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关于立法规范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育部令第17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如下:第一条为了按照国家的办学方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师合理分配额度、合理安排和适时调动教学和教职人员,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和职能范围,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可以设置教学岗位,管理教学岗位的工作标准管理,建立和完善教学岗位管理机制,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一)坚持正确的人才观,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原则,把握任职、选任title、安排教学任务、履行科研任务等工作活动,开展职工教育和职业发展工作;(二)坚持建立完善的职称评定制度,确保教师及科研人员以教学成果、科研水平等进行职称评定;(三)坚持公平竞争原则,通过申报或竞聘选拔合格教师、科研人员进入教育机构;(四)坚持保障教育资源的配置,促进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教学岗位的新建与补充。
第三条对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设置的教学岗位,其标准应当包括:(一)岗位职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应当明确职责范围和任务责任;(二)人员配备: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根据岗位职责、教学团队或科研团队的需求,形成教师或科研性质的人力配置;(三)工作制度: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岗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岗位职责的有效落实。
(一)专业岗位:主要面向具备某一行业专业能力的人才,专业岗位职责内容包括负责某一专业领域的教学、科研、技术支持等;第五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包括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教师行为等内容,评估和督促教职各职能部门、部门管理者和教师的工作活动,及时反映教学岗位和教职人员的业绩,加大工作激励的措施,加强高等学校的有效管理,提升教育质量。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应当建立良好的岗位流转机制,配合学校师资需求的变化,促进教师合理分配和及时调动,完善岗位轮换机制,促进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协调和调整教职工分工,确保教育质量的提高。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委【1992】教学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
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
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同名43376)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同名43376)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高等学校职员队伍,提高高等学校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职员制度.高等学校职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高等学校职员职级是反映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高等学校职员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和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各级职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第四条高等学校职员制度的实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第二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第五条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高等学校校级或者院(系,所),处(部门)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第六条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院(系,所),处(部门)级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第七条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第八条高等学校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九条初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本科高等学校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等专科学校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条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第十一条高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撰写重要的工作规划,方案,文件和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独立发表过有较高水平的管理研究论文,论著;具有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聘任的高,中,初级职员除应分别具备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外,一般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十级职员:大学专科毕业.(二)九级职员:大学本科毕业或者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或者十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三)八级职员获得硕士学位,或者九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四)七级职员: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八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五)六级职员:七级职员任职三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六)五级职员:六级职员任职四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七)四级职员:五级职员任职五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八)三级职员:四级职员任职六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九)二级职员:三级职员任职八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十)一级职员:二级职员任职八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第十三条各高等学校可依据本规定并结合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各个职员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四条高等学校职员数额一般应控制在学校基本编制总数的15%-20%.第十五条高等学校职员职数及结构比例,根据高等学校的类别,层次,规模和国家关于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教学,科研任务并重的高等学校可以设置二级及其以下职员,高级职员不超过职员总数的35%.四级及其以上职员不超过高级职员总数的30%,其中二,三级职员职数不超过校级领导职数的1.6倍.由国务院任免校长的高等学校,可设置一级职员.以本科教学为主的高等学校设置二级及其以下职员,高级职员不超过职员总数的30%.四级及其以上职员不超过高级职员总数的30%,其中二,三级职员职数不超过校级领导职数的1.4倍.高等专科学校只设置三级及其以下职员.高级职员不超过职员总数的20%.其中,三,四级职员职数不超过校级领导职数的1.3倍.第十六条高等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根据管理工作的繁简,难易程度进行职员的岗位设置,制定岗位说明书,确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职条件,在此基础上依照本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科学,合理的各级职员的结构比例,对不同的职能部门,确立不同的职员结构比例.第四章聘任第十七条高等学校职员实行聘任制.高等学校聘任职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岗位数,坚持因事设岗,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任程序进行.第十八条高等学校职员按其管理权限可实行分级聘任.高等学校成立职员聘任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职员聘任和聘任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第十九条高等学校职员聘任程序:(一)高等学校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和聘任办法;(二)高等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采用考核或者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等方式,确定聘任人选;(三)学校或者学校授权院(系,所),处(部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期;(四)学校向受聘职员颁发聘书.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职员的聘任可以是无固定期限聘任和固定期限聘任.新聘人员的聘任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酌情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固定期限聘任一般为3-4年.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工作需要,履行合同期间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合同.续聘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经聘任双方协商一致,在同一高校受聘十年以上的高级职员,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但应明确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二十一条职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聘职员岗位后,应按照本规定聘任为相应职级职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不再保留,其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学校,处(部,门)领导后,如工作需要,本人具备条件,经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批准,可以兼任教师职务,同时占职员和教师职务岗位数额,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任期内纳入职员管理.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院(系,所)领导后,仍从事教学,科研业务工作的,执行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纳入职员管理范围,任期内实行岗位目标管理.第五章考核与培训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职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能"主要考核职员做好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考核职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的表现;"绩"主要考核职员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对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对职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高等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职员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神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各级职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实施奖惩,能否续聘和职级变动的依据.职员连续两年考核称职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以在正常晋升工资的基础上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停发下一年度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职员聘期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学校可以续聘;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对聘期考核优秀者,在续聘或者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方面,学校应根据岗位需要予以优先.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解聘.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职员应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岗位数和工作岗位需要,按照职级序列逐级竞聘.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任其担任高一级职员.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员岗位职责要求,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培训.职员培训分为:对新聘任人员的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职员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新聘职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前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职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的依据之一.第六章待遇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职员实行职员职级工资制度.在国家出台新的职员职级工资标准前,各级职员受聘期间的工资标准可按照本规定所附《高等学校职员等级工资关系标准表》确定.各级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由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第二十九条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享受规定的领导职务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时,其领导职务津贴即自行取消.正校级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的1.6-1.9倍确定;副校级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的1.2-1.5倍确定;处长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确定;副处长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副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确定.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初聘职员职级工资待遇可按下列办法确定:大专毕业,聘任为十级职员,工资按十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八级职员,工资按八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七级职员,工资按七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第三十一条各级职员在受聘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各级职员在受聘期间的住房,医疗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七章解聘与辞聘第三十二条在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受聘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聘:(一)在聘期内不履行聘任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学校解聘职员,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被解聘人.第三十三条职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的,高等学校不得解聘:(一)妇女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二)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受聘职员可以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第三十五条职员在聘任期间要求辞聘,应当由本人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聘约.职员辞聘应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聘任学校应予以开除.第三十六条聘任期满,职员不再应聘,高等学校应予同意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过批准:(一)工作性质涉及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间;(二)经司法机关或者学校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三)与学校另有协议.第三十七条在解聘,辞聘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第四十条高等学校校级,处级领导的产生,任免和管理,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人事司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2.02.18•【文号】[82]教干字003号•【施行日期】198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印发《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82)教干字003号)各省、市、自治区文教办、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各高等学校: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九日在京召开的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座谈会,在总结三年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讨论确定了《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同时将教育部副部长高沂同志在会上的讲话一并印发。
请各省、市、自治区高教部门转发你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各部、委所属高等学校)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二、高沂同志在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三、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授、副教授职务名称呈报表(表式)(略)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八日附件一关于当前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于一九七八年三月恢复教师职称的确定与提升工作。
三年来,大批地、集中地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过去长期积压的问题已经基本解决。
从现在起。
这项工作转向经常。
根据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三年来的经验及新的情况,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要从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师资队伍长远建设出发,达到鼓励教师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努力作出贡献的目的。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内容分析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内容分析政策文本表达及其解读三十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关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政其中,一些是一般性的教育政策,一些是专门的有关高等教育政策策z的•还有一些是有关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的文本。
本文所指的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是:一部分综合性大学和师范类院校由国家教委直接负责.专门院校归相应的中央业务主管部委管理”地方高等院校由省一级管理。
1985年5月,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这是拉开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序幕的一项重要政策。
《决定》首次承认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 是“在教育事业管理权限的划分上,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管的过死过严,使得学校缺乏应有的活力;而政府应该加以管理的事情,又没有很好地管起来。
”简单来说,就是不该管的管,该管的没有管好C《决定》指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关键即是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 应该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的指导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决走》还指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
次年3 月,国务院发布了《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规定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级人民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提出了“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该规定被看作是对1985年《决定》的具体化和补限”的八个主要方面z充。
1995年5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用“深化”一词,显然是意识到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和长期性,是“重点和难点”问题,因而指出“要方向明确、态度积极,努力探索、措施得力,步子稳妥、逐步到位”。
文件指出,“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争取到2021年或稍长一点时间,基本形成举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职责分明,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经费投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为主,条块有机结合的体制框架”,并且“要通过深化改革和立法,划分、规范举辦者、管理者、办学者的权力和义务。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1.13•【文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的目标要求,建设一支符合好干部标准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坚持从严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遵循教育规律,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评价和使用领导人员,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促进高等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第四条主管机关(部门)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高等学校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五条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熟悉高等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善于做知识分子工作,业界声誉好。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87]教干字005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实施办法([87]教干字005号1987年3月17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国发〔1986〕32号),现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对高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职数确定与任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高等学校党委正副书记和正副校长的职数一般为5至7人(正副书记2至3人,正副校长3至4人),在校学生不满3000人的一般不超过5人,学生在10,000人左右的为9人,学生达15,000人的可配备10人。
其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干部主管部门审批或报中央、国务院审批,并送国家教委备案。
二、高等学校原则上不再新设顾问和名誉校长。
现有顾问,除经主管部门同意留任适当时间外,凡年龄已满65岁或虽未满65岁但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免职。
三、高等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应配备专职的相当校党委副书记一级的干部,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应配备相当校党委部长一级的干部1至2人,由学校任免,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为主管理的高等学校,其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的任免,中央各部门与地方党委应相互尊重,密切合作,并由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地方党委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审批。
五、高等学校经批准建立的研究生院,院长一般由校长或副校长兼任,其任免,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批。
研究生院副院长设1至2人,其任免,由学校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
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3.02.08•【文号】教高[1993]4号•【施行日期】1993.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教高[1993]4号1993年2月8日)我委于去年11月14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会议的主文件《关于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见》业经国务院转发(国发〔1993〕4号),现将会议的六个子文件:(1)《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3)《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4)《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5)《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6)《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各地区、部门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传达和贯彻执行这次会议的精神和会议的主文件及子文件。
请将传达贯彻的情况,于今年3月底前报到我委办公厅。
附件:一、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四、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意见五、关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六、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科技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附件一:关于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深化领导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几十年来,中央部门对所属高等学校的发展建设,投入了大量人、财、物力,进行了艰苦而有效的工作,已经发挥而且将继续发挥重大作用,为繁荣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显著成绩。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教育部31号令
教育部31号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1 号《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袁贵仁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指导和规范高等学校章程建设,促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章程的起草、审议、修订以及核准、备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
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
第四条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明确学校的办学方向与发展原则,落实举办者权利义务,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章程用语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章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第二章章程内容第七条章程应当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载明以下内容:(一)学校的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学校办学地点、住所地;(二)学校的机构性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三)经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规模;(四)学校的主要学科门类,以及设置和调整的原则、程序;(五)学校实施的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远程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不同教育形式的性质、目的、要求;(六)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七)学校经费的来源渠道、财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八)学校的举办者,举办者对学校进行管理或考核的方式、标准等,学校负责人的产生与任命机制,举办者的投入与保障义务;(九)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以及章程解释权的归属;(十)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事由,校徽、校歌等学校标志物、学校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等学校认为必要的事项,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重大事项。
兰州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工作暂行条例
兰州交通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是高等学校教育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培养人才和服务社会的重要窗口。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科学发展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依法办学和科学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各类学员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学习,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个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是学校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学校工作的一部分。
学校各单位、全体教职员工都有支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完成这项任务的责任和义务。
学校对在成人高等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条本条例所说成人高等教育包括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四大类。
第二章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第五条学校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把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学校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学校各有关部门必须把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列入自己的工作日程,认真落实相关工作,促进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第六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归口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成人高等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2、建立健全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内部管理办法,不断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3、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上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专业,做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新专业的申报、审批和备案工作;根据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做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招生计划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4、负责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宣传、报名、评卷、录取等的组织协调工作。
5、归口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办学业务的对外联系、合同的签订及执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关系,监督、检查、指导校内外各办学单位的教育教学工作,维护教学秩序,保证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学校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四条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的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定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实施教学质量监控。
第七条科研处负责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结题,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事务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宿舍管理部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确保学生住宿安全、卫生、舒适。
第十条财务处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学校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三、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一条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根据培养方案修满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二条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制度,对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我校实行学生评教制度,学生有权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价。
四、学生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学生应努力学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十七条学生应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学生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五、校园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遵守校园安全规定,不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
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职员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优化,精干,高效的高等学校职员队伍,提高高等学校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实行职员制度.高等学校职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第三条高等学校职员职级是反映管理岗位层次,类别和职员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根据高等学校的实际,高等学校职员职级分为三个职等和十个职级.其中一,二,三,四,五级为高级职员,六,七,八级为中级职员,九,十级为初级职员.各级职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第四条高等学校职员制度的实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遵循因事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聘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劳优酬的分配制度.第二章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第五条高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高等学校校级或者院(系,所),处(部门)级单位管理工作,或者专职从事高层次的专门性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中,初级职员工作.第六条中级职员的基本职责:主持或者分管院(系,所),处(部门)级及其以下基层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第七条初级职员的基本职责: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第八条高等学校职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高等教育法规,政策,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九条初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胜任本职工作;基本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初步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具有一定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本科高等学校要求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等专科学校要求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十条中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熟悉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特点,具有独立解决本职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业务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和有一定水平的管理方面的论文;具有指导初级职员工作的能力;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第十一条高级职员基本任职条件:符合第八条要求;系统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技能方法,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较强的解决委员会,由校长担任主任.职员聘任和聘任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第十九条高等学校职员聘任程序:(一)高等学校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确定并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和聘任办法;(二)高等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采用考核或者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等方式,确定聘任人选;(三)学校或者学校授权院(系,所),处(部门)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聘期;(四)学校向受聘职员颁发聘书.第二十条高等学校职员的聘任可以是无固定期限聘任和固定期限聘任.新聘人员的聘任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根据工作需要酌情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固定期限聘任一般为3-4年.聘任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如工作需要,履行合同期间考核合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定合同.续聘须重新签订聘任合同.经聘任双方协商一致,在同一高校受聘十年以上的高级职员,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但应明确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第二十一条职员原则上不得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已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聘职员岗位后,应按照本规定聘任为相应职级职员,原有专业技术职务不再保留,其任职经历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今后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依据.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学校,处(部,门)领导后,如工作需要,本人具备条件,经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批准,可以兼任教师职务,同时占职员和教师职务岗位数额,执行教师职务工资标准,任期内纳入职员管理.专任教师担任负责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院(系,所)领导后,仍从事教学,科研业务工作的,执行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不纳入职员管理范围,任期内实行岗位目标管理.第五章考核与培训第二十二条高等学校对职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能"主要考核职员做好本职工作所应具备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主要考核职员的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的表现;"绩"主要考核职员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对职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对职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高等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负责学校职员年度和聘期考核工作.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神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各级职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二十五条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实施奖惩,能否续聘和职级变动的依据.职员连续两年考核称职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以在正常晋升工资的基础上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停发下一年度津贴;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者,应予解聘.职员聘期考核合格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学校可以续聘;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岗位需要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对聘期考核优秀者,在续聘或者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方面,学校应根据岗位需要予以优先.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应予解聘.第二十六条高等学校职员应在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规定的岗位数和工作岗位需要,按照职级序列逐级竞聘.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学校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提前聘任其担任高一级职员.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和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员岗位职责要求,有计划地对职员进行培训.职员培训分为:对新聘任人员的岗前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职员以更新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新聘职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岗前培训,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职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竞聘高一级职员岗位的依据之一.第六章待遇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职员实行职员职级工资制度.在国家出台新的职员职级工资标准前,各级职员受聘期间的工资标准可按照本规定所附《高等学校职员等级工资关系标准表》确定.各级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由高等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第二十九条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享受规定的领导职务津贴;不担任领导职务时,其领导职务津贴即自行取消.正校级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的1.6-1.9倍确定;副校级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的1.2-1.5倍确定;处长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确定;副处长领导职务津贴按本校副教授平均岗位津贴确定.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初聘职员职级工资待遇可按下列办法确定:大专毕业,聘任为十级职员,工资按十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聘任为九级职员,工资按九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二档确定;取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八级职员,工资按八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取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聘任为七级职员,工资按七级职员工资标准第一档确定.第三十一条各级职员在受聘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各项保险福利待遇.各级职员在受聘期间的住房,医疗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七章解聘与辞聘第三十二条在聘任合同执行期间,受聘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聘:(一)在聘期内不履行聘任合同,经教育仍不改正;(二)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学校解聘职员,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被解聘人.第三十三条职员在受聘期间有下列情况的,高等学校不得解聘:(一)妇女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二)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受聘职员可以提出解除聘任合同.第三十五条职员在聘任期间要求辞聘,应当由本人提前三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依照法定程序解除聘约.职员辞聘应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聘任学校应予以开除.第三十六条聘任期满,职员不再应聘,高等学校应予同意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过批准:(一)工作性质涉及国家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间;(二)经司法机关或者学校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三)与学校另有协议.第三十七条在解聘,辞聘过程中,若产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高等学校.第四十条高等学校校级,处级领导的产生,任免和管理,依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教育部人事司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调动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办学单位和用人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及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高等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二组织进行全国专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调整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审批高等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研究生院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编制国家统一调配的毕业生年度分配方案;三制订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的设置标准;制订高等学校的基本专业目录与专业设置标准,组织审批专业设置;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资、事业经费、人员编制、劳动和统配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定额标准的原则;对中央一级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资、教育和科学研究经费、专项费用、外汇和统配物资设备的分配方案提出指导性建议;掌管用于调节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和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的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管理国外高等教育援款、贷款工作;五制订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划、组织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六指导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工作、卫生工作和总务工作;确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修业年限和培养规格;制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规划、组织教材编审;组织检查、评估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七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培养研究生工作;指导学位授予工作;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八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配合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制度;促进学校与科学研究、生产、社会等部门的协作、联合及校际合作;九指导和管理到国外高等学校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以及对外智力援助的工作,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十组织为高等学校提供教育情报、人才需求信息和考试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十一统一指导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编制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十二直接管理少数高等学校;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管理其直属高等学校,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二组织进行本系统、本行业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自行分配部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三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及所属专业的设置和重点学科建设进行审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建议;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直接管理的高等专科学校所属专业的增设和撤销;四负责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五指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总务工作;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六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部署,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等学校对口专业的教育质量组织评估,组织和规划对口专业的教材编审;七指导和协调高等学校学生在本系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鼓励高等学校有关专业、研究机构参加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开发,促进企业与学校的联系;八鼓励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实行本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本部门与地方联合办学;九管理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和有关教材编审的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内的高等学校,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二组织进行本地区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领导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及专业设置进行审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建议;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直接管理的高等专科学校所属专业的增设和撤销;三负责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四指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总务工作;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这些高等学校和部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帮助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的总务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五组织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的校际协作和经验交流,进行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指导和协调高等学校学生在本地区内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六鼓励本地区各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办学;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在保证投资、经费和人才需求等条件下,统筹组织联合办学的试点;促进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生产等部门的联合与协作;七管理本地区所属成人高等教育;四、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增强高等学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其主要内容是:一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培养人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接受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可以提出招生来源计划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学生,处理和淘汰不合格的学生;落实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制订毕业生分配方案,并向用人单位推荐部分毕业生;二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并在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可以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事业经费;接受委托培养生、自费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夜大学及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发展事业、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三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在向主管部门实行投资包干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在保证实现投资效益的前提下,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审定设计文件,调整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包干投资,节余留成使用,超支不补;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根据规定的干部条件、编制和选拔步骤由校长提名报请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各级行政人员;聘任、辞退教师和辞退职工;五经过批准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副教授的任职资格,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评定教授的任职资格;审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增补博士研究生导师;六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修业年限、培养规格,可以按社会需要调整专业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教学大纲,选用教材,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七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参加科学研究项目的投标,承担其他单位委托的科学研究任务,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在不需要主管部门增加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单独设立或与其他单位合办科学研究机构或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的联合体;可以接受企业单位的资助并决定其使用重点;八在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凡属学校自筹经费含留成外汇,经过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认为可以接受的对方资助或在主管部门下达的经费外汇限额内,可以决定出国和来华的学术交流人员;经过批准的学校可以自行负责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规定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规定1. 引言高等教育管理职责规定是为了确保高等教育机构的有效管理和顺利运行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高等教育管理的职责和权责,以便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人员能够清晰了解和履行自己的职责。
2. 组织和管理2.1 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结构高等教育机构的组织结构应当包括以下部门或岗位:•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高等教育机构的整体管理和决策;•教务处:负责学术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学生事务部门:负责学生招生、生活、就业等方面的工作;•财务部门:负责高等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和预算编制;•各学院或学系:负责具体的学科教学和研究工作。
2.2 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层级关系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层级关系应当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也应当明确划分。
通常情况下,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层级关系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校长:最高管理者,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整体运营负责;•各副校长:负责具体的职能部门,如教务、学生事务、财务等;•院长或系主任:负责具体学院或学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3. 高等教育管理职责细化3.1 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制定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高等教育机构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管理;•组织和实施高等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各部门的运行情况,确保高等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营。
3.2 教务处职责•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等;•组织和监督学术评估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协调各学院或学系之间的教学工作。
3.3 学生事务部门职责•负责学生的招生工作,包括宣传、招生政策制定等;•组织和管理学生的生活、住宿和就业工作;•提供学生咨询和支持服务。
3.4 财务部门职责•负责高等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工作;•编制预算和财务报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状况。
3.5 各学院或学系职责•开展本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制定学院或学系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计划;•管理学院或学系的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
4. 职责履行的原则4.1 服务教育事业的原则高等教育管理人员应当以服务教育事业为宗旨,为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暂行办法-[87]教基字046号
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暂行办法([87]教基字046号1987年5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和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职责如下规定:一、国家教委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
制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
(二)研究总结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规律,对全国高等学校基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三)掌握全国高等学校长期和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安排情况和完成情况,分析研究投资结构和投资效益。
掌握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状况。
调查研究全国高等学校校舍建设与使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高等学校建房和用房的改革,促使校舍建设与使用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四)研究制订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和用地定额,参与制订有关高等学校的建筑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技术经济指标。
(五)掌握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机动投资及相应的统配物资的分配,补助贫困地区,支持重点学科建设,加强薄弱环节等。
(六)掌握和分配通过国家教委安排的用于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国外赠款和外资贷款。
(七)根据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审批新建高等学校的项目建议书。
(八)调查研究国内外高等学校校舍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情况,组织经验交流,对高等学校校舍建设和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
(九)直接管理委属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工作:1.审批委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设计任务书。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暂行规定-[88]教师管字065号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暂行规定([88]教师管字065号1988年6月10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一、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与行政职务并行的专业技术职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必须有利于提高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责任感。
二、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的,应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胜任并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
三、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应依据其工作的实际需要,选用经中央职称领导小组批转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职务名称、档次,以及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聘任或任命。
四、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是: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高等教育管理系指工程技术人员等职务条例所包括的专业技术范围内,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承担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可设置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作岗位,受聘人员必须专职或兼职从事高等教育方面研究课题,受聘人员必须具备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所要求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水平。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非专业技术或非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以行政管理工作为主的人员,应任命行政职务或职级,不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
中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中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高等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职责和义务。
这一款明确规定了高等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强调了高等学校应该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个人发展空间。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这一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高等学校有责任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教学服务。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教育教学计划,保证学生接受全面、均衡、优质的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提供适当的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如图书馆、实验室等,以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
高等学校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学生的个人发展和全面成长。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个人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
高等学校应当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各种学术、科技、文化、艺术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学生的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高等学校还应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风等进行引导和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高等学校还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服务,如宿舍、食堂、医疗等,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和利益。
然而,高等学校在履行这些职责和义务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高等学校的教育资源和教学设施可能不足以满足学生的需求,特别是在一些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的地区。
其次,高等学校的管理制度可能不够完善,导致学生管理和服务的不到位。
另外,高等学校还需要加强与社会的联系和合作,为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实践机会和就业支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高等学校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高等学校可以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升教学设施的质量和数量,确保学生能够充分利用这些资源进行学习和研究。
其次,高等学校可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教育和引导,培养学生的自律能力和社会责任感。
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87]教学字015号
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87]教学字015号1987年5月13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适应高等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需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逐步扩大高等学校选拔新生的权限,杜绝不正之风,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高等学校和地方。
这一录取体制的主要内容是: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本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实行监督。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高等学校,可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如具体实施办法超过本文规定的范围须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高等学校第四条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在录取工作中,高等学校的职责是: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确定本校在当地的调阅考生档案材料(以下简称调档)的分数线、调档比例以及相邻志愿之间的分数级差。
调档比例不受限制。
相邻志愿的分数级差不宜过大,最多不得超过20分。
2.对各志愿的考生都要认真对待,当考生德智体状况、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同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录取第二志愿的考生;当本批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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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和改进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进一步调动学校和广大师生员工、办学单位和用人部门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使高等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职责及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制订高等教育工作的具体政策和规章。
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进行全国专门人才需求预测,编制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调整高等教育的结构和布局。
审批高等学校(含高等专科学校,下同)、研究生院的设置、撤销和调整。
制订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的规定,编制国家统一调配的毕业生年度分配方案。
(三)制订高等学校、研究生院的设置标准。
制订高等学校的基本专业目录与专业设置标准,组织审批专业设置。
(四)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的基建投资、事业经费、人员编制、劳动和统配物资设备的管理制度和定额标准的原则;对中央一级高等教育的基建
投资、教育和科学研究经费、专项费用、外汇和统配物资设备的分配方案提出指导性建议;掌管用于调节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和支持重点学科建设的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
管理国外高等教育援款、贷款工作。
(五)制订高等学校人事管理的规章制度,规划、组织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六)指导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工作、卫生工作和总务工作。
确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修业年限和培养规格。
制订指导性的教学文件,规划、组织教材编审。
组织检查、评估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
(七)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培养研究生工作。
指导学位授予工作。
指导和管理高等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
(八)指导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
配合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的主管部门,组织制订高等学校科学研究的规划和管理制度。
促进学校与科学研究、生产、社会等部门的协作、联合及校际合作。
(九)指导和管理到国外高等学校留学人员、来华留学人员以及对外智力援助的工作,促进高等学校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为高等学校提供教育情报、人才需求信息和考试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十一)统一指导各种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编制成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继续教育规划。
(十二)直接管理少数高等学校。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指导下,管理其直属高等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组织进行本系统、本行业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和自行分配部分的毕业生分配计划。
指导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
(三)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及所属专业的设置和重点学科建设进行审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建议。
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按照有关规定,审批直接管理的高等专科学校所属专业的增设和撤销。
(四)负责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
(五)指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总务工作。
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六)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部署,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等学校对口专业的教育质量组织评估,组织和规划对口专业的教材编审。
(七)指导和协调高等学校学生在本系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鼓励高等学校有关专业、研究机构参加本系统的科学技术开发,促进企业与学校的联系。
(八)鼓励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实行本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本部门与地方联合办学。
(九)管理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培训、继续教育和有关教材编审的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地区内的高等学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对党和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进行本地区专门人才的需求预测,编制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招生计划,组织领导招生和毕业生分配工作。
对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调整及专业设置进行审查,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或建议。
接受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直接管理的高等专科学校所属专业的增设和撤销。
(三)负责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基建投资、统配物资设备、事业经费预算的分配和决算的审核。
(四)指导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和总务工作。
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度的规定》,对这些高等学校和部分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这方面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
帮助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的总务工作逐步实现社会化。
(五)组织本地区内各高等学校的校际协作和经验交流,进行教育质量的检查与评估。
指导和协调高等学校学生在本地区内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
(六)鼓励本地区各高等学校面向社会办学和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办学。
在国家教育委员会指导下,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在保证投资、经费和人才需求等条件下,统筹组织联合办学的试点。
促进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生产等部门的联合与协作。
(七)管理本地区所属成人高等教育。
四、扩大高等学校管理权限,增强高等学校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能力,其主要内容是:
(一)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培养人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办学,接受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
可以提出招生来源计划建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学生,处理和淘汰不合格的学生。
落实国家下达的毕业生分配计划,制订毕业生分配方案,并向用人单位推荐部分毕业生。
(二)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并在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自求平衡”的经费预算管理原则,可以安排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事业经费。
接受委托培养生、自费生,举办干部专修科、函授、
夜大学及社会技术服务和咨询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用于发展事业、集体福利和个人奖励。
(三)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总体设计任务书、总体规划、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在向主管部门实行投资包干的前提下,可以自行择优选择设计施工单位。
在保证实现投资效益的前提下,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审定设计文件,调整长远和年度基建计划。
包干投资,节余留成使用,超支不补。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根据规定的干部条件、编制和选拔步骤由校长提名报请任免副校长;任免其他各级行政人员;聘任、辞退教师和辞退职工。
(五)经过批准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副教授的任职资格,其中少数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评定教授的任职资格;审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增补博士研究生导师。
(六)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修业年限、培养规格,可以按社会需要调整专业服务方向,制订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教学大纲,选用教材,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七)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的前提下,可以自行决定参加科学研究项目的投标,承担其他单位委托的科学研究任务,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和咨询。
在不需要主管部门增加基建投资、事业经费和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单独设立或与其他单位合办科学研究机构或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的联合体。
可以接受企业单位的资助并决定其使用重点。
(八)在国家外事政策和有关规定的范围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凡属学校自筹经费(含留成外汇),经过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认为可以接受的对方资助或在主管部门下达的经费外汇限额内,可以决定出国和来华的学术交流人员。
经过批准的学校可以自行负责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