(专利权入股)合同以及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的模板,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主要为技术成果,那么就必然离不开发明人/设计人的权利。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技术转让合同中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方法。

除了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其余三种技术转让合同模板的只有第一条第2点与发明人/设计人相关。而我们知道,专利法对发明人/设计人的信息、专利奖金和专利报酬都是有规定的,那么按目前的技术转让合同模板签订合同有没有法律风险呢?

我们先来看看发明人/设计人信息的可能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填写中我们发现,有的技术转让合同会写上多个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有的填写的发明人/设计人人姓名出现错误,有的后续无法联系到发明人/设计人发放专利报酬或奖励等等问题。

《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第72条规定:“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因此,只要是发明人/设计人,就有权利在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设计人项目中写上名字。不能因为离职或者其他原因将其从发明人设计人中去除,也不能因为其他原因添加不是发明人/设计人的人,这种行为都是侵害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的。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实际工作中,有问题时常常是项目组一起讨论,所以在提交发明创造申请时,发明人一栏中有的会把整个项目组的人员都写上,有的会带上项目领导、领导的领导……

从法律规定上来讲,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一件专利,而一项发明创造中核心创新技术点往往只有1-2个点。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发明人/设计人的数量不宜过多,人数在1-3人比较适宜。

对于发明人/设计人姓名出现错误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最好是在接收到发明人/设计人提交的发明创造申请的时候,就要求所有的发明人/设计人提交身份证信息,这样,基本上可以避免发明人/设计人的信息出错的情况。

因此,在技术转让合同中,除了写上适当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姓名外,还需要技术转让方提供所有发明人/设计人的身份证信息,这样既确保了信息的正确性,也避免了后期发明人/设计人离职索要不到身份信息的情况。

其次,我们来看看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奖励的法律风险问题

《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第72条规定:“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甚至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给予发明人/设计人的报酬和奖励的具体的数额做了进一步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法律法规对发放资金的时间和数额都做了要求,还对不发放奖金的后果进行了规定。因此,一定要确定专利奖金发到了发明人的手中。

而目前的技术转让合同模板中,并未对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奖励的发放方式和发放金额进行约定,在实务中,也基本上未对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奖励的发放进行约定。而获得专利奖励,是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权利,因此,需要保证每个发明人/设计人都能领取到专利奖励。因此,双方当事人有必要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对给发明人/设计人发放专利奖励的事宜进行单独约定。

对于专利奖励的发放方式,在此单独说明一下。为了保证每个发明人都能领取到专利奖励,最好不要将专利奖励单独发放给某个人(如第一发明人),更不要发放给项目组(大家懂的)。可以由公司制度规定

发明人之间分配奖励的方式(所有发明人平分或者第一发明人得50%余下的其他发明人平分),然后由公司直接发放给每个发明人(可以单独也可以合并工资,具体的扣税方式需要由公司财务来操作)。发放专利奖励时,需要备注上“专利奖励”,以杜绝后期可能因为专利奖励而发生的法律风险。

最后,我们来看看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报酬的法律风险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在发明授权以后,一旦该项发明创造被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还应该另外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专利报酬。

法律法规中对专利报酬的计算方式做了规定,而技术转让合同模板中,未对专利报酬的发放方式和发放金额进行约定。在实务中,也往往未对给发明人/设计人发放专利报酬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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